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保险事故可能是一次事故,也可能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解释】“错误”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是本条不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和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坏。故此保险人应对所保机器设备中一些新的工艺、原型机(PROTOTYPE)、未实验过的设备、技术改造设备等在承保时应格外注意。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解释】本条承保被保险人有工人、技术人员在使用机器设备过程中的各种人为原因,如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坏。

在确定保险责任时应掌握以下几点:

1、该行为必须是非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授意、暗示或默许的,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2、该行为结果必须构成一次意外事故,并产生实际的物质损失或费用。

3、工人或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业务水平、安全技术规程、本工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获得上岗证书以后方能上岗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完全按照本工种操作规程和其他安全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对被保险人的工人或技术人员连续的操作失误或连续未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而管理人员视而不见或未予制止最终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有理由要求被保险人承担部分责任。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解释】离心力即向心力的反作用力,也称“惯性离心力”。

高速运转中的机器设备的离心力,有时会使机器设备的某些部件产生断裂。对因本“责任范围”中第(一)(二)条原因引起的机器设备零部件的断裂,由权威技术部门的检测确定以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

由于机器设备年久失修、保养不善,或为达到某一目的而长时间超负荷运转造成的零部件的断裂不属保险责任。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解释】1、超负荷:电流超过额定的数值,电器负荷电流过高,致使电器设备超出额定容量或额定功率。

2、超电压:指电压超过允许的浮动范围(一般为额定电压的正负10%)。

3、碰线是指电源线接触。

4、电弧是指导体与导体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

5、漏电是配电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因接触不良或损坏造成。

6、短路是由于正负极接触造成。

7、大气放电是指大气中带电体的电荷消失而趋于中性的现象。

8、感应电是通电导体周围产生的磁场使其导体产生的带电现象。

9、电气原因简单来讲指一切与电有关的原因,如电力设备、输变电线路、仪表、无线电波、电压、电流等。

以上电气现象普遍造成强电流和过电压,而导致机器设备损坏。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火灾或爆炸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责任。

(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解释】这一条明确了本条款的“责任范围”除了以上明确的四款之外,还包括本条款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机器设备的损坏或灭失,是一个开口的一切险条款。

机器损坏保险的条款设计较其他指明风险的条款(如财产险)和一切险的条款(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在条款责任范围的设计上是不一样的,它是综合了指明风险条款和一切险条款的特点设计而成,既是一切险(如责任范围第5条),又有根据机器设备的风险特点指明的风险[如第(一)、(二)、(三)、(四)条],这样设计的目的是客户能一目了然,更加方便客户。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解释】1、自然磨损指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正常的物理消耗。

2、氧化指材料外部介质的化学作用或用化学作用引起金属表面的破坏、退化或变质的现象。腐蚀分为化学腐蚀和电化学腐蚀。

(1)化学腐蚀:金属在干燥气体或电解质存在的环境中,受氧化物的直接作用。

(2)电化学腐蚀:金属在电解质中,由于各部位电位不同,造成微电池,在电子交换中产生电流,作为负极的金属逐渐被溶解的一种腐蚀。

4、锈蚀指机器设备因潮湿或氧化等原因造成生锈、腐蚀。

5、风蚀指机器设备因风力作用产生的腐蚀。

6、锅垢指锅炉用水中的二氧化硅和其他杂质的沉淀物,积累在锅炉吸热部件的内部表面上形成的垢。

机器损坏险承保的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而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等是一个由新至旧的逐渐变化的过程,构不成一次意外事故,也就构不成保险责任。

由于类似于腐蚀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在机器设备的损失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并且在实际理赔过程中难以确定,故此,国外的一些保险公司对腐蚀、消耗、疲劳等原因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对于承保的机器设备是否由于该类似原因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聘请专家采用专门的测试仪器确定。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

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解释】被保险人为维持机器的运转所必须消耗或更换的物品保险公司予以除外,原因在于不论本保险单是否存在,不论发生事故与否,该类物品是必须定期更换或必须消耗的,属于被保险人正常的维持费用,而不是一次意外事故,同样也就构不成保险责任。

以上部分在整个机器史书占的份额很小,但由于该部分很难从整个机器设备中准确地分离出来,在计算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应将该部分一并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以得到充分的补偿。

该类性质的物品还很多,如X光灯泡、各种过滤袋、炉膛内壁等等,不一一列举。

部分行业的传送带、钻头等,如核定不属于易损易耗品,可以在本保险项下承保,但要详细列明。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解释】这类缺点或缺陷是指一个具有正常的技术水平、理智和注意程度的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来讲是能够或已经或应该知道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隐瞒或未告知保险公司,致使由此原因造成的设备本身或其他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被保险人违反了订立保险合同最基本的原则—诚信原则。但如果该缺点或缺陷是具有正常的技术水平、理智和注意程度的被保险人所不能发觉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解释】在有关的法律或供货、安装或修理合同中,都将合同双方的责任作了明确的划分,如损失或费用应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被保险人应向责任方索赔。保险公司没有先给付赔款后代位追偿的义务。但如双方责任划分不清或被保险已经丧失索赔时效,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需将向有关方索赔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

