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退房屋案例:腾退房屋返还房屋
法院腾退房屋申请书范本

法院腾退房屋申请书范本尊敬的法院:我,XXX,地址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号,现就关于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号的房屋腾退事宜向贵院提出申请。
一、案件背景该房屋系我名下所有,一直用于自住。
然而,近期因XXX(以下简称申请人)非法侵占该房屋,拒绝返还,致使我无法正常行使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已向贵院提起诉讼,案号为(XXXX)XX民初XX号。
二、事实与理由1. 申请人自XXXX年XX月XX日起,非法侵占我名下的房屋,至今已超过XX个月。
在此期间,我多次与申请人协商,要求其返还房屋,但均遭到拒绝。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申请人非法侵占我的房屋,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已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申请人返还侵占的房屋。
4. 鉴于申请人拒绝履行返还房屋的义务,为了确保我能够顺利收回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贵院对申请人进行强制腾退。
三、申请事项1. 判令申请人立即返还侵占的我名下房屋,并将房屋交付给我。
2. 判令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 判令申请人承担因侵占房屋而给我造成的损失。
四、证据1. 房屋所有权证,证明该房屋为我所有。
2. 租赁合同,证明申请人与我之间存在租赁关系。
3. 协商录音,证明我曾多次与申请人协商返还房屋,但被拒绝。
4. 诉讼材料,证明我已经向贵院提起诉讼。
五、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1. 送达地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2. 联系方式:电话:XXX-XXXXXXX,邮箱:*************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篇一:合同案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江西省丰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龙矿业”)与张明清于2009年9月1日签定了《劳动合同书》及《交通承诺书》各一份。
《交通承诺书》其中约定:“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
2011年8月15日,张明清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
2013年1月1日,张明清家属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工伤认定,该厅作出属“工亡”认定决定。
丰龙矿业不服,认为该约定属双方自愿行为,死者张明清未按约定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上班,违反了合同约定。
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合同书》及《交通承诺书》合法有效,从而免除对张明清的赔偿责任。
案件分歧本案丰龙矿业与张明清约定的关于“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条款,涉及工伤认定的是与非。
该约定是否有效?存在两种相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有效。
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明清未按约定交通工具上下班属违约行为,因违约所产生不良后果应由自己承担,与丰龙矿业无关。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效。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该条款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强制规定。
律师评析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规定:一是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合同中出现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属无效条款;三是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无论员工选用什么交通工具上班,都不影响工伤的构成。
法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0,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一次,租金支付日为每月的5日。
此外,合同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租赁期间,李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但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 李某某未经张某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2. 李某某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私自装修,且装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3. 李某某在租赁期满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腾退房屋。
张某某遂向李某某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张某某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1. 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3. 李某某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张某某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1. 李某某擅自转租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 李某某私自装修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3. 张某某要求李某某赔偿损失的依据及合理性。
三、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关于李某某擅自转租房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转租。
”李某某在未取得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租房屋,已构成违约。
2. 关于李某某私自装修房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对租赁物进行装修。
”李某某未经张某某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且装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亦构成违约。
