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沉默权的几点思考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你有权利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将作为呈堂证供。
这就是我们看电视或电影中,经常听到的一句话,但背后的权利我们是否真的了解。
似乎这是沉默权的体现,沉默权制度远非如此。
必须通过对沉默权制度更加深入的研究,才能对沉默权制度真正的价值有所了解。
一、沉默权的由来及发展沉默权是建立在沉默权制度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沉默权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首先在英国确立,大放异彩却在美国。
在英国追溯到李尔本案件,1639年英国王室特设的法院—星座法院在审理李尔本贩卖煽动性书籍案中强迫其宣誓作证,被其拒绝。
后来星座法院以其藐视法庭为由,对其施以处罚。
1641年李尔本在英国议会上呼吁通过法律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最终得到议会的支持。
确立沉默权制度最早的成文法在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后来沉默权制度又在《警察刑事证据法》、《法官规则》中得到肯定并得到进一步完善。
在美国,1966的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的这一案件作出了一个意义深远的裁决,这一判决无疑成为美国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
1963年,一个二十三岁的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为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而被捕,警察随即对他进行了讯问。
在讯问前警察没有告诉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
米兰达受教育的文化程度不高,不知道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①。
在警察的讯问中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最后在供词上签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供词,作为指控米兰达犯罪的证据。
米兰达的律师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米兰达的证词是无效的。
但最后,陪审团认为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20徒刑。
此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最高院推翻了地方的裁决,理由是在讯问前,警察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当享有的宪法权利。
后来,美国最高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问犯罪嫌疑人的原则:第一,要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
第二,要告诉嫌疑人他们的供联盟词可能用于起诉和审判他们。
第三,嫌疑人有权要求在审讯他们时律师在场。
关于沉默权的理论思考与制度构建

负 。 二 是 被 告 人 有 拒 绝 回 答 问题 的 权 利 。 除 政 体 造 就 了 私 法 的 极 度 不 发 达 , 传 统 伦 理 向 确 规 定 , 即 把 无 罪 推 定 确 立 为 宪 法 原 则 。 正 先 沉 法 定 情 形 外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 告 人 在 接 受 讯 来 有 “ 社 会 后 个 人 的 整 体 精 神 ” , 孕 育 出 如 陈 瑞 华 教 授 所 言 , “ 默 权 实 际 上 使 被 告 问 或 者 庭 审 过 程 中 有 权 始 终 保 持 沉 默 , 可 以 的 是 以 集 体 本 位 、 国 家 本 位 为 基 本 精 神 , 而 人 和 司 法 机 关 处 于 公 开 对 抗 的 位 置 , 仅 仅 确
f 键 词 】 默 权 制 度 构 建 关 沉
作者 简介 :李佳舫 ( 8 一),女 ,汉族 吉林省 集安市人 ,杭州 师范大 学 法 学 院 0 1 71 9 2 ’ 5年 级法学专 业本科 生 ,研究 方向 法学 。
沉 默权概述 缺 失 的 思 想 基 础 , 以 专 制 独 裁 为 特 征 的 封 建 疑 人 、 被 告 人 不 负 有 证 明 自 己 有 罪 或 无 罪 的 ( )沉 默 杈 的 内 涵 一 等 级 社 会 是 个 体 权 利 意 识 缺 失 的 政 治 基 础 , 责 任 , 即 控 方 在 没 有 被 追 诉 者 配 合 时 也 应 独 沉 默 权 又 称 反 对 强 迫 自证 其 罪 ,是 指 犯 在 这 样 的 思 想 和 现 实 状 况 下 , 个 人 的 权 利 意 立 完 成 证 明 被 告 人 有 罪 的 责 任 ,被 告 人 不 承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在 接 受 警 察 讯 问 或 出 庭 受 识 逐 渐 淡 化 , 法 律 被 打 上 深 深 的 义 务 烙 印 。 担 证 明 责 任 , 因 而 赋 予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英国沉默权对我国的思考

