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试需要记忆的法制史简答题

合集下载

法律硕士简答题汇总

法律硕士简答题汇总

法理学简答题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学本质的学说。

答:马克思主义法学同以往法学的根本区别,主要有下列几点:①以往法学中,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甚至说法是决定经济的;有的虽也承认法与经济有关,但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②以往法学在不同形式上否认法的阶级性,甚至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全民意志”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③以往法学也承认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但由于他们往往把国家说成是超阶级的,把国家制定的法律说成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法学分析了社会阶级的关系,认为一定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阶级性的。

④剥削阶级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

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法并不是超历史的,既不是永恒存在,也不是永久不变的。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

当法存在的时代,它又随着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政权性质的变迁而变迁。

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法也将趋于消亡。

2、法的基本特征。

答:(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3、简述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答:(1)法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2)法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3)法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4、简述资本主义法的特点。

08法律硕士复习指导之《法制史》复习试题精选四

08法律硕士复习指导之《法制史》复习试题精选四

08法律硕士复习指导之《法制史》复习试题精选四第五章清末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年颁布的《》由()编订,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是清政府于()年颁布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是清政府于()年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是清政府于()年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年在香港公布的《》及随后签订的《》中。

6.()年通过的《》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政体,规定实行()原则;在其基础上,《》将原来的()制改为()制,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法律文件。

7.()年通过的《》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8.《》又称“”,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9.《》俗称(),是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

10.《》是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11.“”的制定,标志着国民党政府虚伪的“实施宪政”活动的破产。

12.清末商事立法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负责;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主持起草,经()和()审议后请旨颁行。

 第六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是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

人民调解制度最早发端于()时期的工农运动中;在()时期,人民调解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在政府组织条例中。

其种类主要有:()调解,()调解,()调解,()调解。

其处理方式一般有(),(),()或()及其他善良习惯。

法硕联考法制史重点归纳

法硕联考法制史重点归纳

法硕联考法制史重点归纳一.归纳总结(一)若干“首个”、“第一次”1.“式”第一次出现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格”出现于北朝时期;2.西魏《大统式》为我国第一部统式法律形式;3.赎刑起于夏朝;4.郑国子产铸刑书为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晋国赵鞅铸刑鼎为第二次;5.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为《法经》;6.官当首次入律——北魏律;八议首次入律——曹魏律;“准五服”首次为晋律;7.第一次以律公布封建成文法典——秦律;8.第一次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的——曹魏律;9.第一次以名例律命名刑法总则的——北齐律;10.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11.第一次五刑法定化——开皇律;12.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13.第一次出现凌迟刑在五代,明代正式入律,宋代法定化;14.第一次开创律例合编新体制——大明律集解附例;15.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清代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16.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17.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法典;18.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临时约法;19.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20.第一个减租法令出现在元朝;21.首次规定结婚必须登记的——太平天国;22.最终废除宫刑在北齐;秦汉始设廷尉;明代创制充军;汉代首立录囚制度;刺配始于宋;23.对外贸易始于汉武帝;科举始于隋代;条法事类编撰始于南宋;24.北洋政府首先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5.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26.第一部宪法性草案,第二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27.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第一次出现杖刑——北魏;28.死刑复奏制度始于三国曹魏,大理寺始设于北齐;(二)若干历史沿革1.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历史沿革2.五刑制度历史沿革(1)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其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2)汉代: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景帝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景帝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3)南北朝:北朝西魏时,北齐下令废止宫刑;流刑的出现弥补了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空白;北魏增加鞭刑和杖刑,形成死、流、徒、杖、、鞭五刑;(4)隋文帝开皇年间《开皇律》,以笞代鞭刑,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自此,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3.刺配刑的沿革(1)刺配始于宋朝,设此刑原意在于宽贷死刑之意,后来却成了滥用之刑,后人讥之为“六刑”(2)元代在刺配的基础上增设了刺劲,刺项和刺顶刑;(3)明清沿用刺配刑;(4)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刺配刑,方才退出历史的舞台;4.凌迟刑的历史沿革(1)始于五代,属法外用刑;(2)北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设凌迟刑;(3)南宋时,适用范围开始扩大,宁宗《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被定位法定刑(但未载入《宋刑统》;(4)明朝正式载入《大明律》(5)清朝,凌迟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到22条,范围进一步扩大;(6)清末,沈家本之《大清先行刑律》废除凌迟刑;5.大理寺及其沿革6.刑部及其历史沿革7.监察机关历史沿革8.死刑复奏历史沿革(1)曹魏时确立死刑复奏制,为历代王朝所沿用;(2)隋朝设三复奏;(3)唐朝设五复奏,但地方仍实行三复奏;(4)宋朝,京师一复奏,地方不复奏;9.法典编撰体制沿革(1)唐朝以前,以名例律为统率,,以篇为单位;(2)唐朝中期:《大中刑统》,以名例律为统率,后按内容性质分“门”;(3)明朝:以名例律为统率,按六部划分;(4)明神宗万历年间,《大明律集解附例》,将例附后,开创律例合编新体例;(5)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取消六部,按性质以“门”为编撰体例;《大清新刑律》按总则和分则编撰,沿用至今;10.会审制度的历史沿革二.立法概况(一)各朝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明德慎罚战国:①一断于法;②刑无等级;③轻罪重刑;④法布于众秦:①缘法而治,②刑无等级;③严刑重法汉:①汉初“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②汉武帝:“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①宽简、稳定、划一;②德本刑用;宋:①强化中央集权;②重点治贼盗;元:①附会汉法;②分而治之;明:①刑乱国用重典;②明刑弼教;清:①详译明律,参以国制;②尚德缓刑;备注:西周:明德慎罚;汉代:德主刑辅;唐代:德本刑用;明代:明刑弼教;清代:尚德缓刑;继续阅读。

