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沉默权”的再思考
赵作海冤案疑点明显

从佘祥林案对司法观念再思考 ----在职分散2班曹懿时(123100014) 佘祥林案件的发生对与一个法律学人而言,是一个悲剧,不管是对蒙冤受屈的佘祥林来说,还是对司法体制,乃至整个冠之以依法治国美名的国家,都是莫大的耻辱。大学期间,也曾经读过关于佘祥林案件的评论文章,对刑讯逼供的嗤之以鼻,对司法联席协调的公然抨击,多年以后,被愤然诟病的司法体制好像并没有发生本质性的变化,到底是什么导致了刑讯逼供,是什么让我们的司法体制没有实质的走向完善,读了杨教授的《反思与批评》,让我感觉到,根生于国人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党政领导干部的司法理念是我们始终无法迈出那一步的最大羁绊。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表示:这起案件有很多疑点,却出现了这样的判决,公检法三家办案机关都是有责任的,是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如果不能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类似佘祥林、赵作海案还会继续在我国发生。“疑罪从无”基本是国际上刑事审判领域被公认的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被告人的利益,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保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很长一段时间没能将在这原则作为刑法审判的基本原则,而是恰恰相反的坚持了“疑罪从有”的原则。如今看来,不得不说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司法进程,损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为谁都不知道谁会是下一个佘祥林或赵振海。加之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程序正义的漠视、刑讯逼供的长期存在,以及我国部分监督机制缺失,这些都为“冤案”埋下了伏笔。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发展,吸收了很多国际上好的司法制度。刑事审判中也将“无罪推定原则”纳入了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之一,对刑讯逼供和程序正义的监督也有所加大。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还有很多不足。司法实践中对这些好的制度的执行力度、监督力度还不够大,司法人员的对这些制度的认识程度不够高。要想实现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针我们的司法机关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监督以及被监督的机制,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让好的法律制度得到好的实施。杜绝再次发生类似的冤案,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让司法机关的权威一跌再跌,避免再出现第三个、四个佘祥林。 美国的一个案例:“辛普森杀妻案”辛普森如果在中国审判他可能早就死了。但在美国却被无罪释放,有人说只是美国司法制度的弊端,不得不承认美国的司法制度确有弊端,虽然美国在该案发生不久后,对其司法制度作了完善,但美国“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杀一人”的司法理念却丝毫没有改动。 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份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份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申冤的小民百姓。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的弊端,正是美国宪政“法治”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这是两国家思想理念的不同,中国人很注重本质,而漠视得到本质的过程。这一点在中很多经典里可以得到重视,虽然中国很讲究礼,但这些礼不过是被看作表达本质东西的一种过程。西方人思想里更注重的是理性,对于一个事务的认识必须是可知的符合严格的逻辑的,这就使得西方人比较注重认识事务的过程。另外中国人的思想里,法律一直是国家用来管理人民的,人民永远属于法律管理的对象。而在西方,许多法学经典里,把国家制约国家的权利放在了首位,最著名的就是“三权分立”说。就如辛普森案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因为逃脱一个罪犯,要比国家滥用一次权利造成的危害小的多,权利一旦被滥用遭殃的毕竟人民。
关于在贿赂犯罪侦查中建立污点证人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在贿赂犯罪侦查中建立污点证人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污点证人是指具有一定的犯罪嫌疑,因该犯罪行为与被追诉的特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某种牵连,有关该犯罪行为的供述及相关证据对被追诉的特定的犯罪行为具有关键的不可替代的证明作用,司法机关出于追诉特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需要,以免予追诉其作证内容所涉及的自身的犯罪行为为条件,换取其如实作证的人。
污点证人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豁免制度,在国外广泛运用于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恐怖犯罪等团伙性或者对合性犯罪诉讼中,对追诉重大首恶犯罪发挥着重要作用。
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相对于普通刑事案件来说,具有物证少,言词证据地位突出等特点,而行贿人为了避免自我归罪,往往不敢如实提供证据,甚至与受贿人联手进行反侦查活动,致使贿赂案件难以侦破。
在当前司法机关侦查措施手段不足,侦查技术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如何既要提高追诉犯罪的成功率,又要确保规范执法、保障人权,笔者认为,探索建立污点证人制度应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贿赂犯罪污点证人一、在贿赂犯罪侦查中建立污点证人制度的重要意义鉴于贿赂犯罪发现难、取证难、侦破难等特点和侦查手段的局限性,在贿赂犯罪侦查中运用污点证人制度,对于依法侦破案件,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污点证人作证是侦破贿赂犯罪的利器。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已经查处的贿赂犯罪案件中,很多情况下往往由于证据不足,对本来具有很大的受贿嫌疑的犯罪最后只能无奈地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导致很多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应有的严厉制裁。
如果能够运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给予污点证人部分或全部罪行的司法豁免,以换取其对司法机关无法证明的犯罪嫌疑人的指证,这样一方面可以破坏双方的共同的利益链,从而达到分化、瓦解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可以取得侦破职务犯罪的关键证据。
2、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确立有利于鼓励证人作证,消除其后顾之忧。
在贿赂犯罪案件中,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权制度谈我国现阶段不应确立沉默

谈我国现阶段不应确立沉默权制度谌东华摘要:法律移植过程中需要避免片面化和理想化的因素,沉默权实质上是证据规则的告知问题。
基于中西方文化的差异,我国现在不宜确立明示的沉默权制度。
一、法的惯性法律移植指的是有意识地将一个国家或地区、民族的某种法律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民族推行,并使其接受从而成为后者法律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活动。
法律移植是人类社会活动交往过程中彼此学习、相互借鉴,共同分享社会成果的文化交流活动。
