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doc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你有权利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将作为呈堂证供。
这就是我们看电视或电影中,经常听到的一句话,但背后的权利我们是否真的了解。
似乎这是沉默权的体现,沉默权制度远非如此。
必须通过对沉默权制度更加深入的研究,才能对沉默权制度真正的价值有所了解。
一、沉默权的由来及发展沉默权是建立在沉默权制度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沉默权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首先在英国确立,大放异彩却在美国。
在英国追溯到李尔本案件,1639年英国王室特设的法院—星座法院在审理李尔本贩卖煽动性书籍案中强迫其宣誓作证,被其拒绝。
后来星座法院以其藐视法庭为由,对其施以处罚。
1641年李尔本在英国议会上呼吁通过法律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最终得到议会的支持。
确立沉默权制度最早的成文法在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后来沉默权制度又在《警察刑事证据法》、《法官规则》中得到肯定并得到进一步完善。
在美国,1966的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的这一案件作出了一个意义深远的裁决,这一判决无疑成为美国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
1963年,一个二十三岁的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为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而被捕,警察随即对他进行了讯问。
在讯问前警察没有告诉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
米兰达受教育的文化程度不高,不知道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①。
在警察的讯问中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最后在供词上签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供词,作为指控米兰达犯罪的证据。
米兰达的律师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米兰达的证词是无效的。
但最后,陪审团认为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20徒刑。
此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最高院推翻了地方的裁决,理由是在讯问前,警察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当享有的宪法权利。
后来,美国最高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问犯罪嫌疑人的原则:第一,要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
第二,要告诉嫌疑人他们的供联盟词可能用于起诉和审判他们。
第三,嫌疑人有权要求在审讯他们时律师在场。
对沉默权的理性思考实用一份

对沉默权的理性思考实用一份对沉默权的理性思考 1对沉默权的理性思考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__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沉默权,亦即“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__”,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能加以吸收。
相反却在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__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__,应当如实回答。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沉默权原则相去甚远。
随着我国__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__方略的逐步推行,公民的__意识日渐增强,在这特定的社会背景下,我国立法是否应当确立沉默权的问题开始越来越多的受到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的关注。
特别是自1998年我国签署了__《公民__和__国际公约》之后,对于该公约第14条中规定的“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__”最低限度标准能否在__真正得到体现,也不断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沉默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__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基本__,也是现代刑事司法__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根据世界各国立法和理论,在现代刑事诉讼__中,沉默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权项:一是被追诉人在面对侦查人员或__人员的讯问时,其有权自愿选择是坚持沉默还是放弃沉默(包括供述和辩解),侦查人员或__人员不得对其施以肉体或精神上的__;二是如果被追诉人在侦查人员或__人员的讯问时保持了沉默,侦查人员或__人员不能因为被追诉人保持沉默这一事实而作出不利于被追诉人的推论,更不得对其施以肉体或精神上的惩罚。
沉默权在法律上的本质特征就是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或不被强迫自我归罪的__。
享有沉默权的主体是被追诉者,即__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__的方式是沉默不语,行使这一__的前提条件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人企图或正在用强迫的方式让被追诉者自证其罪或自我归罪,而适用这一规则的目的是排除强迫方式的运用,即达到抑制、消除刑讯逼供,保护被追诉者的__。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没有确立沉默权。
但是,我国立法却体现了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基本精神。
法律规定沉默权(3篇)

