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税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的问题及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详解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税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的问题

及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详解

1.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提供证明资料?

为了让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更好地落实,方便纳税人享受,实行“申报信息即可享受,部门协作事后核验,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征管方式。

因此,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只需填报相关信息给单位或税务机关;相关资料,既不用提供给扣缴单位,也不用给税务机关,自己留存备查就可以了。如果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发现您填报的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核对不上,会找您核对,这时需要您出示相关的资料,也希望大家能够支持和配合。

2.什么时点开始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各项扣除的享受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不同扣除项目,可以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子女教育。在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在学历教育阶段,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

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以上两项教育类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自2019年1月起享受扣除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新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对于新税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从2019年1月1日起发放工资薪金的当月开始享受。

3.如果孩子在私立学校念书,能否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可以的。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对于接受学历教育的未成年子女,无论在公立学校学习,或者在私立学校学习,其父母都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如果有两个孩子,一个在读小学一个在读幼儿园小班,能享受的子女教育费如何扣除?

子女教育支出的范围是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年满3岁到小学入学前,也可以参照此标准进行扣除。您一个孩子在读小学,另一个在读幼儿园小班的孩子,如果年满3岁了,那么您两个孩子就可以每月共扣除2000元的子女教育支出。

5.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

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6.本人不是孩子亲生父母,但是承担了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种情况下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对情况特殊、未由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相应的义务会转移到其法定监护人身上。

因此,假如您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您就可以依法申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7.家有一老如有一宝,是不是家里有两位老人才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可以享受赡养老人扣除的条件很简单,只要您赡养的被赡养人中一位年满60岁,即可按月享受扣除。

如果您是独生子女,每月可扣除2000元。如果您有兄弟姐妹,每月2000元的定额扣除额度需要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具体的分摊方法,兄弟姐妹可以均摊,也可以约定分摊或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此外,无论是约定分摊还是指定分摊,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且指定分

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选择约定分摊或指定分摊的,请特别注意要将这份书面分摊协议留存5年备查。

8.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9.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按16万?

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

10.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

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11.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产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2.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13.起征点提高后,如果每月不用交税了,是不是就开不了完税证明?

这个问题涉及到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完税证明;二是开具内容。

一、为适应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和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的需要,税务总局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进行了调整,将纳税人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了《纳税记录》。

对于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税务机关暂时仍然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其开具式样、开具内容均保持不变。

二、考虑到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相当一部分人将享受到改革红利,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在《纳税记录》都将进行全面反映。

14.请问个人工资不达5000元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还要不要采集?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等四项),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因此,即使月度工资薪金不到5000元,但如果纳税人判断自己全年四项综合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相关扣除后为正值,那么就应积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为负值的,可不采集专项附加扣除。

15.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填报个人相关信息,如果有些信息不太想告诉单位,个人是否可以自己去办理?

在新税法的制度设计和专项附加扣除的征管操作中,已经充分考虑了这种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16.自然人申报管理系统申报密码在哪里获取?申报密码忘记如何处理?

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在企业第一次申报时可自行设置,也可从大厅获取密码,如忘记密码,需到大厅进行重置密码。

手机APP和网页WEB端的纳税人忘记密码时,可点击登录页面【找回密码】功能,通过身份证号码和预留手机号进行重置。若遇特殊情况无法找回密码的,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就近办税服务厅进行密码重置。

17.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每月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详见61号公告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

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18.如果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三)、(四)项,符合“(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情形,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19.单位财务人员对于单位职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需要核实后才能为其办理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也就是说,扣缴单位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做两件事,一是需要核对下纳税人填报的要素信息是否完整,因为填报的要素信息不完整将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或者事后核验;二是需要根据纳税人填报的信息为其办理扣除。

而相关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纳税人自己负责。但扣缴义务人根据其所掌握信息,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20.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因此,如果员工是通过直接向扣缴单位报送纸质或电子模板《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需要由单位和员工双方签字后留存备查。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单位既不需要查看,也无须留存备查。

21.专项附加扣除中,扣缴义务人如何为纳税人办理扣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22.如果单位财务不肯帮员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

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此外,《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答疑的整理汇编

