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参保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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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并凭地方税务机关发出的《社会保险费登记通知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1、按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之一:
(1)党政机关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2)事业单位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和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5)军队单位提供军队主管部门核发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6)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营业执照。
(7)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地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地方税务机关发出的《社会保险费登记通知书》
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应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应到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办理了缴费登记一个工作日后,凭地方税务局发出的《社会保险费登记通知书》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参保范围
(一)中央、军队、省驻肇及市直的企业(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同时参加市直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已参加省的除外)、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中央、军队、省驻肇及市直的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市直机关养老保险。
(三)中央、军队、省、市驻各县(市)区及当地的企业(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同时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已参加省、市的除外)、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央、军队、省驻端州区的,在市直参保)。
二、办理程序
(一)到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办理了缴费登记一个工作日后,凭地方税务局发出的《社会保险费登记通知书》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险关系科(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有离退休人员的原全民所有制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核发科(股)填报《离退休人员名册》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并附函说明有关情况;
(三)有工残退休人员的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科(股)填报《工残退休人员名册》,并附函说明有关情况。
三、其它事项
(一)参保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
(二)参保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可从参加保险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其中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保局委托银行、邮政发放;
(三)每年8—10月社保局将打印上一年度(个人帐户对帐单)供被保险人核对缴费情况和个人帐户存储情况,由参保单位劳资人员到社保局保险关系科(股)统一领取并分发给职工;
(四)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或职工需咨询社会保险政策,属市社保局管理的,可到市社保局大堂咨询处或拨打市社保局咨询电话2847686;属各县(市)区社保局管理的,可直接到各地社保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