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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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合同法电子版下载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6部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97部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4部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03部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421部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830部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16部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二)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二)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二)(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合同终止指的是______• A.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 B.合同的解除• C.合同的清偿• D.合同的撤销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合同清偿、合同撤销都不是同一概念。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______• A.无效• B.继续有效• C.效力待定• D.由当事人协商决定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解析]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以库存产品替代金钱为给付,属于______• A.单纯清偿• B.普通清偿• C.新债清偿• D.代物清偿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代物清偿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其他给付替代原定给付而为的清偿。

以库存产品替代金钱为给付,属于代物清偿。

4.当事人在清偿时就债之关系的存在、效力表示异议的,为______• A.附保留清偿• B.代物清偿• C.新债清偿• D.单纯清偿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解析] 当事人在清偿时就债之关系的存在、效力表示异议的,为附保留清偿。

当债务人对债之存在或有效表示怀疑,又恐不为清偿将承担责任时,债务人可以以债务之存在为条件而清偿,或者一边为清偿一边否认债务之存在。

此种清偿属于附保留清偿。

5.下列类型的清偿中,可以证明清偿人在清偿时未承认债之关系的存在的是______• A.新债清偿• B.代物清偿• C.附保留清偿• D.单纯清偿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在否认清偿为法律行为的情况下,“附保留清偿”仍有积极意义,因为该行为可以证明清偿人在清偿时未承认债之关系的存在。

经济法-第七章--合同法-PPT课件

经济法-第七章--合同法-PPT课件
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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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STAT
• 南京甲某于3月1日向哈尔滨的乙某发出一份要 约信函,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 日该信函到达乙处。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 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依特快专递惯例,3月9 日该信函应能到达甲处。由于特快专递公司的 一职员疏忽,3月15日,甲才收到该邮件。甲 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复。
• 甲、乙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 假设乙于3月9日早晨以传真电告甲,原承诺无 效。则甲、乙间的合同能否成立?
29
STAT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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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形式
STAT
•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 式和其他形式。
•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 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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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的方式
STAT
•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 作出承诺的除外。
• (1)到达承诺,又称届期承诺。
• 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要约人也是在 此期限内收到了该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 受要约人如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 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 约。
• 新要约提出后,原要约人变成了接受新要约的 人,而原承诺人成为新的要约入。只有原要约 人同意新的要约,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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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
(2)承诺必须由接受要约的人或其合法代表或 合法代理人向要约人表示。
由第三人所表示的承诺,仍不能成立合同。 但对不特定人所表示的要约,如寻人的悬赏广告
,则任何人都可以承诺,不过只限于完成要约 的要求,并最先通知广告人的行为人。

《合同法》课程笔记

《合同法》课程笔记

《合同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1 合同的概念一、定义: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意思表示一致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1. 合同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愿。

3. 合同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与契约的区别:1. 契约是合同的一种古老称谓,通常指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协议。

2. 合同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包括所有类型的民事协议。

3. 契约强调双方的对等性和合意,而合同强调法律效果。

1.2 合同的分类一、根据合同当事人的人数,可分为:1. 双方合同:仅涉及两方当事人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2. 多方合同:涉及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合同,如合伙合同。

二、根据合同的内容,可分为:1. 物权合同:涉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的合同,如所有权转让合同。

2. 债权合同: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如借款合同。

3. 联合合同:涉及多方合作关系的合同,如联营合同。

三、根据合同的形式,可分为:1. 口头合同:通过口头协商达成的合同,简便但证据难以固定。

2. 书面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证据固定性强,便于纠纷解决。

3. 非书面合同:除口头和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如行为表示合同。

四、根据合同的成立方式,可分为:1. 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仅承担义务,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2.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互享权利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1.3 合同的关系一、合同当事人:1. 债权人:享有合同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

2. 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人。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 债权人的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债务人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等。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例一]甲、乙为朋友,甲借乙人民币1万元,约定年息500元。

问:甲乙的借款合同是:A.有偿合同B.无偿合同C.单务合同D.双务合同[例二]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

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无名合同B.属于实践合同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例三]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性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射幸合同B.格式合同C.双务合同D.诺成合同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订立的程序[案例一]2月21日甲厂向乙厂发一报价单,称:甲产愿向乙提供10万吨石灰石,每吨价格20元,价格中含运费,在合同成立后两个月内运送。

3月1日乙向甲发一购买石灰石的订单:乙要求甲从3月11日始提供石灰石,每天提供1000吨。

按该规定,10万吨应在6月运完。

但因各种原因,直到10月才全部交完货。

为此,乙以甲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乙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甲建筑公司向A、B、C三钢材公司发通知:“我公司需某某型号的钢材1000吨。

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甲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甲公司需要的钢材,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甲公司。

甲公司收到三公司复函后,认为C 公司价格合理,且老厂质量信得过,故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向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

C公司随即复函甲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甲公司。

A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先行载运200吨钢材送往甲公司。

在甲公司收到C公司复函的第二天,A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甲公司,并要求甲公司收货并付款。

