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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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D模式下既有铁路车站土地综合开发的探索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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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用地管理办法》(2015)202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用地管理办法》(2015)202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七条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对存在权属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推进确权领证,维护用地权益。

土地权利人、用途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用地档案的统一管理,及时对用地档案资料进行收集、分类、组卷、归档和保管。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研究和商业创新思考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研究和商业创新思考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研究和商业创新思考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铁路沿线的土地资源日益成为城市发展的热点和焦点。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涉及到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也是一个商业创新的领域,需要面对众多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对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进行研究和商业创新进行思考,探讨其发展现状、问题和前景。

一、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发展现状1.政策导向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铁路土地综合开发,通过一系列政策法规和规划文件,鼓励和引导各地开展铁路土地综合开发。

例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文件都对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2.发展模式目前,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模式主要包括城市更新、新城开发和交通枢纽综合开发。

城市更新主要是对城市旧区的改造和更新,发展成为现代化的城市中心;新城开发则是在城市辐射区内,根据铁路站点规划新的城市功能区域;交通枢纽综合开发则是在铁路周边,开发交通建设、商务办公、文化娱乐等综合功能。

3.开发困难尽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由于铁路土地通常是国有土地,开发的要求和程序相对复杂。

在城市更新和交通枢纽综合开发中,需要考虑到铁路运输的影响和安全问题,这给开发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压力。

目前铁路土地综合开发中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商业创新的模式和手段有待完善。

1.政策制约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涉及到众多政策法规和管理层面,政策制约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问题。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协调,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政策和规划,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提供更好的政策环境。

2.土地流转铁路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开发需要经过流转程序,土地流转的程序和要求相对繁琐,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

土地流转的价格也是制约其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优化土地利用。

3.商业经营铁路土地综合开发需要具备商业运营的能力和经验,需要与城市规划和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价值。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铁路建设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铁路建设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铁路建设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铁路建设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中央驻闽各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铁路建设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一、增强我省铁路投融资功能。

依托省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注入省属优质资产和股权、依法参与铁路沿线土地开发、加大省级铁路资本金投入,及时筹措省级铁路资本金。

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进一步加强铁路投资的实体公司,出台扶持政策,充分发挥铁路投资实体公司的融资功能,及时筹措资本金。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重点办、铁路建设办公室,省投资集团、省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二、鼓励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利用。

支持合资铁路公司盘活铁路用地资源,鼓励对现有铁路建设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铁路车站及线路周边用地,适度提高开发建设强度。

支持车站及线路用地一体规划,按照市场化、集约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

支持省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地方政府对铁路沿线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利用,有关税费给予优惠和减免。

省国土资源厅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亩土地指标,专项用于铁路沿线土地开发。

开发收益由省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成,全额用于铁路建设。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07•【字号】南府规〔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6)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7日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规范轨道交通土地综合开发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国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市轨道建设及运营单位”),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进行综合开发,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按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综合开发土地范围内,依法可采用作价出资以外的其他有偿供地方式,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也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主管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审批工作,并授权市国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依职责分工的原则,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互相配合,保证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市闲置铁路场站区域开发利用模式探讨

城市闲置铁路场站区域开发利用模式探讨

城市闲置铁路场站区域开发利用模式探讨一、引言城市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许多铁路场站逐渐闲置。

这些闲置的铁路场站区域具有巨大的开发利用潜力,可以为城市提供多样化的功能和服务。

本文将探讨城市闲置铁路场站区域开发利用模式,旨在为城市规划和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背景分析随着交通方式的多样化和交通网络的完善,铁路在城市交通中的地位逐渐下降。

一些老旧的铁路场站因为功能不再需要而被废弃或者被迁移至郊区。

这些废弃或者迁移后留下来的场站区域成为了城市中一片宝贵而又空旷的土地资源。

三、国内外案例分析1.国外案例分析国外有很多成功案例可以借鉴。

例如英国伦敦King's Cross火车站是一个成功将废弃火车站改造成现代综合开发项目的典范。

通过将火车站改造成商业中心、办公楼和住宅区,King's Cross火车站区域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2.国内案例分析国内也有一些成功的案例。

例如上海南站是一个成功将废弃火车站改造成现代综合交通枢纽的例子。

通过将原来的火车站改造成高铁枢纽,同时增加商业和文化设施,上海南站成为了一个现代化、多功能的交通中心。

四、开发利用模式探讨1.商业开发模式商业开发是一种常见的利用闲置铁路场站区域的模式。

可以通过建设购物中心、酒店、办公楼等商业设施来吸引人流,并提供就业机会。

这种模式可以为城市带来经济效益,并且提升城市形象。

2.文化创意模式闲置铁路场站区域也可以被用于文化创意产业。

可以将铁路场站改造成艺术中心、博物馆或者艺术家工作室等文化设施,吸引艺术家和文化爱好者前来参观和交流。

这种模式可以丰富城市文化生活,并提升城市软实力。

3.生态环保模式闲置铁路场站区域可以被用于生态环保项目。

可以建设城市公园、生态农场或者绿地等,提供城市居民休闲和娱乐的场所。

这种模式可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4.综合开发模式综合开发是将多种功能和服务结合起来利用闲置铁路场站区域的模式。

