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精)
安全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与相关制度(4篇)

安全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与相关制度安全管理是指在各个领域中,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预防和控制事故和危险事件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一种管理活动。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可能有所差别,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与相关制度的内容,供参考:一、国家安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要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要规定了消防安全的管理和防火工作的组织、防火设施的设置和使用、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主要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二、行业安全法律法规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管的基本制度和行政管理措施等内容。
2. 环境安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管的工作内容、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等内容。
-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分别规定了对大气、水体和土壤等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矿山安全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分别规定了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度等。
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灭火器材的存放和使用制度、疏散避难制度、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制度等。
四、相关制度1. 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和组织制度、事故应急演练制度等。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心得体会(通用15篇)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心得体会(通用15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篇1通过这次学习安全生产,让我们更深的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让我明白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哪些安全问题,增强自己的防范意识,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时刻注重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让我们时刻牢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我们要吸取安全事故的教训,对安全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认真的重视起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自身安全的同时也要确保身边同事、公司财产的安全,每次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痛心的教训,我们要重视!重视!再重视!通过这次学习,对公司和对个人都是百益无一坏的。
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安全制度,我们员工之间要相互照应,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发现违规作业行为及时劝诫,这样才能营造更安全的工作环境,这样我们的工作才能更好的展开,才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想通过这样的学习,我们作为员工的有更清醒的工作目标,安全生产重在防范,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千万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心得体会篇2新《安全生产法》从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通过对比原法,此次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有诸多显著变化:立法目的更加明确,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要求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章每条都和我们的实际工作息息相关。
现结合本职工作,我谈一下对如何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认识:一、加强职工安全思想认识的重要性人只有有了安全意识,才会有安全行为;有了安全行为,才能保证安全。
对生产企业来说,最根本的就是应当抓好提高安全意识主要环节,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让每一位员工真正把“安全为天”的思想牢记在心,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体会到“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重要性。
晋源春公司每周定时组织班队长以上人员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次会议坚决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车间班组通过召开班前班后会、每周一题练习、学习事故案例等形式切实加强了一线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法规常识

校本课程——建筑安全常识读本第一章安全生产法规常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总则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障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为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注安)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1.规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
2.法的分类:(1)创建和表现形式:成文法(国家依法制定)和不成文法(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2)法按照法律地位和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3)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也称为主法和助法。
(4)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5)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
3.社会主义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核心是依法办事。
4.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从发的不同层级:上位法和下位法(2)从同一层级法的效力上分为普通法和特殊法(3)法的内容上分为:综合性法和单行法。
5.《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一致;社会监督;综合治理;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章中法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的配置:(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
(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员;从业人数少于300人,可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制定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5.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6.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7.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监管理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公司常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简介

公司常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简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全厂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法制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
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法规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标准五大类。
下面对几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做简要的介绍:一、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简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①摘录: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注]:“安全第一”的含义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指把安全的工作重点放在依靠立法、政策引导和企业更新改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上,通过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因素,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
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同于其他事情,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
到那时,“安全第一”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②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a.十项权利:①合同权:“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注]:我国最近通过了一部新的关于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也是对劳动合同的进一步明确。
②知情权:“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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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
它生活在沙漠里,不需要水源也可以 生存, 它的形 状像手 掌一样 ,并且 满身长 着细细 的像针 一样的 刺。记 得上次 妈妈刚 买回的 仙人掌 ,不知 道是谁 把它放 在凳子 上了, 我也没 注意一 屁股坐 上去了 疼得我 嗷嗷大 叫。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它生活在沙漠里,不需要水源也可以 生存, 它的形 状像手 掌一样 ,并且 满身长 着细细 的像针 一样的 刺。记 得上次 妈妈刚 买回的 仙人掌 ,不知 道是谁 把它放 在凳子 上了, 我也没 注意一 屁股坐 上去了 疼得我 嗷嗷大 叫。
