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的争论与辨析
(干货)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

(干货)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转自:两高法律资讯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一、传统认定方法的缺陷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或者单位”;第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显然,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是,不区分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统一确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即认定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的参与人便是共犯人。
(一)混合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混合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同时在不法与责任层面认定共同犯罪,而且先判断责任,再判断不法。
这种认定方法存在明显缺陷。
1不利于处理没有责任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案件例1:15周岁的甲入户盗窃时,请17周岁的乙为其望风。
在乙的帮助下,甲顺利窃取了丙的2万元现金。
按照通说,由于甲没有达到责任年龄,故甲与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对乙不能以共犯论处。
但是,这种结论不能被人接受。
既然乙为16周岁的盗窃犯望风应以盗窃罪论处,那么,当其为15周岁的人望风时,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或许有人认为,对乙的行为可以直接以单个人犯盗窃罪论处。
然而,其一,对乙不可能以直接正犯论处,因为乙没有直接实施将丙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实行行为,其望风行为根本不符合盗窃罪直接正犯的条件。
其二,对乙也不可能以间接正犯论处,因为只有作为幕后人控制或者支配了构成要件实现的人,才是间接正犯。
乙应邀为甲望风的行为,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由此可见,传统方法不利于共犯的认定。
当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人缺乏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其他责任要素时,也存在完全相同的问题。
2不利于处理他人参与本犯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案件例2:本犯甲盗窃大型赃物后,需要特殊工具分割赃物以便窝藏;乙知道真相却将特殊工具提供给甲,甲使用该工具顺利分割、窝藏了赃物。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多人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考试中,共同犯罪是考察人们对刑法相关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了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件:1.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要件共同行为要件是指共同犯罪中必须存在两个或多个人的参与。
这些参与者可以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也可以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无论是直接犯还是从犯,只要其行为与共犯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行为,就可以认定其为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要件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必须具备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
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具备主观上的犯罪倾向。
这是共同犯罪的核心要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能够成立的基础。
3.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件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素包括共同犯罪的计划、准备和实施。
这意味着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和配合,并在事前对犯罪行为进行策划和准备。
此外,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需要有明确的分工和协作。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根据参与者的地位和行为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在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中,主犯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而从犯则是协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参与者。
主犯的主要作用是策划和组织犯罪行为,而从犯则是协助实施犯罪行为。
2.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故意,并以共同故意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成分。
3.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过失,并以共同过失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不应有的疏忽或粗心导致的过失成分。
三、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首先由实际行为人负责。
主犯承担着最重要的责任,他是罪行的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与从犯罪判定要素比较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与从犯罪判定要素比较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与从犯罪是两种常见的犯罪形态,它们在犯罪判定要素上有所不同。
共同犯罪指的是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从犯罪则是指一个人在他人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从犯罪的要素同样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两种犯罪形态的判定要素进行详细比较。
