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问题

合集下载

第八章、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单项选择( 年司法考试题) 单项选择(2005年司法考试题) 年司法考试题
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甲定居在中国, 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甲定居在中国,乙定居在韩 双方在汉城订立了一借贷合同, 国,双方在汉城订立了一借贷合同,其中约定有关该合 同争议有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 同争议有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 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 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关于该 合同争议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 合同争议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个选项是 正确的 A 当事人双方都是俄罗斯公民,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 当事人双方都是俄罗斯公民, 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B 当事人在汉城订立合同,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 当事人在汉城订立合同, 用韩国法律 C 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 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 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 D 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 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 应适用我国法律
例外: 例外:1980年《罗马公 年 约》规定在当事人没有 选择法律时, 选择法律时,适用不动 产所在地法
法律适用Biblioteka 不动产所在地法第四节 我国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 理论与实践
我国对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
我国法律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不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特殊合同
我国《合同法》 条第2款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 款 条第 规定: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 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 自然资源合同, 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 国法律。
• • •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报关装船
交单收汇
第一节 国际贸易合同概述
一、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是指营业 地在不同国家 或地区的当事 人之间达成的 以买卖货物为 目的的协议。
二、特点
除《公约》排 当事人除的的营6种业产地品在外不
同的的国有家形或商地品区
国际性
标的物为货物
性质是买卖
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 给买房,以换取买方的金
No
Yes
同意否
接受
Acceptance
(一)询盘
(Inquiry),交易一方为购买或 销售商品而向交易另一方提出的有 关交易条件或意愿的询问。
买卖双方均可发出询 盘,买方询盘又叫邀 请发盘,卖方询盘又 叫索盘或邀请递盘 (Selling Inquiry)。
例: “请报500辆永久牌自行车成 本加运费至新加坡最低价”。
5、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1、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发盘未生效) (1)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发盘撤回的不同意见 (2)《公约》的精神 (3)发盘撤回的适用场合:发盘的撤回一般只 在使用信件或电报向国外发盘时才适用
2、发盘的撤销(Revocation)(发盘生效后) (1)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发盘撤销的不同意见 (2)《公约》采取了折衷的规定
2、接受的构成条件:
(1)接受必须是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即与发盘内容一致; (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并送达; (4)接受必须表示出来。受盘人表示接受的方式有:
答案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
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 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 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 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 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 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 构解决。试问:如果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

国际商法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相关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两个海牙公约各国国内法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二、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适用范围有体物的买卖。

不适用:(1)不被视为货物或有争议的货物。

如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物的买卖;(2)不视为动产的货物,如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3)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4)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5)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

2、适用条件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不包括代表机构所在地。

3、不涉及的事项(1)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2)买卖合同对所出售的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出售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责任问题;但卖方所售货物造成人身伤亡之外的损失,公约适用。

4、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即使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处公约的两个缔约国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公约,就可排除对公约的适用。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通常形式正式合同确认书协议书二、合同的主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由前文、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1.合同的前文。

又称约首它通常由以下部分组成:(1)合同的名称;(2)合同的编号;(3)订约的日期;(4)订约的地点;(5)订约的当事人名称、地址;(6)订约的理由。

2.合同的基本条款。

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部分,是合同的核心部分。

主要有:(1)商品名称;(2)品质条款。

一般采取约定品质的方式,通常有:“凭样品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3)数量条款;(4)价格条款;(5)包装条款;(6)保险条款;(7)交货条款;(8)支付条款;(9)检验条款。