指导:法硕联考历年宪法简答题及答案解析

指导:法硕联考历年宪法简答题及答案解析

简答题。

简述我国选举权的平等原则。

1、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的⼀般含义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个地⽅享有⼀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居住期限的不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使。

这是“公民在法律⾯前⼀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与合理差别——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

中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指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化发展的实际⽔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提⾼选举权的平等程度。

在理解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时需要正确理解农村与城市的差距,以及对少数民族选举权的特殊照顾问题,这些具体规定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特殊的政策需要,虽然没有完全解决选举权价值不平等的问题,但毕竟向实质平等发展了⼀步。

3、城乡每⼀选举代表所代表的⼈⼝数有所区别的实质意义 第⼀,在中国,由于农村⼈⼝较多,所以⽬前实⾏的差别选举有⼀定的合理性。

我国⼈⼝构成中,⼯农⽐例相差悬殊,如果按照同⼀标准分配代表名额,农民代表所占的⽐例就会⼤⼤超过⼯⼈代表。

第⼆,⽬前的1:4⽐例对于更⾼的⽐例(1:8)来讲,已经有着长⾜的进步。

在我国,⼈⼤代表选举⼀直是按⽐例原则配置选举权。

在对1953年第⼀部选举法进⾏修订后,⾃1980年1⽉1⽇起实施的选举法明确规定,选举全国⼈⼤代表,农村每⼀代表所代表的⼈⼝数是城市每⼀代表所代表的⼈⼝数的8倍,即8:1,⽽省、县分别为5:1和4:1。

1995年我国第三次修改选举法时,统⼀规定各级⼈民代表⼤会农村每⼀代表所代表的⼈⼝数和城镇之⽐为4:1。

第三,我国已经在采取措施,争取实⾏1:1的代表分配机制。

党的⼗七⼤报告提出,“建议逐步实⾏城乡按相同⼈⼝⽐例选举⼈⼤代表”,这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举措。