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答疑 (整理汇编) 一、子女教育 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3.填报子女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1)有子女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①扣除年度有子女满3岁且处于小学入学前阶段;②扣除年度有子女正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2)同一子女的父亲和母亲扣除比例合计不超过100%。 4.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5.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 6.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在民办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8.在境外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9.子女教育扣除支出是否需要留存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二条,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在境内就读的,税务机关可以获取教育部门的学籍信息,纳税人不需留存资料备查。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10.同一子女、同一受教育阶段是否需要细化填写?如,义务教育阶段是否需要区分小学、中学分别填写? 答:无需细化填写。对于同一子女的同一受教育阶段,即使在一个年度中间,子女存在升学、转学等情形,只要受教育阶段不变,也无需细化填写。 11.同一子女某个受教育阶段中间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分别填写? 答:无需分别填写,只需要填写时的就读学校即可。 12. 何时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常见疑问60答(1)

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常见疑问60答 1、赡养老人扣除要满足什么条件?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

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4、2018年第四季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在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和计税方法缴纳税款,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按照财税〔2018〕98号文件中所附的新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于在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就其余额按上述办法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 5、租房租金怎么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1.18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 更新日期:2019年01月17日 【有效】【主动公开】【适用范围:国家】 所属类别:业务专题->个人所得税改革->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资料简码:044826适用范围:国家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类型:通用政策纳税人类型:全部国地税选择:通用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关键字:个人所得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房租房屋租金贷款利息赡养养老录入单位:知识库运维组备注: 一、子女教育 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4.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5.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6.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在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 8.在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 9.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每名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10.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税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的问题及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详解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税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的问题 及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详解 1.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提供证明资料? 为了让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更好地落实,方便纳税人享受,实行“申报信息即可享受,部门协作事后核验,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征管方式。 因此,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只需填报相关信息给单位或税务机关;相关资料,既不用提供给扣缴单位,也不用给税务机关,自己留存备查就可以了。如果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发现您填报的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核对不上,会找您核对,这时需要您出示相关的资料,也希望大家能够支持和配合。 2.什么时点开始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各项扣除的享受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不同扣除项目,可以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子女教育。在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在学历教育阶段,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

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以上两项教育类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自2019年1月起享受扣除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新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对于新税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从2019年1月1日起发放工资薪金的当月开始享受。

新个税改革6项专项附加扣除重点难点问题探讨

新个税改革6项专项附加扣除重点难点问题探讨 近日,新个税法正式实施,自2019年1月1日起,国内将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此次个税改革主要是以加强个税专项扣除为核心内容,力图降低居民的税负压力。其中, 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新增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提高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而这些专项附加扣除又都是以一 定的限额为基础进行计算的,因此在认真了解新政策后,每个纳税人需要综合考虑自己的 各项具体情况,以选择最优的方式进行登录申报。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些专项附加扣除方 面的重点难点问题。 一、子女教育 子女教育方面,新政策规定了每个子女每年的扣除金额为1.2万,不可叠加。也就是说,每个纳税人每年最多可以扣除2.4万元。需要注意的是,扣除的时间不是按学年,而 是按自然年。 难点问题: 1. 子女是否必须是在校学生? 答:不是。根据新规定,子女无需是在校学生也能够享受教育附加扣除。 2. 扣除为什么是按自然年? 答:这是因为政府想要激发家庭教育、培养科学兴趣的潜力。如果按学年进行扣除, 那么就意味着有些孩子的教育时间会得到合理补偿,但也会有个别人的教育时间因时间差 的原因而无法得到合理补偿。 二、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方面,新政策规定了每个纳税人每年可以扣除学费和教材费的金额,不可叠加,以一个子女的实际支付金额为准,但是最高不超过4000元。具体计算办法为:若实 际支付金额不超过4000元,则可扣除实际支付金额。若实际支付金额超过4000元,则只 能扣除4000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可扣除的金额包括了学费和教材费的总金额,教材 费不得单独计算。 1. 何种类型的继续教育费用可以抵扣? 答:继续教育的范围包括非学历教育、技能培训、业余技术培训等,可以选择在线学习、面授培训等形式。 答:可以提供学校开给的费用发票、证书和相关教育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 三、大病医疗