3. 关于张某某要求李某某赔偿损失的依据及合理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适用房出租被收回案例

经济适用房出租被收回案例和房屋装修问题双方发生矛盾,闹上法庭。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因涉案房复原状后返还李先生并支付房屋使用费8250元,李先生支付中介公司装修费5000元。
人使用,租期三年。
李先生称,中介公司擅自将两居室隔成四居室,分租给四户,且收取的租金也高于给自己的租金,从中挣取差价。
为此,李先生起诉要求解除房屋委托代理合同,中介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8250元,将擅自打隔断的客厅恢复原状并腾空后返还自己。
中介公司辩称,房屋装修是经李先生同意的,中介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将合同清单中所列的物品如数返还李先生。
由于李先生交付的房屋是毛坯房,室内没有任何基础设施,中介公司对房屋进行了全面装修,支付各项费用2万元。
此外,李先生提前收回房屋,中介公司要支付客户的违约金。
为此,中介公司反诉要求李先生赔偿装修费2万元,赔偿腾退现住户所需违约金4900元,并承担诉讼费。
针对反诉李先生辩称,从委托合同讲,中介公司是自己的代理人,但是其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自己并未同意将两居室打隔断进行分租及装修,且中介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支付装修费2万元,自己也不存在违约,对中介公司的要求不予认可。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认合同无效后,中介公司应当返还讼争房屋及相关物品,同时将客厅隔断拆除恢复原状,第三人应由讼争房屋内迁出。
此外,中介公司应参照租金标准给付李先生相应房屋使用费。
因造成合同无效李先生及中介公司均有责任,且中介公司对其支付房屋装修费2万元的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其装修费损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并应由李先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中介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向客户支付违约金的证据,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所签房屋委托代理合同无效,中介公司将涉案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后交付李先生,并支付房屋使用费8250元,李先生给付中介公司房屋装修费5000元。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某某、、某某及⽗亲傅傅某某诉龚某某及⽗亲傅某某、傅某某两姐妹某某、傅某某两姐妹诉龚俞某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案母亲母亲俞⼀、基本案情:傅某某两姐妹诉称:傅某某、俞娟系其⽗母,2003年义乌市某街道某村旧村改造,全家四⼝取得安置建房⽤地90平⽅⽶。
后⽗亲傅某某、母亲俞某未经其同意将其中的72平⽅⽶建房⽤地使⽤权转让给龚某某,最近才知悉共同所有的⼟地使⽤权被转让的事实。
因此诉诸法院,要求:1、确认傅某某、俞某与龚某某签订的转让义乌市某街道某某旧村改造拆迁安置、使⽤权建筑占地⾯积⼆间(72平⽅⽶)的合同⽆效;2、龚某某⽴即腾退该房屋并交由其使⽤。
⼆、⼀审判决:⼀审法院认定:傅某某、傅某某是傅某、俞某的⼥⼉,傅某某、俞某系夫妻关系。
2003年7⽉17⽇,经义乌市⼈民政府批准,傅某某、俞某及原告傅某某、傅某某⼀家四⼝审批到宅基地90平⽅⽶,2003年12⽉1⽇,傅某某、俞某及案外⼈傅某某(某⼉⼦)与龚某某在中间⼈俞某某的见证下,签订了⼀份⼟地使⽤权买卖合同,约定傅某某将位于某某村的72平⽅⽶建筑⽤地以每平⽅⽶7400元的价格转让给龚某某,合同对其他⽅⾯也作了约定。
2004年1⽉5⽇,龚某某以傅某某的名义参加了所在村旧村改造⼟地使⽤权投标,经竞标,中标坐落于某某村改造安置区内招标编号为第⼆幢东起第11-12间。
现本案讼争地块房屋已由龚某某建成并居住管业⾄今。
另查明,龚某某不是义乌市某某街道某某村的村民。
⼀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权的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转让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权。
龚某某不是涉案宅基地所在地的村集体组织成员。
因此,2003年12⽉1⽇签订的⼟地使⽤权转让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效。
合同⽆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讼争的建房⽤地上的房屋系龚某某所建,在返还建房⽤地时,上⾯所建的房屋不宜拆除,应随⼟地返还。
圆梦田园,小心这些法律风险

随着生态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地区山美水美环境好,“颜值”越来越高的田园,吸引了不少人到乡村寻找儿时的梦想,期望享受“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生活。
农村的民房成了香饽饽,也为村民盘活闲置农宅带来机会。
不过,在这场田园梦热潮中,因农宅处置不当引发的民事纠纷也频频出现。
想要圆梦悠闲的田园生活,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圆梦田园,小心这些法律风险高珊珊注意点一:租住农村房屋期限最长20年钱先生在某村拥有一处老宅。
1997年,宋先生与钱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宋先生一次性支付钱先生3万元的租金,租赁钱先生位于村内的老宅,租期50年。
合同中注明,租期内,宋先生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人的一切权利,钱先生均不得干涉。
去年,钱先生以合同到期为由,起诉宋先生要求腾退房屋。
最终,法院判决宋先生将房屋腾退给钱先生,同时钱先生返还宋先生超过20年部分的租金1.8万元。
法官释法:无论是城里居民,还是农村村民,都可以采用租赁的方式,合法租住农村房屋。
但是,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是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因此,本案中,宋先生与钱先生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期限约定虽然是50年,但实际有效的只有20年。
20年期满后,如果双方都没有异议,相当于双方默认了新的不定期租赁合同。
此时,如果出租人反悔,要求对方退还租赁房屋,那么这个诉讼请求一般是会得到支持的。
当然,如果出租方和承租方沟通得比较好,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在租赁期限20年过后,双方还是可以续订租赁合同的,续订的合同期限,最长也是20年。
法官提醒说,在租住农村房屋时,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一定要写得明确具体,避免发生争议。
尤其是在租住期间有计划对租赁房屋进行修整改建等情况的,建议在合同中将建设房屋的出资情况、房屋归属、遭遇拆迁等征地征房情况下,赔偿金的分配方式、合同到期后的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等,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而具体的约定,这样一旦日后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也可以作为维权的有力证据。