成都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实现轨道交通引领城市发展新格局,重塑城市经济地理,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现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成府函〔2017〕18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函〔2018〕19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用地统筹管理(一)按照成府函〔2017〕183号文和成办函〔2018〕192号文规定,我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共涉及714个站点、75个车辆基地。

其中,成办函〔2018〕192号文明确的105个轨道站点及75个车辆基地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其余轨道交通场站的综合开发由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统筹安排。

(二)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在出让前,须完成一体化城市设计及相应控规调整,一体化城市设计成果及相关技术要求需纳入拟上市宗地规划、建设条件。

(三)市政府统筹安排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由成都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轨开办)会同区(市)县政府和相关土地提供方,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做好土地供应前期准备工作。

在土地供应前,区(市)县政府和相关土地提供方应书面征求成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轨道办)意见,不得擅自组织出让。

二、实行多种供地方式针对我市轨道交通场站一体化城市设计及综合开发利用的不同要求,采取差别化的供地方式,满足不同用地需求。

(一)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经营性地上、地下空间,包括车辆基地本体工程、轨道交通站点本体工程以及涉及轨道交通场站的交通衔接设施、环境建设项目或便民服务设施等轨道交通的附属配套工程,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城际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策略初探

城际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策略初探

02
城际铁路沿线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土地利用结构与特点
农业用地占比较大
城际铁路沿线土地利用结构中,农业用地占比较高,主要以耕地和林地为主。
建设用地比重较低
相对于全国水平,城际铁路沿线建设用地比重较低,主要以农村居民点和道路交 通设施为主。
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土地利用效率低
城际铁路沿线部分地区土地利用效率较低,存在闲置土地和 低效利用土地的情况。
VS
经验教训总结
城际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需要政府、企 业和规划部门协同合作;注重地上地下空 间的综合利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实现 多元化功能布局;制定科学合理的交通接 驳方案,提高整体交通效率;注重生态环 保及可持续发展。
05
城际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策略的实施 保障
加强规划协同与政策引导
规划协同
沿线土地资源利用价值高
城际铁路沿线土地资源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可促进沿线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
需要制定合理的土地综合开发策略
为充分发挥城际铁路沿线土地资源的优势,需要制定合理的土地综合开发策略,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沿线地区的可 持续发展。
研究目的与方法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提出一套适合城际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的策略 ,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沿线地区的经 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与监管机制
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土地综合开发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级政府、部门 和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土地综合开发监管机制,强化对土地利用、生态环 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土地综合开发合法合 规、科学有序推进。
06
研究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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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铁总办〔2014〕2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为切实做好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含筹备组,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土地综合开发。涉及合资公司管理事项,依据产权关系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支持政策,以提高铁路土地资产营运效益和实现开发增值为目标,组织既有和新增土地资源有序流动、优化配置及利用开发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市场运作。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市场化运作。

(二)节约利用,集约开发。运用节地技术,提高开发强度,对土地及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开发,促进土地综合利用、复合利用、高效利用。 (三)规划引领,规范决策。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强化项目论证,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决策质量。

(四)组织有序,落实责任。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联动,有序组织土地综合开发,落实项目责任制。

(五)强化监管,防控风险。以效益评价为依据,风险控制为前提,提高土地资产运用效率效益,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监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范围: (一)铁路改线、场站迁移释放的土地; (二)市域、支线铁路土地; (三)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包括以穿越、跨越等形式占用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

(四)线路两侧、高架桥下土地; (五)改(扩)建铁路项目释放的既有与新增土地; (六)新建铁路项目新增土地; (七)其他既有、新增土地。 第六条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方式: (一)自主开发; (二)土地作价对外投资、合资合作; (三)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间转让铁路用地;

(四)铁路用地向路外转让; (五)铁路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租借; (六)铁路用地抵押、置换; (七)建设铁路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 铁路局、合资公司是权属土地的开发主体,享有土地增值收益;按照“谁开发、谁投资,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享有投资开发收益,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新建铁路项目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方案研究报告。

1、对接设计单位组织现场踏勘,明确土地综合开发需求。 2、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开发用地规划、规模、指标、供地等政策。

(二)编制开发规划、年度开发计划。 (三)组织编制项目方案,主要包括:市场分析、业态选择、投资规模、开发方式、资产处置、融资方案、商业模式、技术经济与风险分析,以及对合作方的尽职调查等。 (四)开展项目评估论证。 (五)负责项目开发与投后经营。 (六)组织项目后评价。 (七)开发规划和须报总公司审批事项以外的项目报总公司备案。

合资公司可自行组织土地综合开发,也可签订协议委托铁路局组织土地综合开发。总公司管理项目的合资公司自行组织土地综合开发的,开发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项目方案由合资公司报总公司备案或审批;委托铁路局开发的,由铁路局报总公司备案或审批。铁路局管理项目的合资公司,开发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项目方案由铁路局报总公司备案或审批。 第八条 总公司加强对所属企业、合资公司土地综合开发的服务、指导、监督、考核,负有指导、监管责任,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利用路地协调机制,为土地综合开发创造必要条件和政策环境。

