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弱势群体的就业与税收政策
大学生“新失业群体”需要就业绿色通道

2%,而 人事部对 北京 等 2 个 省份和 2 4 广州 等 l个副省 级城市 进行 的统计 却 5 显示 ,2 0 年统计 地 区预计需 求高校 06
的分布 不平衡 。如果 政府 予 以足够 关 注, 采取 措施提升 他们 的就业 能力 , 这
一
群体就 能较快地 融入 社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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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业 以及其 他城镇企 业 。 ”按该 条规 定 ,
未 就业 的大学生 没有被 列入参加 失业
1 建 立 “ 失 业群 体 ” 项基 金 。 . 新 专 借 鉴 国 外 失 业 保 险 运 作 的 成 功 经 验 和
办职 业培训机 构盒 力投入 对 “ 失业 新 群 体 ” 的 再 教 育_ 作 ,积 极 开 展 就 业 [ 培 圳 。通 过 资 质 认 定 ,形 成 就 此 培 圳 刚 络 , 以 市 场 需 求 为 导向 ,确 定 培 训 科 目 ,组 织 实 施 针 对 性 强 、具 有 实 效 的 就 业 培 训 ・在 对 培 训 合 格 率 和就 业 率 进 行 综 合 考 核 和 评 估 达 标 后 ,由 政
时救 助 。但 笔者认 为 ,对大学 生 “ 新
失业 群体 ” 取这 种强调 事后 “ 济 ” 采 救 的保 障模 式并非 明智选 择 。 首 先 ,违 背 权 利 与 义 务 对 等 原
布 的数 据 显 示 ,2 0 年 全 国 高 校 毕 业 06 生 人 数 达 4 3 人 , 比上 一 年 增 加 了 l万
就 业 或 就 业 后 生 活 仍 有 困 பைடு நூலகம் 的 , 民政
会 矛盾逐渐 增多 、 日趋 复杂
相 对于 其他失 业人群 ,大学 生 “ 新失
大学生 “ 新失业群体” 失业问题凸显
新进城农民工权益建议

新进城农民工权益保障建议近几十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农民进城务工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大量进城农民工已经成为推动城乡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的重要因素,为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但是,由于各种因素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却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民工在职业选择、劳动待遇、社会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仍受到不公正待遇,合法权益还不能得到基本保障,农民工的生存现状及社会公平问题成为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农民工人数众多,成为生活在城市边缘的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大多集中在城市传统经济部门,主要集中在劳动强度大和密集型的企业,以及险、脏、累的行业和工种上。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个别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开除、辞退农民工;有的用人单位随意拖欠甚至克扣农民工工资,强迫加班加点超时劳动而不支付合理报酬;劳动环境恶劣,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却得不到企业的劳动医疗保障;用人单位不履行国家劳动合同制度,不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等。
虽然我国已有不少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一些城市管理部门对农民工却仍然存在着明显的政策性和观念性歧视,在对农民工的管理中存在所谓的“接纳贡献”与“限制参与”的双重管理取向。
另外,一些地区普遍存在限制农民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维护进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建议主要为以下六个方面:一、政府部门应转变观念,承担起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责任。
政府要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真正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目标和议事日程,建立包括农业、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公安、司法、信访、经济主管部门等在内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农民工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解决实际问题。
在行政执法与社会管理中,应当以开放和包容的胸襟,以民主、法制、人权的原则实现农民工地位的平等。
推动农民工的本地化、允许和鼓励一部分愿意向城市移民的农民工在城市定居下来,成为社会固定成员。
再就业税收优惠,让人们看得见

二是税收优惠政策的面扩大 了, 受益者将更多 政策规定
企业新增加的岗位 中, 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与其
签订一年以上合 同, 并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 实际招用人 按
数享受税收优 惠。这样可提高企 业吸纳失业人 员再就业 的积 极性 , 再就业的愈 多, 受益者就愈 多。
部环境 , 使之在 同一起点上开展竞争。
三是办理 的程序 更加简化 了,体现 了便 民。原 国税 发 [ 0 2 10号共 7条 , 止 了5条 。原国税发 [ 0 3]0 20 ]6 废 20 13号 共 3条 ,废止 了 2条。企业 申请减 免税 只要报送减免税 申请 表 、 认定证明》 《 及其附表 、 再就业优惠证等其相关资料 , 个体 持《 再就业优 惠证 》 减免税 申请及 相关 资料到县级 以上税务 、
受至 3年 期满 为 止 。