第1篇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无罪推定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持沉默,不回答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提问。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沉默权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沉默权的背景、适用范围、限制条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我国法律规定沉默权的背景1. 国际人权法的影响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沉默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国际人权法中得到了广泛认可。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不应当被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证词。
”这一规定为沉默权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此后,许多国家纷纷在法律中确立了沉默权。
2.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旨在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
沉默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社会法治观念的进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沉默权的确立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法律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1.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
侦查人员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
2. 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公诉机关的提问。
公诉机关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
3.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审判人员的提问。
审判人员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
四、我国法律规定沉默权的限制条件1. 重大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在涉及重大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需要回答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提问。
2. 证人证言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可以要求其作出解释。
3. 自首、立功对于自首、立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可以要求其作出有罪供述。
以“米兰达案”解读沉默权制度

以“米兰达案”解读沉默权制度作者:方杰黄共兴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4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审理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案件,形成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推动了沉默权制度进一步发展。
一、“米兰达案”(Miranda v. Arizona)基本案情[1]1963年3月2日,墨西哥裔美籍亚利桑那州青年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强行将一名下班回家的18岁女孩劫持上车,并带到郊区强奸。
警察依据报案线索找到车主霍夫曼,了解到与霍夫曼同住的米兰达曾有强奸未遂入狱的前科,于是锁定米兰达为犯罪嫌疑人。
亚利桑那州库利警官负责审讯米兰达,问他是否把一名女孩拖到车里并带到郊区实施强奸。
米兰达断然否认,说当时他在工作,根本不知道此事。
于是警方组织辨认,受害女孩无法确认米兰达就是强奸犯,但能确认他是最像的一个。
辨认结束后,米兰达供述了自己罪行,并在口供材料上签了字。
但库利警官并没有告知米兰达他有权保持沉默,并且有与律师进行商议的权利,也没有告知其证词将会用于指控他本人。
米兰达无法支付聘请律师的费用,法庭为他指定了一位公益辩护律师艾尔文。
艾尔文律师向警方询问了米兰达的整个案情,在法庭上他提出警方在审问米兰达前没有告知其宪法权利,因此米兰达口供证据应该被排除,但法庭没有接受此意见。
米兰达被陪审团认定强奸和绑架罪名成立,法官判处他每项罪名20至30年有期徒刑,两罪刑期合并执行。
艾尔文律师向亚利桑纳州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法官指出宪法中有关保持沉默的权利不适用于被警方拘押的犯罪嫌疑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66年2月,艾尔文律师将米兰达案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以5:4的多数否决了亚利桑那州高等法院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解释了宪法第五修正案有关沉默权的规定,警方强制性关押和审讯环境会对犯罪嫌疑人造成不利影响,除非犯罪嫌疑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宪法权利并明确表示放弃,否则依据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自证其罪条款及第六修正案律师权条款,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任何供词都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使用。
关于沉默权的理论思考与制度构建

负 。 二 是 被 告 人 有 拒 绝 回 答 问题 的 权 利 。 除 政 体 造 就 了 私 法 的 极 度 不 发 达 , 传 统 伦 理 向 确 规 定 , 即 把 无 罪 推 定 确 立 为 宪 法 原 则 。 正 先 沉 法 定 情 形 外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 告 人 在 接 受 讯 来 有 “ 社 会 后 个 人 的 整 体 精 神 ” , 孕 育 出 如 陈 瑞 华 教 授 所 言 , “ 默 权 实 际 上 使 被 告 问 或 者 庭 审 过 程 中 有 权 始 终 保 持 沉 默 , 可 以 的 是 以 集 体 本 位 、 国 家 本 位 为 基 本 精 神 , 而 人 和 司 法 机 关 处 于 公 开 对 抗 的 位 置 , 仅 仅 确
