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沉默权制度思考管理论文
构建我国沉默权的思考

构建我国沉默权的思考一、沉默权的法理分析与构建我国沉默权的必要性(一)沉默权的法理分析沉默权不是一项单一的、孤立的权利,它与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一系列制度和规则有着紧密的不可分割的,并通过这些制度、规则的合理设置和切实运用得以体现。
缺乏程序保障的沉默权是虚置的权利,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1.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是人和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和动力,贯穿人类社会的始终,渗透于社会的各个方面。
在司法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有自我归罪符合或至少无损其利益时才成为可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能做的只是尽可能地作出自己罪轻罪无的辩解,不可能主动地坦白以寻罪刑,自我归罪显然有悖于人的本性。
从此一方面而言,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是尊重人的本性的应有反映。
2.沉默权是一项实施无罪推定的权利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重要刑事诉讼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标准之一。
它可以确保多元的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目标的实现。
无罪推定原则是由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最先提出的。
贝卡利亚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己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无罪推定的基本内容是:刑事被追诉者未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以前,在法律上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
无罪推定原则是关于政府和公民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政治原则,根据这种原则,政府由于拥有各种必要的资源,必须独立地证明自己对公民个人的指控,而不能指望被追诉者的协助:因为被追诉者未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以前应当被视为无罪,如果强制被追诉者作为控方证据的来源,就违反了这样的原则。
因此,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沉默权可以说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结果。
论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论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摘要】本文探讨了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在分析了沉默权制度的概念和对社会的重要性。
接着在详细说明了沉默权制度能加强民主原则实践、保障每个人的表达权利、避免权力集中与滥用、促进多元化意见交流以及加强公民参与和监督的重要作用。
最后在总结了沉默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影响意义。
通过本文的讨论,可以看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对社会和民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沉默权制度, 民主原则, 表达权利, 权力集中与滥用, 多元化意见交流, 公民参与和监督, 建立必要性, 未来发展方向, 影响和意义.1. 引言1.1 概述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制度是指保障每个人在表达意见、参与公共事务时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沉默权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是民主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之一。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种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确保社会公平公正的运转,也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有必要重视沉默权制度的建立,确保每个人在社会中都能够享有自由和平等的表达权利。
的重要性无法被低估,它是现代社会民主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2 对沉默权制度的重要性对沉默权制度的重要性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解读和分析。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可以加强民主原则的实践。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表达权利,而沉默权制度可以保障每个人在表达意见时不受外界压力或干扰。
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每个人的表达权利。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可以避免权力集中与滥用的情况发生,从而确保社会平等和公正。
沉默权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多元化意见的交流,促进社会的繁荣与发展。