人们生活在一个共同的地球,人们来来往往于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人与人之间发生着各种各样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活动,在交往过程中,都会自觉和不自觉的比较各自国家的法律制度,发现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然后会自然地思考彼此国家法律制度的有利性和合理性,对自己和其他国家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思考,这种思考可以是感性的也可以是理性的,不管怎样,思考带来了人们对自我制度的分析、批判、反思,促进了文化交流,同时也推动了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发展。
不同的国度有着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文化的背后,体现出各自不同的法律制度,每个国度的法律制度均调控各自国家的社会关系,法的规范指引功能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法律交流的过程中,社会关系是第一性,属于客观存在。
社会关系是人和人之间形成的相互关系。
法律规范是对人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规范。
法律规范必须反映出所规范的社会关系,体现出社会关系的需要和需求,才能规范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进行调整之前,社会关系就存在于社会,存在于道德的约束和束缚之中,该关系是国家历史的沉积一页页地写入生活于社会的人的脑海里面,在不同时代的流金岁月中刻下各自的烙痕,留下深刻印记的复合体,或许我们可以换种说法称之为文化的沉淀。
文化的沉积将不同文化的国度相对独立的分隔开,不同文化的国度有不同的文化母体,孕育出不同的法律制度。
人制定的反映社会存在的法律关系必须体现出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
无罪推定原则 法律思考(一)

无罪推定原则法律思考(一)内容提要]“无罪推定”原则产生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保障人权、建全法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被世界许多法治强国所确认。
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在其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和运用。
1996年,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从而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有罪推定”的历史。
但是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相比,我国还没有引进沉默权的规定,还不是标准的无罪推定原则。
本文试图以无罪推定的概念、渊源和诉讼价值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以及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现状和措施,以求教于同仁。
关键词]有罪推定无罪推定沉默权疑罪从无排除合理怀疑一、概述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
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
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对封建社会普遍实行的有罪推定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原则。
在司法诉讼制度方面,摒弃封建法制的有罪推定,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化的标志。
我国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由此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但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尚未引进沉默权,因此,还不能说我国已经全面地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
张汉林:对历史三维目标的一点思考

张汉林:对历史三维目标的一点思考作者:张汉林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431 更新时间:2006-12-24作者单位:北京西城教育研修学院三维目标的提出是此次课程改革的一大特色。
在教育界,三维目标名头很响,但知晓并不等于重视。
很多人认为三维目标太虚,有的老师写完教学过程的设计后再套上三维目标,有的老师甚至主张不要写三维目标。
理论与实践差距如此之大,谁之过?且让我们多一点思考。
三维目标,是三个维度的教学目标的简称。
什么叫维度?举例说明,长、宽、高就是一个物体的三个维度。
既然是三维目标而非三类目标,那么这就表明三维目标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在此,我有一个小小的疑惑:知识与能力合在一起当作一个维度,合适吗?这是出于对称的需要(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还是心理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如果是前者,应该是四维目标;如果是后者,还是请心理学家或教育学家出面解释一下,以免谣言四起。
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我谨表示存疑,下文仍沿用三维目标这个概念——据说有关文化的定义不下二百种,可研究文化的论著照旧推陈出新,文化学者更是层出不穷。
在三维目标中,知识与能力与过去一脉相承,变化甚微;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包括学习兴趣、学习态度和科学精神等新的内容,较之过去的“思想教育目标”,内涵虽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理解起来并不是很困难;而过程与方法则是彻彻底底的新生事物,争议最多、误解最深,所以不得不辨。
很多人对“过程也是目标”感到非常不理解,甚至以为这是犯了逻辑错误:目标是指要达到的结果,过程怎么会是结果呢?这种看法不是没有道理,且让我们看看有关公开出版物上对过程与方法目标的表述:“视频导入、图片展示、配音动画、资料收集、问题探究、分组学习、合作探究”,“课前资料收集,课上问题探究”。
很显然,这些表述的确关涉到教学过程(由具体的教学活动组成的教学过程),但是它们也确实不能称作是“教学目标”。
我们谈论的“过程”,实际上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个是指概括的外在的学习活动的过程,如资料收集、问题探究、分组学习、合作探究;另一个是指具体的内在的学习思维的过程,如搜集资料的过程与方法,探究问题的过程与方法,辨析史料的过程与方法,比较历史事物的过程与方法,评论历史观点的过程与方法,论证的过程与方法,辩论的过程与方法,等等。
中国设立“污点证人”制度若干思考

中国设立“污点证人”制度若干思考作者:胡建刚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01期摘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两大基本目标,但二者在实践中经常会产生矛盾。
为了在有效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实现平衡,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污点证人作证制度。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具有借鉴意义,应当吸纳其合理精神,探索建立中国式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关键词:污点证人;制度;刑事司法改革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1-0220-02一、污点证人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一)污点证人制度的概念污点证人制度起始于英国证据法和有关判例,其称谓源于英美法系的香港司法实践。
其具体内容规定于《香港诉讼证据条例》和《香港刑事诉讼条例》,其具体内容为:“某一罪犯的证据可能是认定其他参与同一犯罪或另外犯罪者罪行更为严重所必需的证据,也是免于起诉的根据”。
污点证人制度与早期英国的一项特权——不被强迫自我归罪特权(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有着紧密的联系。
在英国的特权规则体系中,不被强迫自我归罪特权的历史最为悠久,自从英国废除星座法院(the Court of the Star Chamber)以后,便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并适用至今[1]。