英国沉默权对我国的思考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改革以及给我们的启示--------------------------------------------------------------------------------------------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尤其是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刑事沉默权问题已经引起了学界、实务界乃至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为保障人权,一些学者呼吁在我国尽快建立刑事沉默权制度并且就此作出了初步的论证。
然而,沉默权问题是一个可能产生多方面效应的比较复杂的问题。
而从总体上看,我们对沉默权制度的研究还刚开始,深入的理论探讨尤其是必要的实证分析十分不足,对建立这一制度的正负效应以及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立法模式深入探究不够。
本文拟评介英国近年来在沉默权制度改革方面的一些重要做法及其争议,并从中探讨某些对我们有益的启示。
一、沉默权确立的理由及基本要求刑事沉默权(therighttosilence),是指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theprivilegeagainstself-incrimination)。
这一权利从观念上来源于英国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而制度的起源,可溯及英国17世纪的利尔伯恩案件。
利尔伯恩被控走私煽动叛乱的书籍,但他否认被指控的犯罪,同时以不自己伤害自己为由,在法院审讯时拒绝宣誓和供述,因此而被法院定罪处刑。
英国议会两院均认为对利尔伯恩的判决违法并予撤销,同时禁止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宣誓作证。
由此案为转机,被告的沉默权被承认为英国法的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被美国所继承,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强迫作反对自己的证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还逐步扩张了此项权利的适用范围,凡侵害沉默权所获得的证据均不具有证明力,而且沉默权适用对象,不以直接导致有罪的供述为限,以侵害沉默权的方式而发现的其他证据,其证明力也在否定之列。
对沉默权的再思考

度 , 却 有 着这 一 制度 存 在 的理 论 支撑 和 现 实依 据 , 立符 合我 国 国情 的沉 默 权 制度 是 刑 事 司 法化 的趋 势 。 但 确
关键 词 : 默权 ; 沉 理论 思考 ; 法 建议 立 中图分 类 号 : 2 文 献 标识 码 : 文章 编 号 :0 86 5 ( 0 2 0 — 0 60 D9 4 A 10 —9 12 0 )40 9—3
确 规 定 了 反 对 被 迫 自 我 归 罪 的 原 则 (h rvl g t ep iie e a an t o us r efi—r n t n 。 对 这 一 原 g is c mp l ys l n ci a i ) o — mi o
有规 定 犯罪 嫌 疑 人 、 被告 人 享 有沉 默 权 , 反 却规 定 相
法 专业硕士研究生 。
① 在 该 案 中 , 座 法 院 以被 告 人 李 尔 本 拒 绝 宣 誓 为 由判 定 被 告 人 犯 有 藐 视 法 庭 罪 , 两 年 以 后 议 会 掌 权 . 会 审 理 认 为 星 座 法 庭 的 判 决 不 星 但 议 合 法 , 且 禁 止 在 刑 事 案 件 中使 用 宣誓 , 4 并 1 2年 在 一 个 议 会 审 理 的 十 二 主 教 案 中 , 默 权 被 允许 使 用 , 1 8 6 沉 到 8年 . 一 制 度 在 英 国 推 行 。 6 这 ② 该 案发生在 16 3年 3月 3 日 , 据 被 害 人 指 控 , 天 夜 里 在 回 家 路 上 , 个 男 人 把 她 塞 进 车 内强 暴 ,O分 钟 后 将 其 释 放 . 据 被 害 人 描 9 根 这 一 2 根 述 , 方 逮 捕 了 米 兰 达 , 兰 达 供 述 自己 的 强 奸 行 为 , 在 供 认 书 上 签 名 。 份 供 认 书 和 米 兰 达 招 供 的 情 况 在 审 判 中 被 用 作 证 据 . 案 争 论 的焦 警 米 并 这 本 点 是 被 告 的招 供 是 否 应 该 作 为证 据 进 入 司 法 程 序 , 告 认 为在 当 时 的 环 境 下 招 供 是 被 迫 的 . 察 违 反 了宪 法 修 正 案 第 5条 的 规 定 , 而 法 院 作 被 警 因
关于中国对沉默权不应再沉默的思考

!’’( 名 自诉 、 公 诉 案 件的 被 告 人 依法 宣 告 无 罪; 二是最
高人民 法院 院长 肖扬 !""( 年 $ 月 )) 日 向十 届全 国人 大 四次 会 议作 最 高 人民 法 院 工作 报 告 时 说, “ 各 级人 民 法 院切实 加强 刑事 司法领 域的 人权保 障, 严 把案 件事 实关 、 证据 关、 程序关 和适 用法律 关, 确保 判决 经得 起 历史 的检 验。 坚持 有罪 则判、 无 罪放人 , 人 民法 院 !""# 年 。 ” 这一 串串枯 燥的 数字 , 一 件件