沉默权制度的建立还可以加强公民参与和监督,从而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对沉默权制度的重要性在于确保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多元化意见交流、加强公民监督参与,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所面临的障碍与前景-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所面临的障碍与前景-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沉默权概述提到沉默权就会讲到米兰达规则在美国中经常会看到这样的场景警笛突然想起警灯突然狂闪,一辆警车呼啸而来,警察跳下车才空制住犯罪嫌疑人后会脱口而出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根据美国联邦法律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履行这样一项义务即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加果没有提前告知那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依供述所取得的一切证据都不能在法庭上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而将视为无效。
学界对于沉默权的理解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第一种是广义的沉默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任何公民都有权不回答公安司法机关或人员的提问J二是任何公民都有权不回答可能使自己入罪的问题J三是警察怀疑某人是某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而进行讯问时公民有权拒绝回答警方提出的任何问题J四是任何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J五是任何公民只要受到警察和公诉机关对其的刑事犯罪指控就应该停止就被指控犯罪对其进行任何讯问J六是不能因为刑事被告人在审判之前没有回答警察的提问没或者在审判过程中自证其罪而受到法庭的不利评论和推论。
另外一种是狭义的沉默权。
二、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所面临的障碍目前我国通过立法建立沉默权制度面临着一系列的障碍和来自公检法各方的阻力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三大障碍,即观念障碍、技术障碍和体制障碍。
观念障碍主要指对客观真实的追求对沉默权的排斥。
追求客观真实一直是指导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所秉承的基本理念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在执法者看来程序违法再严重也没有办错案件严重,导致了公安机关对实体真实的追求远胜于对程序正义的追求进而成为口供中心主义的现实基础。
而如果我国引入沉默权必定会对侦查人员固有的、传统的办案观念造成极大冲击祯查人员担心在审讯过程如果犯罪嫌疑人行使沉默权那么他们长期以来已经习惯采用的的一些审讯策略将无法实施口供肯定很难获得甚至寄希望于从先获得口供进而得到破案线索的机会也微乎其微。
关于确立沉默权制度的问题思考

300社会治理关于确立沉默权制度的问题思考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基础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多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沉默权也可能作出不同的解释。
一般来说,沉默权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说法。
广义上,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因此,面对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均有权拒绝回答,更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他自陷于罪的问题。
狭义上,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
提到沉默权,就不得不提到“米兰达规则”——即我们经常在电视剧中看到的场景,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脱口而出:“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 如果警察和检察官在讯问嫌疑人之前没有告知其有权进行沉默,那么嫌疑人的供述和依供述所取得的一切证据都将视作无效,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其中包含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陈述和其它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第二、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是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沉默权制度最早存在于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十七世纪,是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关于沉默权的理论思考与制度构建

负 。 二 是 被 告 人 有 拒 绝 回 答 问题 的 权 利 。 除 政 体 造 就 了 私 法 的 极 度 不 发 达 , 传 统 伦 理 向 确 规 定 , 即 把 无 罪 推 定 确 立 为 宪 法 原 则 。 正 先 沉 法 定 情 形 外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 告 人 在 接 受 讯 来 有 “ 社 会 后 个 人 的 整 体 精 神 ” , 孕 育 出 如 陈 瑞 华 教 授 所 言 , “ 默 权 实 际 上 使 被 告 问 或 者 庭 审 过 程 中 有 权 始 终 保 持 沉 默 , 可 以 的 是 以 集 体 本 位 、 国 家 本 位 为 基 本 精 神 , 而 人 和 司 法 机 关 处 于 公 开 对 抗 的 位 置 , 仅 仅 确
f 键 词 】 默 权 制 度 构 建 关 沉
作者 简介 :李佳舫 ( 8 一),女 ,汉族 吉林省 集安市人 ,杭州 师范大 学 法 学 院 0 1 71 9 2 ’ 5年 级法学专 业本科 生 ,研究 方向 法学 。