(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解释】对公共部门的限制性供应等造成的停电、停气、停水,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供电、供气和供水部门的计划或临时通知作相应的安排,并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因停电、停气、停水造成机器设备的损坏。对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供电、供气和供水部门的计划或临时通知,但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致使机器设备受损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对以上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机器设备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有关法律向以上部门索赔。

对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突然的停电、停水、停气造成的机器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六)火灾、爆炸;

【解释】1、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灾害。保险意义上的火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蔓延扩大的趋势。

在本保险单项下,不论任何原因引起的机器设备的火灾由于火灾引起的机器设备的损失,都要不负责。

2、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两类。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锅炉、压力容器的爆炸专门有个定义:“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成为爆炸事故。”锅炉爆管不属于爆炸。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在本保险单项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机器设备的爆炸,或由于爆炸造成的机器设备的损坏,都不属于保险责任。对锅炉爆炸、倒塌责任,应采用专门的“锅炉爆炸、倒塌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批单,投保人可按照自己企业的风险情况决定是否扩展。

(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解释】1、地震: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化,地面发生震动。

2、海啸:由于地震或风暴造成的海面巨大的涨落现象。

3、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电造成的损失主要是通过雷击实现的。雷电的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属于直接雷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发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于感应雷击。

4、飓风:是强台风的别称,即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对于这种热带气旋在东南地区称之为台风,而在西印度群岛和大西洋一带叫做飓风。

5、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达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是否构成以当地气象部门的认定为准.

6、龙卷风: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部门的认定为准。

7、风暴:大气中的猛烈扰动和剧烈天气变化的统称。如强烈的大风、雷暴、雪暴和台风、低气压等。

8、暴雨:是指降雨量在16毫米/小时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24小时降雨50毫米以上。

9、洪水:大面积持续暴雨致使江河泛滥、山洪爆发、堤围渍决致潮水上岸及倒灌,造成保险标的遭受泡损、冲散、淹没、冲毁等损失。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既不属于洪水责任,也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

10、冰雹:由于强冷空气的作用,空气水滴凝结成各种形体不规则的冰块从升降气流特别强烈的积雨云中降落的现象。

11、地崩: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化、雨蚀致使山体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或大雨使山上沙土透湿而崩塌。

12、山崩:由于多裂隙的山岩体经强烈的物理变化、雨水渗入造成规模巨大的陡坡上的岩体在重力的作用下突然塌落的物理地质现象。

13、雪崩:山地大量积雪且由于本身重量、大风、新旧积雪面摩擦力减小、积雪底部溶解、气温骤升等原因引起积雪顺坡下滑、大块陷落和巨团滚下等突然塌落现象。

14、火山爆发:一种极强烈的火山活动现象,地球内部深处呈熔岩状态的岩浆在高温高压作用下从地表喷溢出火山角砾岩、火山弹岩等各种碎屑物质以及熔岩岩浆、气体等,具有强大的破坏力。

15、地面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此外,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财政部,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地基不牢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损失。

16、其他自然灾害:指其他未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

本条明确规定指明的和未指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解释】凡航空、航天、宇宙间飞行物体、飞机及其零部件、陨石、人造地球卫星等物体的坠落或吊车、行车在运行时的坠落,或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的土石方、石块飞射,建筑物倒塌等造成的被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九)机动车碰撞;

【解释】机器损坏保险的标的通常是相对固定的标的,一旦与机动车辆发行碰撞通常是由于机动车辆的过失造成的,而机动车辆一般均有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安排。所以,造成的机器损坏保险标的的损失应由肇事的机动车辆或者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水箱、水管爆裂;

【解释】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一般来讲,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损耗或严寒结冰造成的。与爆炸不同,水管爆裂一般不会波及其他保险财产,但不论何种情况的爆裂,其本身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解释】保险人承保的是意外损失,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造成的必然损失,应予除外。但一般工作人员和重大过失,只要不是被保险人指示或授意的,不在此限。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是指一个单位或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意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或上级主管单位的派驻该公司或单位的代表以及被保险人指派或授权的代表,被保险人单位一般的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不在此范围内。

故意行为是指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预见到了或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被保险财产损失或产生第三者责任这一结果,仍听任或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

重大过失是指被保险人对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被保险财产损失和产生第三者责任这一结果,应当预见而竟然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其行为直接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器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解释】一般商业性保险单均将该类风险列为除外责任,因其发生的原因和造成的损失非保险双方所能控制,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可以在适当加收保险费的情况下予以扩展。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解释】该风险属于政府行为,而政府行为是保险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及控制的,且这种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的财产是与政府当规定相违背的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解释】该风险属于灾难性的风险,其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就目前的技术而言难以确定,本保险不予承保。