f 键 词 】 默 权 制 度 构 建 关 沉
作者 简介 :李佳舫 ( 8 一),女 ,汉族 吉林省 集安市人 ,杭州 师范大 学 法 学 院 0 1 71 9 2 ’ 5年 级法学专 业本科 生 ,研究 方向 法学 。
沉 默权概述 缺 失 的 思 想 基 础 , 以 专 制 独 裁 为 特 征 的 封 建 疑 人 、 被 告 人 不 负 有 证 明 自 己 有 罪 或 无 罪 的 ( )沉 默 杈 的 内 涵 一 等 级 社 会 是 个 体 权 利 意 识 缺 失 的 政 治 基 础 , 责 任 , 即 控 方 在 没 有 被 追 诉 者 配 合 时 也 应 独 沉 默 权 又 称 反 对 强 迫 自证 其 罪 ,是 指 犯 在 这 样 的 思 想 和 现 实 状 况 下 , 个 人 的 权 利 意 立 完 成 证 明 被 告 人 有 罪 的 责 任 ,被 告 人 不 承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在 接 受 警 察 讯 问 或 出 庭 受 识 逐 渐 淡 化 , 法 律 被 打 上 深 深 的 义 务 烙 印 。 担 证 明 责 任 , 因 而 赋 予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关于沉默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谋杀案。
受害者是一位年轻女性,凶手则是她的前男友。
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然而,案件侦破过程中却遇到了一道难题——凶手始终沉默不言,对犯罪事实矢口否认。
这一沉默,不仅让案件侦破陷入僵局,更引发了社会对沉默权的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经过1.案发经过2019年3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命案。
受害人小丽(化名)被发现死在家中,死因是被人用钝器击打头部。
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发现凶手是小丽的男友小李(化名)。
然而,在审讯过程中,小李却一直保持沉默,对犯罪事实拒不承认。
2.侦查过程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小李和小丽之间存在激烈的矛盾。
据小丽的亲友反映,两人曾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
为了找到证据,警方对两人的社交圈、居住地、工作场所等进行了全面排查,但始终没有找到直接的证据证明小李的犯罪事实。
3.沉默权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李的律师提出了沉默权问题。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
因此,小李有权选择不回答警方的问题,而警方不能因此对其进行强制讯问。
三、案件争议1.沉默权的合理性一方面,沉默权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有权选择不回答问题,这有助于防止无辜者受到冤枉。
另一方面,沉默权也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使其在未受到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被随意推测和指责。
另一方面,沉默权可能导致案件侦破受阻。
在许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沉默使得警方难以获取关键证据,进而影响案件的侦破。
对于受害者家属和社会公众来说,这种沉默权可能让他们无法得到应有的正义。
2.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律适用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和检察官可能会对沉默权产生误解,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偏差。
四、案件结果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小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虽然小李在审讯过程中始终保持沉默,但警方通过调查取证,找到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
关于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的沉默权制度建立 了。
美 国的沉默权制度 则来源于其宪法第 五修 正案所确立 的 “ 反对 自 我归罪原则 ” 。该条 规定 “ 任何人 ……不得被强 迫在任何刑事诉讼 中作 为反对 自己的证 人。” 由于美 国将被告人也视 为证人 , 由此而推 演出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在 被讯 问时 , 持沉默和拒绝 回答的权利。1 6 年 有保 96 美 国联邦最高 法院又 确立 了著名 的“ 米兰达 规则”它要求警 察将犯 罪 , 嫌疑人 拘捕后 , 对其进行讯问前 , 在 必须先告 知四句话 :你有权 保持沉 “ 默 。你 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 , 否则你 的陈述 将会成为对你不利 的证据。 你有权雇请律 师为你 辩护。 如果你无 钱雇请 律师 , 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 律 师。” 如果 警察 在进行讯问前未告知以上权利而直接讯问 。 取得的供 述将被 法庭以程序违法为 由不予采纳 。 二、 发达国家沉默权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其经验 已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英美等发 达国家根据社会现实情况 变化而对 沉默权制度进行了改革 ,以更好 的实现它在保护社会利 益和个人利益 上的价值。 进入 2 世纪 7 年代 以来 ,随着现代科技 的突飞猛进 和国际一体 O 0 化趋势 的加剧 , 各种严重犯罪也 随之变本加厉 , 司法 实践中援引沉默 在 权的大都是累犯 、 惯犯 、 高科技犯 罪 、 重罪罪犯 。而许 多犯 罪案件 , 如果 犯罪嫌疑人死不开 口, 警方很难破案 。 这样便使很多狡猾的犯罪分子逃 避了惩罚 , 沉默权成 了惩罚犯罪 的绊 脚石。为 了适应形势 的变化 , 英美 等发达 国家在保 留沉 默权制度 的同时也对它进行 了重大 的调控 。 英 国在 1 9 94年制颁 的《 刑事 审判 和公共程序 法》 中规定 了沉默权 的四种例外情况 。 在这 四种情况下 ,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警察 的提问不予 回答 , 那么在 以后 的法庭 审判 中 , 很可能被法官或 陪审团据此做出对其 不利 的推论 。这 四种情况 为 : 、 1 当被讯 问或指 控时没有提及事实 ; 、 2 未 能或拒绝对痕迹做 出解释 ; 、 3 不能或拒绝解释 出现在特定 的场所 ; 、 4 不 能在审判时作证等 。 