沉 默权概述 缺 失 的 思 想 基 础 , 以 专 制 独 裁 为 特 征 的 封 建 疑 人 、 被 告 人 不 负 有 证 明 自 己 有 罪 或 无 罪 的 ( )沉 默 杈 的 内 涵 一 等 级 社 会 是 个 体 权 利 意 识 缺 失 的 政 治 基 础 , 责 任 , 即 控 方 在 没 有 被 追 诉 者 配 合 时 也 应 独 沉 默 权 又 称 反 对 强 迫 自证 其 罪 ,是 指 犯 在 这 样 的 思 想 和 现 实 状 况 下 , 个 人 的 权 利 意 立 完 成 证 明 被 告 人 有 罪 的 责 任 ,被 告 人 不 承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在 接 受 警 察 讯 问 或 出 庭 受 识 逐 渐 淡 化 , 法 律 被 打 上 深 深 的 义 务 烙 印 。 担 证 明 责 任 , 因 而 赋 予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关于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的沉默权制度建立 了。
美 国的沉默权制度 则来源于其宪法第 五修 正案所确立 的 “ 反对 自 我归罪原则 ” 。该条 规定 “ 任何人 ……不得被强 迫在任何刑事诉讼 中作 为反对 自己的证 人。” 由于美 国将被告人也视 为证人 , 由此而推 演出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在 被讯 问时 , 持沉默和拒绝 回答的权利。1 6 年 有保 96 美 国联邦最高 法院又 确立 了著名 的“ 米兰达 规则”它要求警 察将犯 罪 , 嫌疑人 拘捕后 , 对其进行讯问前 , 在 必须先告 知四句话 :你有权 保持沉 “ 默 。你 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 , 否则你 的陈述 将会成为对你不利 的证据。 你有权雇请律 师为你 辩护。 如果你无 钱雇请 律师 , 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 律 师。” 如果 警察 在进行讯问前未告知以上权利而直接讯问 。 取得的供 述将被 法庭以程序违法为 由不予采纳 。 二、 发达国家沉默权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其经验 已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英美等发 达国家根据社会现实情况 变化而对 沉默权制度进行了改革 ,以更好 的实现它在保护社会利 益和个人利益 上的价值。 进入 2 世纪 7 年代 以来 ,随着现代科技 的突飞猛进 和国际一体 O 0 化趋势 的加剧 , 各种严重犯罪也 随之变本加厉 , 司法 实践中援引沉默 在 权的大都是累犯 、 惯犯 、 高科技犯 罪 、 重罪罪犯 。而许 多犯 罪案件 , 如果 犯罪嫌疑人死不开 口, 警方很难破案 。 这样便使很多狡猾的犯罪分子逃 避了惩罚 , 沉默权成 了惩罚犯罪 的绊 脚石。为 了适应形势 的变化 , 英美 等发达 国家在保 留沉 默权制度 的同时也对它进行 了重大 的调控 。 英 国在 1 9 94年制颁 的《 刑事 审判 和公共程序 法》 中规定 了沉默权 的四种例外情况 。 在这 四种情况下 ,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警察 的提问不予 回答 , 那么在 以后 的法庭 审判 中 , 很可能被法官或 陪审团据此做出对其 不利 的推论 。这 四种情况 为 : 、 1 当被讯 问或指 控时没有提及事实 ; 、 2 未 能或拒绝对痕迹做 出解释 ; 、 3 不能或拒绝解释 出现在特定 的场所 ; 、 4 不 能在审判时作证等 。 此后 的《 警察 与刑事证据法》 又规定 了一种情况 , 即 未能提供试样 ( 例如血液 、 唾液等 ) 同时 , 。 警察在 讯问犯罪嫌疑人 时的 告知 语也 由“ 你有 权保持沉 默 , 可以不说任何话 ” 你 改为在其 后再添上 “ 但是 , 当我们 提出一些对 你稍候 出庭 有帮助 的问题时 , 如果 你仍然保 持沉默 , 所提 的问题将会 在法 庭审理时作为证据 , 你以后 的辩护将 这对 会产生非常不利 的影 响。” 一但 书规定 , 这 对受讯 问人 提出了警 告。 美 国司法界对沉默权也进行 了一些变革 , 如: 1法 官在排除 违反“ 兰达规则 ” 得的证据 时的态度趋 于宽松 。 、 米 获 规定它虽然不 能直接 用作 证明被告人有罪 的证 据 ,但是可 以用作对 被 告人在法庭上做 出的与先 前供述矛盾 的陈述进行质疑 的证据 。 2警方 对犯罪嫌 疑人进行 抽血或提取 指纹等活 动时不必遵 循“ 、 米 兰达规则” 只要有正 当的理由并 办理一定 的手续 即可强制进行 。 , 3 通过判例确立 了适 用“ 、 米兰达规则 ” 的一些 例外情况 , “ 如 公共 安 全例外” “ 和 抢救被害人例外 ” 即为 了维护公共安 全和保护被害人 的生 , 命财产安全 , 以不 向被 捕者 告知“ 可 米兰达规则 ” 而直接对其进行讯 问 , 由此取得 的案犯 口供 就不算 是违法 取证 。
沉默权制度研究论文

沉默权制度研究论文一、我国现有刑事诉讼制度体现了主体性原则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采用了对抗式的诉讼模式。
对抗式就是要求控辩双方通过激烈的对抗来揭露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使法官做出公正的审判。
这就需要国家尽量赋予控辩双方以平等的诉讼地位。
本来控方的诉讼主体地位背后就有强大的国家司法强制力作后盾,如果再让被追诉方处于诉讼客体地位,不享有任何防御性权力,控辩双方根本不可能进行任何对抗,刑事诉讼对抗制的目的肯定会落空。
而在传统的纠问式诉讼程序中,被告人处于几乎没有任何诉讼权利的客体地位,被告人无权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难以进行有效的辩解,只是被作为一种发现事实真相的手段;在诉讼过程中侦审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刑讯逼供等非人道的取证手段,强迫他做出非自愿的自白,被认为是合理合法的事情。
所以,对抗制内在的要求控方承担更多的责任,赋予被追诉方以诉讼主体地位,以维护诉讼结构的控辩平衡,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而沉默权、辩护等制度就是为赋予被追诉人诉讼主体地位、赋予其防御性权利而构建的刑事诉讼制度。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也是被告人最低限度的保证之一。
《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多部国际人权公约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都对此作了相关规定。
其内涵是:任何公民未经过法定程序而由有权机关确定有罪之前,均应被假定为无罪。
