最高院提审案例:工程介绍的居间费是否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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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居间合同受法律保护

工程居间合同受法律保护

工程居间合同受法律保护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工程居间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为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合同各方的权益提供了保护。

工程居间合同通常涉及三方主体:委托方、居间方和施工方。

居间方作为连接委托方和施工方的桥梁,负责促成双方的合作,而合同则明确了居间方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工程居间合同的法律保护体现在合同的合法性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即为有效。

这意味着,只要工程居间合同的条款合法、合理,且合同的签订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工程居间合同的法律保护还体现在合同的执行上。

一旦合同签订,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其他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在发生争议时,合同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法律为合同的执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此外,工程居间合同的法律保护还体现在对居间方权益的保护上。

居间方在促成合同的过程中,可能会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

因此,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居间方的报酬条款,确保其在成功促成合同后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

同时,合同还会规定居间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如保密义务、协助义务等,以保障居间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工程居间合同的法律保护并非无限制的。

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

此外,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只有在这些前提下,工程居间合同才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总之,工程居间合同的法律保护是确保合同各方权益的重要保障。

通过合法、合理的合同条款,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支持,工程居间合同能够有效地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无效判例

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无效判例

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无效判例
在某建设工程项目中,甲方(建设方)与乙方(施工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

在此过程中,丙方作为居间人介入,与甲方签订了居间合同,约定由丙方负责介绍乙方给甲方,并在合同签订后获得一定比例的报酬。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甲乙双方发生了争议,最终导致合同解除。

甲方拒绝支付丙方居间报酬,丙方因此将甲方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审查了居间合同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间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居间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居间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居间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居间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法院发现丙方并未取得合法的居间资格,其居间活动也未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认定居间合同无效。

法院还指出,即使居间合同有效,丙方也未能证明其居间行为直接导致了甲乙双方合同的成立,因此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居间报酬。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1)确认甲方与丙方之间的居间合同无效;(2)驳回丙方对甲方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案例为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无效的典型判例,对于居间人来说,它提醒了从事居间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居间活动的合法性。

对于委托人来说,它也强调了在选择居间人时必须审慎,避免因居间人的非法行为而影响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个判例范本,我们可以总结出几个关键点:居间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居间人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和是否遵循法律规定;居间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居间人在主张报酬时,必须证明其居间行为对合同成立起到了关键作用。

建筑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A与个人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负责为A公司介绍工程项目,并在项目成功签约后按照合同金额的5%支付居间费。

随后,成功介绍了一项价值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给A公司。

项目完成后,双方就居间费用发生了争议。

A公司认为,由于的介绍并未直接导致合同的签订,因此拒绝支付全额居间费。

而则认为自己履行了居间合同的义务,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争议焦点1. 居间义务的界定:是否完成了居间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即是否“促成了合同的签订”。

2. 居间费用的计算方式:如何理解“按照合同金额的5%支付居间费”这一条款,是否存在其他隐藏条件或限制。

法律分析1. 居间义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合同的媒介服务。

如果的介绍确实为A公司提供了签约机会,即使不是直接导致签约的唯一因素,也应视为完成了居间义务。

2. 居间费用的支付:居间费用的支付应当基于双方的合同约定。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按照合同金额的5%支付居间费”,且没有其他限制性条款,A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居间费。

解决方案针对上述争议,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重新审视合同内容:双方应共同回顾合同条款,明确居间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居间费用的计算方式。

- 协商解决:在理解各自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双方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例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居间费用的比例。

- 法律途径: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损失。

预防措施为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建议在签订居间合同时注意以下几点:1. 明确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居间人的义务范围,包括介绍的项目类型、数量、质量等要求。

2. 详细计算方式:居间费用的计算方式应具体明确,避免因理解不一致而产生争议。

3. 风险提示: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提示,并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

工程合同居间费多少合适合法吗

工程合同居间费多少合适合法吗

工程合同居间费多少合适合法吗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居间费。

简而言之,居间费是居间人为促成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获得的报酬。

在建筑工程领域,居间人可能是专业的咨询公司、个人或其他机构,他们利用自身的资源和信息优势,帮助项目方找到合适的承包商或供应商,同时也帮助承包商或供应商获取项目机会。

居间费的合理范围是多少呢?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答案,因为居间费的数额往往与项目的规模、复杂度、居间人的专业能力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密切相关。

一般来说,居间费可以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来收取,这个比例通常在1%到5%之间浮动。

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工程项目,居间费可能会更高,因为居间人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协调各方关系,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我们来探讨居间费的合法性问题。

在我国,居间费的收取是合法的,但前提是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居间人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居间费的收取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为了确保居间费的合法性,居间人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签订书面合同:居间人与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居间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居间费的收取标准、支付方式等。

2. 遵守行业规范:居间人应当遵守建筑工程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提供真实信息:居间人应当向委托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4. 保护商业秘密:居间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工程居间合同无效是否返还居间费

工程居间合同无效是否返还居间费

工程居间合同无效是否返还居间费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工程居间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工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介绍或者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按照约定收取居间费的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工程居间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那么,工程居间合同无效时,是否需要返还居间费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不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也不得根据合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

那么,在工程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否需要返还居间费呢?这需要根据合同无效的原因来判断。

如果工程居间合同因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视为无效,那么居间费就应当被返还。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居间人从事的居间活动本身就是违法的,居间费的取得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

例如,如果居间人违反了《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介绍了不符合承揽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那么该居间合同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居间费也应当被返还。

但是,如果工程居间合同因为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原因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居间费的返还问题就比较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居间费是否应当返还。

如果居间人在合同无效的过程中没有过错,那么居间费就不应当返还;如果居间人在合同无效的过程中存在过错,那么居间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应当返还。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因此,在工程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居间费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居间人应当按照市场价值折价补偿。