此后 的《 警察 与刑事证据法》 又规定 了一种情况 , 即 未能提供试样 ( 例如血液 、 唾液等 ) 同时 , 。 警察在 讯问犯罪嫌疑人 时的 告知 语也 由“ 你有 权保持沉 默 , 可以不说任何话 ” 你 改为在其 后再添上 “ 但是 , 当我们 提出一些对 你稍候 出庭 有帮助 的问题时 , 如果 你仍然保 持沉默 , 所提 的问题将会 在法 庭审理时作为证据 , 你以后 的辩护将 这对 会产生非常不利 的影 响。” 一但 书规定 , 这 对受讯 问人 提出了警 告。 美 国司法界对沉默权也进行 了一些变革 , 如: 1法 官在排除 违反“ 兰达规则 ” 得的证据 时的态度趋 于宽松 。 、 米 获 规定它虽然不 能直接 用作 证明被告人有罪 的证 据 ,但是可 以用作对 被 告人在法庭上做 出的与先 前供述矛盾 的陈述进行质疑 的证据 。 2警方 对犯罪嫌 疑人进行 抽血或提取 指纹等活 动时不必遵 循“ 、 米 兰达规则” 只要有正 当的理由并 办理一定 的手续 即可强制进行 。 , 3 通过判例确立 了适 用“ 、 米兰达规则 ” 的一些 例外情况 , “ 如 公共 安 全例外” “ 和 抢救被害人例外 ” 即为 了维护公共安 全和保护被害人 的生 , 命财产安全 , 以不 向被 捕者 告知“ 可 米兰达规则 ” 而直接对其进行讯 问 , 由此取得 的案犯 口供 就不算 是违法 取证 。
由零口供到沉默权的思考

由“零口供”到沉默权的思考西方较多发达国家的法律基于罪行法定原则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庭判决前,任何人都不得被视为有罪的原则,在侦察、起诉等司法阶段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保护其不被迫做对自己不利的供证。
人的尊严是人类的终极目的,而沉默权是保障人类尊严不受侵犯的法律手段之一,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宝。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所在。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特别是受到市场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大潮的冲击,以及飞速发展变化的国际大环境影响,所有的中国人都在自觉不自觉的接受一次前所未有的思想观念的洗礼,经济的国际化、市场化,司法领域的变革,当事人权力意识的增强,使得“沉默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具体表现为“零口供”案件不断出现。
一、关于“零口供”(一)“零口供”的概念“零口供”是指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犯罪经过和犯罪事实。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并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询问中承担“如实回答”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犯罪嫌疑人都会主动供述。
犯罪嫌疑人出于趋利避害、自我保护的天性,往往可能选择沉默、拒不供述。
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即便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侦查人员也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
因此,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侦查讯问制度日趋法治化,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刑事案件,即“零口供”案件日渐增多。
(二)“零口供”对刑事侦查工作的影响长期以来,在侦查工作中,以突破口供为主攻方向、以口供为线索寻找其他证据是惯常做法。
因此,“零口供”案件的出现和增多,必将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1、收集和获取证据的难度加大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于查明案情、引导侦查人员发现和提取证据具有重要作用。
如在杀人案件中,往往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凶器藏匿处所,侦查人员才可能提取凶器;在绑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人质藏匿何处、人质是生是死等情况侦查机关只有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待其交待后才能清楚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案情简介2002年1月11日晨6时50分,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110指挥中心接到村民报案,蛮湾村张坤亮的妻子惨死在家中,经现场勘验发现死者头部有钝器伤,初步认定为他杀。
经警方初步侦查确认:死者张静,女,32岁,系蛮湾村个体医生,2002年1月10日夜,在其夫张坤亮不在家之际,被他人在院内用钝器击中头部后拖至房间,又被捂住口鼻,掐住颈部,从而因硬脑脑膜下腔出血和急性窒息导致脑功能和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2002年1月11日,经专案组排查,因蛮湾村村民吴小团平日有攀爬院墙的习性和窥视妇女洗澡的嗜好,并在案发当晚具有作案时间而成为唯一的犯罪嫌疑人。
从2002年1月12日起,专案组对犯罪嫌疑人吴小团开始进行审讯,在其所作的二十几份审讯笔录中,犯罪嫌疑人所作供述中存在两点问题:其一,犯罪嫌疑人在前三次审讯中均作无罪供述,在其后的供述中既有有罪供述,又有无罪供述;其二,犯罪嫌疑人既有进入现场实施犯罪行为的供述,又存在与现场情况不相吻合的诸多疑点。
更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吴小团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当庭否认其所作供述,并指控专案组有刑讯逼供行为。
就在被告人的供述前后反复且矛盾重重,又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如在现场尚未发现被告人的足迹、指纹和血迹)表明其进入现场的前提下,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8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小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于2003年8月21日,依法提起上诉,江苏省高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该案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又以同一罪名和同种刑罚判决吴小团有罪,被告人仍然不服继续上诉,现本案正在审理中。