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们普遍认为沉默权和反对强迫自我归罪是有所区别的。
在多数西方学者看来,不被自我归罪特权是原则意义上的,而沉默权只是该原则在具体制度层面上的表现。
污点证人制度,是不被强迫自我归罪特权的一种具体实践,是在特殊案件中,限制沉默权的一种无奈变通。
国内的学者,对于“不被强迫自我归罪特权”和“沉默权”之间关系的理解也存在一定争议。
在研究的早期,学者们倾向于将两者作为同一事物研究。
但目前主流观点认为不被强迫自我归罪特权较沉默权而言,是一种更深层次,更为抽象的特权,属于一种理念上原则。
对我国刑事技术发展的若干思考

的 全 部 活 动 过 程 均 与刑 事 诉 讼 程 序 有 着
密 切 关 联 .均 以解 决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的
专 门性 问 题 为 目的 .刑 事 科 学 技 术 不 仅 是 侦 查 的 必 要 路 径 .而 且 是 刑 事 诉 讼 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现行立法分析 . 从 刑 事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的 重要 内 容 . 勘 验 、 如 物
三 级 点 的 职 责 和 刑 事 技 术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 之 . 分规 定 过 于 总 部 原 则 . 法 直 接 指 导刑 事技 术 工 作 . 且 无 而 制 定 时 间 较 早 . 以体 现 和 贯 彻 现 行 《 难 刑 事诉讼 法》 的精 冲 和原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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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 刑警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的高低决定
r队伍战斗力的强弱 特别是为国内司法 界所关注的沉默权制度的改革问题 . 必须 建立在删事科学技术水平较高 的基 础之 上。几年来 . 中国法律界对沉鼻 权的争论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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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的水 平 另 外 . 国在 数据 库 资 料 的 我 建 立 和整 合 方 面 也 落 后 于 两 方 国家 2 基 层 公安 机 关 对刑 事技 术 的 重要 性 认 识 不 足 我 国第 十 九 次 全 国公 安 会 议 提 出 坚 持 走 科 技 强 警 之 路 .并 在 全 国 公 安 科 技 大 会 上 提 出《 安 科 技 发 展 “ 公 九 五” 划 和 2 1 计 0 0年 规 划 》 对 刑 事 科 学 技 , 术 提 出 了较 高 的 要 求 .但 有 些 基 层 领 导 认 为 基 层 刑 事 技 术 工 作 可 有 可 无 . 对 专 业 队伍 的扶 持 力 度 不 够 .对 必 要 的 设 备 购 置 投 入 不 足 .没 有 充 分 认 识 到刑 事 技 术 长 效 机 制 的 巨大 潜 力 和 作 用 .尤 其 在 前 期 投 资 大 而 初 期 效 益不 明 显 以及 投 入 和产 出不 成 比例 的情 况 下 .往 往 对 技 术 工 作 的发 展 和功 能 产 生 怀 疑 . 影 响 刑 事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各种论题大全】

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一刑法方面1.论转化犯2.论“携带凶器抢夺”3.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论危险犯的终止5.论结果加重犯6.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论原因自由行为8.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论社会危害性标准11.论婚内强奸12.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13.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14.论持有行为的性质15.论吸收犯之存废16.罪刑法定原则探析17.不作为犯罪研究18.刑法因果关系研究19.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20.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21.中外刑法中犯罪预备之立法比较22.共同犯罪中身份犯问题研究23.牵连犯中若干问题研究24.正当防卫中若干问题研究25.死刑问题研究26.交通肇事罪研究27.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28.侵占罪研究29.贪污罪研究30.受贿罪研究31.合同诈骗罪研究32.金融罪研究33.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34.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35.论职务侵占罪36.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探讨37.计算机犯罪研究38.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39.校园财产犯罪原因分析40.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41.职务犯罪研究42.女性犯罪原因分析43.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分析44.暴力犯罪现象分析45.略论犯罪未遂46.紧急避险研究47.共同过失犯罪初探48.试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49.吸收犯问题研究50.想象竞合犯问题研究51.罚金刑问题研究52.转化犯问题研究53.包容犯问题研究54.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55.法条竞合问题研究56.持有型犯罪研究57.目的犯问题研究58.略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59.赦免制度研究60.罪名法定问题探析61.危险犯研究62.行为犯研究63.洗钱犯罪研究64.保险诈骗罪研究6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66.强迫交易罪研究67.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68.非法拘禁罪研究69.安乐死问题初探70.绑架犯罪问题研究71.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72.聚众斗殴罪研究73.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研究74.伪证罪若干问题研究75.非法持有毒品罪研究76.斡旋受贿问题研究77.介绍行贿罪若干问题研究78.贪污罪的共犯问题研究7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80.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研究81.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82.徇私枉法罪研究8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若干问题研究84. 罪刑相适应论诉讼法方面1.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14.答辩失权制度研究15.中美陪审审判制度的比较16.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7.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研究1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9.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研究20.自认制度研究21.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22.论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原则23.证据概念的重构24.论公开审判制度25.