令人很 沉重 的冤 假错案 ,不 得不使 我们 每个 有良 知 的人 去深思 ,为 什么我 们的 法律 设置了 许多 维护 司 法公 正的 制度 , 现 实中却 还是 发生了 这么 多的 冤案呢 ? 究 其根 源悉 知,刑 讯逼 供和对 刑讯 逼供 行为的 纵容 乃 是铸 成冤 案的 首要 原因。 ( 二) 解决问 题的 出路 刑讯逼 供现 象屡禁 不止 的原 因是 多方 面的 ,比 如把 被告 人的口 供视 为 “证据 之王 ” 的影 响; 有 罪推 定的 流毒 没有 肃清; 对刑 讯逼 供者 处罚偏 轻、 打 击不 力; 重实 体法 ,
[作者简介]谭小辉( 1971 年—), 男, 湖南茶陵人, 法学本科文化, 江苏省如皋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教师。
总第 13-14 期
达 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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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 13-14 期
谭小辉 : 关 于中 国对 沉默 权不 应再沉 默的 思考
关于中国对沉默权不应再沉默的思考
江 苏省 如皋 中等 职业 教育 学校 谭 小辉
[内 容摘 要] 沉 默权, 是当 今世 界许多 国家 赋予 犯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享 有的 一项 非常重 要的 诉讼权 利。 然而 , 我国 的法 律对沉 默权 却是讳 莫如 深, 至今 仍没有 走到 法律的 前台 。 基 于沉默 权制 度在 保障犯 罪嫌 疑人、 被告 人的 人权 方面 具有 它独 特的 科学 性, 针 对当 前刑 事司 法活 动中 存在 的一 些比 较严 重的 问题 , 笔者 力 图通 过 阐述 当前 在 我国 将沉 默 权制 度予以 立法 的迫 切性, 期待 着它 能伴随 下次 刑事 诉讼法 修改 的同时 , 就能 真正 得到 实现 , 为 最终 完善 我国 的司 法 改革 和实现 司法 公正 的目的 起到 程序上 的保 障作用 。 [ 关键词 ] 刑讯 逼供 沉默 权 迫 切性 基本 理念 一、 冤假错 案现 象的频 频发 生令人 触目 惊心 (一 ) 研究 问题 的起因 近 一年 来, 一件 件冤、 假、 错 案的 频频 暴光 , 让 世人 膛 目。!""# 年被 媒体成 为冤 案昭雪 的一 年。综观 近年 来比 较典 型颇 具 影响 的 杜培 武案 、 李久 明 案 、 聂树 斌 案、 佘祥 林案… …都 深刻 地暴露 出: 这些冤 案无 不是 因 为刑 讯逼 供、 屈 打成 招 的, “疑 罪 从无 ” 、 “无 罪 推定 ” 的 刑 法基 本 原则 在 “疑罪 从有 ” 、 “有罪 推定 ” 的现 实 做法 面前 黯然 失色 。事实 上, 刑事 司法实 践中 远远 不止 于那 几起 冤案 。 这里 ,有两 组权 威数字 在笔 者的脑 海 中留 下了 很深 的影 响, 一 是最 高 人民 法院 在 !""$ 年 、 !""% 年 的 工作 报告 中 都明确 总结 到, 各级 人民法 院严 把办 案质 量关 , 积 极加 强 司 法领 域 的 人 权 保 障 , 分别 对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名 、 轻程 序法的 办案 思想等 一系 例因素 。 因 而, 这些 现象 的发 生带 给我们 更多 的思考 是, 如何来 完善 对 刑事 诉讼 制度 的理 性设计 ? 透 过这 些数字 信息 的传 递, 也充分 说明 了在 提倡 民主与 法治 、 注 重人权 保障 的今 天, 在 建设 社会 主义 法治 国家的 征程 中, 禁止 刑讯逼 供, 积 极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或 减少刑 讯逼 供现象 发生 的重 要性和 紧迫 性。 因此, 如 何遏 制刑讯 逼供 就成了 刑事 诉讼 制度 急需 解决 的一 大课 题。笔 者认 为, 我们 要力克 刑讯 逼供 这股 顽疾 , 就必 须转 变观 念 , 开 阔 视野 , 以世 界 的眼 光 研究 中 国的 问 题, 充分 注重 诉讼发 展的 一般规 律和 国际 上的 普遍 做法 ,并 将其 以适 应我国 具体 国情 的方式 引入 我国 ,积 极建 立和 完善 符合 我国国 情的 刑事 诉讼制 度, 相应 地重 点加 强禁 止刑 讯逼 供的立 法设 计也 应成为 今后 刑事 诉讼 法修 改内 容的 重中 之重。 二、 沉默 权特有 的价 值功能 ( 一) 沉默 权的 人权 价值 人权一 词, 是当今 世界 政治 用语 中使 用率 最高 的词 汇之 一。资 本主 义国家 讲人 权, 社会 主义 国家 也讲 人权 。 也就 是说 , 人 权已经 成为 一种普 遍性 的权 利。 而沉默 权就 属于 人权 的一种 范畴 。 赋 予公民 沉默 权, 实际 上赋予 了公 民在 刑事 诉讼程 序中 维护自 己的 人格 和尊 严的 权利 。沉 默权 对所 有公民 的人 权保障 ,在 刑事 程序 中就 能转 化为 对具 体的 被告人 、 犯 罪嫌 疑人 的人权 保障 。 沉默 权的确 立, 承认 了犯 罪嫌疑 人、 被 告人 的诉 讼主 体地 位,使 他们 在刑 事诉讼 中有 了一 种在 保持 沉默 与作 出供 述之 间进行 选择 的自 由,从 而免 除了 如实 回答 义务 对犯 罪嫌 疑人、 被 告人的 人身 强制 , 在 一定 程度 上维 护了 他们 最起 码的做 人的 权利 和尊严 。 即 在刑 事诉讼 中, 这项 权利 是不 能够以 任何 理由 加以剥 夺的 。