评析通过上述案例引发我们如下思考:在公平与正义成为司法理念的今天,在仅有被告人供述而无其他直接证据,且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合理证据锁链的前提下,法院是否应当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被告人是否享有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是否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并由此引发关于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一、沉默权制度的含义及其法律价值(一)沉默权的含义沉默权在西方具有悠久的传统,在古代罗马法与欧洲大陆的教会法本身,即可找到沉默权的渊源。
首先,罗马法中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即包含了沉默权的内容;其次,在教会法中,12世纪的圣·保罗曾明确指出:“人们只须向上帝供认自己的罪孽,而无须向其他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
”沉默权制度起源于12世纪的英国,并在17世纪得到了确立和发展。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沉默权不断被赋予新的含义,中外学者对沉默权制度的阐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法庭或司法机关提出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第二,被告人有权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或者拒绝回答问题:第三,司法机关不得以刑讯或其他方式强迫被告人坦白或供述罪行;第四,侵犯被告人沉默权所获得的证据不能在审判中采用为证据;第五,司法机关不能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而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笔者认为沉默权主要包括如下三层含义:其一,沉默权的主体主要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人,享有沉默权的主体没有义务向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于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
保持沉默的方式,既包括以积极的方式明确指出拒绝回答问题,也包括以消极的方式始终保持沉默。
其二,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于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做出供述或提供证据。
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依据。
其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同时对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
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当告知其享有如上权利。
沉默权的理论基础是“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经典表述,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3)项。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是:“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强迫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 条(3)项的表述是:在就对于其作出的任何刑事指控作出决定时,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他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
”的最低限度保障。
上述两个条文的核心内容,是“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其中并未直接使用“沉默权”一词。
因此对于沉默权与不得自证其罪二者的关系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和主张。
具体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其一,“等同说”认为:沉默权在法律上的本质就是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或不被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
其二,“区别说”认为:从历史上看,沉默权与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
自我归罪条款既不意味着弹劾式程序,也不提供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它所关注的仅仅是通过不正当手段从刑事嫌疑人身上获得信息。
也有的学者认为:二者是相互联系的,更是相互独立的,而且它们之间也是相互区别的,作者并列举了七点区别,由此证明二者并非为等同的概念。
其三,“引申发展说”认为:沉默权是不得强迫自我归罪的逻辑引申和发展。
自我归罪原则比沉默权的内容更丰富,内涵更宽泛,蕴含着更深刻的保障人权的理念。
笔者认为:尽管从历史发展上来看,不得强迫自我归罪原则的概念比沉默权概念的出现早了大约一个世纪的时间。
但是沉默权的概念使用得更为普遍,其含义更为丰富,因为被告人的特权不仅可以使拒绝回答有可能导致自我归罪的问题,而且可以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包括拒绝回答不会导致自我归罪的问题。
)(二)沉默权制度的法律价值任何一种制度只有在具有一定价值和作用的情况下,才能得到生存和发展,沉默权制度也不例外。
在刑事诉讼中赋予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其法律价值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沉默权制度,体现了“无罪推定”的法律思想。
沉默权制度与封建专制集权下的“有罪推定”和“罪从供定”的口供中心主义相对立。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刑事诉讼中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有罪之前,均应推定其为无罪。