传闻证据规则研究26.论证明责任的分配27.论民事诉讼的自认28.论司法认知29.论推定30.论诉讼保障制度31.论正当当事人32.论民事撤诉制度33.论缺席判决34.论执行回转35.诱惑侦查研究36.刑事缺席判决探讨37.专家法律意见书之地位探讨38.证人拒绝作证之成因与对策39.沉默权存废之探讨40.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探讨41.辩诉交易在中国存废之探讨42.民事执行难之成因与对策43.公诉转自诉制度探讨44.举证时限探讨45.论判决的既判力46.辩诉交易问题47.证人作证研究4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49.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50.证明标准探讨51.司法公正探讨52.民事检察制度研究53.民事再审程序研究54.公益诉讼探讨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方面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11.环境法的经济分析12.论环境法的价值内涵13.《森林法》》修改之法律思考14.论我国环境法的制度设计15.论环境权(或公民环境权/环境物权)16.论土地发展权17.论环境(保)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或论区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调整18.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造19.能源法律问题研究20.论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与保密条款21.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2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构建23.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研究24.农民劳动法律保护研究25.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6.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27.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研究28.WTO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动立法的完善29.农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问题研究30.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结构31.论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制32.论劳动集体谈判(协商)制度33.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34.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35.论政府或公用采购的经济法调整36.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37.公营企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政策研究38.农村土地税费改革法律问题研究39.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调整40.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41.工伤赔偿法律问题研究42.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43.信用立法问题研究44.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归责问题研究45.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46.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47.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48.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研究49.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研究50.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研究51.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52.信托的法律的性质研究53.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研究54.证券交易所法律制度研究55.金融创新与法律制度研究56.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57.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58.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59.可转换债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6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61.我国商业银行改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62.经济法主体探讨63.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4.个人所得税法探讨65.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6.反垄断法研究67.政府采购法研究民商法方面1.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2.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论居住权9.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11.论有限合伙12.论一般人格权13.论信赖利益14.论债权物权化15.论所有权保留16.中国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初探17.家族型企业法律问题规制18.浅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权源结构与运行19.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之法律问题研究20.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初探21.职工参与公司控制之法律研究22.浅议一人公司23.论独立董事制度24.公司创立大会法律制度研究25.公司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制26.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27.对破产法的几点思考28.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29.对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思想30.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几点思考31.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32.公司经营者的责任33.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34.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35.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36.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律调整机制37.职工参与制度研究38.关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探讨3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法律规制及其优化40.公司资本制度研究41.股权转让42.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43.公司对外担保44.董事会制度45.股东的表决权46.