关于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的沉默权制度建立 了。
美 国的沉默权制度 则来源于其宪法第 五修 正案所确立 的 “ 反对 自 我归罪原则 ” 。该条 规定 “ 任何人 ……不得被强 迫在任何刑事诉讼 中作 为反对 自己的证 人。” 由于美 国将被告人也视 为证人 , 由此而推 演出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在 被讯 问时 , 持沉默和拒绝 回答的权利。1 6 年 有保 96 美 国联邦最高 法院又 确立 了著名 的“ 米兰达 规则”它要求警 察将犯 罪 , 嫌疑人 拘捕后 , 对其进行讯问前 , 在 必须先告 知四句话 :你有权 保持沉 “ 默 。你 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 , 否则你 的陈述 将会成为对你不利 的证据。 你有权雇请律 师为你 辩护。 如果你无 钱雇请 律师 , 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 律 师。” 如果 警察 在进行讯问前未告知以上权利而直接讯问 。 取得的供 述将被 法庭以程序违法为 由不予采纳 。 二、 发达国家沉默权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其经验 已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英美等发 达国家根据社会现实情况 变化而对 沉默权制度进行了改革 ,以更好 的实现它在保护社会利 益和个人利益 上的价值。 进入 2 世纪 7 年代 以来 ,随着现代科技 的突飞猛进 和国际一体 O 0 化趋势 的加剧 , 各种严重犯罪也 随之变本加厉 , 司法 实践中援引沉默 在 权的大都是累犯 、 惯犯 、 高科技犯 罪 、 重罪罪犯 。而许 多犯 罪案件 , 如果 犯罪嫌疑人死不开 口, 警方很难破案 。 这样便使很多狡猾的犯罪分子逃 避了惩罚 , 沉默权成 了惩罚犯罪 的绊 脚石。为 了适应形势 的变化 , 英美 等发达 国家在保 留沉 默权制度 的同时也对它进行 了重大 的调控 。 英 国在 1 9 94年制颁 的《 刑事 审判 和公共程序 法》 中规定 了沉默权 的四种例外情况 。 在这 四种情况下 ,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警察 的提问不予 回答 , 那么在 以后 的法庭 审判 中 , 很可能被法官或 陪审团据此做出对其 不利 的推论 。这 四种情况 为 : 、 1 当被讯 问或指 控时没有提及事实 ; 、 2 未 能或拒绝对痕迹做 出解释 ; 、 3 不能或拒绝解释 出现在特定 的场所 ; 、 4 不 能在审判时作证等 。 此后 的《 警察 与刑事证据法》 又规定 了一种情况 , 即 未能提供试样 ( 例如血液 、 唾液等 ) 同时 , 。 警察在 讯问犯罪嫌疑人 时的 告知 语也 由“ 你有 权保持沉 默 , 可以不说任何话 ” 你 改为在其 后再添上 “ 但是 , 当我们 提出一些对 你稍候 出庭 有帮助 的问题时 , 如果 你仍然保 持沉默 , 所提 的问题将会 在法 庭审理时作为证据 , 你以后 的辩护将 这对 会产生非常不利 的影 响。” 一但 书规定 , 这 对受讯 问人 提出了警 告。 美 国司法界对沉默权也进行 了一些变革 , 如: 1法 官在排除 违反“ 兰达规则 ” 得的证据 时的态度趋 于宽松 。 、 米 获 规定它虽然不 能直接 用作 证明被告人有罪 的证 据 ,但是可 以用作对 被 告人在法庭上做 出的与先 前供述矛盾 的陈述进行质疑 的证据 。 2警方 对犯罪嫌 疑人进行 抽血或提取 指纹等活 动时不必遵 循“ 、 米 兰达规则” 只要有正 当的理由并 办理一定 的手续 即可强制进行 。 , 3 通过判例确立 了适 用“ 、 米兰达规则 ” 的一些 例外情况 , “ 如 公共 安 全例外” “ 和 抢救被害人例外 ” 即为 了维护公共安 全和保护被害人 的生 , 命财产安全 , 以不 向被 捕者 告知“ 可 米兰达规则 ” 而直接对其进行讯 问 , 由此取得 的案犯 口供 就不算 是违法 取证 。
法庭内幕罪犯为何选择沉默不语

法庭内幕罪犯为何选择沉默不语在司法领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往往在法庭上选择保持沉默,并不对指控和质询作出回应。
这种选择被视为一种合法权利,并以“沉默权”闻名。
然而,为何罪犯会选择保持沉默,究竟是出于何种原因?本文将就法庭内幕罪犯为何选择沉默不语这一议题进行探讨。
一、自我保护的动机1.1 安全考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庭上选择保持沉默的首要原因是为了自我保护。
他们担心通过回答一些问题主动提供证据,以使自己的已有证据被更多地用于指控。
此外,他们也担心自己的回答可能会被控辩方用于进一步推断罪行的细节。
因此,他们选择保持沉默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问题。
1.2 避免供词的自相矛盾一个罪犯面对的情况是,他们可能在不同的法庭程序中作出多次陈述。
如果他们在审讯前就做出供词,并在审判中作证时改变供词,那么矛盾之处就会被指出并用以质疑其可信度。
因此,为了避免自己的供词自相矛盾,罪犯选择保持沉默,以便避免对其供词的质疑。