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人有权拒绝陈述和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同时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其有罪,不能将被告人沉默或者拒绝陈述,当作其默认有罪和作为认罪态度差而加重刑罚。
因此,被告人运用沉默权,不但可以有效遏制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使用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对被告人不利的口供,而且也有利于避免对无罪推定内容的曲解和将无罪证明责任转嫁给被告人。
可以看出,沉默权在保障刑事被追诉人合法权益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
所以承认“无罪推定”原则,必然导致沉默权制度的建立。
对沉默权的理性思考

对沉默权的理性思考对沉默权的理性思考沉默权最早起源于英国。
早在12世纪初,沉默权是作为辩护理由用来对抗宗教法庭不人道的审讯方式。
1568年,英国普通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戴尔第一次以反对在王座法庭进行纠问誓言为由,为一名被迫宣誓者签发了人身保护令。
后来,戴尔的这种做法被人们归纳总结成一句名言:“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提供反对自己的证据。
”1688年沉默权在美国的刑事审判中得以普遍运用,以抵制法官提出的纠问式的问题。
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最早的成文法是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在该证据法中,保持沉默的权利被称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现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把沉默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加以规定,如德国、意大利、日本等。
甚至有些国家,比如美国,还把沉默权升格为宪法原则,规定在国家的宪法中。
由此可见,沉默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刑事司法原则。
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沉默权,亦即“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能加以吸收。
相反却在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沉默权原则相去甚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行,公民的权利意识日渐增强,在这特定的社会背景下,我国立法是否应当确立沉默权的问题开始越来越多的受到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的关注。
特别是自1998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对于该公约第14条中规定的“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最低限度标准能否在中国真正得到体现,也不断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沉默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根据世界各国立法和理论,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沉默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权项:一是被追诉人在面对侦查人员或审判人员的讯问时,其有权自愿选择是坚持沉默还是放弃沉默(包括供述和辩解),侦查人员或审判人员不得对其施以肉体或精神上的强制;二是如果被追诉人在侦查人员或审判人员的讯问时保持了沉默,侦查人员或审判人员不能因为被追诉人保持沉默这一事实而作出不利于被追诉人的推论,更不得对其施以肉体或精神上的惩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建立沉默权制度思考管理论文
在现代法治国家里,沉默权是刑事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
利,也是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一项重要保障。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对沉默权作了
规定,有些国家甚至直接规定在宪法中,使其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或者
说对公民权利的一项宪法性保障。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确立和推行的国际准则
也将沉默权作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人权、作为刑事司法公正的最低限度标准之
一,加以强调和维护。
一、我国现有刑事诉讼制度体现了主体性原则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采用了对抗式的诉讼模式。对抗式就是要求控辩
双方通过激烈的对抗来揭露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使法官做出公正的审判。这就
需要国家尽量赋予控辩双方以平等的诉讼地位。本来控方的诉讼主体地位背后就
有强大的国家司法强制力作后盾,如果再让被追诉方处于诉讼客体地位,不享有
任何防御性权力,控辩双方根本不可能进行任何对抗,刑事诉讼对抗制的目的肯
定会落空。而在传统的纠问式诉讼程序中,被告人处于几乎没有任何诉讼权利的
客体地位,被告人无权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难以进行有效的辩解,只是被
作为一种发现事实真相的手段;在诉讼过程中侦审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
实施的刑讯逼供等非人道的取证手段,强迫他做出非自愿的自白,被认为是合理
合法的事情。所以,对抗制内在的要求控方承担更多的责任,赋予被追诉方以诉
讼主体地位,以维护诉讼结构的控辩平衡,体现了对人的尊重。而沉默权、辩护
等制度就是为赋予被追诉人诉讼主体地位、赋予其防御性权利而构建的刑事诉讼
制度。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也是被告人最低限度的保证之一。《世