破产监督人制度47.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48.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研究49.论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合理”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50.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51.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52.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思考53.论商号的法律保护54.完善我国继承法的法律思考55.空间权的法律研究56.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探析57.关于完善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58.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59.占有制度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60.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61.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6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63.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64.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研究65.婚姻关系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探讨66.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67.论配偶权制度68.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交易安全69.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70.无效婚姻及其确认有关问题探讨71.扶养制度研究72.离婚原因及其法律规制探讨73.分居制度7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75.亲子关系76.结婚制度77.论继子女78.继承权79.转继承80.我国民法结构安排研究81.论我国物权立法的原则(或其中某一原则研究)82.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83.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84.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85.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86.论共同危险行为87.论作品88.TRIPS与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研究89.权利穷尽研究90.反向假冒与商标淡化研究(可选其一)91.植物新品种权研究92.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多学科题目)93.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对策94.小议使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依据95.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研究96.论保护商业秘密制度中的竞业禁止规定97.论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98.论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99.论域名抢注及其法律对策100.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101.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102.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103.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104.保险利益原则研究或者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05.论人身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法律特征研究106.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107.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108.确立我国的有限合伙的立法思考109.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10.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111.雇主责任研究112.离婚标准问题探讨113.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114.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基础及形式研究115.政府科技管理立法初探116.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117.论民法典的逻辑结构118.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弱化研究119.论贞操权120.交通事故责任研究121.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122.物权行为研究123.无因管理研究124.论作品125.侵犯著作权认定规则研究126.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研究127.论植物新品种权128.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研究129.商标淡化侵权研究130.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131.授予发明专利之条件研究132.保险法原则研究133.论保险合同134.保险利益研究135.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比较研究宪法与行政法方面1.宪政与司法审查2.公民权与人权3.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资格罚研究5.听证制度研究6.论村民自治7.选举制度的完善8.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11.论公民受教育权及其保护12.WTO与中国行政主体的发展研究13.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建立14.行政许可公正性问题探讨15.论行政调查16.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17.公共工程采购若干问题研究18.WTO规则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19.行政公益诉讼初探20.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21.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22.论我国公民的出版自由及其实现2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24.略论公民罢免权25.论妇女宪法权利及其平等保护26.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完善27.论公民社会保障权28.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思考29.行政指导的定义及其法律规制30.行政征用补偿问题研究31.论行政解释的功能及其实现32.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33.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学思考34.论中国宪法的修改35.论法官保障制度36.论公民的知情权37.