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司法解释(2023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版)
停车场撞车肇事逃逸是违法行为吗?

Pure thoughts can make the smallest actions nobl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停车场撞车肇事逃逸是违法行为吗?道路上撞车属于交通肇事,构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停车场撞车不属于交通事故,属于普通财物损害责任纠纷,停车过程中造成损害的,离开现场的,不属于肇事逃逸,所以不算违法行为。
停车场撞车肇事逃逸是违法行为吗?道路上撞车属于交通肇事,构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停车场撞车不属于交通事故,属于普通财物损害责任纠纷,停车过程中造成损害的,离开现场的,不属于肇事逃逸。
一般处理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目前,很多小区道路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属于法定道路,而部分封闭式住宅小区,不允许社会车辆进入,或按照严格的登记制度的小区道路,则不属于法定道路范围。
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有了明确规定,在非法定道路上发生事故的,交管部门只要接到报案,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划分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处理。
所以,小区发生车辆交通事故,车主应按照普通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操作,即事故发生后应打电话报警,让交警到现场进行处理并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向保险公司理赔所必要的证明文件。
同时,车主应该立即通知保险公司,让理赔员尽可能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这样能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如果事故双方都有购买交强险,且责任比较明确,各自损失在元以内,这样的交通事故可也以执行互碰自赔,甚至不需要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
一般来讲有三种方式解决事故。
1、可自行协商解决;即老百姓说的私了。
选择私了,双方要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形态、车损情况、双方车号车型等情况做详细记录。
双方签字后,最好找个保安或物业人员作为证人,再凭双方记录和证人的证词到保险公司理赔。
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变化(最新版)

( 安全论文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变化(最新版)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变化(最新版)摘要:通过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废除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机制、交通事故认定书取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规定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方便群众等方面的变化,阐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的改变与进步。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宗旨指导思想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的颁布确立了我国未来交通安全管理的价值理念、主要制度和基本原则,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制化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为了全面掌握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有必要对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变化进行深入的探讨,以达到准确理解、正确执行交通安全法的目的。
1.废除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交通事故损害属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交通事故赔偿当事人因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应享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的调解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这实际上是一种强制调解。
这种强制调解存在以下弊端:第一,强制调解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6.05.01•【字号】黔高法[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黔高法〔2006〕26号2006年5月1日) 为及时、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事故处理阶段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严格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要求,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指导当事人通过相关途径正确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查明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姓名、住所或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以及机动车保险等有关详细情况,并依法及时扣留肇事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书面申请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的,可予准许。
在其缴纳了相当于承担全部责任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保证金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将检验、鉴定完毕后的机动车予以返还,但无牌证、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等无合法来源的机动车除外。
3.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支付抢救或尸体处理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也可通知机动车一方垫付。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摘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较大争议,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千变万化,使这类案件的认定更为复杂。
鉴于此,本文将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解惑。
【关键词】逃逸;主客观相统一;司法实践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及要件(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
这种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法律法规上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该条法规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负有立即停车、迅速报案、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不得逃逸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以及适用法定刑幅度上,明显对逃逸者不利,承担的法律后果也要重于没有逃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八条法条规定。
最新交通事故与保险理赔法律法规汇编(广东地区)

最新交通事故与保险理赔法律法规汇编(广东地区)本文主要收集了广东地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分为两部分:一是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方面;一是保险理赔诉讼方面。
第一部分:交通事故法律法规一、交通事故基本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国法秘函〔2005〕436号)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汇总最高法院对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三、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费赔偿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粤法民字【1990】第18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1996.07.1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2001.2.2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12.1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范围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5】1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肇事逃逸免责条款具备法律效力的函(粤高法民复字【2014】第1号)四、交强险规范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挂车免投保交强险实务处理规程(中保协发【2013】37号)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款解释的批复》(保监办函【2001】5 9号)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4.10)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中“无证驾驶”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的复函》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2010.04.07)五、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关于发布《法医临床鉴定行业指引》的通知(粤鉴协〔2014〕12 号)关于印发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文书鉴定等6项行业指引的通知(粤鉴协指【2012】2号)(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6.8)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六、广东地方法院交通事故指导意见关于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的函(广东省高院答复佛山中院)深圳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2005)第1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实施意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停放管理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 