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多部国际人权公约和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都对此作了相关规定。其内涵是:任何公民未经过法定程序而由
有权机关确定有罪之前,均应被假定为无罪。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
被告人有权拒绝陈述和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同时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证据
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其有罪,不能将被告人沉默或者拒绝陈述,当作其默认有罪
和作为认罪态度差而加重刑罚。因此,被告人运用沉默权,不但可以有效遏制执
2
法人员滥用权力、使用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对被告人不利的口供,而且
也有利于避免对无罪推定内容的曲解和将无罪证明责任转嫁给被告人。可以看
出,沉默权在保障刑事被追诉人合法权益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所以承认“无罪
推定”原则,必然导致沉默权制度的建立。
二、我国现有刑事诉讼制度内含了程序正义的理念
现在大多数国家认同了程序正义原则,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现行的《刑事诉
讼法》对此的体现主要在:(1)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了区分;在开庭审判时,法律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
加审判的全过程的权利,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权、当庭陈述权、向被害人、证人、
鉴定人发问权、控诉权等等。(2)充实了辩护制度。如提前了律师介入的时间,
犯罪嫌疑人从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
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可
参加诉讼。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3)在普通程序中,检察机关只移
送起诉书、重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使法官开庭前对公诉
案件的审查以程序审查为主。(4)采用抗辩式的庭审模式。增强了公诉人的举证
责任和控辩双方的对抗性,适度限制了法官在证据调查方面的职权行为。从此可
以看出,我们已经有了对沉默权在观念上接受的基础。
沉默权最主要的一个功能是遏制刑讯逼取口供。而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
初步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对贯彻程序正义理念的积极尝试。如,《刑事
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
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
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
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将以刑讯逼供或
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人民检察院刑事
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
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
也认为以非法的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三、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利弊
由上论述可知,我们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是有空间接受沉默权的。那么权衡
一下在我国设立沉默权的利弊就尤为重要了。积极意义是:可以防止侦审机关人
员滥用暴力进行刑讯逼供的现象发生,从而保障了被追诉人的人身健康和人格尊
严;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诉讼双方的地位平等,从而最大限度地抑制了冤假错案可
能的发生。但缺陷也很明显,即(1)获取证据的难度加大。赋予被追诉者沉默权
后,他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回避与案件有关的对其不利的重要证据。(2)加大了办
案难度和增加了诉讼成本。在许多情况下,追诉者行使沉默权后,警察、检察官
必须另辟途径去收集其他证据。这比按照被追诉者供述的线索去收集、核实证据
耗时、花钱、费力得多。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尤其是在一些特殊案
件如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以及利用现代科技犯罪的案件中,行为人的
供述显得更为重要,甚至没有它们就难以定案。对于沉默权的消极意义,我们可
以通过立法的措施,对其做出限制性规定。如果没有设立沉默权制度,我们是无
法克服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尽管这样会使一些罪犯逍遥法外。但这是我们保障
大多数人的尊严必须付出的代价。美国历史上著名的联邦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
德尔·霍尔姆斯曾说过“罪犯之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
多。”所以,我们应该宽待沉默权制度的消极影响。
结论: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而在司法实践中又无法回避刑讯逼
供和冤假错案。本文旨在通过对沉默权的考察和价值判断来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
与必要性,进而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做了一番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