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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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03•【文号】环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相关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突出重点,全程监管。

对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审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等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要求。

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其环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建设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污染源排放监督工作意见

污染源排放监督工作意见

污染源排放监督工作意见
污染源排放监督是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通过监督工作,可以遏制不法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为了做好污染源排放监督工作,以下是一些工作意见: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加强法规落实,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向社会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素养。

二、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对重点行业和污染源企业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对于发现的违规排放行为,及时查处并对其进行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企业进行重罚甚至关闭停产。

三、加强技术支持和管理手段
建立污染源排放数据库和实时监控系统,对污染源企业的排放行为和排放量进行实时监测,便于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同时,逐步推广高科技手段,如无人机巡检、遥感监测等。

四、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对环境监测数据及时公开,引导公众了解环境状况和环保工作进展,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同时,加强媒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协助政府加强污染源排放监督工作。

五、加强对环保人才的培养和管理
加强对环保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环保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和素质。

鼓励环保人才到基层一线工作,提高基层环保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总之,污染源排放监督工作是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需要政府和社会各个方面通力合作,通过加强监督和执法、加强技术支持和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等措施,合力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只有不断加强监督工作,才能保护我们的环境,保护我们的家园。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26•【文号】环办函[2015]1935号•【施行日期】2015.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环办函[2015]1935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积极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截至2015年10月底,北京、四川、江苏、浙江、青海、福建、内蒙古、山西等省(区、市)召开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等专题研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河北、山西、内蒙古等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或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贯彻实施《通知》的文件,加强分类指导,采取综合手段,强化环境监管执法。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一)清理“土政策”、环境保护大检查、网格化环境监管等应当于2015年完成的三项重点工作,一项完成、一项进入督查阶段、一项进展较为顺利。

1.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专项工作已顺利完成。

各地全面清理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以准入式检查、核准式处罚、审批式收费擅自增加前置性条件等方式限制和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要求予以纠正。

全国共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206件,其中,山西6件、辽宁2件、吉林4件、江苏2件、安徽2件、江西97件、河南22件、湖北8件、湖南47件、四川7件、贵州5件、云南4件,均已废除。

辽宁、北京、江苏、重庆、云南等省(市)印发相关方案,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

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

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

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11.19•【文号】环环评〔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对“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实施和落地应用的指导,筑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底线,强化综合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结合地方实践,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到2023年,“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完善,更新调整、跟踪评估、成果数据共享服务等机制基本确立,数据共享与应用系统服务功能基本完善,在规划编制、产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环境准入等领域的实施应用机制基本建立,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格局基本形成。

到2025年,“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技术体系、政策管理体系较为完善,数据共享与应用系统服务效能显著提升,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应用机制更加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二)基本原则系统管控,分类指导。

以环境管控单元为载体,系统集成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各项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对优先、重点、一般三类管控单元实施分区分类管理,提高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化、精细化水平。

坚守底线,严格管理。

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坚决制止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行为,不断强化生态环境源头防控。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7.06•【文号】环环评〔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环评〔2024〕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2024年7月6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监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和实施,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统筹协调。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部署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与调整更新、组织实施、宣传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实施应用和监督管理。

重要工作进展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第五条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改革,健全改革创新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积极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支撑重大政策科学决策、重大规划编制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浙环发〔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环发〔2015〕23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2015年5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了我省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具体政策举措。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扎实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

现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环境监管执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最有力措施。

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保障环境保护法律得到严格实施,已经成为环保部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环境法治的首要任务。

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首次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从国家层面提出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具体要求。

李强省长、熊建平副省长对此高度重视,多次批示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工作,2015年4月24日第4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审议并原则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既兼顾国家要求,又充分考虑浙江经济发展特点和环境监管形势,着眼于有效遏制环境违法高发频发态势,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我省环境监管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五个方面,共19条具体措施要求,任务明确,要求具体,措施可行。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把握此次契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实施意见》,积极部署相关工作,不断提高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相关推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在不断进步的时代,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为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以及公司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保障公司安全生产和全公司职工及周围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第二条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以管促治,讲求实效”的方针,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和能源,防治“三废”污染、噪音污染,为广大职工创造清洁适宜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