应尽职责。 对于此项 工作 , 省市各级领导都非常重视 , 求我 要 们 从讲政 治高度抓 好落实 , 让人 民群众 满意 , 让社 会各 界 满
意。
作 为政策法规部 门, 其主要职责就是执 法监督 , 确保 国家
税 收法律 、 法规 正确执行 。 在基层不打折扣 。 保总局 、 确 省局 、 市局为推进依法行政、 法治税作的各项决定 的落实, 到政 依 做
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再就业 税收优惠 , 让人们看得见
霸 长沙市地税局 李伟达
再就业税 收优 惠政 策体现 了党 中央 国务院对 弱势群体
的关心 、 关注和爱。 认真落实税收优 惠政策促进再就业 是湖
南省委 、 省政府为 民办好的八件实 事之 一 , 也是税 务部 门的
四是税 收优惠的时限延长 了, 有利于促进再就业。 这项优 惠政 策最初只定 3年 ,到 20 05年底 止 ,后补充通知规定在 20 0 5年 1 2月 3 1日前 办 理 的可 享足 三年 税 收优 惠 。财税 [ 05] 8 2 0 10号文件规 定的新的优惠政策 时限为 20 06年 1月 1日到 20 0 8年 1 3 2月 1日, 在此期间执行未到期的。 可继续享
2023年税务系统演讲比赛发言稿:用责任铸就奉献(精选3篇)

2023年税务系统演讲比赛发言稿:用责任铸就奉献(精选3篇)发言稿一:用责任铸就奉献,共创税收新时代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大家好!我很荣幸能站在这里,与各位分享我对于2023年税务系统的发展的思考和期许。
在过去的几年中,税务系统不断推进改革,致力于为社会创造更加公平和透明的税收环境。
而今天,我们站在了新的起点上,迎接着更加挑战的未来。
作为税务人员,我们肩负着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重任。
而责任就是我们的名片,也是我们奉献的源动力。
2023年,我相信税务人员将更加明确自己的责任,并且用责任去铸就我们的奉献。
首先,我们要用责任凝聚税收环境的公平和透明。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也是保障公共事业运转的基础。
作为税务人员,我们应该通过健全的税收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和监管,确保纳税人享有平等的税收待遇,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其次,我们要用责任推动经济发展和创新。
税务工作紧紧联系着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我们要以智慧税务为抓手,积极推动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征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我们要对新兴经济领域的税收政策进行持续调研和优化,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好的税收支持,助力经济增长。
最后,我们要用责任传递社会责任和公益文化。
税收是民生之本,纳税人的每一笔税款都将用于社会福利项目和公共服务。
税务人员应该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在做好税收工作的同时,关注贫困地区、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传递社会责任和公益文化的理念。
亲爱的朋友们,让我们用责任铸就奉献,在2023年的税务工作中,共同努力,携手前行。
让我们思考,税收的意义何在?它不仅仅是一种财政手段,更是国家治理和社会进步的手段。
用责任铸就奉献,我们定能共创税收新时代!谢谢大家!发言稿二:责任感,为税收保驾护航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大家好!我很荣幸能在这个场合发表关于税务系统的演讲。
在2023年,我希望能以“用责任铸就奉献”为题,与大家分享我对税务系统发展的思考。
就业促进法若干问题探讨

就业促进法若干问题探讨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国家有必要将促进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及时上升为法律。
正因为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XX年3月25日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感到责无旁贷。
通过仔细研读全文,对该草案认真分析、考量,笔者认为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
一、关于农民工人的问题(一)应当对农民工人社会地位准确定位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目前中国约有2亿农民工人。
这么庞大的一个社会阶层,如果在法律上缺乏对其社会地位定位,必然是立法者的疏忽。
当今中国社会,农民工人的数量已超过了传统上由城镇居民构成的产业工人,使中国产业工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绝大多数进城就业的农民工人与土地之间已没有劳动和收入上的关系。
他们长期在城市就业,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取得工资收入。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XX年的调查,农民工人已占企业员工总数的近60%。
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第一次明确认定“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人确认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大地壮大了工人阶级队伍,有助于增强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扩大了党的群众基础,提高了党对新生社会阶层的凝聚力。
所以,有必要通过立法提高农民工人的政治地位,消除对农民工人的社会偏见和歧视,促进社会产业转型,加快城市化进程。
因而,作为促进包括庞大的农民工人就业在内的一部法律,有必要准确界定农民工人社会地位的性质,并确立这一社会阶层的法律名称,从而消除带有歧视性质的“民工”称谓。