个人所得税知识问答100题

个人所得税知识问答100题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三档。 3.居民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 4.商业健康险支出属于综合所得中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5.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 6. 军人退役金、复员费、转业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7.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8.纳税人享受子女学前教育阶段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子女年满三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9.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10.经营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范围。 11.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的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12.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怎样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 13.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4.哪些项目的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与解决方法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与解决方法 1、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时,发现“任职受雇信息”中出现自己从未任职的单位信息。 遇到这种情况,可能是个人的身份信息被冒用了。一方面纳税人可以在APP 上点击该单位名称,并通过右上角的“申诉”按键发起“申诉”,此时,不会影响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也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将尽快核实处理您的涉税信息冒用问题,如情况属实,税务部门将对冒用单位或个人的涉税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对信息冒用产生的非涉税纠纷或法律责任,纳税人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各级税务部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对单位员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作为财务人员,是否需要逐项核实信息后才能办理扣除? 不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自己对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此,作为扣缴单位的财务人员,不需要逐项进行核实。如果有员工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情形,那么可以补正或重新填报。 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就可以享受,有的纳税人不确定本人房贷是否符合扣除条件。担心如果报送专项扣除信息,万一不符合会影响本人信用。如果不报送,又享受不到个税改革红利。 如果纳税人对本人或配偶的房贷是否符合条件还不太确定,可以抓紧查阅合同或者咨询有关部门,尽快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确实在单位发工资前来不及报送,也没关系,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扣除信息。对2019年1月1

日之后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扣除,纳税人可在向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后的年内剩余月份补充享受;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中国政府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而实施的一项政策,旨在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一定的减免。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以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政策。 问题一:什么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相关支出的政策。 问题二:有哪些支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子女教育支出:包括学费、书费、住宿费等与子女教育相关的支出; 2. 继续教育支出:包括参加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的继续教育支出; 3.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指纳税人购买首套住房所产生贷款的利息支出; 4. 住房租金支出:指纳税人租赁住房支付的租金支出; 5. 赡养老人支出:指纳税人对赡养父母、祖父母等长者产生的赡养支出;

6. 重大疾病医疗支出:指纳税人因患有重大疾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问题三: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可以在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合法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支出填写在申报表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提交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材料核实情况,处理相关扣除。 问题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由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规定,并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纳税人可以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来确定具体的扣除标准。 问题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存在时间限制?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存在时间限制,通常按年度进行计算和申报。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问题六: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适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具体适用范围和扣除条件可以根据最新政策规定来确定。 问题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对纳税人有什么好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增加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提高个人生活质量。

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实施现状及优化分析

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实施现状及优化 分析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调整和完善,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政策旨在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促进消费和就业。然而,目前该政策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 进一步优化。本文将就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优化建议。 一、实施现状 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实施标准主要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租金等几个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可以在年度 汇算清缴时申报符合条件的专项扣除,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然而,实际情况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一些纳税人对该政策不够 了解,不清楚如何申报扣除,导致部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未能享受到 应有的优惠。其次,政府部门在审核报税材料时存在流程繁琐、效率 低下的情况,给纳税人带来了不便。 二、优化建议 为了更好地促进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实施,需要做出以下优 化措施: 首先,加强宣传和普及工作。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如媒体、网站等,向纳税人宣传政策内容和申报流程,提高纳税人的知晓率和 操作性。

其次,简化申报流程。政府部门应当简化报税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减少纳税人的等待时间,让纳税人能够更便捷地享受到专项扣除的优惠。 此外,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也是必要的。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新个 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 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但通 过加强宣传普及、简化申报流程和建立监督机制等优化措施,将能够 更好地促进该政策的实施,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的税收优惠。希望 政府部门能够重视这些问题,不断改进,让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真正发挥其减税降费的效应,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 的贡献。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赡养老人篇)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赡养老人篇)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赡养老人篇) 问: 什么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答: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依据国家规定的一些特定支出项目,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相应的费用,以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的政策。 问: 赡养老人可以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 是的,赡养老人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赡养直系亲属的支出,在按照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800元/月的费用。 问: 赡养老人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 赡养老人的条件包括:赡养对象必须是纳税人的直系亲属,即父母(含养父母)或祖父母(含养祖父母),且年满60周岁、无劳动能力或有劳动能力但无劳动收入的老人。 问: 如何认定赡养老人的依赖关系?