006.8.28)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意见(2006.11.0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8.7.12)七、最高院编著以及民一庭庭长的会议讲话杜万华《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侵权纠纷案件)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侵权纠纷案件)(法办【2011】442号)2012年杜万华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交通事故部分)2013年张勇健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交通事故部分)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案的司法观点集成(五)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案的司法观点集成(四)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案的司法观点集成(三)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案的司法观点集成(二)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案的司法观点集成(一)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的30个实用问答八、著名民法学者的讲座观点梁慧星:民事审判实务中的若干问题(交通事故部分)一梁慧星:民事审判实务中的若干问题(交通事故部分)二梁慧星:民事审判实务中的若干问题(交通事故部分)三第二部分:保险理赔法律法规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民二庭负责人就《保险法》司法解释(一)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三、广东省法院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6】19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05.19)广州中院商事审判中的关于保险法的疑难问题及处理指导意见(2013)四、保监会解释函件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火灾责任等问题的复函(保监办函【2003】99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复【2003】151号)关于投保单内容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办函【2003】85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复函(保监产险【2004】131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批复(保监函【2002】1 5号)关于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解释意见的复函(保监厅函【2005】140号)五、损失鉴定标准规范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确定新车购置价的通知(粤保协发【2013】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六、学者观点王静:保险类案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
交通肇事罪自首问题浅析

交通肇事罪自首问题浅析[摘要]交通肇事罪第一量刑幅度本身并不隐合自首情节。
积极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不一定成立自首,“不逃逸”不等于自首。
无论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逃逸还是不逃逸,在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时,应当根据行为人肇事后的主观心态和客现行为,严格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成立条件予以认定。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自首;逸逸;行政法义务一、交通肇事罪是否适用自首制度关于交通肇事罪是否适用自首制度,司法实务界莫衷一是。
侦查人员对交通肇事案件往往都疏于收集犯罪嫌疑人自首方面的证据材料;一些侦查人员对刑法中关于自首成立的条件存在僵化理解,认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肇事者最先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的则认定为自首,如果肇事者不是最先报案,则不认定为自首。
一些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往往只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为准。
而一些法院往往也按照公安机关是否有“情况说明”来加以认定。
而交通肇事罪本身是过失犯罪,在肇事者对被害者进行赔偿的情况下,法院对此大多判处缓刑,其自首情节的认定往往也被肇事者及其辩护律师所忽视。
关于交通肇事罪是否适用自首制度,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保护现场、抢救被伤害的人是法定的义务,肇事者对该义务的履行,只是做了他们应该做的事,不能将这种行为认定为自首,从而对行为人予以宽大处理,所以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肇事者不存在是否自首的问题。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而是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依法认定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应认定为自首。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交通肇事犯罪不能完全适用自首情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的第一量刑幅度内已经隐含了自首情节,不再单独适用自首情节,而如果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犯罪逃逸后,又幡然悔悟,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事故肇事逃逸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而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也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肇事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法律后果,本文将详细阐述事故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
二、事故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肇事逃逸行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具体情形如下:(1)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肇事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肇事逃逸,造成一般后果的,处拘役或者管制。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肇事逃逸行为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根据逃逸行为的严重程度,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根据逃逸行为的严重程度,暂扣驾驶证3个月至6个月,或者吊销驾驶证;(3)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5日以下拘留。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肇事逃逸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肇事逃逸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2)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可以要求肇事逃逸者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4. 其他法律后果(1)信用记录:肇事逃逸行为将被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对个人的信用产生负面影响;(2)社会责任:肇事逃逸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破坏了社会秩序,肇事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事故肇事逃逸的预防措施1. 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2. 严格审查驾驶员资质:相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驾驶员资质,确保驾驶员具备驾驶技能和道德素质;3.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肇事逃逸危害的认识;4. 完善交通事故处理机制:简化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提高事故处理效率,降低肇事逃逸发生的可能性。
酒后驾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哪些
酒后驾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哪些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醉酒驾驶的现象在现在的道路交通上都是很常见的现象。
为了进一步的规范醉酒驾驶,更好的维护公共安全,法律对于醉酒驾驶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责任形式以及处罚标准。
那么,▲酒后驾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哪些?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酒后驾车肇事的行政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驾所负的行政责任分两种,一是酒后驾车要扣证并罚款;二是醉酒驾车不仅要扣证罚款,约束至酒醒后还要处以行政拘留。
饮酒后营运机动车的,相应的责任就更重,对于一年内醉酒驾车被处罚两次以上则要吊销驾驶证,而且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酒后驾车肇事的民事责任酒驾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酒驾作了禁止性的规定,当发生了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在做出责任认定时,是否饮酒驾驶也是衡量事故责任的重要指标。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民事赔偿部分的主要处理依据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3篇
2023年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3篇一、单项选择题: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的措施不包括( D )(第39条)A 、疏导B 、限制通行C 、禁止通行D 、罚款2、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 A )。
(第3条)A、有序、安全、畅通B、畅通、安全、有序C、安全、有序、畅通D、畅通、有序、安全3、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D )罚款。
(第99条)A、100元以上200元以下B、200元以上500元以下C、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D、200元以上2023元以下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下关于道路交通信号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C )。
(第25、44条)A、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B、交通信号包括交通警察的指挥C、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必须慢速通行D、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5、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A )。
(第67条)A、120公里B、150公里C、100公里D、130公里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应当按要求设置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 C )。
(第68条)A、来车方向100 米距离B、前行方向100 米距离C、来车方向150 米以外D、前行方向150 米以外7、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规定罚款外,还可以并处( C )。