二、法庭战略的考量2.1 法律顾问的建议律师在法庭上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一位优秀的律师会综合各种因素,包括事实和证据,为被告提供明智的建议。
在某些情况下,律师可能会建议被告人保持沉默,以避免可能会给辩护造成负面影响的陈述。
2.2 阻止控辩方的证据使用保持沉默可以阻止控辩双方使用某些证据。
被告人不作陈述,使得起诉方无法通过对被告人供词的引证来支持自己的指控。
在一些司法体系中,如果被告人在审判中保持沉默,法官或陪审团可能会认为这是对指控的否认,从而可能对辩护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对司法程序的怀疑3.1 客观审视司法公正性部分罪犯对司法程序存在怀疑,质疑司法的公正性。
他们认为,无论自己是否认罪,法律系统都会去追求定罪结果。
在此背景下,一些罪犯选择保持沉默反抗司法体系,以表达对其不满和怀疑。
3.2 对警方和检方不信任一些罪犯认为警方和检方的行为偏离了法律和道义的原则,因此他们并不打算为其提供任何协助。
由于可能存在抓人诬告和审查行为,他们会选择保持沉默,以避免为警方和检方提供额外的证据。
浅谈沉默权在我国的立法思考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圜墨四—l筮:竺型里!!!f叁垒!圭垒叠浅谈沉默权在我国的立法思考詹欣鸿摘要近年来,学界对沉默权展开了更加激烈的讨论。
沉默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结构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
可以用一句话形容:“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
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诉讼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
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对沉默权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其次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立法环境进行分析,最后对于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沉默权立法环境证据规则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0-04402一、沉默权的概念及要求沉默权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都有权保持沉默,除非自愿,否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义务回答司法机关的讯问与指控,法院不得以此为据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与判决。
o沉默权包含三种含义: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法庭提供任何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和其它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二、沉默权的起源和我国的立法现状沉默权在西方具有悠远的传统。
《日本宪法》第38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不利于己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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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沉默权的几点思考
曲柏杰
所谓的沉默权也就是反对自我归罪原则,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自然引申和司法实践,西方的著名的“米兰达法则”即“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
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既是沉默权的集中体现。
无罪推定原则是是现代法治思想的体现,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刑事原则,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既然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引申,那么,这一权利也必然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
但是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更谈不上有沉默权的规定。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但这并不是西方的无罪推定,我国讲的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可见在中国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