论市民社会中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38.农民平等权问题研究39.可持续发展与宪法价值的嬗变40.法治下的中国地方分权41.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42.行政强制中的比例原则研究43.紧急状态下的政府行为研究44.论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45.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46.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47.论国家赔偿的范围48.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9.WTO下中国行政法的发展50.各国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51.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52.论我国的宪法监督53.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54.析网络下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和限制55.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56.论行政合同57.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的选择58.行政法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59.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60.公民劳动权初论61.收容遣送制度探讨62.非典时期问题的反思63.民工权益法律保护64.违宪审查制度65.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讨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二论文题目论题方向序号法理学方向 1 论法治与社会公平法理学方向 2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理思考法理学方向 3 社会转型与法律发展法理学方向 4 科学发展观的法律思考法理学方向 5 论程序公正法理学方向 6 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再认识法理学方向7 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法理学方向8 论依法执政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法理学方向9 论司法体制改革与创新法理学方向10 论法律推理法理学方向11 法理的含义和意义法理学方向12 论司法公正与效率法理学方向13 社会公平与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法理学方向14 关于法学教学方法的几点建议法理学方向15 "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思考法理学方向16 论公平正义与执法法理学方向17 中国立法现状及其改进对策研究宪法方向 1 公民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宪法方向 2 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宪法方向 3 论思想自由权宪法方向 4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与完善宪法方向 5 关于我国宪政与法制建设的思考宪法方向 6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宪法方向7 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宪法方向8 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宪法方向9 论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宪法方向10 宪法法院监督模式的形成与发展分析宪法方向11 论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宪法方向12 完善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宪法方向13 关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宪法方向14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宪法方向15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宪法方向16 论男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宪法方向17 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宪法方向18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碍宪法方向19 论宪法的司法化宪法方向20 论迁徙自由权宪法方向21 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宪法方向22 论中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完善宪法方向23 论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及模式选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1 论我国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2 论我国行政立法体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3 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功能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4 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5 行政处罚程序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6 论行政强制措施的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7 行政赔偿范围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8 行政指导的功能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9 行政复议的范围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0 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1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2 论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机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3 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4 论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5 行政侵权责任问题探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6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为的性质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7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8 论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9 论行政诉讼判决种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0 行政诉讼判决与行政诉讼裁定区别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1 论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2 关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3 