(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解释】机器设备损坏,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全部或部分停产检修,有可能导致原订合同延期甚至丧失和利润下降等间接损失,但机器损坏险仅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的当时的、直接的物质损失,对任何的间接损失或责任不负责赔偿。

(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解释】免赔额是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一定比例的风险责任。在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后,保险公司扣除保险单明细表中规定和免赔额后赔付,保险双方确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三、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承保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解释】机器损坏保险规定在承保时不论机器的新旧程度一律以重置价作为保险金额,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包括出厂价、运费、保险费、关税、安装费。对已使用多年的机器设备,为使其获得充足保障,还要根据物价波动指数(或通货膨胀指数)给予一定比例

的加成(出厂价、运费、保险费、关税、安装费和物价波动指数六项即构成我们通常所说的重置价值的六要素)。按照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承保是机器设备自身的风险特点决定的,一般来讲,机器设备发生部分损失的概率较大,只需花费工时进行修复或更换零部件即可恢复生产,而无论工时还是设备零部件,均按修复当时的价格来计算,因此,保险公司规定机器设备需按重置价进行承保。

机器设备的底座及附件如果需要保险,投保人要单独在保险单中列明其保险金额。

对所投保的每一台机器设备,都需根据重置价值的规定,单独列明其保险金额。

场地清理费、清理残骸费用等如客户要求投保,也可在保险单中注明,赔偿限额可按第一损失基础由投保人自行估定。

四、停机退费

如任何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汽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的修理),停工期间保险费按下列办法退还给被保险人(但如该机器为季节性工厂所使用者除外)。

连续停工: 三个月~五个月退费 15%

六个月~八个月退费 25%

九个月~十一个月退费 35%

十二个月退费 50%

【解释】停机退费的规定是根据机器设备及机器损坏险承保的责任范围的特点决定的,由于非本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或生产经营等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器设备停止运转或停止使用超过一定的期限,在此期间,由于风险减少,保险公司可退还被保险人一定的保险费。

退费以年度费率为基础,即不扣除短期费率、佣金比例等因素,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还保险费=保险金额×年度费率×按规定应退还的比例

如:某企业投保机器损坏保险,保险期限自1月1日至10月31日,其中锅炉的保险金额1000000元,年度费率为0.5%,付经纪人佣金15%,停工四个半月,应退还的保险费为:

1000000×0.5%×15%=750元

而不是:1000000元×0.5%×(1-15%)(扣除佣金)

×90%(按短期费率)×15%=573.75元

具体执行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停工必须是连续进行的,而不是几次停工之和,一次停机时间少于三个月的不适用本规定。

2、停工必须是非保险责任范围内原因造成。

3、季节性生产的企业如汽水厂冰糕厂等的季节停产不适用此规定。

4、除条款中列举的设备外其他设备不适用于本规定。

五、赔偿处理

(一)对被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被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报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解释】本条列明了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责任范围内损失所采取的三种方式:

1、支付赔款。根据被保险机器设备的受损程度,核定准确的损失金额,以现金的形式(转帐或现金)或以其他形式支付给被保险人。

2、修复。被保险财产部分遭受损失,在可修理恢复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自行修理或聘请专家技术人员到现场修理或运至外地修理所花费的费用。

3、重置。对受损的机器设备已达完全报废的程度或修理恢复所支出的费用超过机器设备原有价值时,

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更换与之同一厂牌或类似规格、性能的设备或零部件所支出的费用。

以上赔付方式的决定权在保险公司。本条款还规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对受损的机器设备无论何种形式赔付只能使之等同于或基本等同于机器设备受损前的状态,对被保险人在修复受损机器设备或更换零部件时任何的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支付的额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机器损坏险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为计算保险金额的基础,发生损失时以重置价值为基础进行赔付,对没有按照以上基础投保的项目的损失,应按照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的比例进行赔付。本保险条款中的第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修理时需更换零部件的,可不扣除折旧。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机器设备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解释】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恢复原状意为受损设备经过修理后,恢复或基本恢复到受损前正常的状态。

2、发生部分损失,被保险人需将受损设备运至厂外修理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为基本恢复原状而支出的修配费用、拆除费、重新安装费、运保费和应支付的税款。

3、如受损设备可在厂内自行修理或需聘请专家技术人员指导修理,保险公司可按所花费的材料费、支付的工人的工资、聘请的专家技术人员的费及其他合理的费用等为基础赔偿被保险人。

4、如经被保险人要求,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后,还可负责加班费、夜班费、公假日工资、快件运输费等额外费用。