各地也在采取相关措施,例如,江苏部分地区就此进⾏了积极探索,在现⾏选举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各级⼈民代表⼤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代表所代表的⼈⼝⽐例做出了相应调整。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修订稿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修订稿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2018法硕考研: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一、从纵向看古代部分所占比重一般在试题总量的70%-80%,甚至高于80%.所以,古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

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点问题:1.夏商周时期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

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

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

2.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

在此期间,中国古代法律实现了由不成文习惯法向成文制定法的伟大转变。

同时,在社会变革中兴起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儒、法、道、墨等学派提出的法律主张与法律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

在这一时期内,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国的"商鞅变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张,都是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3.秦汉时期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确立的时期。

在此期间,秦朝及两汉的法律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其独特的历史地位。

秦朝的法制特色,在于全面推行法家的"以法治国"、"轻罪重刑"等法律主张,因而秦朝的刑事法律、经济法规、司法诉讼制度都是颇有特色的内容。

汉朝法律制度的重点,则在汉初主要立法、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法律原则的变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决狱",等等。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飞速发展的时期。

在此期间,封建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进步。

法硕笔记背诵版之法制史

法硕笔记背诵版之法制史

法硕笔记背诵版之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王朝时,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即正式形成。

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夏朝的建立,其主要依据在于: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这是国家产生依据3.夏朝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二、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中国国家和法的形成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这主要是:A氏族起源色彩B集权统治C与道德结合D刑事法规发达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一)王权神授(二)天讨与天罚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西周统治者修正了传统的神权政治学说,并确定了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一)“以德配天”:“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要敬天、敬宗、保民。

(二)“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三)“刑罚世轻世重”: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内容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四)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的历史影响是极为深远的,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法硕考研法制史冲刺阶段知识点

法硕考研法制史冲刺阶段知识点法硕考研法制史冲刺阶段知识点法制史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考研生们在冲刺阶段的时候,需要掌握住知识重点。

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硕考研法制史秦朝知识点(一)指导思想缘法而治以法律作为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法令由一统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令严刑重罚(二)法律形式1.律是秦朝法律的主体,通过正式立法程序颁定,具有稳定性、规范性、普遍适用性。

2.令皇帝针对具体问题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 诏3.法律答问具又法律效力的解释4.封诊式司法机关有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序以及对案件调查、勘验、审讯等规定 +具体案例5.廷行事判例6.课、程(三)刑事立法1、定罪量刑主要原则1)刑事责任能力以身高为标准2)故意与过失端不端故意从重3)盗窃按赃值定罪4)共同犯罪加重处罚5)累犯和教唆犯加重教唆未成年犯罪加重6)自首减轻处罚7)诬告反坐8)连坐2、主要刑名1)死刑戮、___、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凿颠、抽肋、囊扑、__烹、定杀2)肉刑3)作刑城旦舂、鬼薪白粲、臣隶妾、司寇、候(作刑尚无明确而固定的刑期)4)耻辱刑髡、耐(四)司法制度1、三公九卿三公:丞相、太尉(军事)、御史大夫(也有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九卿:廷尉:中央司法机关2、诉讼制度1)重大案件,知奸不举要连坐2)公示告:贼杀伤,盗他人非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髡其子及臣妾州告控告不实而,又以他事控告者,不仅不受理还要追究责任。

3、审判制度1)训狱治狱爰书封守读鞫乞鞫2)不直::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纵囚:有罪不判或减轻失刑:过失导致处刑不当法硕考研法制史汉朝知识点(一) 法制指导思想1. “黄老无为”、“轻徭薄赋”2. “德主刑辅”(二) 立法概况1、“汉律六十篇”1) 《九章律》: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户籍、田赋、婚姻《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厩律》牛马蓄养、驿传2) 〈傍章律〉 18 礼仪叔孙通在高祖和晦帝年间制定,3) 〈越宫律〉 27 宫廷警卫武帝时张汤制定,4) 〈朝律〉 6 又名〈朝贺律〉。

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简述题和论述题集锦第4页-fashuo.doc

五.总结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中的值得掌握的知识。

1.法制指导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

2.立法概况:(1)《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2)〈晋律〉与张、杜注律。

〈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

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3)〈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