(第99条)A、吊销驾驶证B、5年不准领取驾驶证C、15日以下拘留D、扣留车辆8、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规定罚款外,还可以并处(B )。
(第99条)A、15日以下拘留B、吊销机动车驾驶证C、扣留车辆D、3年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9、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规定罚款外,还可以并处( B )。
安全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及典型案例分析
刑事责任
•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新 增了第133条之一,置于《 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 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 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 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 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 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 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 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
交通事故猛于虎
道路交 通事 故 , 被人们称为一场没有 硝烟的柏油路上的战 争! 一场永 不休 止的 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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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司法解释(2023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版)一、原告主体审查篇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非死亡类案件)赔偿应由谁主张?答:原则上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内容确定被侵权人主体。
2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向谁主张?答:财产损失应当由所有权人主张权利,财产所有权人授权他人主张权利或者他人能证明其为填补损失支出了费用,被授权者、费用的实际支出者亦可主张权利。
3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死亡的,应当向谁主张权利?答: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抚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提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中,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第二顺位的近亲属。
有第一顺位近亲属的,由第一顺位近亲属主张权利;无第一顺位近亲属的,由第二顺位近亲属主张权利。
二、被告主体审查篇4交通事故中如何确定侵权人?答:原则上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内容确定侵权人主体。
若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侵权人涉及用人单位责任、雇佣关系、挂靠关系等情况,还应将用人单位、雇主、被挂靠人等一并作为被告。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答: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的事故时间、保单来确定保险公司主体。
6如何确定车辆所有人?答:一般以车辆所有权证、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为准。
三、纠纷处理篇7租用、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有无过错?答:1.出借人对借用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未对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进行审查等,在此情况下,出借人虽有过错,但并非是直接侵权人,故应由借用人先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承担与之过错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出借人对出借车辆未尽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车辆有瑕疵或者车辆未进行年检等,在此情况下,如车辆的瑕疵等因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担的是与瑕疵因素所占原因力大小相对应的赔偿责任;3.出借人未购买交强险,因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车主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得到赔偿保障、使用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分散风险的机会,车主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8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如何分担?答:投保义务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如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投保义务人应与实际使用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9擅自使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承担?答:一般情况下,可比照租用、借用的情况,所有人仅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承担与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提示:根据《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仅限于抢救费用垫付、不垫付财产损失),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第三者商业险可以拒赔。
10职务行为、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答:机动车驾驶人在履行职务行为或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应当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如劳动者或提供劳务一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劳动者或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11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或者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是否应获得支持?答: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或重置费用、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或者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财产损失。
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或者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的,一般可予支持。
12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责任报告,责任应如何认定?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责任报告,仅出具了事故证明,但在事故证明中明确非机动车方有过错行为的,一般结合侵权构成要件一并予以认定责任。
如无法根据事故证明作出判断,原则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即应由机动车一方证明非机动车是否有过错,如无法证明的,则认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13义务帮工行为(含无偿代驾)责任如何承担?答: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权,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依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
14有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承担?答:如为个人代驾的,参照个人劳务关系处理;如为代驾公司安排的代驾人,则应由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5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否赔付?答:《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由此可见,支付保险费一般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关约定。
投保单均会显示收费确认时间、生成保单时间、保单打印时间、投保期限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16若发生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17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付?第三者商业险是否赔付?答: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涉嫌违法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18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受害人具体可向谁主张赔偿?答: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13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因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向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挂靠人、被挂靠人,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主张赔付。
19事故发生后,交强险能对司机或乘坐人员赔付吗?答: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为除司机或乘坐人员以外的第三者(即车外人员),对于司机或乘坐人员的损失应转换赔付角度,由对方车主(驾驶人、实际使用人、被挂靠人)、保险公司依法赔付,同时投保座位险的,可主张座位险赔付(保险公司同意的可一并处理,否则,需按保险合同纠纷另行起诉)。
同时,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般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20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逾期投保),车主是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因此,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公益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1未投保交强险(或逾期投保)车辆发生事故,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非同一人,投保义务人(即车主或实际车辆管理人)需赔付吗?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2保险公司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否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3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应如何赔付?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4同一事故致多人受伤,部分受害人能否先行起诉?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