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2017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治理,爱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本方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
第三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行分类治理。
第一类:武器装备的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许可。
第二类:武器装备的一样分系统及其他专用配套产品科研生产许可。
国防科工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第一类许可实行数量限制。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的政策、规章;(二)编制并公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指南》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名目》;(三)受理第一类许可的申请,审查、颁发许可证,办理许可证的变更、连续及注销手续;(四)监督检查许可证的审查、颁发以及使用情形。
国防科工委设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治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地点国防科技工业治理部门)受国防科工托付付,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本地区第二类许可的申请;(二)组织本地区第二类许可申请事项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三)协助国防科工委组织本地区第一类许可申请事项的现场审查;(四)监督检查本地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许可证的使用情形。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法人资格;(二)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三)相应等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四)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治理制度;(五)完善的质量治理体系;(六)健全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申请从事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和谐能力。
重磅!军工资质做出重大调整!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三级保密资质

泉州市委军民融合办:积极开展“我为企业解难题”实
调研中,市委军民融合办一行参观企业产品展区、生产车间,听取企业近年来的军品科研生产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介绍,现场为企业宣讲军民融合政策,解答“民参军”难题,提供申报军民融合企业及申请“军工三证”服务,积极帮助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
党史学习教育启动以来,市委军民融合办先后举办2期国军标内审员培训会、福建省“民参军”政策宣贯培训会和泉州市“民参军”企业上市辅导培训会,着力提高企业“民参军”水平。
通过培训,激发了全市民企参军热情,新增军民融合企业24家,申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6家,计划申办军工资质企业30家,切实推动了“我为企业解难题”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曹礼华 王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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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4•【文号】科工经[2007]71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科工经[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为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国防科工委制定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行为,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为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负责本地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条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进行自查,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持证单位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于次年3月底前将下列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国防科工委:(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年度监督审核报告;(三)保密资格证书;(四)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
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持证单位,应当将上述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要求》(见附件2),对持证单位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进行书面审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试题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资格标准》容试题(共331题)一、填空题(共95题)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资格标准》包括责任、归口管理、组织机构、制度、管理和监督与保障等6个方面的容。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资格标准》的实施要求之一为业务工作谁主管,工作谁负责,促进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融合。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资格标准》的实施要求之一为业务工作谁主管,工作谁负责,促进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融合。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资格标准》的实施,要求规定密,严格按照工作需要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围。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应当为单位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保障。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7.分管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8.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围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9.涉密部门或者项目负责人对本部门或者本项目的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10.涉密人员对本职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11.单位职能部门,应当明确职责,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实际,归口负责业务工作围的管理工作和相关工作制度制定。
12.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13.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对本单位工作进行研究、和总结,重要问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
14.一级资格单位委员会主任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15.二级资格单位委员会主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16.三级资格单位委员会主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17.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
一级资格单位应当设置专门负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18.一级资格单位涉密人员人100 以下的,可不设立部门,但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履行专门管理职责。
19.二级资格单位涉密人员人200 以下的,可不设立部门,但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履行专门管理职责。
20.三级资格单位应当确定负责管理工作的机构,在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独立行使管理职能。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含说明)

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等级
申请日期
单位名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
单位人数
涉密人员数
注册地址
科研生产
〔办公〕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单位创建时间
是否为
上市公司
□是☑否
注册资金
固定总资产
股权结构
主要范围为所有股东名单及持股比例〔可另附页〕
外国国籍、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及涉外婚姻关系情况
3.如果有互联网电脑,接入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互联网出口数量;
4.互联网电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对外发布信息的管理情况。
专用系统或者设备建设、防护和管理情况:
新闻宣传管理
采取了哪些保密管理措施:
涉密会议管理
采取了哪些保密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外场试验管理
采取了哪些保密管理措施:
协作配套管理
4.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方法》条款。
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上年度至本年度解决了保密工作哪些重要问题:
主要填写:
1.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精神情况;
2.对本单位保密工作指示、批示情况;
3.本单位在落实保密工作中解决了哪些重要问题;
基本制度
制度名称、文号、生效时间:
主要填写:
1.《标准》要求的保密工作基本制度制定情况;
2.单位保密制度是否有缺项。〔不需要的可免于制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专项制度
制度名称、文号、生效时间:
根据单位实际、针对重大涉密工程或者项目制定的专项保密管理措施。〔注:申请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不填写此项〕
2017新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自检报告和保密资格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11.米用无线方式接入涉密信息系统或者涉密计算机.是否米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
家密码管理部门检测合格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和密码设备.是否制定专门的安全保密方案
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口是口否口不涉及
4.定密审批中定密程序和责任人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口是口否口不涉及
5.是否按要求指定定密责任人.并明确定密权限;口是口否口不涉及
6.单位共有名定密责任人.是否都接受了定密培训;口是口否口不涉及
涉密人
员管理