答: 认定赡养老人的依赖关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生活上经济上确有赡养需要,即赡养对象确实需要赡养人提供生活费用;二是赡养人确实为其提供经济赡养支出,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 问: 赡养老人的支出如何计算? 答: 赡养老人的支出计算方式为每月800元。如果是按年计算,可以将12个月的支出相加,得到年度赡养老人支出。 问: 赡养老人的支出是否需要提供凭证? 答: 是的,个人在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提供相关凭证。具体要求可以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核定。通常需要提供赡养人与被赡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被赡养人的年龄证明、赡养人提供赡养支出的凭证等。 问: 如果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不在同一个城市,还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 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制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若干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于赡养父母(含养父母)或赡养爷爷奶奶(含养爷爷奶奶),

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归纳

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归纳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谁能扣? 答:孩子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2。怎么扣? 答:父母亲其中一方每月扣 1000 元,或者父母亲双方各扣 500 元。3。扣多久? 答:从孩子年满 3 岁(不论是否入园),直到博士研究生毕业期间都可以扣。 4.未满三岁的子女,是否可以扣除? 答:不可以。3岁以前是婴幼儿的抚养阶段。这个阶段重在抚养而不是教育。 5。在境外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是否可以扣? 答:可以扣,不论是在境内或是境外接受教育;不论是接受的是公办教育还是民办教育,都可以按照规定扣除. 6。在孩子不同教育阶段的寒暑假期间能否扣除? 答:寒暑假期间可以继续扣除。 7。孩子因病休学期间能否继续扣除呢? 答:休学期间只要学籍保留,就可以继续扣除. 8.父母离异,孩子归母亲,实际出钱抚养是父亲,谁来享受政策?答:孩子的父亲和母亲双方协商后,按照现有政策扣除.

9。注意事项。 父母双方的扣除方式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谁能扣? 答:自己能扣所有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学历(学位)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本科(含)以下继续教育学历(学位)支出可以选择让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如果选择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自己就不能同时再按照继续教育学历(学位)支出扣了,两者只能选其一. 2。怎么扣?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一次性定额扣 3600 元(预扣预缴时可以扣除)。 3。扣多久?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最长扣 4 年(48 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扣一次。 4。如何判断哪些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答:具体范围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

2019年最新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知识考试(附答案)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知识 一、单选题 1.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其他留存备查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一定时间,这个时间是( A ) A. 五年 B.三年 C.二年 D.一年 2.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扣缴义务人。这个规定时间是(B ) A.每年11月份 B.每年12月份 C.每年第三季度 D. 每年第四季度 3.李某和其妻子钱某婚后购买一套住房,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 A.李某和钱某均可以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B.李某和钱某每月均可扣除的额度是1000元; C.李某和钱某可以由其中一人扣除,每月扣除额度是1000元; D.李某、钱某所购买住房如果在北上广深等城市,扣除的标准要高于1000元。 4.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留存:(A ) A. 住房贷款合同 B. 结婚证 C. 购房发票 D. 物业费收据 5.纳税人赡养(D )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

照标准定额扣除。 A.50岁以上 B.60岁以上 C.50岁(含)以上 D.60岁(含)以上 6.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不包括(C ) A.赡养人平均分摊 B. 赡养人约定分摊 C. 赡养人指定分摊 D. 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7.纳税人A有姊妹两人,父母均在老家,由在老家的妹妹负责日常照料。以下分摊方法正确的是:(A ) A.A跟其妹妹约定,每人每月均摊扣除1000元 B. A跟其妹妹约定,由A全部扣除2000元 C.老人指定A分摊1500元,其妹妹分摊500元 D. 老人指定A分摊500元,其妹妹分摊1500元 8.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起始时间为子女接受教育入学或年满三周岁的( A ) A.当月 B.下月 C.上月 D.下年 9.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多少?(D ) A.每孩每月1500元 B.每孩每月800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100问

目录 一、子女教育 (9) 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9) 2.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9) 3.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9) 4.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9) 5.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9) 6.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9) 7.在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10) 8.在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10) 9.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10) 10.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10) 11.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10) 12.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10) 13.我不是孩子亲生父母,但是承担了他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享受子 女教育扣除吗? (11) 14.前两年在中国读书,后两年在国外读书,现在填写信息选择中国还是境外?证书由 境外发放,没有学籍号,怎样填写信息,是否可以扣除? (11) 15.残障儿童接受的特殊教育,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11) 16.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11)

17.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11) 18.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保留学籍,是否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 (12) 19.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12) 二、继续教育 (12) 20.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12) 21.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2) 2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申报? (13) 23.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在多长期限内扣除? (13) 24.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 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13) 25.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保存哪些资料? (13) 26.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扣除吗? (14) 27.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是否需要报告? (14) 28.如果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 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如何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14) 29.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14) 30.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每 月400元或每年3600元的扣除? (15) 31.我现在处于本硕博连读的博士阶段,父母已经申报享受了子女教育。我博士读书时 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可以申报扣除继续教育吗? (15) 32.我参加了学历(学位)教育,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是否可以享受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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