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制度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四章

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 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亲自办理, 而无期限拖延退工手续 一般应由劳动者亲自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但法律并没有禁止委托他人代为移交工作, 劳动者只要移交完工作,剩下的退工手续 就是用人单位依法办理。劳动者办理工作 移交时应注意把与用人单位办理移交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 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项的 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概述
单位单方解除分为: 1、过失性解除:劳动者有过失 2、非过失性解除: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3、经济性裁员:劳动力过剩 劳动者单方解除分为: 1、预告性解除 2、即时解除: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概述
约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 的原则下,经过协商,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 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应当支 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的不用。
案例:我要清洁退工单
单上标注。公司的蛮不讲理让仲裁员感到 为难,终究案子已调节结案,他也没有办 法,所以建议刘小姐向法院申请执行。 刘小姐来到法院,法院拒绝受理,立案法 官的理由是法院只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调解书已写明办理退工手续,而公司已经 办理,所以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再说 调解书未载明公司需出具清洁、未加标注 的退工单,所以执行无法受理。 法院的答复让刘小姐几乎绝望,这是刘小 姐又向律师咨询,律师建议重新提起仲裁, 明确请求撤销退工单和劳动手册上的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会议纪要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会议纪要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会议主题: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会议时间:20XX年XX月XX日会议地点:XXX公司会议室会议主持人:XXX参会人员:XXX(HR部门负责人)、XXX(法务部门负责人)、XXX(劳动合同相关员工)会议内容:一、会议目的本次会议旨在讨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风险,确保合规性和公平性。
二、现状分析1. 公司目前面临部分员工绩效不佳、违反公司规定或行为不当等情况,需要考虑解除其劳动合同;2. 部分员工在合同期间出现了频繁迟到早退、工作态度消极、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3. 目前已与部分员工进行了沟通谈话,但效果不佳,需要进一步决策解除其劳动合同。
三、解决方案讨论1. 合法合规:法务部门负责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确保公司行为符合法律法规,避免可能的纠纷和诉讼;2. 证据充分:HR部门需要提供详细的员工绩效评估、违规记录、沟通谈话记录等证据,确保解除劳动合同是建立在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之上;3. 社会责任: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需尽可能考虑员工的生活和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辅导和支持;4. 决策机制:公司需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策要由多方参与、审慎决策。
四、下一步工作1. 完善相关流程和制度,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责任分工;2. 加强对员工绩效评估、行为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3. 提高公司员工福利,提升员工参与感和归属感,减少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求;4. 尽快执行已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会议总结:本次会议就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充分讨论,各部门明确了自己的职责和工作重点,对未来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计划和措施。
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也会在员工管理和激励方面进行深入调研和探讨,力求减少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求,提升企业和员工的双赢局面。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审理要点——刘小根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审理要点提纲一、解除种类及涉及法律法规(一)协商一致解除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36条、46条;2、劳动者提出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36条。
(二)劳动者解除1、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2、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三)用人单位解除1、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9条、43条;2、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40条、43条42条、46条;3、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41条、46条。
二、因解除而涉及的权利(一)经济补偿金: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6条;2、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6条、38条;3、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46条。
(二)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替代工资:《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三)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7、48、87条。
(四)医疗补助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4条。
三、审理步骤及构成要件(一)确定是否解除及解除日期;(二)确定解除的提出方及解除的种类;(三)解除所依据的制度依据及是否与法律规定匹配;(四)解除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及是否与制度依据匹配;(五)有无遵循法定的解除程序;(六)确认解除是否合法及劳动者离职前月平均工资。
四、证明责任的分配(一)用人单位是否作出解除行为。
按谁主张谁举证确立,即由劳动者举证。
《调解仲裁法》第6条;(二)对解除行为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由用人单位举证。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33号)第六条;(三)解除方及解除形式。
能确认双方合同已经解除的,由用人单位证明解除方及解除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办案规则》第18条;(四)其他事实。
根据公平及证据离谁最近原则确立。
《办案规则》第17条、《调解仲裁法》第6条。
东财20秋《劳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单元作业二_77803【标准答案】

(单选题)1: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而集体合同的主体则是()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方面的团体。
A: 劳动者团体B: 劳动者个人C: 用工单位D: 用工单位方面的团体正确答案: A(单选题)2: 关于劳务合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劳务合同的主体没有限制B: 双方解除劳务合同时可自由协商C: 双方可自由约定争议解决方法D: 劳务合同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正确答案: D(单选题)3: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处于平等的缔约地位,体现了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原则。