1.单位共有名涉密人员.其中核心涉密人员名.重要涉密人员名.般涉密人
员名;其中年度内涉密人员新增名、调整名、离岗离职名;
22.专供外出携带的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是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并按标准
要求借用和带出工作;口是口否口不涉及
23.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借出前或者归还后是否进行保密检查.检查结论是否与实 际相符合;口是口否口不涉及
2.是否存在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米取防
护措施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父换.可能造成涉密信息失控;
口是口否口不涉及
3.是否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在未米取保密措施的有线或者无线通讯中存储、 处理、传递国家秘密;口是口否口不涉及
4.是否存在未按保密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处理.将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涉密信息存储设 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为他用.可能造成涉密信息失控;口是口否口不涉及
4.涉密信息系统是否有符合标准要求的拓扑结构图;口是口否口不涉及
5•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是•运维机构是;
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和审查认证工作程序
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和审查认证工作程序保密资格申请和审查认证工作程序程序名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证书程序适用范围: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主要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证书管理办法》(国保播发[2002]4号)办理程序:一、中央直属企业(院所)、部委所属院校提出保密资格申请,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不含有关电子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确提出保密资格提出申请,须经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部门审查同意。
地方单位提出保密资格申请,须经省级地方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同意。
以上负责管理审查的部门称作审查部门。
二、非公有制企业提出申请必须符合《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密认委[2021]3号)文件的要求,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基本条件:1、已经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且研制项目或产品本身涉及国家秘密。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并无外资成分的企业。
3、企业人员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4、存有紧固的科研生产场所并合乎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建议。
5、企业并无非法以获取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记录。
(二)证明材料:1、已经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须出具合同甲方提供的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证明;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须出具合同意向单位提供的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
承担多个项目或产品的,以最高密级为准。
合约甲方和合约意向单位的密级证明,须按建议核对《非公有制企业武器上装备科研生产项目或产品涉及国家涉密证明表》(式样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3、现行的企业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4、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5、审查认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提出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须要达至适当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核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缩写《申请书》,《申请书》的投档内容限量在秘密级范围内。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问答)
<一>问:什么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需要申请许可?答: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对于申请单位来说,在提出申请前应当首先认真查阅许可目录,确认自身从事的军品科研生产活动是否列入许可目录,列入许可目录的才需要申请许可,未列入的无需申请许可。
<二>问:到哪里可以查阅许可目录?答:许可目录为秘密级,申请单位在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后,可到上海市国防科工办查阅。
<三>问:许可项目有分类吗?是如何分类的?答: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重要程度,许可项目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
第一类许可为对国家战略安全、社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主要是重要的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第二类许可为武器装备重要分系统和反映武器装备技战指标的重要配套产品。
军民通用型专业产品不列入许可目录管理范围。
<四>问:申请许可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答:对列入许可目录的专业(产品),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五>问:许可申请单位应该准备哪些材料?答:申请单位应当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申请单位可在国防科工局网站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
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单位应如何向哪些部门提出申请?答: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出申请:1.申请第一类许可的,或者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向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光盘)。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考试题库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考试题库《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内容试题(管理人员)(共261题)一、填空题(共78题)1、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论证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
2、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论证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论证管理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4、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
5、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的原则。
6、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7、经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
8、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分包单位应当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9、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由(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总装备部)等部门组成。
10、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履行制定审查认证工作(政策)、(规定)和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的职责。
11、建立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库,(聘任)和(管理)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是国家军工保密认证委的职责。
12、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由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
13、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负责审查和批准本地区(二级)和(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14、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国防科工委关于做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做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科工经[2006]50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做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科工经[2006]5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2005年6月15日,国防科工委公布实施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经过一年的实践,许可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有部分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尚未取得许可证。
为进一步加强武器装备许可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国防科工委决定对目前尚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仍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备案的单位范围和备案材料要求(一)登记备案的单位范围尚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业(产品)目录》(2005年版)所列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
(二)登记备案单位应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提供以下材料: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登记备案表》(附件1)及其电子文档。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登记备案表》可在国防科工委政府网站()下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登记备案的受理机关和期限各地国防科工委(办)负责并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的登记备案工作。