5、本保险以重置价值为基础进行赔偿,但若保险金额不以重置价值确定的,在处理赔款时应将未包括的部分扣除或按比例分摊原则赔偿。

6、对修理时更换的零部件,可不考虑折旧,但若存在残值时,残值合理折成现金后从赔款中扣除。

7、设备受损后,有时非被保险人的原因不能马上修理,因而进行的一些临时修理,只要不增加总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可以同意承担。

8、如果被保险机器设备以重置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该机器设备实际的重置价值高于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按以下比例分摊后赔偿:

机器设备承保时重置价

损失金额×———————————— -免赔额

机器设备受损时实际重置价

=应付赔款

9、如果发生损失时,实际的重置价低于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按照实际的重置价赔付,最高赔款不得超过实际的重置价值。

10、如受损的机器不止一台时,对每一台机器的理赔均按上述原则办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机器设备的委付;

【解释】1、全部损失指被保险机器设备完全失去其使用价值或其修理费用接近或超过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已失去修理的意义。

2、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指被保险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扣除一定的合理的折旧后的价值。

3、推定全损指机器设备遭受损失,全部损失已不可避免,或修理费用接近或超过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已失去修理的意义,被保险人已经提出合理的委付。

4、委付是被保险机器设备可能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按推定全损进行赔付,并将受损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的行为。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付后,取得受损财产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全损后设备的残值折合成一定的金额后从损失金额中扣除,一般保险公司不接受损余物质。

6、对被保险人在推定全损后提出的委付,如赔款不会超出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并且不会支付一些额外费用,保险公司可以接受,同时取得代位追偿的权利和对损余物质的支配权;如委付后保险公司还要承担一定的费用,有扩大赔款金额的可能,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接受。

7、保险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后,应收回并注销保险单,如被保险人无法提供保险单正本的,须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担保函,保证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解释】被保险人不得以损失的机器设备为成对设备其中之一发生损失,需将整对设备重新购置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整对设备全损的赔款请求,或提出残余部分设备归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全损处理。

同样对于整套设备,被保险人不得以受损项目难以更换为由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全损赔付。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解释】本条对施救费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必须是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所支付的费用,发生损失之前的防灾防损费用不在此列。

2、必须是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抢救所支付的费用。

3、支出的费用必须是合理的,保险公司鼓励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时积极抢救,但又不能盲目支出施救费用。

4、对损失后的场地清理费用,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该部分费用,保险公司可以负责,否则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

5、该部分费用以不超过被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6、被保险人不得借机购置企业所需的设施和材料。

7、在可能的情况下,支出施救费用要报请保险公司同意。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解释】赔偿损失后,减少相应部分的保险金额,并且不退还减少部分保险金额的保险费,是保险合同权责对等的一种体现形式,保险公司通过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保险金额,并不退还部分的保险费的方式达到这一目的。被保险人为使保险财产始终有一个充足的保险保障,应及时要求恢复原有的保险金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应缴纳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纳保险费=恢复部分的保险金额×原费率×(自损失之日到保单终止日天数/365天)

赔付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出具批单减少保险金额,否则,如已赔付的部分再次发生损失,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四)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解释】《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这与本条款第六条第四款中的规定并不矛盾,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此条中的索赔期限,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单证,正式提出索赔的期限,只要正式索赔发生在自事故发生之日两内,都要具有法律效力。

六、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解释】如实告知是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体现,被保险人违反这一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免除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16条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

鉴于此情况,保险公司应根据各类企企业不同的风险情况,对照风险调查表或投保申请书中要求投保人回答的问题尽可能地询问清楚,特殊情况可以在风险调查表或投保书中增加询问的内容。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解释】《保险法》第13条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作为经济合同的一种,应遵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按照保险单列明的交费条件向保险公司缴付保险费,是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不能在损失后补交保险费,保险公司也不能在发生损失后从赔款中扣除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分期付费,应当在保险单项下加贴“分期付费”条款,并按照“分期付费”的条款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对无故拖延或拒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遵守有关安全法规,遵守制造厂商制定的关于机器使用的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聘用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术人员,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解释】本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遵守有关安全法规是指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国家、政府、主管机关如公安、消防、劳动等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防火、压力容器等方面的法令法规。

2、遵守制造厂商的关于机器设备使用的操作规程指被保险人必须按照机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中的规定操作,对外文版的使用说明必须翻译成准确的中文。

3、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指被保险人根据被保险机器设备的性能、操作及行业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而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奖惩措施及为保障安全而配备的一些必需的防灾防损的设施。

4、聘用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术人员:现代化的机器设备对上岗操作的工人和技术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水平达不到要求必然会造成事故损失,因此,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工人和技术人员在上岗之前,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培训,至其技术水平及操作熟练程度达到要求方能上岗操作;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5、被保险人应认真采纳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保险公司所聘的防灾防损的专家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的一些合理化的建议并付诸实施。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6、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必须获得验收合格证书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检验证书。

2.对因电压不稳容易造成损坏的机器部分配备稳压装置;