中国农民阶级自从建国后就一直处于不平等地位,在社会利益的分享中属于弱势群体,希望该部法律能使农民工人根据宪法的规定真正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为农民阶级向工人阶级的转化起到积极作用,从而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点点实现。
(二)促进农民工人就业应规定具体、可行的措施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愈来愈重视在农民工人就业中发挥作用,但由于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有效的具体措施,使得农民工人在就业中存在相当多的问题。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什么政策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什么政策国企下岗人员国家对这些弱势群体有什么新政策?下面随店铺一起来看一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什么政策吧!国企下岗职工的应享有的权利“下岗职工”是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特定概念,主要指由于企业经营原因造成职工在本企业无岗位,在社会上没有就业,而又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根据劳动法和中央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政策规定,下岗职工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作为普通劳动者享有的一般权利,即获得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权和对违法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的申诉权。
另一类是作为下岗而暂时困难的劳动者享有政府规定的特殊权利,包括下岗知情权、基本生活保障权和再就业权利。
1.下岗知情权。
是指拟被下岗的职工有权知道被下岗的原因和理由。
劳社部发(98)08号文规定,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说明原因、讲清政策,作出计划,认真组织。
强调职工下岗应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对不依照程序进行的,职工可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再就业指导中心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就业管理部门举报。
2.基本生活保障权。
指下岗职工在协议托管期间,基本生活应该得到保障。
这是党和政府从下岗职工生活实际出发而赋予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造成职工下岗有多方面因素,既有传统的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因素,也有多年来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因素。
且多数下岗职工曾为国有经济的发展作过贡献。
他们技能单一,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只有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他们才能适时调整心态,为重新择业做准备。
3.再就业权。
是下岗职工最核心的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劳动权利和义务的题中应有之义。
为保障下岗职工劳动权利的充分实现,党和政府实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在实践中,摸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规定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必须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新形势下残疾人就业所面临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新形势下残疾人就业所面临的问题与解决方案摘要:残疾人就业是随着经济社会和职业的发展应运而生,在现实生活中,残疾人就业有着非比寻常的困难,但是由于残疾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根据他们所面临的困难,就业指导和就业咨询,指根据社会就业需要,针对人们的个人特点以及社会与家庭环境等条件,引导他们较为恰当的确定就业定向。
选择劳动岗位或者转向新的职业领域的社会活动,是沟通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教育部门和社会的有效途径。
经过长期的调查和摸索,采取就业指导和就业咨询方面的解决方案是最为有效的。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面临的问题解决方案【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3)03-0330-01残疾人就业是随着经济社会和职业的发展应运而生,在现实生活中,残疾人就业有着非比寻常的困难,但是由于残疾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根据他们所面临的困难,就业指导和就业咨询,指根据社会就业需要,针对人们的个人特点以及社会与家庭环境等条件,引导他们较为恰当的确定就业定向。
选择劳动岗位或者转向新的职业领域的社会活动,是沟通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教育部门和社会的有效途径。
经过长期的调查和摸索,采取就业指导和就业咨询方面的解决方案是最为有效的。
1残疾人就业中面临的主要困难1.1残疾人就业总体水平低,整体质量不高。
有关数据表明,当前残疾人就业率只是非残疾人就业率的三分之一,目前,我国城镇有百万残疾人未实现就业,大批残疾人下岗,待业。
农村有近千万的残疾人未脱贫,残疾人就业稳定性较差。
残疾人的就业选择和工作类型受残疾程度的约束。
不同的残疾类型对残疾人工作能力有着不同的影像,比如视力残疾的人就不能从事那些对视力有要求的工作,语言听力残疾的人也不能从事教师,口语翻译;智力残疾不能从事脑力劳动和技术工作;肢体残疾不能从事强体力劳动,智力残疾不能从事领导,安排,接待等工作;不同残疾程度对残疾人的工作能力有重大的影像,是残疾人很难再更为广泛的领域展示自己的才干,制约了残疾人再就业上的灵活性和可选择性。