其法律价值主要在于:在刑罚理念上,在未经最终判决确立有罪之前,不能认为其有罪,改变了有罪推定的历史,并主张“疑罪从无”的原则;在证明责任上,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证明罪犯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在自由意志上,犯罪嫌疑人面对讯问有沉默不语的权利,确立了沉默与自由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并完全受自己的意志支配,讯问人不得强迫其作出自我有罪供述,否则因违反自由任意性原则而使口供归于无效。
其次,沉默权制度体现了保障人权的法律思想。
在西方,首先对沉默权发难的是功利主义法学家的鼻祖边沁。
他声称:“无辜者主张说话的权利,正如有罪者主张保持沉默的权利。
”而与功利主义法学家的论调不同的学者主张,沉默权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权,特别是西方的一些学者将沉默权与保障隐私权联系起来。
对于沉默权制度是否达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效果,它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是无论如何不容否定的。
人权是人在社会中本原的权利,通常是指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包括生存健康、自由、平等、尊严等诸多因素。
沉默权制度体现了保护人权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在刑事法律规范中,惩治犯罪的同时着重强调保护人权尊严,并把这一思想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即所谓确立了对公众人权保护的一般性规则。
同时也要加强文明执法,保证无辜的人不受刑罚追究,免遭刑讯逼供,不得因其犯罪而无视或剥夺其应有的人身基本权利。
再次,沉默权制度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
程序正义包括程序公正、程序公开和程序平等的价值内涵。
程序公正按照马克思。
韦伯的观点“司法的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够像技术和理性的机器一样运行……程序等成了以固定的和不可逾越的游戏规则为限制的、特殊类型的和平竞争。
”程序公正包括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其核心内容是程序的合理性、公开性、平等性和效率性。
正义的程序作为刑事诉讼制度追求的基本的价值目标,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以依照程序和步骤办事,保证其程序的正当性、合理性和统一性。
其主旨在于防止权力的滥用,进而保护涉讼公民的人身权和身体权。
程序公正价值要求司法侦讯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告知其享有沉默的权利。
程序平等价值要求保障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能够平等的参与活动,受到平等的待遇,进而保障程序参与者的人格主体性,由此实现程序的平等。
因此,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沉默权,是从事实上保证控辩双方地位的真正平等,从而实现诉讼程序上的正义。
最后,沉默权制度体现了主体性原则。
主体性原则要求,法律必须尊重每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在诉讼程序中要求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为有着其自身目的的主体来对待,而不是将他作为惩罚的对象和获取证据的工具。
因此沉默权体现这一原则的价值理念。
从而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了一种在保持沉默与作出供述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的自由,这种自由去除了如实回答义务加在嫌疑人、被告人身上的强制。
综上,在深刻理解沉默权含义及其法律价值后,我们有必要反思本案,在本案中,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无其他间接证据辅证时,法院应当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被告人无罪。
诚然,被告人的供述作为证据具有其不可替代的证明作用。
但是伴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中国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那种以口供为中心的办案模式应当成为过去,同时也应当实现由片面强调惩罚犯罪向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方向转变。
二、中外现行法对沉默权的态度及其原因分析(一)外国现行法对沉默权的态度沉默权制度最早为英美法系国家所确立,后来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也确立了沉默权制度。
由于世界各国在文化传统和诉讼价值观念、诉讼构造等方面存在差异,其对沉默权的态度也存在诸多不同,本文试以几个典型国家为例分析如下:(1)英国英国作为沉默权制度的发源地,早在17世纪就以判例的形式对沉默权制度加以确认。
但在最近的几十年中英国的沉默权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具体表现为:1928年英国政府设立的“皇家警察权限及程序委员会”对沉默权制度持肯定意见。
而1959年成立的“刑事法修改委员会”。
在1972年提出的报告中指出建议限制沉默权制度。
1978年,英国政府设立的“皇家刑事程序委员会”在1981年的报告中主张维持沉默权。
198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警察与刑时证据法》,强化了沉默权的内涵。
199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刑事司法及公共秩序法》虽未明文废止沉默权,但却对沉默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
修改前后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如果有一定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就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而被告人仍然保持沉默,那么,国家官员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刑讯。
而在现代的沉默权制度下,无论是否有能够导致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人都不得受到强迫,完全享有在做出供述与保持沉默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
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限制,仅只是基于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