一、共同犯罪判定要素1. 主观方面:在共同犯罪中,共犯是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即各共犯都有共同犯罪行为的故意。
共犯之间存在着共谋、共同讨论、共同计划等共同犯罪的主观因素。
2. 客观方面: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表现为行为上的共同作案。
共犯人数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限制,只要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数达到两人即可作为共同犯罪构成要件。
二、从犯罪判定要素1. 主观方面:在从犯罪中,犯罪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犯罪人知道他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且表示赞成或默许。
2. 客观方面: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体现在犯罪人对他人犯罪行为的助长、鼓动、支持等方式上。
从犯罪的参与程度较低,通常是在犯罪现场提供帮助、提供工具、掩护等。
三、共同犯罪与从犯罪判定要素的比较1. 主观故意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观故意表现为共同犯罪的故意,共犯人彼此之间有共同犯意图。
而从犯罪中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他人犯罪行为的赞成或默许。
2. 参与程度不同: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参与犯罪行为的程度可能相对平等,共犯人数可以是两人或以上。
而从犯罪中的从犯参与度较低,通常是提供辅助、支持或协助等。
3. 犯罪后果影响:共犯人数的增加可能导致犯罪的效果更加严重,犯罪后果可能更严重。
而从犯罪的影响相对有限,从犯罪的个体对犯罪行为的直接影响较小。
4. 犯罪责任区别:共同犯罪在判罚上通常会对各个共犯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综合考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犯罪责任。
而从犯罪的刑罚可能相对较轻,从犯通常会比主犯获得较轻的判罚。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与从犯罪在犯罪判定要素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共同犯罪案件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故意犯罪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是一种重要的犯罪形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法律规定,旨在明确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处罚原则,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1.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必须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
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犯罪行为应当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
2.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具有共同性。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即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且各次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内在联系。
(2)犯罪行为具有统一性。
即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在目的、手段、方法等方面具有一致性。
(3)犯罪行为具有协调性。
即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3.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共同犯罪的故意必须是明确、直接的。
即各共同犯罪人对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并愿意参与犯罪。
(2)共同犯罪的故意具有一致性。
即各共同犯罪人的故意在内容、程度等方面具有一致性。
三、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1.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人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参与程度等因素,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主犯的刑事责任。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其他主犯。
主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其所起的作用和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从重处罚。
(2)从犯的刑事责任。
从犯是指协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其所起的作用和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中的共同犯罪与从犯罪责任判定

刑事案件中的共同犯罪与从犯罪责任判定在刑事案件中,犯罪责任的判定是非常重要且复杂的一个环节。
其中,共同犯罪和从犯罪责任的判定是常见的情况之一。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罪责任判定展开探讨。
一、共同犯罪与从犯罪责任的界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共同实施作案行为,共同达到犯罪的预定目标,并共同分担犯罪责任的行为。
而从犯,是指协助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人员。
共同犯罪和从犯罪责任的判定需要根据实际案情中的具体事实和证据来进行判断。
二、共同犯罪的特点共同犯罪与从犯罪责任的判定并非一成不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共同犯罪的特点在于:1. 主观相互交织:共同犯罪的主要特点是多人之间的犯罪主观行为有意识地交织在一起,形成共谋和配合的关系。
这表明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存在共同的主观犯罪意图。
2. 实施犯罪行为:共同犯罪必须具体表现为多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只有存在实际犯罪行为的共同参与,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3. 共同犯罪意识:共同犯罪中存在共同的犯罪意识,即对犯罪性质和犯罪后果有明确认知,并愿意承担共同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三、共同犯罪与从犯罪责任的判定标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责任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两点:1. 共同犯罪的行为要件:要判定共同犯罪,首先需要考察多人之间的犯罪行为是否具备必要的刑事责任行为要件。