3.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说明或某一类合同的共同事项记载。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美国商人在 厦门设立的 独资企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2.公约的适用范围 •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 法律的货物买卖。 甲方 A 国(缔约国) 乙 方 B 国(非缔约国)
双方约定合同适用A国法律 合同可适用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特征
• (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主体 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国家。 •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客体是跨国流 通的特定货物。 • (3) 国际货物买卖行为涉及多重法律 关系并受其调整。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法 的 渊 源
大陆法系各国
各国国内立法
英美法系各国 我国
• 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 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 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 易合同 •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洗衣机的买 卖能否适用 《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②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②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国际商法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货物买卖法
问: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运输?
三、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援引国 内法或《公约》。
本节主要讲述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买卖 双方应承担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 移交与货物相关的单据; 对货物的品质担保; 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分类 公约
交货地点
●涉及货物运输:则 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 承运人,风险由卖方 转向买方
●不涉及货物运输, 但特定物,在该地点 把货物交给买方
●除此:在订立合同 时卖方营业地点交货
交货时间
I.确定时间的, 按规定
II.确定一段时间 的,卖方有权决定 在期间的任一天。
III.合理时间
案例
杭州A进出口公司向日本B公司出口一批罐装山野菜, 合同约定卖方应不迟于2006年3月底发运货物。双方 均知道该批货物将在台州加工完毕并包装出口。如果 双方未对交货地点进行具体约定,根据《公约》,卖 方应在哪个地点履行交货义务?
结论:本例涉及运输,交货点为货交第一承运人。如 果A公司在台州将货物装车运输,则交货地为台州;卖 方也可在杭州或上海货交第一承运人,则交货地为杭 州或上海。
2. 移交与货物相关的单据
装运单据——是买方提取货物,办理报关手续,转 售货物以及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 偿所必不可少的文件。
提单 保险单 领事发票 原产地证书,重量证书和品质检验证书等
风险转移 出口手续 运输 保险 进口手续 适用
F海上内河
CFR 船舷
S
S
B
B
海上内河
CIF 船舷
S
SS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3.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3
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对外贸易法》 2)《合同法》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我国批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 第一、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公约第11条) 第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1款B项)
4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 1964年《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3.《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11
D组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6
由于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 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他来完成这 一使命。1978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起草国际货 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 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名为《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公约》。
该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 (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2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1.大陆法系国家 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 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2.英美法系国家 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普通法 和成文法 (1)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几经修 订现适用的是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 (2)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根据美国宪 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 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享 有立法权)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对两大法系的协调

公约对两大法系之间矛盾的调和:⏹1、采纳英美法系的观点有:⏹(1)关于风险转移的问题(2)关于卖方权利担保责任及其免除问题(3)关于预期违约制度⏹2、采纳大陆法系的观点有:(1)对已生效且载有承诺期限之要约的撤销问题(2)违约救济问题1、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大陆法采取过失责任原则英美法则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

大陆法一般规定,以回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2、损害赔偿的形式而英美法中损害赔偿是以金钱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为主要方式,并且是第一位的救济方法。

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大陆法国家法律一般规定可主张赔偿的损失应包括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可获的利益。

按英美法的原则,由于违反合同而可以主张的赔偿有三种:(1)直接的损害赔偿,指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2)附属的损害赔偿,指违约行为所造成直接损失以外,受损害方附带承担的损失,如对货物的保管、运输、检查等所支出的费用;(3)间接损害赔偿,指因违约行为后果上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指由于一方违反合同而造成对人身的伤害或财产的损坏。

德国法规定,受害方只能在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之间选择一种救济方法,而不能同时行使两种权利。

而法国法和英美法系都允许终止合同和损害赔偿同时行使。

法国法采取第一种方式。

解除合同是法院的司法行为,当事人一般不能自行解除。

德国法采取第二种方式,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只须将解除合同的意思传达对方即可解除合同的溯及力。

大陆法系各国规定基本一致,采取的都是合同自始无效的原则;而英美法则认为,解除合同只是使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不存在合同自始无效的问题。