【解释】虽然责任范围中对因超电压造成的机器设备的损失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对因电压不稳容易造成机器设备损失的部分配备相应的稳压装置,保证使电压保持在设备允许的范围之内(额定电压±10%),否则,因此原因造成的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或与被保险人按比例承担责任。

3.按照机器的规范要求,对被保险机器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在机器大修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将修理记录提供给本公司。

【解释】根据机器设备使用说明及本行业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对被保险机器进行定期的保养工作,使机器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被保险机器大修时,应提前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派员到现场查勘,对有关的修理的记录应提供一份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对被保险机器设备在

大修时所作的改变提出质询,并有权修改承保条件。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赔。

对被保险机器设备因长期疏于保养的和长期超负荷运转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解释】《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以电话、电报或传真等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要在7天内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供保险公司一份详细准确的事故报告,包括损失原因、损失程度、损失经过等内容,如7天内无法提供,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公司同意,提供事故报告的时间可延长。

发生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是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对迟迟不通知保险公司,影响了保险公司对损失原因、程度判断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或按比例赔付。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解释】《保险法》第4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不能因有了保险,在发生损失时便不采取措施抢救,对被保险人必须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可以负担。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查勘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的实物证据;

【解释】这主要是为了保险人的代表或检验师能够准确查明损失的原因、范围、程度、妥善处理损余物质,核定出准确的损失金额,及时赔付。对有意阻拦查勘、破坏现场及实物证据的,保险人有权拒赔或按比例赔付。

4.在被保险机器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解释】被保险人有保护保险机器设备的义务,当被保险机器设备在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被保险人应立即加以制止,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取得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5.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解释】这些单证是被保险人索赔的基础,也是保险公司确定损失的准确数额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的依据,所以被保险人必须及时准确地提供。如被保险人无故不提供或提供假的单证,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五)若在某一被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被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解释】某些机器设备特别是批量生产的设备,其缺陷往往带有共性,尤其是某些机器设备由于本身的设计或生产的缺陷造成损失以后,或设备制造成厂商通告机器设备的缺陷以后,被保险人应立即自费进行调查并纠正,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

七、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解释】根据经济合同法合同订立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被保险人遵守和履行保险单上所列包括缴纳保险费在内的各项规定,是其在保险合同项下应履行的义务,只有履行了义务才能享有按保险单规定获取赔偿的权利。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解释】该项条款体现了经济合同的另一条准则,即签定合同的双方意思的表示必须真实,在意思不真实的基础上签定的合同无效。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更是如此。

实质性内容是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费率的内容。

《保险法》第1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解释】保险单终止即保险单自终止日起丧失法律效力。丧失保险利益意味着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合同制主体资格。承保风险扩大指保险标的发生质的变化,以至于保险人需要重新评估该风险的条件和费率以及决定是否承保该标的。

《保险法》第3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如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保险单可在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终止的时间终止。

保单终止日至保单到期日的天数

应退还保险费=———————————————

保险期限(天数)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收。

【解释】保险双方都有注销保险单的权利,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保险单,但保险人若注销保险单必须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提前的目的是让被保险人有足够的时间来重新安排保险。前者注销时应按短期费率计收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后者注销时应按日比例计收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任何一种退保都应出具批单并收回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注销后,保险人在收取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后应退还剩余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要求注销保险单的计算公式为:

应退保险费=全部应收保险费-全部应收保险费×短期费率

保险人要求注销保险单时退费的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保险费=全部应收保费-已保期限(天数)×全部应收保险费/合同保险期限(天数)《保险法》第36条、第4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解释】本条款表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以欺诈手段进行索赔,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已赔付的赔款损失,保险公司也有权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回。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解释】合理查验是保险应有的权利,而允许并配合保险人合理查验是被保险人的义务。合理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法》第3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七)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单责任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的被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即重置价值时(见三、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如被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一项将按照本保险单规定的分项保险金额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解释】机器损坏保险规定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为计算保险金额的基础,如被保险人未能按照此基础计算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将按比例赔付。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应付赔款=(保险金额/重置价值金额)×损失金额-免赔额

《保险法》第39第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八)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承担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解释】本条规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如有其他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责任的保险存在,本保险人将对有关赔偿按比例负责赔偿。

重复保险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为:

本保险单项下应付赔偿=损失金额×

本保险单项下保险金额

——————————— -免赔额

所有保险单金额之和

《保险法》第40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九)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解释】本条意在维护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获得代位追偿的权益。权益转让时被保险人移交的单证包括权益转让书、保险单正本、赔款收据等。

《保险法》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十)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解释】根据我国的法制特点,本条款明确了三种解决争议的方式:首先强调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但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本条款规定仲裁或诉讼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八、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解释】《保险法》第19条规定:保险双方在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以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规定。