A: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B: 相互尊重,平等协商C: 诚实守信,公平合作D: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正确答案: B(单选题)4: 地方集体合同在()发生法律效力。
A: 该地方特定的区域内B: 特定行业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C: 从事特定职业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D: 全国范围内正确答案: A(单选题)5: 社会监督是指()A: 劳动行政部门相关行政部门意外的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B: 劳动行政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意外的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C: 劳动行政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D: 劳动行政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正确答案: D(单选题)6: 劳动者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三十日五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对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供大家参考学习。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12018年6月28日,孙丙庆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孙丙庆与射阳县酿化厂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孙丙庆案裁定书》”)裁定“一、二审判决认定射阳县酿化厂于2015年6月11日合法解除了与孙丙庆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驳回孙丙庆的再审申请。
”孙丙庆申请再审时曾称:1.根据射阳县酿化厂公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的决定》,孙丙庆并不满足处罚条件,射阳县酿化厂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射阳县酿化厂解除与孙丙庆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必要程序。
作为本案当事人的孙丙庆掷地有声地提出了前述两个论点,那么射阳县酿化厂单方解除与孙丙庆的劳动合同究竟有无道理,法院裁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又应当如何理解呢?一概述本文依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可比案例,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通知工会”三方面,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剖析,理清了常见的争议焦点和关注重点,为当事人提供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途径。
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含义剖析如下图所示:二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首先,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权
(一)过错性解除合同 39条
《劳动合同法》39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 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案例:2007年山西黑砖窑事件
•2007年6月5日,大河论坛出现题为《罪恶的“黑人”之路!孩子 被卖山西黑砖窑400位父亲泣血呼救》的帖子,帖子上说:“我们 是那些不幸被骗到山西黑窑场做苦工的孩子们的父亲,我们的 孩子因为年龄小、涉世未深,只身在郑州火车站、汽车站、立 交桥下、马路边等地方被人贩子或诱骗或强行拉上车,以500元 的价格被卖到山西黑窑场做苦工。自孩子失踪以来,我们放弃 了一切,背井离乡,走遍大江南北寻找孩子下落。在历经艰难 的寻找之后,我们终于得到确切消息,孩子是被人贩子卖到山 西黑窑场做包身工了。我们不顾自身安危,多次潜入当地,甚 至扮成打工者进行卧底,终于了解到山西省临汾市、永济市是 窑场比较集中的地方。” •砖厂生产期间,为防止民工逃跑,先后雇佣人负责看守民工, 并授意看守人员:如发现民工不干活不积极或逃跑的,可使用暴 力进行殴打。民工每天干活时间长达14至16个小时,晚上则都 被囚在一个大工棚内,若要出去上厕所,则有专人跟随看守, 回棚后将门继续上。
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预先 通知,但必须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通知书面告知劳动者。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本人、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邮寄 挂号回执、公告(张贴或媒介)送达30日。
什么情况下医院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结 合 本 案 ,用 人 单 位 是 以 “ 重 失 损 害 ” 认 定标 准 也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 于 严 的 至 职 ,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 由 解 除 用 人 单 位 认 定 的 标 准 是 否 合 法 合 理 ,往 对 为 与 孙 某 之 间 的 劳 动 合 同的 。 其 中严 重 失 往 要 在 劳 动 争 议 发 生 后 , 由 劳 动 争 议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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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人才
法 与 卫 生
劳 、 院 作 为 用 人 单 位 ,作 出 与 孙 某 解 除 劳 动 在 上 述 六 种 情 形 下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单 方 标 准 ,《 动 法 》 劳 动 合 同法 》均 没 有 合同的处理决 定并无不 妥。 由此 , 某 要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并 且 无 需 支 付 劳 动 者 经 济 孙 求 撤 销 人 民 医 院 作 出 的 解 除 劳 动 合 同的 补 偿 金 。 决 定 不 能 得 到 支 持 。 判 决:驳 回 原 告 孙 遂 某的诉讼请 求。 明确 的规 定 , 实 践 中 , 在 由于 用 人 单 位 性 质 、 模 的 不 同 , “ 重 失 职 ” “ 大 规 对 严 、重
主管 医 生 , 者 住 院 期 间 , 医院 发 生 医 单 位 的规 章 制 度 。 患 与 同时 , 因为 孙 某 在 吴 某 疗 纠 纷 并 起 诉 至 法 院 , 由 于 孙 某 没 有按 诊 疗 过 程 中 未 按 时 书 写病 历的 失 职 行 为 , 时 完 成 病 历 书 写 ,造 成 医 患 双 方 封 存 吴 造 成 人 民医 院 在 医 疗 纠 纷 案 件 审 理 中 败
某 医 疗 侵 权 纠 纷 赔 偿 一 案 的 民 事判 决 书 , 成 人 民 医 院 在 医 疗 纠 纷 诉 讼 中 无 法 提 供
武汉市劳动合同条例
武汉市劳动合同条例武汉市劳动合同条例随着我国经济进入了增速下降、结构调整和动力转换的新常态,与之相同步的,劳动工资也进入了新常态。
下面是武汉市劳动合同条例,欢迎参考!武汉市劳动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解读第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条文解读】本条总结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有情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包括:第一,在当事人双方均无单方解除权的情况下,经合意而解除合同;第二,无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征得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同意后,合意解除合同。
协议解除的具体方式与程序并无强行性规定,可以遵循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协议解除的动议,双方当事人皆可首先提出,并进而与对方协商以形成解除合意。
但是,考虑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而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为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协议解除的动议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首先提出动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完整版
我国劳动合同法完整版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那些
