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概述

刑事责任能力概述
刑事责任能力概述

刑事责任能力概述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

一般说来,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前者主要受到人幼年向成年成长的年龄因素的制约。后者则受到人是否患精神疾病及精神疾病的种类、程度和特点的影响。此外,重要器官生理功能的丧失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也会有一定的影响。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状况等因素,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包括四种情况。

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具备,因而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三、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不满14周岁的人;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确认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人,有两个标准:一是他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或者说,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一标准即医学标准,也称生物学标准。这里的精神病,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精神分裂症、癫痫病等,也包括痴呆症、夜游症、病理性醉酒等,但不包括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精神病患者的精神功能障碍一般都不会因精神障碍而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只有精神病人才有可能成为刑法典第18条规定的无责任能力人;至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则不属于刑法典第18条所称之“精神病人”。二是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他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这一标准即心理学标准,也称法学标准。只有将前后两个标准结合起来,才能认定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人属于无责任能力人。

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也称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我国刑法中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这类人仅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五、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其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降低的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四种:(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又聋又哑的人;(4)盲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概述 刑事责任年龄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法确认的,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依法向国家承担的以刑事处罚、非刑罚的处理或单纯宣告有罪的内容的法律责任。那么,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已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此年龄与个人是否背负刑事责任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人的智力与辨认能力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它往往随着个人年龄的增长而成熟稳定。目前世界各国对于责任年龄的划分有所不同,但几乎都与其认定的个人年龄成熟标准和社会意识有着紧密联系。 (一)外国刑事责任年龄概况 各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都基于本国国情。外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法律发展比较早,也比较成熟、合理。大陆法系国家,比如,意大利规定达到一定的成熟标准并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才具有正常的理解和意思能力,不满14周岁的的人就被认定为无成熟心理意志和意识,其犯罪行为将被推定为无罪行为。保加利亚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其本人能够认识到其行为,也应当被视为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英美法系国家,如拉美国家就没有规定负刑事责任的相关年龄。然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的上限和下限。 (二)我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前三分法 我国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历史上一直有发展,并被记录下来。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就规定了对年老者和年幼者取消刑罚处罚的刑事制度,而处罚体现在物质生活上的减少供给。例如,一位90岁的老者按照当时规定每月由政府送衣食用品,当其违反刑律时会免除其刑罚但也随之降低其生活标准。到了唐朝,刑律得到完善,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更加系统化:年满15周岁至80周岁为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不满7周岁或已超出90周岁为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其余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这样的划分方式对我国近现代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有着深远影响。 (三)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简述

计算机犯罪侦查知识点

A构成何种犯罪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①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 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③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3、以计算机作为工具实施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 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盗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据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本条所规定的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系统的特征,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犯罪。 B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侦查的方法 侦查流程:1)现场勘查现场是证据的主要来源,通过对现场进行仔细的勘查,确定计算机犯罪的有形现场和无形现场,获取充实的证据,对于案件的破获起到了关键的作用。2)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确定是否立案,在掌握了证据的基础上,初步对案情进行判断。3)分析案情,制定侦查计划。4)询问证人,调查访问与讯问。5)扣押、鉴定证据。6)缩小侦查范围,确定犯罪嫌疑人。7)破案,侦查终结。 侦查重点:1)日志文件分析2)电子文档对比查询3)IP定位4)电子证据的提取和保全5)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 侦查难点: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的侦查难点主要是如何确定、提取入侵的电子证据,即使提取出电子证据,无法判断电子证据的正确与否。在实践中,直接证据往往被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删除,这一方面要求对直接证据进行恢复和掌握,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以作案程序为基础,从环境条件、技术条件等情况综合分析,建立以电子证据为核心的间接证据系统。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侦查的方法 1、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功能或数据 侦查流程:1)现场勘查2)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确定是否立案。3)分析案情,制定侦查计划。4)询问证人,调查访问与讯问。5)扣押、鉴定、解密数据。6)聘请专家组进行侦查试验。7)综合分析,确定作案人。8)侦查终结。 侦查重点:1)从技术上寻求突破,即使发现犯罪手段2)侦查实验3)获取间接证据 侦查难点:如何找到电子证据,以证明案件的发生。 2、非法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侦查流程:1)现场勘查2)立案。3)访问、询问证人。4)收集证据、初步分析。5)综合分析,确定作案人。6)破案,侦查终结。 侦查重点:1)破译源代码2)获取间接证据3)要熟练运用各种传统侦查手段 侦查难点:查找证据 三、计算机作为工具实施的犯罪侦查的方法 1、盗用网络设备及各种资源 侦查流程:1)现场勘查2)立案。3)询问证人,调查访问。4)分析案情。5)侦破案情,案件侦查终结。 侦查重点:要重点检查和发现跳板程序和相关日志文件 侦查难点:侦查人员应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侵吞公私财产 侦查流程:1)现场勘查2)立案。3)分析案情。4)询问证人,调查访问。5)分析案情,