在英美法系,解除合同的方式一般采用通知的形式,一、典型各国的根本违约制度(一)英国普通法上的根本违约制度区分两者的主要意义在于:条件作为合同中重要的、根本性的条款,违反了条件即构成了根本违约,受害人不仅可以诉请赔偿,而且有权解除合同;而担保作为合同中次要的附属性的条款,只是“某种应该履行,但如不履行还不至于导致合同解除的协议”,违反担保,受害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

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适用的法律、惯例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适用的法律、惯例第一节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国际货物贸易(买卖)是国际贸易的最古老形式,与国内货物买卖相比,具有下述特点:第一,当事人位于不同的国家,彼此不是很了解,缺乏信任;第二,当事人所处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由此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争议解决方法,争议解决的时间长、难度大;第三,国际货物买卖一般需要经过长距离运输,货物较长时间处于第三人控制中,风险大;第四,货物和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分别处理的,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甚至有时交付单据即可获得偿付;第五,货款交付一般很少即时清结,通过需要通过某种付款安排;第六,货物的交付很少是双方直接交接,通过需要经过第三人转交,转交时货物的质量可能发生变化。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的特点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是合同法,而合同法的最重要特点是契约自由。

各国均奉行这一规则。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公约、国内法还是国际惯例。

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才会按照合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约定优先。

如中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当事人选择的适用法律一般是实体法,而不包括国际私法规则,以避免产生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违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涉外经济合同中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明确指出指的是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规范和程序法。

3我国在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该公约第1条第2款的私法原则作出了保留。

美国对此也作出了保留。

据加拿大法律,合同的准据法也仅指某法律制度中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国际私法规范。

4合同当事人选择的用于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规范,可以是国际公约、某一国内法,也可以是国际惯例。

二、各国关于货物买卖的立法概况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离不开国内法的调整,在选择某一国内法作为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时更是如此。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1.品质规格条款品质规格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分处不同的国家,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对货物品质的约定就更加重要。

依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有关货物品质的说明是合同的要件,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的约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主要有下列几种:(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易的品质依据的买卖。

这样的买卖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的规定,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的样品或样式相同。

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卖方须承担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由于凭样品的买卖多属于品质难以规范化或标准化的货物,有时很难做到货物的品质与样品完全相同,因此合同中也有约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的情况。

(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规格指反映商品品质的一些主要指标,如重量、长短、大小、纯度、强度、拉力等。

等级指对同类商品进行的级别分类,如一级、二级、特级等。

标准是企业、行业、政府或国际组织对某类商品的规格和等级进行的规范化。

在进行此种确定品质的买卖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应与合同规定的规格、等级或标准相一致,否则,即属违约。

(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稳定并树立了良好信誉的商品,可以采用凭商标或牌名来确定货物的品质。