PART 03
工伤认定基础 它生活在沙漠里,不需要水源也可以生存,它的形状像手掌一样,并且满身长着细细的像针一样的刺。记得上次妈妈刚买回的仙人掌,不知道是谁把它放在凳子上了,我也没注意一屁股坐上去了疼得我嗷嗷大叫。
它生活在沙漠里,不需要水源也可以 生存, 它的形 状像手 掌一样 ,并且 满身长 着细细 的像针 一样的 刺。记 得上次 妈妈刚 买回的 仙人掌 ,不知 道是谁 把它放 在凳子 上了, 我也没 注意一 屁股坐 上去了 疼得我 嗷嗷大 叫。
PART 0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它生活在沙漠里,不需要水源也可以 生存, 它的形 状像手 掌一样 ,并且 满身长 着细细 的像针 一样的 刺。记 得上次 妈妈刚 买回的 仙人掌 ,不知 道是谁 把它放 在凳子 上了, 我也没 注意一 屁股坐 上去了 疼得我 嗷嗷大 叫。 它生活在沙漠里,不需要水源也可以 生存, 它的形 状像手 掌一样 ,并且 满身长 着细细 的像针 一样的 刺。记 得上次 妈妈刚 买回的 仙人掌 ,不知 道是谁 把它放 在凳子 上了, 我也没 注意一 屁股坐 上去了 疼得我 嗷嗷大 叫。
(完整word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关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
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一)宪法《宪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
宪法中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1.基础法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一部普通法律,处于第三法律位阶,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创制,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专门法律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
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3.相关法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等。
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标准化法》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处于第四法律位阶。
国务院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处于第五法律位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范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范第1章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法规 (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1.1.1 总则 (4)1.1.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4)1.1.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1.1.4 生产安全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4)1.1.5 法律责任 (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1.2.1 总则 (5)1.2.2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 (5)1.2.3 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5)1.2.4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5)1.2.5 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 (5)1.2.6 法律责任 (5)第2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2.1 安全生产责任制 (5)2.1.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5)2.1.2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规章制度。
(5)2.1.3 各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5)2.1.4 技术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6)2.1.5 员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6)2.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6)2.2.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
(6)2.2.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 (6)2.2.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形式包括: (6)2.2.4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培训内容和形式。
(6)2.3 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制度 (6)2.3.1 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资金。
(7)2.3.2 安全生产投入应包括: (7)2.3.3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明确投入资金、用途和实施期限。
(7)2.3.4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包括: (7)2.3.5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保障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保证其适应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规定(3篇)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规定是指针对安全生产领域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旨在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维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规定:1. 生产安全法:规定了企业、个人对生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2. 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
3.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要求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进行组织安排,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4.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以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隐患。
5. 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企事业单位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6.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要求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
7.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企事业单位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事故。
8. 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要求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安全生产优秀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不良的单位进行惩罚。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规定,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并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规定(2)安全生产是维护企业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规定。
本文将围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规定展开阐述,以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和重视。
首先,我国《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责任,明确了安全生产的法律地位和原则。
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等。
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安全生产问题愈加显著。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安全生产。
首先,我国刑法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法律制裁。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明知违章操作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依然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主观上明知违章操作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故意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犯罪嫌疑人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
其次,我国颁布了《安全生产法》。
这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对于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干涉和阻碍,必须从法律上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利责令其停产停业、停工停产或者责令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罚措施。
另外,我国还制定了很多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例如,《矿山安全法》、《建筑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对于矿山、建筑、化学品等特定领域的安全生产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管理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针对性,对于不同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了专门规范和管理。
此外,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例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大对于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技术指导等。