特别条款是指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要求并同意之后在原保险单基础上增加的保险扩展责任或限定责任,该扩展或限定责任被视作为保险单的组成部分,具有与保险单条款相同的合同效力,当特别条款有与保险单条款相冲突之处时,应以特别条款为准,后追加的特别条款的效力高于以前增加的特别条款。

机器损坏险费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1.机器损坏险投保单 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 application 保单号 policy no.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尽可能如实地、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机器损坏险的 依据。本投保单为该机器损坏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the applicant is required to fill in the following items with utmost faith and as detailed as pos- sible.and affix signature to this application,which shall be the basis of application to the pa ny for 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 and constitut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machinery breakd own in- surance policy. -------------------------------------------- 1.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name and address of the insured:| -------------------------------------------|

2.营业性质nature of business:| -------------------------------------------| 3.被保险机器所在地location of machinery to be insured:| -------------------------------------------| 4.保险期限:个月,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period of insurance:months,from0:00of to24:00of| -------------------------------------------| 5.被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insured items and sum insured| 项目保险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insured items sum insured deductible for any one accident*| 5.1保险财产(详见背面)| property insured(look overleaf)-----------------------| 5.2附加费用additional expenses| 清除残骸费用| debris removal expenses-----------------------| 灭火费用|

财产险一切险条款的解释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2007-06-08 12:15:38 作者:lvyd 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1820 文字大小:【大】【中】【小】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在保险单除外责任范围损失之外,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用在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来限制可保风险的范围。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否则所有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而列明风险的保险单则相反,除非被保险人证明损失系属于列明风险的责任范围,否则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单的构成 保险单由封面、引言、明细表、保险条款、特别条款等部分组成,与国际上通行的保险单的形式相一致。 “引言”简要地说明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扼要地概括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次页说明构成保险单的几个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不可偏废,所有这些部分都应理解为一个保险合同的内容。同一词汇无论出现在保险合同的哪一部分,其释义都是相同的。 责任范围 [条款]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 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解释] 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分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另一类是意外事故。除了保险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均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现行条款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规定了明确的定义。 自然灾害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极度大的自然现象,本条款对常见的自然灾害加以列明。这些自然灾害包括: 1.雷电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击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要点提示】 保险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对歧义格式条款含义的解释不应排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通常理解”应定义为一般人的理解,法院在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时,应借助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高峰诉称:2004年2月29日,原、被告以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车为保险标的物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约定: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因考虑到本保险合同履行期内国家将实行新的赔偿规则,故双方同时将该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50万元。2005年1月7日,该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计27092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但被告只同意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74513.6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尚余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181918元[计算方式:(应付额270928元-自负额1000元)×95%-已付额74513.6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辩称:本案主体缺失,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险人系徐泽峰和高峰,故徐泽峰系本案共同原告;原告未提交其已实际赔付的依据,最终损失金额难以确定;按保险条款约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本案所涉合同于2004年2月29日签订,保险期限从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止,故合同签订时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规为《办法》,且双方亦没有在2004年5月1日《解释》实施后变更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于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并且在该日期前未到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人可按《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履行赔偿。被告无义务承担约定之外的赔偿,现被告已按约理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4年2月2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货车,以原告和徐泽峰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2005年1月7日,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环镇路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原告须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3月18日,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后经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六)火灾、爆炸; (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九)机动车碰撞; (十)水箱、水管爆裂; (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承保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保险人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按本保险的费率表规定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合同条款理解有歧义的应取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

原告谢小华、谢长平 被告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瑞金市支公司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于1997年5月27日到被告处为其合伙经营的赣B40019号龙马牌六轮车办理了为期一年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1998年1月12日,该车在运输甘蔗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上满载的甘蔗随侧翻的车倾覆,其中有几捆砸中旁边骑自行车经过的朱某,将朱某砸落于路坎下的池塘中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依交警的责任认定,原告承担了对死者的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也及时向被告报了案,要求被告赔偿。而被告在1999年9月20日才作出拒赔决定,理由是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规定:“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原告对此认为,除外责任条款应当结合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来理解。保险责任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据此,原告认为,除外责任条款中所指的车辆所载货物的掉落,应仅限于尚未发生事故,仍在正常行驶及停靠的车辆所载货物的掉落,不包括发生了事故时车辆倾翻所导致的货物掉落。原告以此为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由被告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合同中有关除外责任条款的拟定,根据合同中保险责任条款的涵义,可以看出被告明显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意图,且在结合保险责任条款进行理解后,确实存在有歧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除外责任条款中有关加重原告责任的部分无效,对于除外责任条款应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解释。故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保险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给予原告18000元保险金,并于调解书生效后不久即履行了给付义务。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案被告提供的格式保险合同事先拟定的除外责任条款,确实含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但按保险责任条款规定,只要保险车辆在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在人身或财产方面遭受的一切损失,只要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保险人均应依约予以赔偿。然而,被告对其事先拟定的除外责任格式条款,欲图将其解释为“所有情况下的车辆(包括发生意外事故过程中的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从这里,我们的确可以看出被告试图免除自己在本案事件中的保险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意图。这种条款根据前述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总则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 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释义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2 保障内容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6)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9)非因意外伤害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八)火灾、爆炸;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解释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解释 一、责任范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分为三个险别,即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投保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任何一个险别投保。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投保的险别所规定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顾名思义,似乎只要投保人投保了平安险,保险人就要负责被保险货物平安到达目的地。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平安险只是一种习惯叫法。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通过