甲公司当即函电C公司,请其仅运800吨钢材。

C公司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发运。

甲公司收到C公司复电后,就对A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100吨其余不收。

A公司对此不服,认为甲公司还应收取另外的100吨钢材。

合同法第七章

合同法第七章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 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合同法
王利明 房绍坤 王轶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 止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八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 第二节 清偿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第四节 抵销 第五节 提存 第六节 债务免除和混同
案例分析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 ,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 ,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 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 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 人。
(三)债务免除的效力
免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二、混同
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 系消灭的事实。
例如:甲乙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 尚未届至债务履行期时,甲公司吸纳合 并了乙公司。则债权债务混同。
生活中的辛苦阻挠不了我对生活的热 爱。20. 11.1320 .11.13Friday , November 13, 2020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甲商场与生产月饼的乙公司签订了月饼 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中秋节之 前应当向甲商场交付100箱月饼,甲商场 货到付款。由于市场对月饼的销售量极 大,乙公司生产的月饼一直供不应求, 所以未对甲商场供货。中秋节过后2天, 乙公司向甲商场运送了100箱月饼并要求 付款。
想一想:场可以解除合同吗?
张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每年租金2万元,李 某租赁房屋后开了一家商店,张某经常在李某 处赊账,一年后,李某欠张某租金2万,张某 欠李某货款1万元。
1.张某能否向李某主张抵消货款? 2.张某见李某资金周转不灵,便告诉李某:

033第七章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033第七章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债的消灭)第一节债的消灭的概念和原因债的消灭的概念: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也称债的终止。

债的消灭的原因,55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①债务已经履行(清偿);②债务相互抵销(抵销);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④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⑥法律规定(死亡)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一、清偿清偿指依据债务的内容履行债务给付的行为。

这一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1、债的清偿抵充顺序:560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2、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二、抵销(一)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广义的抵销包括法定抵销与协议抵销两种,狭义的抵销则仅指法定抵销而言。

法定抵销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二人互负同种类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抵销。

其中,用作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

第七章 合同法

第七章 合同法

(三)承诺的撤回
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以阻止承诺发生法
律效力的行为;
撤回承诺的通知单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要
约人。
(四)承诺的效力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 的,根据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二、合同的内容
(一)一般条款:任何一类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住所 3、数量 5、价款或报酬 7、违约责任 (二)特殊条款 2、标的 4、质量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8、解决争议的方法
注意: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起一年内行使。 (诉讼时效)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该撤销权消灭。 (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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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题】

周某与林某离婚时协议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
养,周某每年给1万元抚养费。离婚后,林某将孩
1、根据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
2、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
3、一方当事人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
三、格式条款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
(一)格式条款合同
指当事人(特别是一些垄断性的企业)为了重复使用
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 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 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 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 15 款。
(二)承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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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一节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概述合同解除,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履行完毕之前,于具备解除事由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或者裁判机构的裁决而归于消灭。

1.以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的合同为对象;2.须具备解除事由(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3.须有解除行为;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消灭合同关系。

二、协议解除(合意解除)《合同法》第2条第1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93条第1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三、单方解除(一)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权)1.一般法定解除(权):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

《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明示或默示)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非定期行为的)迟延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2.特别法定解除(权)(1)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268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一方违约时,对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解除权及其行使1.解除权的概念和性质解除权,是指于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一方当事人可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将合同解除的权利。

2.解除权人:原则上是守约方3.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五、解除权的消灭《合同法》第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15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六、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结算和清理条款的独立性《合同法》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二节清偿清偿,是按合同约定的内容使债权得到实现的给付行为。

一、清偿受领人清偿受领人,即有权受领清偿的人,包括债权人及其代理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债据的持有人,遗产管理人等等。

二、代为清偿代为清偿,也即由第三人代债务人为清偿。

有效的代为清偿应具备以下要件:1.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2.当事人之间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特约;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4.第三人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三、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标的(给付)以代替原定标的,使债的关系消灭。

代物清偿应具备如下要件:1.须有原债务存在;2.须以他种标的代替原定标的;3.须有清偿人与清偿受领人之间的合意;4.须清偿受领人现实受领他种标的。

第三节抵销一、抵销概述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归于消灭。

用作抵销的债权,称主动债权或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被动债权或受动债权。

抵销,依其发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效力。

合意抵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予以抵销。

二、(法定)抵销的要件《合同法》第99条第1款:“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2.双方所负债务之标的物种类、品质应相同;《合同法》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合意抵销3.须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须依法律规定和债的性质适于抵销。

依法律规定不得抵销者,例如台民第338条:“禁止扣押之债,其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

”例如抚恤金、退休金、劳动报酬请求权。

台民第339条:“因故意侵权行为而负担之债,其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

”依债的性质不适于抵销者,例如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等。

三、抵销权的行使抵销权系形成权。

《合同法》第99条第2款:“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

四、抵销的效力1.双方的债权债务在抵销额内归于消灭;2.双方的债权债务溯及至最初得为抵销时消灭。

第四节提存作为债的消灭原因的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而难以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其债务的制度。

一、提存原因《合同法》第101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存标的《提存公证规则》第7条规定,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1.货币;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3.贵重物品;4.担保物(金)或其代替物;5.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合同法》第101条第2款:“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三、提存的效力(一)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合同法》第102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债务人的债务因提存而消灭;(3)与标的物有关的风险、利益及负担转归债权人。

《合同法》第103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1.债权人有权领取提存物;《合同法》第104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2.债权人应负担提存费用。

《合同法》10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节免除一、免除概述免除,是指债权人以抛弃债权为目的,向债务人所作的消灭债务的单方意思表示。

二、免除的法律性质免除性质上属于单方行为、非要式行为、处分行为。

免除可附条件或期限。

三、免除的方法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明示或默示均可。

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

四、免除的效力免除的主要效力是使被免除的债务及从债务归于消灭。

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例如债权已经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则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第六节混同一、混同概述作为债的消灭原因的混同,是指因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广义的混同,是指没有必要并存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具体包括:1.物权的混同: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2.债权债务的混同: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二、混同的成立1.概括承受:企业合并、继承等。

2.特定承受:即债务人由债权人处受让债权,或债权人由债务人处承担债务。

三、混同的效力《合同法》第106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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