破产下岗工人新政策
破产下岗工人新政策近几年,破产带来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由此对下岗工人造成了可怕的冲击。
为了减轻下岗工人所受的经济负担并促进失业人口的就业问题,特别是给社会贫困群体和脱产者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政府已经制定了新的政策,用以改善下岗工人的处境。
自2011年以来,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缓解破产给下岗工人带来的负面影响。
首先,政府实施了社会保障调整计划,为下岗工人提供了从失业保险、住房补贴、医疗补贴以及其它社会救济等方面的支持,以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其次,政府采取了激励政策,为下岗工人提供了各种就业岗位,以及丰厚的社会福利。
例如,给予一定金额的起薪津贴、住房补贴、高等教育补助、职业培训经费,以及补助交通费用等强制性的社会保障政策。
此外,政府还实行了补充性就业政策,支持失业者来谋求新的就业,以及提供就业指导、培训和认证等服务。
此外,政府实行了培训政策,帮助下岗工人重新融入社会,重新找到适合的就业岗位。
为此,政府将在全国范围内开设大量的培训课程,提供就业培训服务,帮助下岗工人加强职业技能,从而满足短期就业需求。
最后,政府还鼓励企业创造就业岗位,支持下岗工人到就业政策示范企业就业,同时为下岗工人提供一定的贴息贷款,以支持他们创业。
总的来说,这种新型的破产下岗工人政策旨在帮助下岗工人重新安置,解决失业人口的就业问题,为社会弱势群体和脱产者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从而有助于改善社会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步伐。
未来政府还将完善破产下岗工人的政策,为下岗工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以进一步兼顾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通过上述政策,政府期望能够建立更积极的就业市场,为下岗工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希望在新一轮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新的政策能够有效地解决下岗工人就业问题,为改变社会经济结构、促进改革开放做出应有的贡献。
新形势下高职毕业生灵活就业现状及对策分析
新形势下高职毕业生灵活就业现状及对策分析新形势下高职毕业生灵活就业现状及对策分析【摘要】在高校毕业生日益增加,就业问题成为社会的难题的形势下,面对灵活就业存在的各种问题,社会、学校和毕业生三管齐下,为大学生灵活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就业。
【关键词】灵活就业,问题,对策我国普通高校自1999年开始扩招以来,在规模上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
高校毕业生数量持续攀升,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280万人,2021年达559万人,2021年达680万,直到今年2021年创历史新高达700万人左右,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多标志着进入群众化教育阶段,大学生定位由昔日的“天之骄子〞转向“普遍劳动者〞,大学生就业也已经成为近年来需要解决就业岗位的首要考虑因素。
在这种形势下,灵活就业作为当下重要的一种就业方式逐步为社会所接受与熟悉。
一、灵活就业的认识新形势下“灵活就业〞这个概念越来越被社会所接受,它代表了新的就业观和就业形式。
其主要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兼职就业、独立就业、承包就业、自营就业和家庭就业。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是指毕业生没有按照劳动力市场标准就业的方式获得职业,其特征是学生毕业后没有明确的签约接受单位,档案、户口放在学校或者人事代理部门,通过个体企业就业、阶段性就业、临时工、季节工等用工形式获得收入。
对于高职学生来说,他们的学历不及研究生、本科生,灵活就业作为一种主要的就业方式已被计入高职院校就业率的统计范围,如何帮助高职毕业生适应当前的就业形势,正确引导并保障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是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灵活就业存在的问题1.劳动关系非正规化。
采用灵活就业方式的用人单位大多规模较小、组织化程度低、用工不够标准,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容易引起劳务纠纷或随时被终止,让毕业生始终有后顾之忧。
很多毕业生本来就欠缺就业能力,又没有系统的职业生涯规划,最后的结果往往是频繁跳槽,长期处于“动乱期〞,对毕业生自身的开展十分不利,对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也会造成许多不便。
城乡统筹中有关税收建议
城乡统筹中有关税收建议作者:赵鹏飞蒋冬冬来源:《新农村》2010年第12期摘要:近年来,我国城乡的非均衡发展问题日益突出,本文将针对城乡统筹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有序、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城乡统筹;税收政策;税收优惠目前,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税收领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城乡税负的统一拉大了城乡贫富差距;教育税收优惠的一致性弱化了农村教育;医疗税收政策的不健全不利于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税外收费加重了农民和农村个体工商业户的负担;社会保障税收上的不足导致农村社保体系举步维艰;就业税收政策未惠及农民;住房税收政策不宜于农村居住条件改善等。