一般来说,商标或牌名特别是良好信誉的商标或牌名代表了一定规格的商品品质,因此,此种买卖可以不再订明具体标准或提供样品。

但由于同一商标或牌名的产品可能在不同的国家生产,也会存在规格上的差异,因此,有些凭商标或牌名的买卖除规定了货物的牌名或商标外,也会对产品的具体规格进行规定。

(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商品的说明书是说明商品的性能、构造等的文字材料。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一些构造和性能复杂的设备时,有时须凭详细的说明书具体说明其构造、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案例3: –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计算机、每台1500 美圆CIF香港订立合同后2个月内装船,以不可撤销L/ C付款、请复电”。B受到发盘后,立即复电:“我接受你 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问 双方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4: – 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件形式邮出一份发盘给B。发 盘中规定B在2月25日前答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 下午发出撤回发盘的通知(用电报)。该通知于2月18日 上午到达B;而2月25日B才收到那封发盘的航空信。由 于B考虑到该商品价格对其有利,所以立即做出接受,并用 电报发出接受通知。问:问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
– (二)口头形式 – (三)其他形式 – 对书面合同的名称,并无统一规定,其格式的繁简也不一
致。在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书面合同的形式包括合同 (Contract)、确认书(Confirmation)和协议书 (Agreement)等,其中以采用“合同”和“确认书”两 种形式的居多。从法律效力来看,这两种形式的书面合同 没有区别,所不同的只是格式和内容的繁简有所差异。合 同又可分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和购买合同 (Purchase Contract)。前者是指卖方草拟提出的合同; 后者是指买方草拟提出的合同。确认书是合同的简化形式, 它又分为销售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和购买确认书 (Purchase Confirmation),前者是卖方出具的确认书;后 者是买方出具的确认书。 – 在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合同或确认书通常一式两份,由 双方合法代表分别签字后各执一份,作为合同订立的证据 和履行合同的依据。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 (一)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 – (二)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 (三)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 (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 (五)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问题国际货物买卖是国际
经济交流的重要形式之一.当代任何国家都在努力
扩大自己的国际商品交换的范围,争取贸易顺差,为民族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为了促进四化建设,主张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努力
开展国际贸易,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指导下,发展国际贸易关系.所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
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衡量某个货物
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是买卖双方的营业地
点是否处于不同的国家.这类合同的标的物包括除股票
债券、流通票据和权利财产以外的一切有形动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可以是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也可以适用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与法律适用.1管辖权
问题.对外贸合同争议的管辖权,国际上一般采用“协议管辖”原则.根据该原则,买卖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一个国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他们之间的争议.如果合同
没有协议管辖的约定,则大都采用“地域管辖”原则,或称为“领土管辖”原则,即采用与地域有关的标志来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对争议有管辖权.2法律适用问题.确定
了有管辖权的法院,但该法院在审理争议时并不一定适
用该法院所属国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具有
国际性的法律关系,它至少涉及买方和卖方国家的法律, 有的还涉及第三国的法律.由于各国的买卖法存在差异, 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法律冲突问题,大多数国家都允许
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法律选择条款,事先规定买卖合同
所应适用的法律,即由双方当事人选定合同的准据法.否则一旦涉讼,须由法院按照其本国的法律冲突规则来确
定合同所适用的实体法,或者适用合同成立地法,或适用合同履行地法,或适用法院所在地法等.为了统一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选择规则,1985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
公约.
二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当前,大多数国家
都制订有买卖法,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形式和内容不尽相同.1大陆法体系各国把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2英美法
国家没有像大陆法国家那样的民法典,它们的买卖法大
都是单行法规.英美等国单行买卖法的内容主要规定买
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至于合同的成立及合同的有效性
等问题,除买卖法另有规定以外,仍按传统的普通法处理.3我国同时存在着两项经济合同的法律,一项
是适用于国内经济合同的经济合同法,另一项是专门
适用于涉外经济合同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我国是社会
主义国家,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我国的经济合
同法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这一特点.其
中有些规定,对同实行完全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国家订
立的国际经济贸易合同很难适用.因而我国于1985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专门用于调整
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是:①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②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③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④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涉外经济合同法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立
法原则,也借鉴和汲取了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和国际贸易
的习惯做法.
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当前在国际货
物买卖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1980年3月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是在1964
年两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的基础上制定的.全文
共101条,1988年1月1日起生效.截止1990年6月,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26个国家.我国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我国派代表参加了1980年的维也纳会议,并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递交了该公
约的核准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但是,我国在核准该
公约时,对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和公约的
适用范围的规定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
四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
惯例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它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可以采用,也可以不予采用.但各国法律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使用国际贸易惯例
的自由.一旦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国际
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际贸易术
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在1935年制订,1953年作过修订.近年来为适应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新发展,又于1980 年和1990年进行了修改补充,现行的文本是1990年国
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该通则在国际上已经得到广泛承
认和采用,是国际货物买卖最重要的贸易惯例.2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在1932年制定的,因曾先
后在华沙、牛津等地开会、研究,故定名为华沙——牛津规则,该规则共21条,完全是针对“成本加运费、保险费
合同CIF”制订的.3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在南北美洲各国也有较大的影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