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那些?“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单位和劳动者签定了劳动合同后,那在那些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呢?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本文结合劳动法和劳动部的有关规章作一些探讨。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规定,劳动者在怀孕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但该规定是针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作的限制,法律并未禁止怀孕的劳动者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在当时是认可并接受公司的解除行为的。
虽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系酒店先行提出,但所谓的协商,总会经历一方先提出,另一方继而表示同意的过程,故即使是酒店先有解除的意思,但陈某以其实际行为接受了单位的决定,在是否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上,双方可视为已协商一致,现陈某以酒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有的餐饮业单位好像永远在招聘,永远在试用劳动者,招聘的人员竟有90%以上,甚至是100%都不合格。
这是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义贤律师提醒】:现实中,很多人都以为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一个误区。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
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
以下是劳动法的规定:1、合同终止的解除:《劳动法》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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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制度 论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制度 论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制度 内容摘要:劳动合同的单方即时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当事人通知对方的当时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方式。劳动合同的这种解除方式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义特别重大,关系到劳动者的就业权和生存权,关系 论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制度 论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制度 内容摘要:劳动合同的单方即时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当事人通知对方的当时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方式。劳动合同的这种解除方式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义特别重大,关系到劳动者的就业权和生存权,关系到用人单位的事业的发展,因此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特别关注,用了大量的篇幅来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和过错性条件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很不完善。国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相关制度为我们了以资参考的借鉴。 关键词:劳动合同,即时解除,利益平衡、劳动者权益保护 一、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的法律概念 根据解除权行使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单方即时解除是指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当时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方式。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签订之后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的拘束力,并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给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在劳动者了劳动之后,须按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而劳动者则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用人单位按质按量劳动。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内容和劳动期限都应得到双方当事人的遵守。因此,成立并生效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法作为劳动关系的协调之法,其作用在于平衡劳动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劳动关系的变化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义特别重大,关系到劳动者的就业权和生存权,关系到用人单位的事业的发展,因此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特别关注,用了大量的篇幅来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劳动法要求劳动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在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若违反须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经济势力、信息等方面都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特别在现实的劳动力资源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劳动签约过程中更处于不利的地位。法律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严重违约的情况可以单方行使劳动合同的即时解除权,以弥补自身条件的不足,增强就业能力,防止用人单位对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侵犯。为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劳动者欺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损害用人单位利益以及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劳动法同样赋予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的即时解除权。立法这样的规定,其目的不外乎两个:维护劳动就业自由和惩罚劳动违约行为。 由此可见,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即时解除权的结果。在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通知后,一方即可解除同另一方的劳动关系。 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除了具有法律行为的特征之外,它还有其自身的一些法律特征: (1)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一种,它与合同的协商解除具有明显的区别。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或者约定解除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并表现于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时间等方面所达成的共识,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在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达成一致,它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则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无需对方同意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在劳动合同的单方即时解除中,只要法律规定的条件出现,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进行了通知就可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效果。 (2)它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开始或者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而是法律规定的。在劳动合同签订的当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无法预料条件的发生。法律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在立法中严格规定了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只要法律规定的条件出现,并经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单方通知,就可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效果。可见,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3)它是一种处分行为。这里的处分行为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其自由意思,对自己权利和义务进行处理的行为,而非指物权法上与负担行为相对应的处分行为。劳动合同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约束力。劳动法中规定了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当法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并不表示劳动合同就会自然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还需要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即通知行为。在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通知或不通知,是解除劳动合同还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法律将其交付给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让其根据自身的条件和情况来进行处分。这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和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 (4)它是一种具溯及力的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的特殊属性和劳动力的特性,劳动力一经付出就不能返还。依合同法原理,合同解除,当事人双方有恢复原状的义务。该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特殊义务,在合同解除之后以恢复给付之原状为目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法律溯及力则指劳动合同解除之后,由于劳动力支出的不能返还,在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可见,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不同于民事合同的解除,也有别于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 二、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的法律规制 (一)试用期间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概念和功能 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试用期届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可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的期限,由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不得长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的期限。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规定试用期,这是很多国家的做法。 试用期对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重要的意义。对劳动者而言,在试用期内可以了解用人单位介绍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在经过亲身考察以后,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以通过试用期来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劳动用工的条件并决定是否录用劳动者。 (共计5页) 1 2 3 4 5 论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制度 论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制度 内容摘要:劳动合同的单方即时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当事人通知对方的当时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方式。劳动合同的这种解除方式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义特别重大,关系到劳动者的就业权和生存权,关系 在试用期间内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以劳动合同解除权,可以有效防范劳动合同欺诈,也可以有效保护劳动者劳动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 2.试用期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制 关于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单方即时解除,各国劳动法都做有规定的通例。下面就国外关于试用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作一个比较: 法国《劳动法典》第122条规定了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当事人都有权在任何的时候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有明确的相反的规定。雇主提出解除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无须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有实际和严重的理由。 1988年颂布的《俄罗斯劳动法典》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在试用结果不合格的情况下,企业、机关、团体的行政管理部门不需与相应的工会机构协商既可以解雇该职工,并不支付解雇金。 日本《劳动标准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的工人的解雇无需提前通知,即是在试用期内雇主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土耳其《劳工法》第12条规定,长期的雇佣的契约订立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可以不负给付赔偿费或不预先通知就解除该契约,但是受雇人有权为其曾经工作的日数要求抵偿。 1967年颁布的卢旺达《劳工法》第46条规定,除非有特别的规定,否则试雇佣合同不须预先通知便可废除,任何一方也不能要求补贴。 匈牙利1967条通过的《劳动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可以在书面上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为30天。双方在合同确定的试行期可以长些或短一些,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禁止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都可以使劳动关系立即失效。 1994年通过的越南《劳动法典》第32条规定,雇主和工人可以议定工作的试用期、试用期的长度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试用期内,如果进行的工作不符合议定的要求,双方都有权取消试用协议,无须预先通知和付给补偿。如果进行的工作符合议定的要求的,雇主必须接受工人从事预先议定的正式工作。 从上述各国立法的情况来看,其中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各国立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即时解除权进行了平等地授权。各国劳动法都认为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考察对方的期限,由于劳动关系还出于未确定的状态,因此,在试用期期限内,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一般不能请求经济补偿,但可以就付出的劳动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二)过错性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过错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及功能 所谓过错性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或者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