现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拓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和层面现阶段的“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应给农村提供比城市更为优惠的政策支持,否则,因起点不同而本已存在的城乡地区差距只会越拉越大。
国家应出台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用于村级公路、村道、农村电网改造、城乡电视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减免税收;对农村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学校、环境治理事业发展,在减免流转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减免财产行为税。
对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私人投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产品初加工,应定期减免,促进涉农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还应扩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受惠面,将西部旅游业税收优惠政策扩大至农家乐;将下岗失业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农村高污染区域、资源重开采区和农民,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二、用鼓励的税收优惠政策保障农民居住和受教育建立农村新型住房保障制度,比照廉租房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廉价房税收保障政策,单位或个人按政府廉价房标准提供给农民工的普通住房,凭相关手续,三年内可以享受房屋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减免税优惠;对农村住房困难户、高山搬迁户、采矿区及污染户建立农村新型住房保障制度,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出资,对单位出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确保农民住有所居;对于城乡统筹过程中新建立小区,出台旧宅基地集中置换新房税收优惠政策,凡收回农村旧宅基地归村集体使用的,置换一定面积新房,并对进行村庄整治、绿化美化的房地产联建开发项目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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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弱势群体的就业与税收政策 内容提要: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中国社会巨大的变化,平均每年8%的经济增长速度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但必须承认,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如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失业率上升等诸多问题,这已成为影响我国未来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障碍。失业人员的增加,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不可避免地导致贫困人口的激增及对社会公平的思考。更为令人担忧的是在城镇,由于失业,大部分人陷入绝对贫困,两极分化现象日益严重。种种迹象显示,中国正在逐步形成个新的阶层:城市新弱势群体。 一、城市新弱势群体的现状 与一般老、弱、病、残、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不同,城市新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职业技能差、文化水平低,虽然都在积极寻找工作,但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即使就业也基本属于临时就业或弹性就业,就业质量低下,享受不到各种保险和有关福利待遇的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与进城务工的农民是城市新弱势群体的主要组成者。在数量上,他们已经超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生活水平上他们处于社会的最低点。如表1、表2所示。 就业环境不利于城市新弱势群体就业。近两年,我国劳动力市场呈现明显供大于求的局面,就业弹性逐年下降。不但城市新弱势群体需要工作岗位,每年的大中专毕业生也面临就业难的局面。经济模式的转变是引起失业严重的主要原因。在经济模式走向集约化发展道路的情况下,GDP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只能拉动60万~70万个就业岗位。而过去在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下,GDP每增长一个百分点,拉动就业可以达到200多万人。加入WTO后我国企业面临着结构性冲击,受影响的行业、企业必将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结构性失业人员的增加不可避免,进一步加大了劳动力市场非均衡状态。 城市新弱势群体自身素质不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城市新弱势群体的显著特点是职业技能差、文化水平低,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下岗失业人员大专及以上的占到下岗失业人员总数的约7.9%,中专及高中的占到38.4%,初中及以下的占到53.7%;农民工情况更差,大专以上的只占到0.4%,中专及高中的占到11.3%,初中及以下的占到88.4%.这种情况使他们在就业方面往往面临着种种劳动力市场障碍,如受歧视、缺乏接受培训的机会、自身不能适应经济的迅猛变革,以及伴随贫困而来的各种不利因素,这些都阻碍了他们就业。 