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摘要】我国刑法对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规定的过于笼统,加之现实生活中的醉酒情况极为复杂,本文试就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方面进行探讨,浅谈一下个人对此的看法。 【关键词】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 一、醉酒犯罪概述。 (一)醉酒犯罪的含义。 醉酒,医学上统称为酒精中毒或乙醇中毒,是由于饮酒而导致的精神障碍。可分为:普通醉酒(生理醉酒)、病理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 醉酒犯罪就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在实践中,许多人将“醉酒犯罪”简单的等同于“酒后犯罪”,认为醉酒犯罪就是酒后犯罪。这种观点是错误,“醉酒犯罪”与“酒后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醉酒犯罪的类型。 根据醉酒犯罪可能出现的情形,醉酒犯罪可以被划分为四种类型: 1、事前有犯意的自愿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出于逃避惩罚,减轻罪责的动机或想借酒精对神经的兴奋作用来增强其犯罪勇气,故意醉酒,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利用此状态实施犯罪的行为。 2、事前无犯意的自愿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醉酒犯罪事前并无犯意,但在醉酒后,由于大脑皮质内抑制过程减弱,行为时不再作周详的思考,饮酒越多,自制能力越差,此时由于情感脆弱,常常出现借题发挥,无所顾忌地胡闹以致做出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行为人醉酒后在自制能力减弱情况下,因外界因素刺激或自身生理原因产生犯意,从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3、非自愿性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行为人的醉酒完全是被动的,主要由被迫、受骗等情形引起醉酒,醉酒后实施犯罪的行为。 4、病理性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刑 事 审 判 笔 录

XX 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笔录 案由: 开庭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开庭地点:一号审判庭,第一次开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书(一):XX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即将开庭审理由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 (二):请公诉人入席就坐。 (三):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 ⑴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 ⑵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⑶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 候审的人; ⑷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品的人(法律准许的除外); ⑸其它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⑴未经本庭准许,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⑵不准进入审判区; ⑶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⑷不准发言、提问; ⑸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四)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席就坐。(五)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请主持开庭。审:现在开庭。请司法警察带被告人到庭,卸下械具。审:被告人,你还有其他名字吗? 被:没有。 审:什么时间出生? 被:出生。 审:什么民族? 被:X族。 审:什么地方人? 被:XX县人。 审:什么文化? 被:文化。 审:什么职业? 被:。 审:家庭住址? 被:住。 审:被告人,你什么时间因什么原因被逮捕的? 被: 审:是否被刑事拘留? 被: 审: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 审:被告人 XX,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一案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被: 审:XX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由XX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今天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本庭记录,XX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书记员出庭支持公诉。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⑴申请回避权。被告人如果认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上述有关人员回避。 审: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⑵辩护权。你可以自已辩护,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 ⑶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⑷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被告人XX,你听清了吗? 被:听清了。 审:鉴于被告人在十天前收到了起诉书副本,也未提出回避申请,现在法庭调查开始,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安基础知识(重要知识点)电子版本