腾空房屋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活动日益频繁,腾空房屋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腾空房屋,即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完成后,卖方或承租方将房屋内的物品搬离,使房屋处于空置状态。
在我国,腾空房屋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涉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围绕腾空房屋的法律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腾空房屋的法律依据1. 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到腾空房屋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中,如卖方或承租方未按约定腾空房屋,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腾空房屋的过程中,如卖方或承租方未按约定履行腾空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 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到腾空房屋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在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中,卖方或承租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确保房屋腾空。
(2)物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在腾空房屋的过程中,如他人侵犯卖方或承租方的物权,权利人有权依法请求保护。
3.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调整侵权责任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到腾空房屋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3【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79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悦刘国俊刘佳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昌;王某某【当事人】马昌王某某【当事人-个人】马昌王某某【代理律师/律所】江群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张安灏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江群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张安灏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江群张安灏【代理律所】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马昌【本院观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恢复原状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异议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8 01:35:17王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793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群,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灏,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马昌与上诉人王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马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群、上诉人王某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灏均到庭参加诉讼。
俄金多杰、石兆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俄金多杰、石兆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7【案件字号】(2022)青26民终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艳丽秦措贺婷婷【审理法官】何艳丽秦措贺婷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俄金多杰;石兆文【当事人】俄金多杰石兆文【当事人-个人】俄金多杰石兆文【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俄金多杰【被告】石兆文【本院观点】俄金多杰与石兆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其应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过户义务,但案涉房屋所有权为林萍,而俄金多杰与林萍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俄金多杰未按期向林萍支付房款,已经果洛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26民终17号生效判决依法解除,现石兆文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俄金多杰与石兆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予解除,俄金多杰应返还石兆文已收取的110000元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俄金多杰与石兆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其应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过户义务,但案涉房屋所有权为林萍,而俄金多杰与林萍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俄金多杰未按期向林萍支付房款,已经果洛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26民终17号生效判决依法解除,现石兆文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俄金多杰与石兆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予解除,俄金多杰应返还石兆文已收取的110000元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关于俄金多杰提出一审超过诉讼请求裁判的问题,经审查,石兆文一审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俄金多杰返还房屋价款1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而一审判决亦是支付违约金而非利息,一审法院并未突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故对俄金多杰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腾退房屋起诉状范本