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区别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4 关于行政征收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5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6 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7 论无效行政行为的后果及其认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8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9 程序合法性的法律要求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0 行政执法的公开化、统一化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1 行政法上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2 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3 WTO与中国行政法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史方向 1 论我国古代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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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沉默权”的再思考[摘要]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否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成为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及许多法学专家,学者共同关注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争议颇大的一个问题。
由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此问题争论不断进行着,笔者对我国实行沉默权的利弊不好多评论,只是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和漏洞,浅析沉默权问题及其相关的一些内容。
[关键词] 沉默权;刑讯逼供【中图分类号】 df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244(2013)02-015-3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否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成为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及许多法学专家学者共同关注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争议颇大的一个问题。
就目前而言对沉默权在理论界,司法界形成了赞成和反对两大观点。
持赞成意见的观点是:从理论上讲,任何人都可能被认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实际是对每个公民的保护,约束司法机关不得任意行使权力。
沉默权最大的作用就是可以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抗衡和防御力量,有利于杜绝刑讯逼供现象。
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沉默权最大的弊端就是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丧失了口供的便捷性,给侦破案件造成很大的困难。
所以,有人称沉默权是一种具有奢侈性的制度,当前我国的制度配套,侦查能力,人员素质和司法资源等方面对它都难以承受。
由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此问题争论不断进行着,笔者对我国实行沉默权的利弊不好多评论,只是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和漏洞,故而从一些方面浅析一下沉默权问题及其相关的一些内容,坦陈如下:一、沉默权的起源沉默权(the ringht to silence)是随着现代民主诉讼和现代人权观念的发展而提出的。
这一权利从观念上来源于英国法学界谚语“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它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该制度起源于英国。
17世纪,英国人利尔伯恩被控走私煽动叛乱的书籍,但他否认被指控的犯罪,同时以不自己伤害自己为由,在法庭审讯时拒绝宣誓和供述,因此而被法院定罪处刑。
英国议会两院均认为对利尔伯恩的判决违法并予以撤消,同时禁止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宣誓作证。
以此案为转机,被告的沉默权被确认为英国法的原则之一。
后来,这一原则被美国法所继承并且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张。
目前,世界各地刑事诉讼法比较普遍地起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
在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和刑诉法,一些国际公约里,沉默权作为刑事司法公正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得到了普遍的强调和维护。
二、沉默权与刑讯逼供我国法律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相反,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不仅如此,我国法律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法庭审理的基本结构也围绕讯问被告人而构建。
这又与我国立法上“严禁刑讯逼供”的精神相矛盾。
这一立法上的矛盾正是诱发刑讯逼供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刑事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且每隔几年就有一次较大的反弹。
由于我国司法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司法人员素质,地方保护主义等诸多因素,影响了我国破案率的提高,导致社会治安状况一直不能令人满意,人民群众对此颇有微词。
在这种情况下,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中国目前还不适应口供实行沉默权制度,其主要理由是不适合目前中国国情,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的“刑事侦查资源不足”。
也就是说,在各种刑侦破案手段中,获取口供所消耗的刑事侦查资源是最低的,为了弥补刑事侦察资源之不足,我国目前在实践中还不可避免地要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口供破案就成为我国刑侦破案的主要手段之一。
但由于口供的真实性,可靠性取决于口供出自当事人的真实自愿,而口供破案只能限于获取口供的方法是最方便,最快捷的,它并不能保证口供就一定是真实可靠的,因而也就更不能说口供在破案中所消耗的刑事侦查资源是最低的。
殊不知,在以口供破获的案件中,绝大多数除了被告人的口供,其他证据少得可怜。
尤其是一些案件仅有间接证据且该间接证据大多是根据被告人的口供收集而来的,被告人翻供,就意味着口供没了。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同理,口供一旦被当事人推翻,刑事诉讼成本则必将随之成倍增加,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事实同样也证明,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其翻供率也是最高的。
基于此,应尽快建立沉默权制度。
因为我们所说的沉默权并未阻断侦查机关获取被追诉人陈述的途径,它只是禁止为取得陈述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强制,将是否陈述,作何陈述的选择权赋予了被追诉人,以防止或减少非法获取口供现象的发生。
因此,沉默权的确立并非必然导致口供的丧失,而是要求侦查部门收集被告人陈述的程序要合法,不允许将违法收集的被告人的陈述作为立案的根据。