第三条防止“三废”污染,要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尽力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

第四条凡需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必须选用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

如有“三废”生产,首先搞好综合利用,而后采取治理措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检举。

第二章基础管理第六条公司成立环境管理委员会(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成员: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

总经理对环境保护全权负责。

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切实把环保工作列入工作日程,认真学习有关环保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标准,正确指挥、协调、监督、检查有关环保工作。

第七条公司必须设置专业环保机构安环部,配备专业环保人员,具体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公司生产事业部对公司的环保管理工作,有权监督,应不定期地对公司环保工作进行抽查。

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检查。

第九条公司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重要意义(一)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

在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和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已迫在眉睫。

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实践探索,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许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已经进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既是加快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探索环境保护新路的现实需要。

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的主战场,提升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激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活力,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强化政府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职能,加快转变环境监测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鼓励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广泛参与,创新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强化环境监测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三)基本原则--积极引导。

坚持从实际出发,放宽准入条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供给。

--加快培育。

积极培育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序放开环境监测服务业务领域,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稳步开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12.14•【文号】环办土壤〔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关于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直属单位,全国性行业组织及有关单位: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水平不断提升,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但过程中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和二次污染防控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的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系统治理,综合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两种手段,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念先行加快绿色低碳转型(一)大力培育绿色低碳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大力宣传和培育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理念,鼓励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行业协会、从业单位、公益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

倡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项目因地制宜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率先践行绿色低碳修复,降低资源能源消耗,有效控制潜在二次污染风险。

在确保达到风险管控或修复目标的前提下,实现环境净效益最大化和碳排放量最小化。

(二)系统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以推进全过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导向,以加强系统谋划、优化监管机制为重点,以强化科技支撑、完善保障措施为手段,强化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目标协同、机制协同、任务协同,推进风险管控和修复全过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高绿色化、低碳化水平。

(三)持续探索推动创新实践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鼓励先行先试,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可持续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典型经验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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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2.23•【文号】环生态〔2020〕73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生态〔202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切实履行生态保护监管职责,加快构建生态保护现代化监管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扬生态文明旗帜,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质生态产品需求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目标,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统一监管,不断完善政策法规标准、监测评估预警、监督执法和督察问责的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持续加大重点区域、流域和海域生态保护监管力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管,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深入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建设,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初步形成生态保护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全国生态监测网络,提高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引领作用,初步形成与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相匹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体系,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建成与美丽中国目标相适应的现代化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完善生态监测和评估体系(一)构建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加快构建和完善陆海统筹、空天地一体、上下协同的全国生态监测网络,基本覆盖全国典型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和重要水体。

生态监测网络要根据地理单元特征和生态保护监管需求建设,通过推动部门监测站点资源共享、推进环境监测站点向生态环境监测综合站点改造升级、补充设置新的生态监测站点和生态监测样地(带)等方式实现。

积极探索开展水生态、土壤生态监测及相关生态脆弱区地下水位监测,不断加大内陆水域、海洋生态监测力度。

(二)加快完善生态保护修复评估体系开展全国生态状况、重点区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五大评估,建立从宏观到微观尺度的多层次评估体系,全面掌握全国和区域生态状况变化及趋势。

全国生态状况遥感调查评估每五年开展一次;选择的每个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完成时限原则上为一年;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遥感调查评估每年开展一次;国家级自然公园人类活动遥感监测评估每年开展一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人类活动遥感监测评估每半年完成一次,地方可根据实际开展地方级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评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评估每年完成一次。

适时开展海洋污染基线与生态本底调查评估,进一步拓展重点流域、海域和重要水体水生生物调查评估,实施重点流域、海岸带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估。

强化气候变化对生态系统的影响评估。

开展生态系统保护成效评估。

制定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定期评估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以及海域海岛生态修复等工作成效的评估。