腾退房屋起诉状范本
[法院名称]
[原告姓名]
[原告住址]
对
[被告姓名]
[被告住址]
原告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住址为[原告住址],根据下列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庭提起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无条件腾退位于[房屋地址]的房屋,立即将房屋移交给原告。
二、被告支付原告因此次诉讼产生的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等金额共计人民币[金额]元。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是[房屋地址]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证。
二、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被告作为租户使用该房屋,租期已届满,且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
三、原告已多次向被告提出腾退房屋的要求,要求被告依法返还该房屋,被告应当无条件腾退该房屋,但被告拒绝履行腾退义务。
四、被告继续占据该房屋,造成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无条件腾退该房屋,并赔偿原告因此次诉讼产生的合理支出。
特此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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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端木神坑诉称: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屋系端木神坑购买的房
改房房屋。1998年2月28日,原告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由于原
告在他处还有住房,所以一直没住该房屋。2012年7月,被告陆焰
之瞳未经原告同意让被告端木左贡搬到666号房内居住,原告要求腾
退并返还房屋无果。为保护个人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屋;2、判令二被告支付房屋使
用费;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陆焰之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事
实上端木左贡在该房屋居住是陆焰之瞳给他借助的;2、原告的主张
于法无据,陆焰之瞳使用666号房屋是有合法依据的,因为陆焰之瞳
与原告之女欧阳谢菲签署有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根据一审判决书的认定,第一,1998年陆焰之瞳与欧阳谢菲签署666
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欧阳谢菲将666号房屋出售给陆焰之瞳,并将
666号房屋交付给陆焰之瞳,也将666号房屋的房产证等全部交给陆
焰之瞳。同时法院判决也认定,端木神坑知道欧阳谢菲出售房屋,交
付房屋收取购房款的事实,所以陆焰之瞳占有使用房屋有合法依据。
第二,就法院做出的判决书,陆焰之瞳已经提起上诉,因此该判决尚
未生效,对陆焰之瞳主张的要求端木神坑和欧阳谢菲办理过户的诉讼
请求,尚未最终确定。第三,陆焰之瞳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占有使用
666号房屋的事实,在没有被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无效的情况下,陆焰
之瞳依旧对666号房屋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被告端木左贡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被告陆焰之瞳
的答辩意见。
二、审理查明
位于北京市某区666号是端木神坑从其单位购买的房改房。1999
年1月29日,端木神坑取得诉争房屋的房产证。房产证取得后,端
木神坑一直没有搬至666号房屋,而是将房屋交由其女欧阳谢菲。
1998年4月19日,甲方欧阳谢菲、乙方陆焰之瞳、北京市大飞
龙公司签订《合同书》中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对乙方购买甲方666
号房产事宜达成协议:双方协商,666房屋价格为十二万元。协议签
订后,乙方先支付甲方人民币八万元整。待甲方将房产交付乙方,并
且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乙方再将余额四万元交付。
陆焰之瞳自认其接收666号房屋后,自1998年到现在房屋一直
由被告实际使用支配。其间,陆焰之瞳在2012年,将666号房屋交
给端木左贡使用,允许端木左贡来北京的时候居住。端木左贡对此事
实认可。
2012年8月21日,端木神坑补办了666号房屋的房产证。
还查明:2013年4月14日,陆焰之瞳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
起诉端木神坑、欧阳谢菲,第三人大飞龙公司至本院,要求端木神坑、
欧阳谢菲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666号房屋过户至陆焰之瞳名下。端
木神坑提起反诉,要求确认欧阳谢菲与陆焰之瞳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审理过程中,大飞龙公司表示1998年协议书系欧阳谢菲与
陆焰之瞳签订,陆焰之瞳实际支付了购房款,与大飞龙公司无关。欧
阳谢菲亦认可系其于1998年底将666号房屋交付给了陆焰之瞳,并
收到了购房款十一万元。端木神坑则表示当时并不知道欧阳谢菲出卖
666号房屋一事。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其中认为陆焰之瞳与欧阳谢菲所签订的房
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因端木神坑作为666号房屋产权人不同意过户,
故该合同履行不能。故驳回了陆焰之瞳的诉讼请求以及端木神坑的反
诉请求。该判决作出后,陆焰之瞳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案件仍在审理当中。
三、判决如下:
驳回端木神坑的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
返还原物。本案中,端木神坑是666号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但其是
否得以要求二被告返还房屋,应考察二被告占有666号房屋的行为是
否为无权占有。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陆焰之瞳系基于与欧阳谢菲签订的房屋买
卖合同,并支付了相应购房款后,由欧阳谢菲交付才占有666号房屋。
而欧阳谢菲既系端木神坑之女,且将666号房屋交由欧阳谢菲管理。
所以,在陆焰之瞳与欧阳谢菲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有效的判决认定该
合同外无效,陆焰之瞳对666号房屋的占有应当属于有权占有。而端
木左贡对666号房屋的占有使用也是经过陆焰之瞳同意的,因此亦无
法认定为无权占有。
由此可见,端木神坑虽为666号房屋所有权人,但其返还原物的
请求权基础并未成就,故对其要求陆焰之瞳、端木左贡返还房屋并支
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