在有关单位登记备案时,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应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准予备案通知》(附件2),并告知备案单位应在2007年9月30日前,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在此之前,已经备案登记的单位仍可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登记备案截止日期为2006年9月30日。
三、工作要求(一)各地国防科工委(办)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通过登记备案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为全面履行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做好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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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条国家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
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第六条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
承包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的,应当从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选择。
第七条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组织开展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的牵头审批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为共同审批部门。
第二章工作机构职责第八条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部门组成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拟定的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二)监督指导全国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三)审议准予、暂停、恢复或者撤销一级保密资格的意见;(四)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五)组织开展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调查研究,对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等部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二)监督指导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三)审议准予、暂停、恢复或者撤销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意见;(四)组织开展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调查研究,对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五)办理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当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设在国家保密局,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抽调人员组成,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拟定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二)组织实施一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开展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三)组织开展保密资格认定工作培训和审查专家管理;(四)对保密资格认定工作重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五)承担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六)办理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落实国家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二)组织实施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三)组织推荐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人选;(四)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五)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保密资格申请第十三条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二)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三)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六)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七)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二)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三)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第十五条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年度报告);(五)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六)军队资格审查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照依法行政、方便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共同承担一级保密资格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工作。
服务窗口设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承担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共同承担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受理和书面审查工作。
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服务窗口参照一级保密资格认定受理机制设立,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作调整。
第四章审查批准第十七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以及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受理机构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要求补正材料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加盖专用印章。
第十八条保密资格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对作出受理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查。
通过书面审查的,应当进行现场审查。
未通过书面审查的,终止审查,作出不予通过的决定。
第十九条对通过书面审查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共同审批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条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建立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组成部门及相关单位推荐,经培训合格后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确定;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确定。
现场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从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5至8人。
第二十二条现场审查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或者“中止”。
依据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及评分标准,满分为500分,达到450分(含)以上为现场审查通过,450分(不含)以下为现场审查不通过。
审查中发现申请单位达不到《评分标准》所列基本项要求的,中止审查。
第二十三条对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现场审查应当听取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该单位日常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
对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现场审查应当听取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该单位日常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现场审查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程序为:(一)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二)审查有关文字材料;(三)与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四)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五)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六)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研究或者表决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
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现场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书);(七)现场审查组组长向申请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八)现场审查组组长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现场审查结束后,现场审查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审查有关材料上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未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月内不受理再次申请。
现场审查中止的,3个月内不重新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结论及有关材料,于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作出审批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结论及有关材料,于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对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作出审批决定。
组织专家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45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七条被批准的一级保密资格单位,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放证书,并列入名录定期发布。
被批准的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发放证书,并将有关审查材料报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备案,列入名录定期发布。
第二十八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名称;(二)法定代表人;(三)注册地址;(四)证书编号;(五)资格等级;(六)发证机关;(七)有效期和发证日期。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