例如,在盗窃案中,多人之间需要具备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要件。
2. 共同犯罪的心态要件:共同犯罪还需要考察多人之间的主观犯罪意图是否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共同犯罪的心态要件。
对于共同犯罪中的每一名犯罪参与人,均应考察其是否具备了共同犯罪的心态。
四、共同犯罪与从犯罪责任的区别共同犯罪与从犯罪责任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1. 犯罪主体角色不同:共同犯罪是多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具备共同实施行为要件及心态要件的主观意图;而从犯则是协助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辅助人员,其犯罪行为依赖于犯罪主体的实施行为。
2. 犯罪责任不同:共同犯罪的参与人员承担共同的犯罪责任,即各人承担同等的刑事责任;而从犯则是辅助行为,其犯罪责任相对较低。
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诈骗罪自古以来就存在,在近年来出现了有组织、有计划的诈骗行为,此种现象在法律上被称为是诈骗罪共同犯罪,但是这两种罪名并非一定会一起出现,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先从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犯罪行为。
▲一、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
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
但是诈骗多少公私财物才构成“数额较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由司法机关依据各地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也是如此。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
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
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
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但是可以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
解析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作案概念

解析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作案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参与犯罪行为,根据各自的作案行为分别判断罪责。
其中,共同作案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重要概念,指的是共同犯罪参与人之间互为作案行为的协助和配合关系。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共同作案概念展开解析。
一、共同作案构成要件共同作案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
1. 主观要件在共同作案中,参与犯罪行为的各方必须具备共同的故意或过失。
即犯罪人必须知道、预见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只有具备了这种主观故意或过失,才能认定其为共同作案的参与人。
2. 客观要件共同作案的参与人必须存在实际的行为,即他们之间必须在行动上存在一定的协作或配合。
这种行动可以是直接执行作案行为,也可以是为实现作案目标而提供帮助、指导、煽动等。
二、共同作案的类型根据参与共同作案行为的形式和作用,共同作案可以分为实施行为共同作案和协助行为共同作案两种类型。
1. 实施行为共同作案实施行为共同作案是指多名犯罪参与人共同具备犯罪主观故意或过失,并亲自实施了犯罪行为。
他们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犯罪行为时,各自发挥各自的作用,协同工作,共同达到犯罪目的。
2. 协助行为共同作案协助行为共同作案是指多名犯罪参与人中,有的具备犯罪主观故意或过失,但并未亲自实施犯罪行为。
他们作为"幕后黑手",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协助,如提供资金、提供工具、提供情报等,使得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
三、共同作案的责任分配在共同作案中,各参与人在法律上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根据各自的具体作案行为和作用,判定犯罪的形态和责任。
刑法中通常将共同作案的参与人分为主要犯和从犯。
1. 主要犯在共同作案中,如果某个参与人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并且亲自实施了犯罪行为,且其行为具有决定性作用,那么该参与人就是主要犯。
主要犯承担最重的刑事责任。
2. 从犯在共同作案中,如果某个参与人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但未亲自实施犯罪行为,却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协助,那么该参与人就是从犯。
共同犯罪存在的两种学说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生活前提:基于因果共犯论和犯罪支配理论在研究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适用范围时,不应当仅指共同正犯,而应当作为共犯的全体问题来考察,即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
共同犯罪存在的两种学说:一是犯罪共同说。
其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特定的犯罪1、完全犯罪共同说:一是各行为人之间必须具有相同的故意。
二是各行为人之间必须具有相同的犯罪事实,且行为性质是由主观故意内容确定的。
三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共同行为。
2、部分犯罪共同说:为了克服完全犯罪共同说的缺陷提出来的,这种学说使案件得到比较公平的处理,但和完全犯罪共同说的本质一脉相承。
有所差别的是,二人以上虽然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犯罪之间具有重合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二是行为共同说。
指数人共同实施了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即可构成共同犯罪,这一理论有助于解决片面共犯、共犯与身份、承继共犯、共犯的处罚根据等传统刑法没有厘清的理论问题,彻底贯彻个人原则,还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是否成立共犯以及过失能否成立共同正犯及成立共同犯罪是否要求罪名相同的复杂问题。
问:怎样理解数人一罪与刑法中的个人责任原则相矛盾?数人应数罪是行为共同说的特点,该说认为共同犯罪就是共犯人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犯罪目的的一种犯罪方法、类型。