合同方式体现的,因此,在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即平安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予以理赔。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 被保险火灾运输途中由于恶写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这五种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如霜冻等,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赔偿。 本条中恶劣气候是一种自然灾害,它不是一般的,常见的,可预测的气候条件,而是船舶在海上偶然遭受的不常见的、未能预测不可抗拒的气候条件,它足以使船舶破裂,倾覆,浸水,使货物潮淋,倒垛,散包。另外,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恶

劣气候的构成标准也有所不同。例如,在冬季的太平洋水域的航线上,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8级以上,浪高10米,此时的气候条件虽然恶劣,但确是可以预防的,也即不是一种自然灾害,故不构成本条款中所指的恶劣气候。如果被保险货物因此受损,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在春季的太平洋水域航线上,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2-3级,浪高2-3米,如果船舶在海上突然遭受风力8级,浪高10米的气候条件,则构成本条款所指的恶劣气候,因此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条款中的整批货物是指一张保单载明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一张保单项下分类保额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同一张保单承保了多张提单项下的货物则每一张提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

篇一: ale :第三章测试题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 姓名: 一、单选题 1、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的种类分为( b )。 a.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b. 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c. 个别保险合同和集体保险合同 d. 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量保险合同 2、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指定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主体是( d )。 a. 代理人或经纪人 b. 保险人 c. 保险监管部门 d. 被保险人 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果签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将导致的结果是( d )。 a. 保险合同被变更 b. 保险合同被解除 c. 保险合同终止 d. 保险合同无效 4、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的书面要约是( b )。 a. 保险单 b. 投保单 c. 小保单 d. 暂保单 5、就合同解除形式而言,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行为属于( d )。 a. 裁决解除 b. 自然解除 c. 法定解除 d. 协商解除 6、在各种解释方式中,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是( d )。 a. 司法解释 b. 立法解释 c. 行政解释 d. 学理解释 7、在保险实务中,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采用的保险合同形式属于( d )。 a. 定额保险合同 b. 定值保险合同 c. 重置价值保险合同 d. 不定值保险合同 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 c )。 a. 代理人 b. 受益人 c. 投保人 d. 被保险人 9、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一种合同生效制度是( c )。 a. 合同成立当日零时起保制 b. 交纳保费次日零时起保制 c. 合同成立次日零时起保制 d. 交纳保费当日零时起保制 10、由于某种事件的发生,导致原先有效的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这种保险合同属于 ( b )。 a. 无效 b. 中止 c. 消灭 d. 失效 11、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有义务承担的主体是( c )。 a. 投保人 b. 保险代理人 c. 保险人 d. 被保险人 12、在保险实务中,通常提出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人是( b )。 a. 受益人 b. 投保人 c. 保险人 d. 保险代理人 13、就解释效力而言,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属于( b )。 a. 行政解释 b. 仲裁解释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目录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1) 附加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B款(2017版) (18)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08号 1.总则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否接受投保、承保,由保险人决定。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后者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 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 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 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 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 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 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有)。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机器及附属设备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原型机; (二)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上(含)的机器及附属设备; (三)账面净值低于账面原值的10%的机器及附属设备。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本身的物质损坏或灭 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 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二)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谋反、政变、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六)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七)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解释

