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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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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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按照《**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市地方生态公益林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包括中央、省、市三级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基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费用支出。

第三条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

第四条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权利人,包括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国有、集体、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标准依据上级文件确定。补偿基金支出包括补助性支出和公

共管护支出。补助性支出用于管护生态公益林的劳务补助或经济补偿。公共管护支出用于生态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

第六条各级林业部门在保护和管理生态公益林中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区林业局与有生态公益林建设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生态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八条各林管站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有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的村集体组织和个人要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要求与补偿权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由区林业局与其签订。

第九条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村集体组织和个人对其经营管理的生态公益林组织管护,落实管护人员,并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村集体组织聘请的管护人员及其劳务费,应经同级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支两委会通过,报所在地林管站备案。

第十条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补偿基金。

第十一条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执行年度考核制度。每

年11月30日前各林管站应组织相关单位对有管护任务的村集体组织按合同规定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报区林业局。对符合合同规定的,将及时按规定兑现补偿基金。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区林业局将会同区财政局可视情况,扣减、停拨、取消补偿基金。

第十二条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基金,由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到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村集体单位账户;承包到个人的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基金,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林农“一卡通”账户。公共管护基金由区财政局拨付给区林业局。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部门应建立健全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要有固定的档案室,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实行单独管理,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村集体等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并将补偿基金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区林业局会同区财政局加强补偿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偿基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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