即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而利用他人的行为,因而扩大自己行为因果关系影响范围的一种形式,完全属于共犯人相互之间的个别利用关系。
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的行为,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责任内容相同或犯罪同一。
换言之,成立共犯,在行为方面只要求行为具有共同性就可以了,不必须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在意思联络方面,只要就实施行为具有意思联络就可以了,不必须是共同的犯罪故意。
1、主观主义行为共同说。
代表日本牧野英一博士。
认为“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恶性的征表,因而成立共犯无需以同一构成要件为前提,只要共同实施了前构成要件的自然行为就能成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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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相对于单独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种更为复杂的犯罪现象。关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理论,目前主要有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二者主要在成立共同犯罪是否要有意思联络和共同故意上意见相左。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和举例分析,论证了成立共犯应当要有意思联络和共同故意。为实现对行为人危害行为的正确处罚,建议我国刑事立法以慎刑为主导思想,采用犯罪共同说,不轻易地扩张惩戒范围,将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将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
关键词 共同犯罪 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意思联络 共同故意 作者简介:张辰元,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050 一、共同犯罪相关理论学说比较分析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刑法》设立“共同犯罪”,能够将一些看似独立却彼此联系的犯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通过对这一犯罪整体社会危害性、对法益侵害的大小的判断做出适当的刑事处罚。相较于单独犯罪,“共犯是实现其构成要件时的方法性类型,是一种修正的构成要件”。 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学说,目前主要有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二者主要在成立共同犯罪是否需要意思联络和共同故意上各执一词。 (一)犯罪共同说 犯罪共同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犯罪的侵害,因此,共同犯罪的共同性是犯罪的共同性。共同犯罪关系是二人以上共犯一罪的关系。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以客观的犯罪事实为考察基础。 犯罪共同说分为完全共同说和部分共同说,完全共同说要求在同一罪名下才能成立共犯,而部分共同说则认为犯罪过程只要有部分重叠,就能在此重叠部分成立共犯。 (二)行为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人实施共同犯罪不需要有共同的故意,只要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并能从中达成各自的目的,便能成立共同犯罪。其观点理论基础认为共同犯罪是行为人各自危险性格的表现,而这危害社会的性格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基于行为共同说的理论基础,构成共犯并不一定要求各犯罪人之间有共同故意和主观意思联络。 二、关于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的争论与分析 (一)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是否要有意思联络 先举个例子,甲偷窃了丙的刀,乙用这把刀把丙杀了。假设甲和乙没有意思联络。那么,甲和乙应该根据其各自行为分别定罪,甲可能构成盗窃,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再如,甲和乙共谋杀丙,甲偷刀,乙实施杀害。此时,甲乙便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在上述二例中,看似甲和乙的行为没变,仅只是有无意思联络的不同,便造成了结果的不同。 意思联络是指共同致害人之间是否达成合意,是否有计划有目的实行“共同”犯罪行为。关于意思联络的定义,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其一,为共同犯罪人通过明示或者暗示表示愿意共同来实施犯罪,仅指共同犯罪人间有共同犯罪的意向。其二,意共同犯罪人取得犯罪活动内部一致性的前提,因此,所谓意思联络,不仅需要共同犯罪人具有主观犯意,而且还必须对犯意相互疏通,达成一致。其三,共同犯罪人将犯意传递反馈的过程,犯罪人将自己的犯意传递给其他人,其他共同犯罪人再将自己的意思反馈,从而达成共同的犯罪合意。其四,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地在实施犯罪,有其他人一同实施犯罪,并且犯罪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也能有较明确的认识。 上述观点都表达了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主观犯意的思想联系,使共同犯罪人能够认识到彼此是一同在实施犯罪。笔者认为,意思联络是行为人之间沟通、思想联系。意思联络应该是一种行为。通过意思联络,使得犯罪人的故意有统一的可能性,意思联络是共同故意的前提。当然有意思联络未必会使得犯罪人之间达成统一的犯罪故意,因为可能存在彼此意图的误解等情况。 那么,在共同犯罪中是否一定需要具备意思联络呢?这也是认可不认可片面共犯的关键。再举个例子,甲看到乙拿着刀追丙,以为乙要杀丙,甲也想杀丙,于是把丙逃跑路中的门给锁了,结果丙被乙追上杀了。此案中,甲和乙有没有意思联络呢?根据意思联络的定义,甲和乙彼此没有联系,甲通过分析乙的行为得出了乙的行为目的,不存在意思联络。行为共同说认为,如果必须要有意思联络才能成立共同犯罪,那么在本例中就无法给甲的锁门行为定罪,但是甲的锁门行为确实帮助到了乙,是整个犯罪过程中重要的一环。那么由此看来,应当认定共同犯罪不一定需要具备意思联络,是否有共同行为仍是构成共同犯罪的关键,而意思联络只是共同行为的一部分,有其他共同行为时也能成立共同犯罪。笔者认为,即使不把甲看作是共犯,也能给甲的行为定罪。如果将上例中的乙替换成一条恶犬,甲利用恶犬杀人应该是间接正犯。甲利用他人的杀人行为与利用恶犬杀人的行为本质并无不同,既然如此,本例中其地位应当也相当于正犯的地位。但是会有人提出,甲未亲自实施杀人的着手行为,只是实施了锁门这一“合法”行为,即使处罚也应该按照帮助犯处罚。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固然甲的行为看似无足轻重,其实他实施的是整个杀人过程中的关键一环,没有这个行为,乙的杀人行为未必能成功,而有了甲的行为,造成了丙的必死局面,可以说甲的行为给丙生的希望关上了门,理应按照正犯处理。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成立共犯应当要有意思联络。