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部分,包括工程标的有形财产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的损失;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导致的损失。 一、主责任范围——物质损失部分 标准措辞为: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一)关于责任范围的限定 1、工程保险的物质损失部分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它主要是针对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通常对因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造成损失的原因是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除外责任以外”的措辞使其成为“一切险”保单,尽管措辞是“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在之后的“定义”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概念又做了限定。 3、关于“在本保险期限内”,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在保单上列明的具体日期,一般是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工程保险尽管在保单上也有一个列明的保险期限,但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往往要根据保险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是一个事先难以确定的时间点。如工程项目所用的尚未进入工地范围内的材料、工程项目中已交付的部分项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尽管发生损失的时间是在保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但保险人对上述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工程保险对于保险标的的地理位置限定于工地范围内,即被保险财产只有在工地范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若在工地范围之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若因施工的需要,必须将被保险财产存放在施工工地以外的地方时,应在确定保险方案时就予以考虑。解决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集中、固定,可以在保单明细表上的“工程地址”栏进行说明和明确;二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分散,且投保时尚无法确定,可以采用扩展“工地外储存”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保险合同应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有: 1、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用词应按通用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应按该行业通用的文字含义解释,同一合同出现的同一词其含义应该一致。当合同的某些内容产生争议而条款文字表达又很明确时,首先应按照条款文义进行解释,切不能主观臆测、牵强附会。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承保危险之一“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而有的被保险人把平时用熨斗烫衣被造成焦糊变质损失也列为火灾事故要求赔偿。显然,按文义解释原则,就可以作出明确的判断。 2、意图解释。意图解释即以当时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如果文字准确,意义毫不含糊,就应照字面意义解释。在实际工作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意图解释,以防止意图解释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保险人在拟订保险条款时,对其自身利益应当是进行了充分的考虑,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险条款,一般不能对条款进行修改。所以,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非起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以示公平。只有当保险合同条款模棱两可、语义含混不清或一词多义,而当事人的意图又无法判明时,才能采用该解释原则。所以,《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尊重保险惯例。保险业务有其特殊性,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业务。在长期的业务经营活动中,保险业产生了许多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这些用语的含义常常有别于一般的生活用语,并为世界各国保险经营者所接受和承认,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的能行用语。为此,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对某些条款所用词句,不仅要考虑该词句的一般含义,而且要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含义。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暴雨”一词不是泛指“下得很大的雨”,而是指达到一定量标准的雨,即雨量每小时在16毫米以上,或24小时降水量大于50毫米的,方可构成保险业所称的“暴雨”。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存在的问题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缺乏统一性且适用顺序不明。 长期以来,国内的法律条文对保险合同究竟可以适用哪些解释原则尚无明确规定,实务中也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同时,在运用过程中,司法部门大多是将很多解释原则罗列出来,没有明确这些原则的使用顺序。另

机器损坏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承保人对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质损失,需要修理或重置时,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电气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 (五)锅炉缺水; (六)物理性爆裂; (七)暴风雨、严寒; (八)除本条款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意外的事故。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核子反应和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或制造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五)机器设备运转后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 (六)各种传送传动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印膜、可调换的工具、印刻滚简、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七)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八)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承保人财产保险单承保的各种责任。 三、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承保机器的保险金额,应为该项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式、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上述重置价值时,其差额应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发生损失时,承保人仅负比例赔偿的责任。 如被保险机器设备多于一项时,每一项目将按照本条规定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四、退保和退费 (一)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汽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的修理),停工期间保费按下列办法退还被保险人。 (但如该机器为季节性工厂所使用者除外) 连续停工三个月——五个月退费15% 六个月——八个月退费25% 九个月——十一个月退费35% 全年退费50% (二)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承保人也可以在十五天前通知注销本保险单。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费,前者应按承保人短期费率计算,后者应按日平均计算。 五、损失处理 (一)承保人对受损的被保险的机器和设备的赔偿、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但每一件机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在本保险单内列明的有关项目的保险金额,全部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内订明的总保险金额。 (二)1.被保险机器发生损失可以修理时,承保人赔偿基本修复原状的修配费用,包括损坏机器拆除费用、重装费用、运费、税款。这些费用以列入原保险金额中为限,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受损机器的保险金额。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999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末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末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2,000元。 二、保险费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的有关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

07.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54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54个) 本附加险条款是机器损坏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 1. 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条款 2.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3. 清除残骸费用条款 4. 特别费用条款 5. 空运费条款 6. 专业费用条款 7. 不受控制条款 8. 临时保障条款 9. 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 10. 安装设备扩展条款 11. 重新安装条款 12. 传送带、刀具扩展条款 13. 场外维修及改造条款 14. 索赔费用条款 15. 试车条款/调试条款 16. 突然及意外放射性污染条款 17. 不使失效条款 18. 污染清理条款 19.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20.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21. 错误和遗漏条款A 22.错误和遗漏条款B 23. 自动升值条款 24. 租用的设备及财产条款 25. 80%共保条款 26. 锅炉损后重新启动费用条款

27. 传送带及链条意外损失条款 28. 设计、安装错误险条款 29. 85%扩展条款 30. 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二、规范类 1. 资产增加条款 2. 保险单制作人条款 3. 标题条款 4. 抢险施救条款 5. 取费标准条款 6. 完全置换价条款 7. 通知取消保险或拒绝续保条款 8. 抵押权条款 9. 免检条款 10. 独立被保险人条款 11. 约定保险单为首层保险单,且扩展保险单不予分摊条款 12. 连续损失特别条款 13. 违反条件条款 14. 指定公估人条款 15. 预付赔款条款A 16. 预付赔款条款B 17. 索赔单据条款 18. 紧急抢险条款 19. 分期付费条款A 20. 分期付费条款B 21. 配对成套条款 22. 成对和成套财产条款 23. 蒸汽、水、气体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条款 24. 电动马达检修条款 一、扩展类(30个) 1.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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