笔者认为这不符合现代的法治精神和人权思想,更是造成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源。
我国沉默权缺失的弊端
纵观我国刑事审判,冤假错案的比例比较大,尤其近些时间在我国比较大的刑事冤错案连续发生,如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河北广平聂树斌案等,佘被错判11年尚有命在,而聂早已成地下鬼矣。
这样的错案近期连续发生,自然会让人问个为什么,原因自然有很多方面,如刑训逼供、死刑复核程序的漏洞等等,但是也自然会让人想到如果中国实行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那么佘祥林就不会冤狱11年之久,聂树斌可能在十年后的今天还活在人间。
1、沉默权缺失的原因
一是历史原因。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史,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中国式封建法制思想,长官意志、行政与司法不分、纠问式的审判方式,使刑讯自然形成,而与沉默权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在这份土壤中不可能自然培育出这种文明的法律思想,法治文明没有在中国真正形成。
二是现行司法体制的原因。
保障沉默权的行使必须有一套重证据、防刑讯、有监督、有制约的司法体系。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中正是缺少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
所谓的“如实供述”就是问你话你必须说,不说就采取措施,此时由于没有律师在场更没有他人作证,到哪你也告不了。
法律中虽然规定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得刑讯逼供,不轻信口供,但由于没有制度保障,使之流于形式,也使得这些文字苍白无力,没有具体意义,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权利无从得到保障。
三是立法上的原因。
由于立法者没有沉默权的思想基础,或者说从根本上就没有让你有沉默权的意思,这就是从源头上把沉默权排出在立法之外,所以程序法上自然没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具体到司法,自然也是无法可依,所以立法是关健。
2、沉默权缺失必然导致冤假错案频发。
对于刑事政策,我国长期以来提倡的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走一个坏人”的是非不清的观念,导致刑事司法机关,尤其侦查机关,总要想尽一切办法,来证明进了司法机关的人都是“坏人”,而要证明“坏人”最简单、最省事、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刑讯逼供。
如果我国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实行“只要证据不足,就立即放人”的科学刑事司法制度,相信诸多这样的错案就会大幅度被扼制。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已作出“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
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但由于这个规定不是沉默权的规定,所以司法机关长期以来的作法是重口供轻证据,因为查找证据比诈口供要难千万倍,佘祥林案与聂树斌案足以证明这一点。
一个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又来证据?司法机关找不到证据,又要提高破案率,取证又那么难,自然就不依法放人想办法找口供,依据口供。
虽然他们明知依口供定罪错案发生的概率必然高,但他们也必须那么做,否则就无法破案,上面又往往规定了破案率或破案数量,这就是长官意志。
你凭什么下达破案率的指标或者限期破案?有没有科学依据?这就是现在我国侦查办案的思路。
如果有沉默权,这种思路是不会存在的。
在《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4日报道,原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因被怀疑是杀人凶手,昆明市公安局两名刑警对其采用了连续审讯、不准睡觉、拳打脚踢等刑讯逼供方式,迫使其“承认杀人犯罪事实”,编造犯罪经过,并在经办干警的带领下“指认作案现场”。
导致杜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上诉后被云南省高级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直到2000年6月,由于另一起杀人劫车案的告破,才使杜的冤情被洗刷,在关押26个月后被无罪释放一案中,杀人凶器“枪”始终没有找到,但杜培武经二审仍被判死缓。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会副会长陈卫东教授在谈及此案时说“杜培武运气好,在即将被执行前真凶被抓获”,陈教授的意思很明显,即现行刑事法律制度无法解决杜培武错案,而杜培武能活命是得以运气好。