没有意思联络的共同犯罪行为不能成立共犯,应当根据主观及客观情况进行分析后分别对各行为人做出处理。 (二)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是否要有共同故意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可见,我国《刑法》认为共同犯罪必须要具有共同故意。但行为共同说认为,要以共同故意为前提,有时很难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比较典型的一个例子是,甲和乙一起预谋用枪射击丙,开枪之后致丙死亡,甲有杀丙的故意,乙有伤害的故意。根据通说,甲对丙是杀害的故意,乙对丙是伤害的故意,两者故意的内容不同,因此不算是共同犯罪,应该根据各自的行为分别定罪。将此例引申,假设是甲的子弹导致丙死亡,乙未射中,那么甲成立故意杀人,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这个结果看似合理实则不然,因为当甲乙都是故意伤害的故意下,乙需要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但是当两人故意内容不同时,仅仅是故意伤害未遂,乙需承担的后果要取决于甲的故意。再假设,是乙的子弹导致丙死亡,甲未射中,根据通说甲承担故意杀人未遂,乙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是,若甲乙都是伤害故意,甲需要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后果,但现在恶意更深却承担更轻的刑罚。 再则,当丙只中一弹,但无法确定来源时,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乙构成故意伤害未遂,无人承担丙死亡的罪责,但是当甲乙共同故意伤害下,可以很清楚地判别,甲乙均需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死亡结果。一样的行为只是是否共同故意的不同便带了不同的后果,这显然是不可取的。通过上述案例,行为共同说认为如果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故意,那么有些案件的结果处罚会带来不公。况且,故意是主观内容,较难查证,比如实践中数人激奋而起,很难断定他们的故意内容,只能通过他们各自的表述来判断。而根据行为共同说,甲和乙虽然故意的内容不同,但是毫无疑问,他们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由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共同正犯。因此,共同故意并非是共同犯罪的必备要件。 对此,笔者比较认同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应当只在共同故意的部分承担共同责任,成立共犯是需要有共同故意的。比如,甲乙基于共同伤害的故意殴打丙,打完甲临时起意把丙杀了,乙来不及阻止。对于甲的杀人故意,乙是始料未及的,如果让乙承担甲故意杀人的后果显然对乙有失公平。同样的,当甲乙说好共同伤害,结果甲实施了故意杀人,对此,乙对超出共同故意部分也不应负责。本案中,若是乙伤害丙使其死亡的,甲乙应该在故意伤害致死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如果是甲的行为致丙死亡,那么甲乙在共同伤害下成立共犯,甲单独成立故意杀人,当无法查清死亡来源时,应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甲乙应共同承担故意伤害致死责任。况且,共同故意与相同故意概念不同,前文说过,共同故意是经过意思联络后产生的,共同故意的危害性应该大于两个未经意思联络的相同故意相加。因此,当甲乙在共同故意下承担的刑法责任更重也是可以理解的。对于故意是主观内容较难查证,这点应当不是在理论中所应讨论的,犯罪人的主观本就难查,不论是在单独犯罪中还是在共同犯罪中,这并不是支持行为共同说的理由。且行为共同说只看犯罪人客观行为而将主观因素完全排除,也违背了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三、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否构成共同犯罪人 举个例子,15周岁的甲欲窃取他人财物,请16周岁的乙帮忙转移他人注意。此案中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呢?通说认为,15周岁甲虽有盗窃行为,但其缺乏刑事责任能力,甲不构成盗窃罪。那么,作为正犯的甲不构成盗窃,则起帮助作用的乙也不构成共同犯罪,乙明明实施了犯罪行为,却不能苛责。但若是甲16岁,乙便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同样的行为,仅因帮助的人年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认定后果。这样的结论让一般大众较难接受,显然将甲和乙看成共同盗窃共犯,对甲因其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处罚,对乙按照盗窃罪帮助犯处罚比较合理。 四、至少一方为过失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有学者认为,行为共同说可能扩大了共同犯罪的认定范围,因而不适宜采用行为共同说作为判断共同犯罪的理论依据。最典型的例子是,根据行为共同说理论,可能存在共同过失行为被判定为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二人欲一起打猎,在树林里看到有东西在动,误以为是猎物,遂一起开枪将其射杀,结果发现不是猎物而是人,甲乙两人应该是构成过失杀人,根据行为共同说,他们的行为毫无疑问是共同行为,应当属于共同犯罪。对此,行为共同说的解释为,如果不定为共同犯罪,当死亡人伤害来源只是其中一人且无法判定时,甲乙只能是未遂犯,而对于过失未遂犯是不能处罚的。 笔者认为,过失犯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态度心理,他们根本就不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其本身对犯罪不存在恶意,上例中,甲乙二人认为其在射击时,其行为是合法的共同行为。行为共同说认为,不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会造成无人对死者的死亡负责。然而,根据案情,当死者因中一弹死亡无法判定由谁射中时,甲乙二人应该只有其中一人要对死者的死亡负责,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同样会加重其中另一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行为共同说确实存在着扩大共同犯罪的范围以及加重行为人责任的可能,并不利于人权的保障。而且共同过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未及得上共同故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比不上单独故意犯罪的危害性。从设立共同犯罪概念是为了处罚相比单独犯罪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来讲,将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归为共同犯罪有些不妥。 五、结语 虽然行为共同说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社会法益,避免有些犯罪行为逃脱法律制裁,但是其在认定共犯时可能造成的扩大影响不容忽视。同时,若采用行为共同说,可能会导致日后与他人偶然有共同行为却遇上对方想要实施犯罪,最后被视为共犯等类似现象发生的可能性。为此,建议我国刑事立法以慎刑为主导思想,采用犯罪共同说,不轻易地扩张惩戒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