公安基础知识(重要知 识点)

1,公安机关任务的分类: 从时间上分,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 从范围上分,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 从层次上分,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 2,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法定性、强制性、特许性、单向性 3,公安机关职责的特点: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责任性 4,治安行政处置手段包括: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 5,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方的许可证,可以附加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6,治安行政强制权的种类:强制传唤、强制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人、盘问检查(留置时间自带到公安机关之时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继续盘问的情形: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物品肯是赃物的。) 7,公安机关紧急状态处置权包括: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紧急排险权、管制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可在一定区域内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采取交通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现场管制)、戒严执行权(戒严:一般是指因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为维护政治稳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戒严,涉及地区大小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作出决定。戒严期间可以再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宵禁等管理措施) 8,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 (1) 公安领导工作,是公安机关行政首长领导工作。主要有政治领导工作、行政领导工作、业务领导工作。 (2) 公安秘书工作, 主要是指公安秘书行政工作和公安对策研究工作。组织实施领导决策、为各项任务的完成进行督促检查、为领导提供信息咨询、协调各项工作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发布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 11346 2 定义................................................................................ 3 总则 (2) 4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2 5 附则................................................................................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

前 言 本技术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麦克劳顿条例”(McNaughton Rule)、“不可抗拒冲动法则”(Irrestible Impulse Test)及“美国法律协会法则”(ALI Test),即实质能力标准法则(Substantial Capacity Rule)。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伟雄、黄富银、张钦廷、管唯、汤涛、吴家声。

刑法知识点整理

刑法 知识点整理 政 法 大 学 苏 惠 渔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概述: 研究对象: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广义刑法学: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的原因与刑事对策、形式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等; 狭义刑法学:研究实体性法规范的学科。 我国刑法学研究对象: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刑法的基本原理和有关论述; 2、我国刑法的本质、任务、制定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3、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各种犯罪形态以及定罪原则与方法; 4、刑事责任尤其是刑罚的本质、功能、种类、适用原则与方法; 5、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刑事责任; 6、有关刑法的立法与司法解释、执行刑法的实践经验与问题以及刑法的适用规律; 刑法学与临近学科: 刑事诉讼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劳动改造学中国刑法史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 研究刑法学的意义: 1、对刑事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2、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3、对繁荣法学具有促进作用; 刑法学的体系: 刑法学体系的概念与建立依据: 概念:研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理论学说体系(刑法学体系与刑法体系基本相同); 建立依据: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 2、以中国实际为依据; 3、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主线; 4、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根本方法: 1、阶级分析的方法; 2、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研究刑法; 3、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刑法; 具体方法: 1、注释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逐句分析、解释使刑法的意义得以明确的方法。也成分析 研究法; 2、历史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历史的分析与未来的展望,弄清刑法的来龙去脉,了解刑 法的动向的方法;

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医学鉴定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26805294.html, 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医学鉴定 精神障碍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最终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加以认定。但是,精神障碍无疑是一个司法人员所不精通的专门性问题,因而司法机关在认定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时候,不得不依靠精神医学专家的帮助。这样,就产生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医学鉴定问题。 (一)鉴定及其结论的性质 关于鉴定及其结论,中国的前后两个《刑事诉讼法》均有如下两项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而根据两个《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鉴定结论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1996年《刑事诉讼法》增加此项)一样,都是证据。这些规定基本说清了鉴定及其结论的性质。所谓鉴定,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和判断。所谓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在进行上述的鉴别、分析和判断之后形成的书面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作为一种证据,鉴定结论有其特殊性。首先,其他证据或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是有关人员对直接感知或传闻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描述或记录,而鉴定结论是有关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因而,鉴定结论也被称为专家意见证据。其次,鉴定结论是以相关的科学知识为基础的,有些鉴定还利用了技术手段。因而,鉴定结论也被称为科学证据。需要指出的是,在英美法上,鉴定结论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而属于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称为专家证言。作证的专家被称为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Lay Witness)的最大区别是,普通证人一般仅限于叙述自己所直接了解的实质性事实,而专家证人则可以在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发表结论性意见。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1条规定:如果证人不是专家,则他以意见或推理形式作出证词仅限于以下情况:(a)合理建立在证人感觉之上;和(b)对清楚理解该证人的证词或确定争议中的事实有益。”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有助于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凭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够格为专家的证人可以用意见或