(4)〈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重罪十条就是最先规定在〈北齐律〉中。

3.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

北魏有〈别条权格〉,东魏有〈麟趾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

4)式是公文式,西魏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4.法律的儒家化:1)八议: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

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的鲜明特色。

2)官当: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

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

制服愈远,正好相反。

5.形制改革:1)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新“五刑”。

2)废除宫刑制度。

6.诉讼制度:1)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西晋已经在朝堂外设立“登闻鼓”。

2)南朝设立“测囚之法”;南陈设立“测定之法”。

六.总结唐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一)法制指导思想1.德主刑用2.宽简、稳定、划一(二)立法概况1.基本法律形式(1)律:唐朝的基本法典(2)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的范围广泛(3)格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的格的含义。

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简答题

2016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简答题(四)31、简述守法的含义和构成要素。

32、简述法律解释的特征.33 、简述法体思雄方法的特点。

34 、简述法律解释的含义。

35、简述法律适用中辨证思维的特点。

36、简述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的异同。

37、简述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38 、简述法律关系的分类。

39 、简述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40、简述法律事实的种类。

参考答案31、守法是指,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和守法状态。

32、答:(1)法律解释其有合宪性特征。

由它所释放出的意义不能违背和法律的精神。

(2)法律解释具有专门性特征。

只能经过法律授权的机关或个人才能对法律进行有的解释。

(3)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密切联系.具有与待处理案件的关联性特征。

这就是说任何法律解释都是有目的的,都是要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纷争问题。

33、答:法律思维方式与日常思维方式相比较有如下特点:(1)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方式。

它强调,只有规范的行为方式才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如果一个人的思维方式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并作出不规范的行为,在发生了纠纷或出现违法行为时。

必须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作为代价。

(2)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站在人性恶的立场**考现象和预测人的行为的思维方式.这主要是因为。

法律的出现不是以人性善为原因的:相反。

它是为克服人性的弱点而来到世间的。

它强调人们思考一切问题应从‘坏人”的角度着眼。

但这样思考问题并不是企盼有害结果的出现。

而主要是为了防止坏的结果的出现。

用法律思维方式看待人和物。

应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种不利情况。

不能仅从友善的角度考虑问题.(3)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求实的思维方式.求实与求真、求善、求美的思维方式不同,它强调认识任何事物都必须有证据.应以证据证明事物的客观存在.法断案必须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作为判案的依据。

(4)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利益性思维方式。

08法律硕士复习指导之《法制史》复习试题精选一

08法律硕士复习指导之《法制史》复习试题精选一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夏,商,西周,春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国的“”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国的“”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不用命戮于社”是()在《》中宣布的一条文献记载最早的军法。

()时期的()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法官。

契约制度出现于()时期(中叶以后)。

6.嫡长子继承制度确立于()朝代晚期。

7.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国家区别于旧的氏族组织的“第一个不同点”是(),“第二个不同点”是()。

8.()朝代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国家与法的最终形成。

9.夏王朝实行(),()的统治方式。

10.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和()同时被当做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结合使用。

1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一“以德配天”,其“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

12.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二“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

13.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三“刑罚世轻世重”的具体内容是:“刑()国用()典,刑()国用()典,刑()国用()典。

” 14.西周时期形成的法制特色是()。

15.“”,“”的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则与标本;西汉中期以后,其主张被儒家发挥成为“,”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16.礼最早是()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二是();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与“”两个大的方面;西周时期的礼仪,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即()礼,()礼,()礼,()礼,()礼()。

