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失业保险

合集下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保障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及我省党政机关评审、会议、差旅等经费支出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2021年6月22日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工作,明确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的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所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所需经费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是指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所必要的经费支出。

主要包括工伤职工因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所发生的诊疗费用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经费。

第四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所需诊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无忧保—2017年湖北省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标准领取

无忧保—2017年湖北省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标准领取

轻松年赚百万/无忧保诚招代理无忧保—2017年湖北省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标准领取为宣传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扩大失业保险社会影响,8月11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光谷综合体项目部现场举行了湖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首发仪式。

该公司郭志鹏等十名职工成为湖北省第一批获得技能提升补贴的企业职工。

目前,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办法》,明确了企业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申领条件、审核程序、补贴标准、资金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近年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不断完善稳岗补贴政策和连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手段,稳定就业岗位,降低企业负担。

全省近三年来发放稳岗补贴共计32.96亿元,惠及用人单位家17612家(次),稳定就业岗位598.94万人(次)。

2015年,全省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当年减征失业保险费9.8亿元以上。

2016年5月1日,全省失业保险费率又由2%降至1%,当年减轻用人单位负担10.92亿元以上,增加职工个人收入4.68亿元以上。

以后全省每年可减轻用人单位负担15.05亿元以上,增加职工个人收入6.45亿元以上。

此次出台的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办法,对湖北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技能强省战略工程和实施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要转型升级实现新突破,供给侧机构性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实施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利于提高我省产业工人技能水平,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省产业向中高端迈进。

(二)开展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是实施技能强省战略的重要举措。

今年3月,省政府与国家人社部签署了《共同推进湖北技能强省战略工程备忘录》,大力推进技能强省建设。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鄂财社发〔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2月29日附件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鄂人社办函〔2017〕176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17〕17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9号),决定从2018年至2020年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

为切实做好我省“护航行动”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标原则(一)行动目标。

通过“护航行动”,实现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两个全覆盖”,即实现符合条件的地方全覆盖和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全覆盖,为企业脱困发展、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护航。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全面落实和适度拓展并重原则。

指导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较强的地方全面、规范实施,同时运用省级调剂金支持基金支撑能力不足的地方适度推行稳岗补贴政策,力争让更多企业受益,提高援企稳岗整体效能。

二是坚持兜牢民生底线与助力企业发展并重原则。

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突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暂时出现经营困难企业的政策支持,切实援助企业摆脱困境。

三是坚持加强管理和优化服务并重原则。

既要加强基金监管,防范道德风险,又要以人为本,不断改进服务。

二、工作措施(一)全面实施政策。

充分利用稳岗补贴实名制信息系统、失业保险统计月报、基金预决算数据等信息,全面、准确掌握本地稳岗补贴政策实施情况。

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特别是小微企业,均要做到“不少一家、不少一分”地拨付稳岗补贴,切实提高享受补贴企业占参保企业比重和发放补贴额占上年失业保险费征缴额比重。

对稳岗补贴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要通报批评并加强督办。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就业公共服务下沉基层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就业公共服务下沉基层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就业公共服务下沉基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9.24•【字号】鄂人社函〔2024〕115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就业公共服务下沉基层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函〔2024〕115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关于推动就业公共服务下沉基层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2024年9月24日关于推动就业公共服务下沉基层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中发〔2024〕18号),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3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鄂办发〔2024〕18号),力争用2年时间,构建以全量就业信息资源库为基础,以基层为重点,覆盖全民的就业供需对接平台和15分钟便民就业服务圈,助力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基层服务网点覆盖全域(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就业公共服务网点。

将基层就业公共服务融入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范畴,纳入基层民生保障服务事项。

积极推动基层就业公共服务列入乡镇(街道)、村(社区)级组织主责事项清单。

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设立就业公共服务窗口,推进就业服务下沉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

(二)因地制宜建设零工驿站。

坚持“零工聚集在哪里、驿站建设到哪里、服务保障到哪里”思路建设零工驿站,聚焦人员集中居住区、人流密集区、产业集聚区、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等区域,合理规划布局数量适宜、规模适度的零工驿站。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1.12•【字号】鄂人社发[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60号)各市、州、神农架林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内部职工转岗培训安置,稳定就业,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内部职工转岗培训安置,稳定就业,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可开展职工转岗培训安置:(一)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二)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三)因职工本人年龄和身体不适应原岗位的;(四)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当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转岗培训安置是指用人单位对所属职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后,重新安置到内部其他岗位工作且发放工资在3个月以上。

职工转岗安置后,用人单位须与其及时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

第四条统筹地区对用人单位实行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6个月以上的支付能力;(二)完成省或市(州)下达的上年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三)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

湖北省实施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

湖北省实施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57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引导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2】66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实施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湖北省实施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引导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2】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稳定就业岗位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培训、转岗、待岗等方式妥善安置内部富余职工,保持就业岗位的基本稳定。

第三条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定就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一年以上的支付能力;(二)完成省或市(州)下达的上年度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三)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

第四条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二)上年度没有人员失业(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产生的失业人员除外);有关补贴资金使用规范。

第五条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产生失业人员包括以下情形:(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违法违纪被开除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同一用人单位每年可申请一次稳岗补贴。

大型企事业单位所属二级单位可分别申请稳岗补贴,但应由其主管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七条稳岗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失业保险缴费额的40%拨付。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鄂劳社发[2009]1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9.03.11【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劳社发[2009]19号)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就业和失业登记是《就业促进法》赋予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职责和义务,是加强就业管理、完善就业服务、发挥市场机制、落实就业政策的重要基础。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精密操作,加强动态管理,开展跟踪服务。

省厅将统一开发就业和失业登记软件,各地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确保就业和失业登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效性,确保就业政策落实到位。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就业和失业管理,促进就业政策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统一使用《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登记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核发,全省通用。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登记证》的核发、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残疾人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本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60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内部职工转岗培训安置,稳定就业,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内部职工转岗培训安置,稳定就业,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可开展职工转岗培训安置:(一)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二)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三)因职工本人年龄和身体不适应原岗位的;(四)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当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转岗培训安置是指用人单位对所属职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后,重新安置到内部其他岗位工作且发放工资在3个月以上。

职工转岗安置后,用人单位须与其及时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

第四条统筹地区对用人单位实行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6个月以上的支付能力;(二)完成省或市(州)下达的上年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三)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请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二)申请年度前两年没有人员失业(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违纪被开除的人员除外);(三)转岗培训安置真实有效。

第六条同一用人单位每两年可申请一次转岗培训安置补贴。

2024湖北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流程

2024湖北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2024年湖北省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流程详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保障体系的完善,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失业人员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支持和再就业服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人社发[2017]3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7.27
【实施日期】2017.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
技能提升补贴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7〕34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提升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7年7月27日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办法
第一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为提升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以下简称技能提升补贴)是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并足额缴费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给予的资金补贴。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第四条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
(一)对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000元
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对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对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