构建生态修复标准体系。

加快制定覆盖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和重点区域以及贯穿问题识别、方案制定、过程管控、成效评估等重要监管环节的生态修复标准,加快制定生态修复评估指南。

三、切实加强生态保护重点领域监管(一)积极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推动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和监管指标体系。

制定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调查、监测、评估和考核等监管制度和标准规范。

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和完善地方法规,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立法积累经验。

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本底调查,核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水平。

加强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功能、性质和管理实施情况的监控,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

(二)持续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管推动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配合有关部门推动自然保护地立法。

实行最严格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制度,出台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办法,加强自然保护地设立、晋(降)级、调整、整合和退出的监管,定期公布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状况。

深入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强化对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和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地的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问题台账,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制度,督促重点问题依法查处到位、彻底整改到位。

开展常态化监控,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

(三)不断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推动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监管立法,完善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和评估标准体系。

建立健全转基因生物自然生态风险评价、检测监测和安全控制技术体系,提升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管能力。

更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充分发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完善年度工作调度机制,明确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履约工作合力,增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组织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聚焦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等国家发展战略区域涉及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就典型生态系统、重点物种、重要生物遗传资源开展调查、观测和评估。

每年完成一次重要水体水生生物调查。

探索建设地方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减贫等试点。

四、加强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将生态保护工作开展、责任落实等情况纳入督察范畴,对问题突出的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不断传导压力,倒逼责任落实。

完善生态监督执法制度,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实施。

完善各领域监管制度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生态保护监管。

通过非现场监管、大数据监管、无人机监管等应用技术,强化对破坏湿地、林地、草地、自然岸线和近岸海域等的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围填海、采砂和炸礁行为进行监督。

强化对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岸线保护修复和水产养殖环境保护的监督。

坚决杜绝生态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形式主义。

强化生态保护综合执法与相关执法队伍的协同联动,形成执法合力,重点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流域水生态保护执法。

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地内开矿、筑坝、修路、建设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及时将生态破坏问题线索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办理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

五、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一)完善生态文明示范建设体系将生态文明建设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有机融入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强化示范建设在协同推进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围绕建设美丽中国目标,结合国家重大战略,强化示范建设的载体平台作用,推动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监管目标任务。

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设工作,深化提升生态省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以强化规划引领,统筹推动“五位一体”为重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以生态资源优势为依托,探索转化路径模式;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强化在环境宜居、社会和谐、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城市示范作用;生态省和美丽中国样本建设,要按照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推进,不断提档升级。

开展中国生态文明奖、绿色中国年度人物评选,树立生态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严格示范建设监督管理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和管理规范。

严格示范建设准入,不断提升示范建设质量。

加大对试点地区监管力度,每三年评估试点建设成效。

对于组织工作开展不力的、建设成效下降的、发生重特大生态环境事件的地区,给予警告或撤销称号处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示范建设管理体系,完善建设、申报、监督全过程监管制度,通过资金支持、政策倾斜、绩效考核等措施,建立形式多样的激励机制。

(三)强化示范建设引领带动作用通过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编制美丽中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指导各地持续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高水平建设美丽中国。

系统总结典型案例,提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模式路径,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六、强化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统筹领导,推动将生态保护监管关键指标纳入各地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明确具体任务并组织实施。

强化生态保护监管的部门联动协作,推动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协同增效。

(二)提升监管能力加快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整合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和重要水体水生生物调查平台,建立生态破坏问题定期会商制度。

推动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实现与国家平台互联互通。

(三)强化资金保障要将生态保护监管工作资金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财政投入。

推动健全生态补偿资金机制,拓宽资金渠道,结合区域差异特征,重点向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倾斜。

(四)深化宣传引导加强宣传引导,树立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典型人物、典型事迹、典型案例,扩大影响力。

对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问题,采取暗访暗查等方式,编辑制作警示纪录片,形成警示威慑。

实行生态破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生态保护监管。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讲好生态保护中国故事。

增强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

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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