二、税收政策与城市新弱势群体就业关系 与一般性失业不同,城市新弱势群体失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解决该问题,不能单靠劳动力市场的自发调节,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起着二次分配的重要作用,很多政策与企业、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通过积极发挥其杠杆作用,并与其他政策手段相配合,可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城市新弱势群体就业。 现代失业理论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失业原因进行了解释:最低工资限制、工会集体谈判、效率工资理论、隐含契约理论等,在解决该问题上,认为可以通过降低税收负担,从而降低劳动力成本,刺激厂商增加就业。(注:PierreM.Picard和EricToulemonde(2003)指出,失业许多年以来一直是欧洲的主要问题。高劳动成本经常被认为对这种状况负有责任。因而许多政府被迫通过重塑税制结构或减税以降低劳动力成本。LutzAltenburg和MartinStraub(2002)也指出,在欧洲一个普通流行的观念是高税收负担是高失业的主要原因,降低税收负担将带来劳动力成本的下降,并刺激厂商增加劳动力需求。)而我国城市新弱势群体就业困难、失业严重很大程度上是体制转轨所必须付出的一种成本体现以及隐蔽性失业(注:隐蔽性失业是指劳动生产率等于或接近于零时的就业。西方发展经济学家认为,隐蔽性失业在发展中国家城市部门和农村部门都存在,但以农村部门最为普遍。结构学派和新古典派在这里存在着分歧,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区分劳动者的边际生产率和劳动时间的边际生产率。隐蔽性失业是否存在,主要取决于工作日长度是否能够改变。由此可见,如果工作日长度可以改变,以前需要N个工人所干工作,现在只需要M个工人M<N),只要这M个工人增加有效工作时间,这与我国企业情况很类似,所以应该认为我国以前企业中存在着大量的隐蔽性失业。)的释放。如胡鞍钢(2004)认为,在转轨中期(1992至今)国有集体企业等传统部门被摧毁的岗位远远大于新兴行业及私营个体经济所能创造的就业岗位,造成严重的工人下岗失业问题。尤其是1996年后,由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双因素驱动的格局变为非正规就业单因素驱动,正规就业出现负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甚至抵消了非正规就业所带来的增幅,导致总体就业增长能力下降,甚至变为负增长。熊志军(2004)认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长期实行的是低收入高就业政策,减少了社会就业的压力,但实际上是将显形失业隐性化,把社会失业人口转到了企业,造成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过多,劳动生产率低下,缺乏竞争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以及对外开放的深化,国有企业赖以生存的软预算约束(财政和信贷)不复存在,不进行减人增效国有企业就不能进入市场,就没有竞争力。同时,在改革以前,城市化是以严格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制度安排为基础的。市场化改革后,劳动力流动及劳动力供求的市场机制力量不断增大,阻挡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的隔离墙被打破,大批农民进入城市,加入城市工业化劳动力中。也就是说,在国有部门和乡村存在着大量的隐蔽性失业,而现在所要解决的正是这部分隐蔽性失业释放后所产生的社会、经济问题。 税收政策作为一个外生变量,要想解决城市新弱势群体就业问题,必须引起内生变量如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以及企业雇佣弱势群体的积极性等增长,才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另外,税收政策的实施必须和其他政策相配合,尤其是财政政策,如果财政连基本的公共服务都不能保证,怎么可能满足城市新弱势群体这一特定类型人员的基本需求呢。ErkkiKoskela和RonnieSchob(1999)提出了一项很有新意的解决失业的税改方案,从一定意义上讲,可以为我所用。他们认为,通过对污染产品征税所获得的额外收入可以被用于替代劳动税收,因而获得双重收益,一方面改进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减轻了失业。 按照我国现有已经出台的与城市新弱势群体就业相关的优惠政策分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10项:税收减免政策、小额贷款政策、社保补贴政策、就业援助政策、主辅分离政策、就业服务政策、财政投入政策、社会保障政策、企业裁员政策、社区平台政策。笔者根据政策效用发挥阶段不同,将其归纳为三类,即事前、事中、事后政策,事前主要针对企业的政策,包括税收减免政策、主辅分离政策、财政投入政策和企业裁员政策;事中主要针对个人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政策,包括税收减免政策、小额贷款政策、社保补贴政策、就业援助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社区平台政策;事后主要针对实现就业后后续稳固政策,包括税收减免政策和就业服务政策。可以看出,税收政策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均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政府解决城市新弱势群体就业的主要优惠措施之一。在国外,为解决就业问题,税收优惠政策也是重要手段。(注:李勇和林勇(2003)在介绍西方发达国家解决困难群体就业经验时指出,在美国和德国等国家,税收减免是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尤其是针对劳动密集型、吸纳劳动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如德国政府规定,小企业的最高免税额可达到32500马克。)所以,针对城市新弱势群体实施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是目前解决问题的关键措施之一。 三、促进城市新弱势群体就业税收政策的着眼点 为支持城市新弱势群体就业,我国政府积极采取各种应对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98年至2004年6年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累计达2800多万人,其中1890多万人从第二产业转到第三产业,(注:信长星《中国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的基本政策》,中国就业论坛2004.)