(二)统筹安排或指导运用自有资金、债务性资金和铁路发展基金等资金。

(三)审批下列事项: 1、新建铁路项目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方案研究报告; 2、土地综合开发项目方案; 3、年度开发计划; 4、利用铁路用地组织经营性开发或建设保障性住房; 5、土地作价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开发; 6、涉及产权转移、用途变更的,包括但不限于:铁路用地向总公司以外转让、置换,政府收回铁路用地;

7、租借铁路用地3000平方米以上或租借期限5年以上; 8、利用铁路用地抵押。 (四)开发规划和审批事项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五)实行过程监管、分析评价与考核,纠正不当经营开发行为。

(六)总结经验,组织交流,推广典型。 (七)组织涉及路网性、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开发。 (八)对铁路局、合资公司的部分项目进行引导性投资。 第三章 开发流程 第一节 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 第九条 在新建铁路项目前期,应将项目财务平衡与综合开发需求作为项目选线和站场选址的重要因素,统筹研究土地综合开发。原则上以车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为重点,其用地总量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单个站场综合开发用地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最高不超过100公顷。 第十条 在新建铁路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同步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

(一)铁路局、合资公司应组织设计单位对新建铁路沿线经济发展、自然资源、市场环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进行现场调研,研究土地综合开发的效益目标、用地规模、功能定位及相关规划调整需求。 (二)铁路局、合资公司提出综合开发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条件,协调地方政府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 (三)铁路局、合资公司组织编制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经预审后与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上报总公司。

(四)总公司会同省、市有关部门审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步审查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将机会研究报告纳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报审或批复。 (五)总公司运用铁路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安排新建铁路项目与土地综合开发的相关事宜。商省、市地方政府明确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规模、规划条件以及有关配套政策,纳入相关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在新建铁路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同步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

(一)铁路局、合资公司应组织设计单位研究提出新建铁路项目沿线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规划设计以及与站场、线路工程统一联建条件。协调地方政府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与周边地区的空间组织、交通衔接、功能匹配等方面的融合,争取用地、财税等相关配套支持政策,与沿线市、县政府签订综合开发用地规模协议。 (二)铁路局、合资公司根据项目建议书建设资金筹措和项目财务平衡目标的需求,在机会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分析土地供应条件,开展经济效益论证,编制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经预审后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上报总公司。 (三)铁路局、合资公司应将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用地方案与建设用地预审同步上报。加强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新增用地指标。会同地方政府将土地综合开发用地位置、规模、需求和规划条件以及拟安排的供应分期等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四)总公司会同省、市有关部门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步审查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将方案研究报告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市政配套等内容,按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报审或批复。协调国家有关部门落实新增用地指标。 第十二条 总公司在审批新建铁路项目初步设计时,同步审批与新建铁路项目直接关联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

第十三条 铁路局、合资公司应根据批准的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和签订的用地规模协议,与地方政府共同确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及征地拆迁、土地整理费用标准,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开展一级开发,组织一二级联动开发。 第十四条 铁路局、合资公司应根据确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协调地方政府统筹新建铁路站场周边用地布局,做好市政配套规划,明确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编制项目方案,报总公司批复后,依法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铁路局、合资公司要结合企业长远发展目标和当前经营实际,科学选择开发模式,组织二级开发。

(一)自主开发。应根据新建铁路项目特点,结合自身开发能力和一二级联动开发条件,对有利于拓展企业经营领域,解决新建铁路运营初期经营困难且投资开发收益明显、资金来源有保障、行业关联度大、风险可控的项目,组织自主开发。 (二)合资合作开发。可通过招商引资,对收益可期但开发周期长、自有资金不足、专业能力受限的项目,组织合资合作开发。合资合作开发应组织资产评估,开展尽职调查,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合作对象。 第十六条 铁路局、合资公司应对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开工的新建铁路项目,补充编制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经总公司批复后,协商地方政府落实综合开发用地;已开通运营的合资铁路,应根据运营财务状况,积极协商地方政府,争取综合开发用地及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支持政策。

第二节 既有铁路土地综合开发 第十七条 铁路局、合资公司应加强土地资源分析,按照节约利用、集约开发的原则,通过分拆、整合、置换、收购周边土地、分层设立使用权等途径,开展综合开发机会研究。 (一)场站迁移、改线土地。在铁路场站迁移、改线工程项目前期阶段,将场站迁移、改线释放的铁路用地综合开发作为重要条件,与地方政府协商,同步研究既有用地和新增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 (二)既有车站、场、段、所改(扩)建工程项目。应结合改扩建工程,同步研究既有用地和新增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

(三)既有场站地上地下空间。应充分利用大中城市铁路场站占地面积大、可释放潜在土地资源充足的优势,研究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机会。 (四)线路两侧、高架桥下土地。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既有线路两侧、高架桥下空间,组织综合开发利用。 (五)支线、市域铁路。充分利用支线、市域铁路的区位优势,鼓励与地方政府及有关企业合作,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拓展经营领域,盘活铁路用地及相关资产。 (六)零散小、空置土地。加强与地方政府协商,因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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