三、沉默权与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第二款对刑事诉讼证据列出七种,其中第四项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为证据一种,在此双重因素的作用下司法实践中为了早破案、多破案,急功近利,就对法律条文打起了折扣,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而不问他们的辩解,这就叫口供破案。
所谓口供破案就是在司法实践中侦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通常首先宣布供述义务及通过一定的心理较量、心理压力、政策攻心等口供破案的侦讯手段的实质,就是许可侦讯人员最大限度地利用人的趋利避害的生物性心理特征,对嫌疑人进行诱供与精神逼供,以迫使其在精神和心理上不得不作出一个痛苦的,自我折磨式的选择。
虽然,这种侦讯手段在获取口供时确实是最为方便快捷的。
但从理论上分析,供述义务不仅违反了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无罪推定原则,而且与追诉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制度相冲突,其实质是强迫被告人协助追诉方证明自己有罪。
它既削弱了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贬抑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单位,妨碍了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更助长了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过分依赖心理,而这种对口供的过分依赖正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之一。
但是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口供似乎可有可无,甚至完全否认口供的证据价值。
在大多数犯罪中,案件的侦破与认定,被害人陈述足以证实,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供述,一般不影响对案件的认定。
在这些案件中,口供的意义,主要是对其他证据起到相互印证的作用。
但是,在某些比较特殊的案件,口供则并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
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全不开口,则案件就无法查清,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种案件对口供的获取非常重要。
如“行贿、受贿案件”、“雇佣杀人案”、“某些有重大危害的共同犯罪案件”和“毒品犯罪”案件等,凡此种种,在某些共同犯罪或牵连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揭示按6件的起因、背景、实施过程及结果之间的关系,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时可能是最关键的证据。
如果已经归案的犯罪嫌疑人都保持沉默,案件的本来面目就无法查清,或者导致同案犯潜逃,使案件久侦难破,有的甚至本来可以制止的危害结果终于发生,造成大批的无辜群众死伤。
这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实际问题,我们在研究是否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时候,不能不考虑这些现实问题。
四、沉默权与警察讯问权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其实际意义就是限制警察的讯问权。
按照西方国家的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被捕后,一旦表示保持沉默权而拒绝回答提问,警察便不得对其进行讯问,否则,他们所得到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便会被法官或陪审团当作非法证据而最终被排斥。
由此可见,沉默权的实质,在很大程度上对警察的讯问权进行了严格的控制。
如前所述,沉默权的理论依据,是西方国家理念中的“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
但“反对自我归罪”本身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有效的防止警察滥用职权,肆意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她又会捆绑住警察的手脚,使那些犯有严重罪行的人将其作为对抗警察的挡箭牌。
近年来,关于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诉讼法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目前基本已达到共识。
大家一致认为刑事诉讼具有双重目的,即:既要注重惩罚犯罪,又要充分考虑保护人权。
因此,对于诉讼中任何制度的设计,都要考虑有利于实现这一双重目的,不能片面追求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如果说我国一往在诉讼中偏重于惩罚犯罪,往往忽略了保护人权的话,现在能否在强调惩罚犯罪的同时而顾及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呢?刑事诉讼中要实现对犯罪的惩罚,侦查是一个重要的诉讼手段,无论任何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侦查手段,严重的刑事犯罪就不可能侦破,也就谈不上对犯罪的惩罚。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种必不可少的侦查行为。
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强调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得违反“自愿”原则,否则就算是“非法讯问”,由此而获取的供述将被排除。
那么,沉默权的实质,是对警察讯问的限制。
一旦从法律上赋予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也就从根本上排斥了警察的讯问权。
然而,在当今社会,严重刑事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持续上升的情况下,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从很大程度上就会捆绑住警察的手脚,失去犯罪的打击力度,使社会公众失去安全感。
在这样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的情况下,何去何从,的确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诚然,必须明确的是,警察在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坚持严禁形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逼取口供。
此外,沉默权与民事证据,刑事证据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在此不一一论及。
总体来说,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刑事司法程序的一项重要保障。
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对沉默权作了规定,有些国家甚至直接规定在宪法中,使其上升为公开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或者说是对公民权利的一项宪法性保障。
法律体制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已成为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重要指导思想,积极探索建立符号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这将是我国司法制度上一场深刻的革命。
总之,不管研究和引进任何诉讼制度,都不能不考虑一国的历史、传统、国情、民俗、司法实践的现状和需要。
对于沉默权这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很难在一篇文章中就能讲清楚。
本文只对有关沉默权问题谈了一些粗浅的意见。
一方面是人类走向文明,法治走向进步的呐喊;一方面是日益上升,形势严峻的治安状况,何去何从,确是一个真正值得法学理论界、司法实践部门深思的问题。
参考文献:[1]中华民共和国刑法[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12.[3]孙长永.默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11.作者简介:林桂平(1969-),女,回族,青海西宁人,青藏铁路公司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