总之,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只有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严厉制裁违法违规行为,才能够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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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本章学习要点: 1. 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 了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制度 3. 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规范 4. 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过专门培训,方可上岗 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相对于普通作业人员, 由于工作岗位往往更为重要, 危险性更大, 容易发 生伤亡事故, 对操作者本人、 他人及设施、 设备的安全造成危害, 因此技术上有更高的要求, 同时, 作为特种作业人员还应该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学法懂法,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 确保 安全生产。
第一节 我过安全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都围绕这个方针制定了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从 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国家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毛泽东同志在劳动部 1952年的工 作报告中明确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 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 ” 1952年 12月, 劳动部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 这次会议根据毛主席这一批示进行了认真研究 讨论, 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 “安全生产”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的方针,明确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统一关 系, 要求企业各级领导必须把关心生产和关心人统一起来。 同时还规定了 “管生产必须管安 全” 第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在这一方针指导下, 国家制定和办不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 企业也做了大量工作, 使劳动条件有了很大改善, 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 健康,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随着我国生产建设的发展,安全生产也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1957年,周 恩来总理在视察民航工作时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 常。 ” 1959年周恩来总理在视察径隆煤矿时提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 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 ” 1960年当我国第一艘万吨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 没后,周恩来总理对当时的交通部长说:“你们搞航运的,也要安全第一。 ”后来, “安全第 一”写入了我们党和政府的许多文件里。
1979年 2月和 7月, 当时的航空工业部在向党中央汇报执行 67号和 100号文件的书面 报告中首次提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983年国务 院在 [1983]85号 《通知》 中指出:“在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 是经济管理、 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 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 1987年 1月 26日国家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会议, 把“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作为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写进 了我国第一部《劳动法(草案 》 。同年,在北京召开的安全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经过 代表们的反复讨论,决定把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规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会议认为 这个提法与“安全生产”方针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并无矛盾,而且更加符合当前生产实际, 也符合将来的生产发展。 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 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通过上述简要回顾可以看出, 《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 产方针,实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
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只有正确理解安全方针, 才能在工作中自觉地贯彻和落实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放 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方针突出强调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 人的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劳动保护的根本就是要实现安全生产,只有劳动者 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生产矛盾时,必须先解决 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劳动者绝不能在人身安全没有保 障的情况下,为了完成生产任务而从事生产活动。因此,安全保障是从事生产 活动的最基本的条件。 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 不安全不得生产。 ” 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广大劳动者要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存技 能,提高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不仅自己不要冒险作业,还要充分行使法 律赋予的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特别在生 产任务繁忙的情况下,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发生“矛盾”时,更应处理好两者 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引发 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采取安全措施,搞好安全生产,从表面上看,有时会耽误一些生产或增加 一些开支;但从整体上看,劳动条件改善了,劳动生产率必将大大提高,这也 是无数生产实践所证明了的经验。那种把安全和生产对立起来的观点是完全错 误的。
(4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为了使“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能真正落到 实处,有许多工作要做,但是,相比较而言,如果我们能事先做好预防工作, 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发生事故之前,这当然是最理 想的。因为事故不同于其他事情,特别是在现代化大生产情况下,一旦发生事 故, 其后果是很难挽回的, 许多情况下是根本无法挽回的。 所以说 “预防为主” 是落实 “安全第一” 的基础, 离开了 “预防为主” , “安全第一” 也是一句空话。 (5 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遵守安全 生产法律、 法规或玩忽职守、 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 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和刑法责任。严肃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也是“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方针的要求。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国颁布了以 《安全 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的一系列法律制 度,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事 故责任追究制度等,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一、安全生产要法律法规 (一 《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我国于 2002年 6月 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简称《安 全生产法》 ,于 2002年 11月 1日起施行。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安全生产法》中以下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 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
动。 它的根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享有的保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 利。 这一宗旨是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者、 从业人员和国家管理机关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 实现的。 《安全生产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生产活动在谁的行政管辖范围内既由谁依法 管理,而不管生产经营实体的性质和隶属背景。
在安全生产领域内, 《安全生产法》 的法律地位最高, 其他针对具体行业或工种的法规、 条例,其法律地位应在《安全生产法》之下。如有与《安全生产法》相抵触的地方,必须加 以修改或视为无效。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1. 根据《安全生产法》 ,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 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 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产工 作提出建议。 ”
与此相对应,责任方有完整、如实告知的义务,不得隐瞒和欺骗。同时对安全生产 方面的合理建议有接受和改进的义务。
(2 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 控告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接触与其订立的劳 动合同。 ”
(3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 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接触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4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 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或者接触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5保(险外索赔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