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工程联系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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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程联系单管理制度

1.总则

1.1 为了便于公司项目施工过程中各单位间的工作业务联系,及时、快捷、有效地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项目所有的施工项目、区域和所有参建单位。

2.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

(无)

3.专用术语定义

(无)

4.职责

4.1 建设单位:公司工程项目部是本制度的制(修)订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联系单内容的落实情况。

4.2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工程联系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联系单登记、分发;

4.3参建单位:负责联系单的接收及二次分发。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开具工程联系单的条件及范围

5.1.1 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询问有关安装方法、施工标准、试验(检验)标准、试验(检验)内容及有关设备、材料等方面的疑问;

5.1.2 施工单位请求项目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协调解决图纸、设备、材料及影响施工的外部条件等问题;

5.1.3 施工单位请求项目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协调解决与其他参建单位之间的施工接口和施工交叉配合等问题;

5.1.4 施工单位请求项目监理单位审批修改的质量计划、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等施工文件,不包括工程管理文件的报批;

5.1.5 建设单位要求参建单位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某些问题;

5.1.6 设计单位请求建设单位协调解决与其它施工单位之间的设计接口和设计配合等问题;

5.1.7 施工、安装、调试及项目监理单位对在工程施工、安装、调试过程中需进行交流、协商的问题;

5.1.8项目监理单位对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并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5.2 起草与签发

5.2.1 工程联系单由提出单位管理人员负责起草,提出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审批签发。

5.2.2 各单位工程联系单签发人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发布,报项目监理单位备案;非授权人员签发的工程联系单无效。

5.2.3 工程联系单的主送单位是联系单发出单位主要通告或向其提出问题,希望给予回复、处理的相关方。抄送单位是希望其知道并提出意见的相关方。

5.3 工程联系单的格式要求

表内文字用小四号宋体,如表内文字较多,可加附页。

5.4 流转规定

5.4.1 对需回复的联系单,主送单位应按联系单发出单位的要求及时回复,最迟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回复意见。项目监理单位对参建单位之间的工程联系单流转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超过回复期限的主送单位,在工程调度会上进行提醒。

5.4.2 项目监理单位按工程联系单所列主送单位、抄送单位进行传递。

5.4.3 工程联系单原件的份数一般是一式四份,提出单位、主送单位、抄送单位、抄报单位各执一份。

5.5 编号规则

工程联系单由提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编号规则自行编号,做好登记管理,保证编号唯一。

6. 检查与考核

7.附则

7.1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和石油化工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7.2 本制度由生物能源工程项目部负责解释。

7.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8. 附录

8.1附流程-1 工程联系单管理流程图

8.2附单-1公司项目工程联系单

工程联系单管理流程图

公司项目工程联系单

编号:№:

此表一式四份,提出单位、主送单位、抄送单位、抄报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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