湖北京山佘祥林虽然错案11年但总算活下来,运气也算行,而河北广平聂树斌的运气则十分差,根本就没有活下来的机会和可能。
纵观以上错案,发生的规律都是:错误侦查――刑训逼供――有罪推定――冤案错案,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我国实行无罪推定和沉默权的规定,那么以上错案都可以避免。
关于沉默权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
在法理方面,既然沉默权是无罪推定的引申和实践,那么先看无罪推定的存在基础。
无罪推定的意义首先体现在社会成本上。
无罪推定的对立面即有罪推定。
司法实践中,前者可能导致放纵犯罪,后者可能导致冤枉好人,那么从社会成本方面来讲,无罪推定即使是错了,那么它的成本是放纵了一个犯罪,即一个成本,而有罪推定如果错了,那么它的成本是放纵了一个犯罪和冤枉了一个好人,即二个成本。
由此可见,应当实行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是理性社会绝对应当适用的原则。
在社会价值方面,沉默权和无罪推定原则是人权保障的必要的和有效的手段。
无疑,人的健康、自由和生命是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没有沉默权,即“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那么侦查人员就有可能千方百计地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刑训逼供的现象出现;无罪推定的对立面是有罪推定,实行有罪推定,就必然会造成冤案和错案,那么也就是必侵害人的自由和生命权,也就是对人权的践踏,人权遭到践踏那么这个社会肯定不是个法制社会,这与我们建立法治社会的宗旨相违背,所以设立沉默权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权。
沉默权源于拉丁格言“任何人没有义务背叛他自己”,是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规则,是西方法治社会普遍适用的规则,这一规则是人性化的表现。
在人类社会中,就社会整体来说,人性要比个案的是非更重要,如法律中的沉默权制度和回避制度,都是人性化的集中体现。
就深层次来说,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标志就是人性,人性的存在是整个人类社会正常秩序的根本保证,如果人性被扭曲了,或者丧失了,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出现大问题,就会变得十分可怕,冤假错案随处
可见,非正义战争和杀戮遍地都是,最终人类自身也会灭亡。
所以人性化是极其重要的,保证人性化的沉默权也是极其重要的。
沉默权也应是理性和法治社会所应当设立的权利。
我们经常看到和听到香港或国外影视作品里面有“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无疑这是讲法的社会,也是理性的社会。
沉默权给侦查机关提出的要求。
沉默权的实施无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突破,冤假错案明显减少,但同时司法的经济成本会增加,对侦查机关提出的要求也自然提高了。
一是侦查手段要高,要加大投入。
包括各种破案工具、仪器、设备以及先进的技术、方法,要与世界接轨,至少不落后国际平均水平。
在获取证据方面,要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合适的手段对证据进行固定和提取并制止犯罪,必须有良好的、有高科技含量装备、仪器,否则就会降低破案率,从而放纵了犯罪;二是破案能力要强。
要有一支专业化、法制化、知识化、现代化、高素质的侦查队伍。
人是最主要因素,在思想上、技术上、作风上都要过硬,把好人才入口关,提高待遇,严格要求,使侦查人员都能依法办事。
三是要有一套与保障沉默权相适合的行之有效的侦查制度。
制度永远是保障内容实施的最重要的形式。
沉默权,不是简单的几个字的问题,必须有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规定,如如何进行有效的侦查,如何防止刑讯逼供,如何交待嫌疑人的权利,如何规定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等,都至关重要。
以上几点不是对侦查人员要求的全部,但是最主要的,只有侦查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了,才能既不降低破案率,又不出或少出冤假错案,才能真正处理好沉默权的依法实施与打击犯罪保护社会正常运行的关系,从而保证不顾此失彼,没有偏失。
我国的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已定,但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任重道远,沉默权是我国法治建设改革众多内容中的一项,但确是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希望以此为突破口,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步,极早改变我国法治建设落后的局面。
附注:
参考文献
1、刑法
2、刑事诉讼法
3、《湖北京山杀妻冤案追踪:尚存四大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