17.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

18.西周的刑罚,即(),(),(),(),()五刑加上(),(),(),()等刑罚,合起来称“”。

19.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指先王留下的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8、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答: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具体制度,包括:
第一,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第二,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
第三,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审判公开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在审判规则方面,吸收了西方国家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辩护制度等,但并未能真正实施。
第三,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即现阶段不禁止土地出租与转让,但同时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实行土地国有制。
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这部土地法也体现了“左”倾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实施“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这些错误后来陆续得到纠正。
33、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答: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其一: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干名犯义”作为传统法律中的重要罪名,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
其二:关于“存留养亲”。
其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
其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
其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27、清末司法机关调整?
答:清末司法机关改革比较全面,对中国传统的司法组织体制进行了较大调整:
第一,保护土地所有权。公有土地所有权归边区政府,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定范围内可自由使用、收益、处分(买卖、典当、抵押、赠与、继承)。不论公、私土地所有权均受法律保护,强调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
第二,减租交租。按照“二五减租”原则,地主出租土地一般必须依抗战以前原租额减轻25%的地租。收租人不得多收、预收、收取押租及欠租作息。承租人不得短少租额。
第一,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宣布废除一切高利贷债务。
第二,规定了对于没收的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即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方法是,以乡为单位,贫雇农、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富农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并且能够自食其力,可以分得坏田。地主不分田。
(3)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亦不得过问;
(4)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案件,如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26、理法之争的内容?
答:关于清末理法之争的主要内容有:
其二,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赋予总统形同封建帝王一样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巨大权力。
其三,取消了《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在立法院成立前,由纯属总统咨询机关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并设立国务卿协助总统掌握行政,为袁世凯复辟帝制做准备。
(4)清末修律是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2.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已被抛弃,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开始转变成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第三,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这些单行法规效力高于普通法。
第四,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北洋政府广泛运用判例与解释例,使之成为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既补充了成文法的“未备”,又便于发挥成文法所不易发挥的作用。
30、“天坛宪草”内容?
答:《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共11章113条,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利的意图。
总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瓦解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是清末修律的代表作。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它又是向封建保守势力妥协的产物。附录《暂行章程》说明旧律传统的依然延续。《大清新刑律》公布后不久清王朝即告覆亡,因此并未正式施行,但它对以后中华民国刑事立法有着深远的影响。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清末变法修律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形成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制观念。
法硕考试需要记忆的法制史简答题(三)
编辑:四联法硕 点击: 680
23、大清新刑律?
答:《大清新刑律》(原称《钦定大清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公布的中国历史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法典。
1、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并将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因而使其成为一部纯粹的刑法典。
24、简述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答:1.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第二,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第三,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删除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刑律适用上所形成的差别,取消“八议”制度,并采用了西方国家通用的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以及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的办法,等等。
再次,限制总统任期,规定总统任期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最后,设置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
31、中华民国约法特点?
答: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其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
其一,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它的出笼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是对《临时约法》的全面反动。
首先,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了《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行政权利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行使,总统仅处于虚权国家元首的地位。
其次,“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并规定成立国会委员会,作为国会的常设机构,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和“财政紧急处分”两项职权实行议决,加强对总统权力的制约。
第三,保障佃权。除法定的收回租地的条件外,出租人不得随意收回租地。
第四,减租减息,低利借贷。现存债务减息。付息过本一倍,停利还本;过本两倍,本利停付,借贷关系视为消灭。
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减轻了封建剥削,激发了农民的抗日积极性,调整了农村阶级关系,加强了各革命阶级团结,为争取民族抗战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其四,规定了与《临时约法》大体相同的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无一例外地设定了“于法律范围内”或“依法律所定”等前提条件。由于立法权及宣告戒严权均操之于大总统之手,有关人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
3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内容?
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2月1日公布实施。这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其主要内容包括:
(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5、简述领事裁判权的基本内容。
答: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基本内容:
(1)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均依被告主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
(2)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案件,由所属国领事法院或相应机关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一律不得过问;
其一: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并改省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其二,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其三,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并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第四,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第五,改良监狱及御政管理制度。
29、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特点?
答:第一,采用、删改清末新订法律。
第二,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历任北洋政府当政者以“民主”、“共和”标榜自己。因而在法律制度方面,北洋政府采用西方资本主义的某些原则及近代法律的体系和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