实现了再就业。2004年第一季度,全国共有110万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但是,从这些政策中很难找到针对农民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再就业培训、优惠对象和范围等方面也存在一定不足,亟需改进。具体建议如下: (一)增大对教育培训的支持 由于城市新弱势群体自身的特殊性,如职业技能单一、文化教育水平低,尤其是下岗职工以前多在资本密集型行业里从业,(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1990年的一项统计,国有企业下岗的652万人中,年龄在35岁以上的占到了总数的64%,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占到了53.7%,男性占到了55.4%,在下岗前从事的行业统计发现,工匠和其他相关行业工人占20.8%,工厂和机器操作与组装工人占到了33%.)再就业过程往往是职业类型的转变,从资本密集型行业向劳动密集型行业转变,从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所以再就业过程一般要经过一定的岗前培训过程。很多地区实行就业训练中心计划,通过就业训练以达到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的目的。2002年全国就业训练中心经费来源总计为7.59亿元,其中通过财政补助经费1.86亿元,两者缺口相差5.72亿元,需要通过其他方式予以筹集。而且从地区分布情况看,东部地区经费远远大于下岗较为集中的中、西部地区,如广东2002年就业训练中心经费合计1.36亿元,财政补助6056万元,占经费来源的44.53%;辽宁仅407万元,财政补助70万元,占经费来源的17.12%. 在上述情况下,探索新的培训模式就显得尤为必要。如上海市政府实行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计划,形成“政府政策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培训瞄准需求”的体系。上海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用人单位定向委托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这类培训项目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确认后,纳入政府培训经费补贴范围;二是职业介绍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确定的培训项目,这类项目通过就业培训网络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后,确定中标培训机构,由其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其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予以不同的培训经费补贴。这种有针对性的办法,可以有效地将搜寻工作的城市新弱势群体和企业的空缺匹配起来,提高培训效果,节省经费开支。 从税收政策角度讲,为促进城市新弱势群体就业,通过给予像上述这种新型培训机构一定的税收支持,鼓励其发展,可以有效带动培训机构发展以及就业培训的社会化、专业化和企业化进程,从而提高新弱势群体的职业技能,这应作为税收政策的着眼点之一。 (二)加大对企业的支持 1.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经济实体。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经济实体可以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新的就业机会。通过重组改制,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潜力,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国有大企业内部的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国有企业的结构优化,有利于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更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解决下岗失业问题。但是,也应看到,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吸纳原企业的一些资本,但作为一个新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其成长过程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企业经营管理理念、产品适应性、市场占有率等问题,又因为这类企业的创办本身具有双重社会效用。所以,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是非常必要的。 2.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劳动密集型产业多为中小企业,这些年我国新增就业岗位的80%是由这类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已成为吸纳就业的主力军。小企业吸纳就业数量巨大的原因在于,小企业单位投资容纳的劳动力(就业容量)和单位产值使用劳动力(就业弹性)都明显高于大型企业。按同样的投资额计算,创办工业小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为工业大企业的5倍多;以同样产值计算,小型工业企业使用的劳动力为大型工业企业的19倍多。而且,创办小企业相对大企业对经济资源的要求更少,对环境的适应性更强,因此,创办速度快,小企业数量众多,整体上提供社会的就业机会多。(注:莫荣《发展小企业促进就业》,中国就业论坛2004.)但是,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众多问题,如发展环境不宽松、技术支持体系不健全、融资难、成本高、企业内在发展动力机制不足、管理体制不顺等。所以,从政策上给予支持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