最高院工程居间合同无效判例

最高院工程居间合同无效判例

最高院工程居间合同无效判例第一条合同目的与范围1.1 合同目的:本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工程居间服务合作关系,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顺利实施相关工程项目。

1.2 合同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的工程居间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监督、技术咨询、进度管理等。

第二条合同期限与终止2.1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月/日。

2.2 合同终止:若合同期满前任何一方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确认同意后生效。

第三条合同履行方式3.1 工程居间服务内容: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详细的工程居间服务,确保服务的及时、高效和合规性。

3.2 费用支付:甲方应按照每次服务提供后的实际工作量支付乙方相应的费用,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4.1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签署、履行和解释应适用于______国家/地区的法律。

4.2 争议解决: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______法院进行裁决。

第五条其他条款5.1 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和合同终止后对涉及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 合同变更:本合同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签署的补充协议方能生效。

附则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希望这份合同书符合你的要求,详细列出了关键的合同信息项,并按照规定没有包含任何。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咱来说说工程居间合同纠纷的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哈。

先得知道啥是工程居间合同,简单说呢,就是有人在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中间牵线搭桥,促成工程合同签订,然后从中收取报酬的这么一种合同关系。

比如说有这么个案例,甲想找个工程做,乙认识很多工程发包方,乙就和甲签了个居间合同,说帮甲找工程,要是成了甲得给乙一笔钱。

结果呢,乙真的介绍了一个工程给甲,甲也顺利签了工程合同。

但是工程结束后,甲觉得乙这活儿干得不值那么多钱,不想按照之前约定给报酬了,这就产生了纠纷。

然后呢,法院会看这个居间人乙是不是真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如果乙确实按照合同要求,把合适的工程介绍给了甲,而且甲也通过这个介绍拿到了工程,那乙就算是履行了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甲就得按照合同给乙报酬。

还有一种情况也很常见。

有时候,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工程合同可能会有点小问题,比如说后来工程合同解除了。

那这时候,居间人能不能拿到报酬呢?法院得看这个合同解除跟居间人有没有关系。

如果是因为工程本身的问题,跟乙介绍工程这事儿没关系,那乙还是有可能拿到报酬的。

但如果是乙在介绍工程的时候,隐瞒了一些重要的信息,导致工程合同出问题,那乙可能就拿不到钱了。

总的来说,人民法院在处理工程居间合同纠纷的时候,就是要根据合同的有效性、居间人的履行情况以及工程合同本身的变化等多种因素来综合判断,最后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这样,不管是发包方、承包方还是居间人,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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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提审案例:工程介绍的居间费是否应予保护?
裁判要旨
依照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方所发布的招标信息因受发布时间、地点、方式的制约而并非众所周知,因此向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报告招标信息并撮合建设方与施工方通过洽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华东分公司与胡光明居间合同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74号】
工程介绍的居间费是否应予保护?
最高院认为:胡光明与航空港总公司于2004年5月14日签订的《居间合同》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居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该合同第二条中明确约定了居间报酬为施工合同总金额的5%,并约定此后3-4年内,航空港总公司在安徽
省境内承接的其他所有工程,均按该合同的第二、三条执行。

该《居间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有关居间合同的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方所发布的招标信息因受发布时间、地点、方式的制约而并非众所周知,因此向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报告招标信息并撮合建设方与施工方通过洽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故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居间合同》有效是正确的。

本案一、二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将当事人约定的工程总金额5%的居间报酬调整为1%,并无不当。

首先,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案涉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项目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情况看,航空港总公司对该项目的承包权也正是通过招投标活动最终中标取得。

由于案涉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即“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故胡光明在航空港总公司在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项目中标一事中居间的作用也仅仅限于报告招标信息及撮合招投标双方相关负责人相识,所取得的居间报酬应当与其从事居间活动所付出的劳动相符。

如果胡光明认为其在促成航空港总公司在案涉工程项目中标一事上存在除报告招标信息、撮合招投标双方负责人相识以外的其他居间活动,一是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其付出,二是应当证明其居间活动不违反《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但胡光明在本案一、二审期间所
举证据,并未证明其尚有其他合法的居间活动及付出。

其次,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行业属于微利行业。

双方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对居间报酬的过高约定,存在利益失衡的可能。

本案一、二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的居间报酬从工程总金额5%调整为1%的做法,既符合建筑施工行业系微利行业的基本情况,也与胡光明实际在居间活动中的付出相符,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故这一调整并非滥用自由裁量权。

如果因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非法介绍工程,规避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的监管,导致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当事人所约定收取的工程信息费则不受法律保护。

如在《哈尔滨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长柱工程信息费纠纷案》【(2013)民提字第92号】中,最高院认为“涉案工程为造价1044.4万元的商业服务和住宅楼,属于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

王长柱介绍涉案工程,金鑫公司承诺付给其46万元工程信息费,直接规避了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程序,双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五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者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的规定,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四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本案中因王长柱非法介绍工程,规避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的监管,导致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与金鑫公司约定借此收取工程信息费,不受法律保护。

否则,如果因规避招标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而认定规避招标行为有效,允许从非法行为中获得利益,那将会使不法行为合法化,不仅有损法律的权威,而且客观上会鼓励这种行为发生,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建筑工程质量,危害购房人的安全。

建筑行业为特许经营的行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通过提供有偿中介服务而规避招投标。

本案中王长柱、金鑫公司规避招投标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承诺书》无效。

对于王长柱关于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承诺书》有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135号判决仅认定二审判决适用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不属于行政法规,从而认定《承诺书》有效,而未适用《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承诺书》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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