浅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

浅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 内容摘要: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醉酒的不同类型对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有一定影响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区分不同类型的醉酒,从而科学地界定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醉酒要素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如何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大小却无明确规定。在我国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我们在应用法律的过程中,应该尊重客观规律,尊重事实,尊重生命个体的差异。事实上,不同的人对酒的反应是不同的,也就是说醉酒可能会影响一个人的行为能力。但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过于概括,只笼统的说醉酒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任何区分。实际上,目前刑法界和司法精神病学界对醉酒的认识是有争议的,存在很大分歧。本文旨在和大家共同研讨醉酒作为影响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要素,它究竟对一个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什么影响和作用,以及醉酒者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能力概述 我国刑法犯罪构成要素之一中的犯罪主体指的就是犯罪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本文主要讲自然人。刑法中说的这个“人”是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才能成为构成犯罪的人,即成为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并不是说什么人都能成为犯罪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犯罪主体的条件有二个,一是达到法定年龄,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第二个条件就是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问题好确认,但刑事责任能力则需要研究才能确认。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意义,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控制和承担责任的能力,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

刑事侦查知识点

《刑事侦查》治安专业知识点 1、刑事侦查工作的概念,刑事侦查工作是公安机关依据法律和国家赋予的权力,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发现、控制、揭露、证实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 2、刑事侦查的构成,刑事侦查人员、刑事犯罪案件、刑事侦查对策、刑事犯罪信息、侦查技术装备。 3、刑事侦查的任务,侦查破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防控犯罪,制止减少刑事犯罪发生。 4、刑事侦查的方针,依靠群众—刑侦工作的基础;抓住战机—侦查破案的关键;积极侦查—侦查的基本要求;及时破案—侦查的最终目的。 5、刑事侦查的原则,党委领导;群专结合;依法办案;快速反应;侦查协作;保守秘密。 6、刑事侦查措施的概念,刑事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同刑事犯罪斗争中,依据法律、法规所采用的具体方法,是侦查活动达到侦查目的必须借助的专门工具。 7、侦查措施的分类,分为常规措施、紧急措施、重大措施、秘密措施、强制措施、防范措施。 8、常规措施,包括现场勘查、摸底排队、调查询问、侦查实验、公开搜查、公开辨认、侦查讯问、专案侦查。 9、紧急措施,包括通缉通报、追击堵截、控制销赃、解救人质、警犬追踪搜索。 10、重大措施,并案侦查、专项斗争、破案战役、办案协作。 11、秘密措施,内线侦查、秘密辨认、秘密逮捕、外线侦查、技侦手段。 12、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3、防范措施,阵地控制、电子监控、刑嫌调控、联防堵卡、技术预防。 14、调查询问的作用,查明案情,获取线索,搜集证据,核实口供。 15、调查询问的地位,是一项最基本的侦查措施,是运用量最大的侦查措施;是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侦查员必备的基本功。 16、调查询问的定义,调查询问是指侦查人员运用公开和秘密的方式,对事主、被害人、知情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发现犯罪线索、获取证人证言,以证实犯罪的一项基本侦查措施。 17、现场访问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调查询问的差别,(1)现场访问是初步了解情况,发现线索的过程。第一,现场访问是在现场勘查阶段进行的一项调查询问工作;第二,现场访问的地域范围较为固定,一般在现场周围地域进行;第三,现场访问时间性较强,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尽快获得对采取紧急侦查措施有利的线索;第四,现场访问的形式只采取公开调查的形式进行。(2)调查询问是有重点、有针对性的深入调查。 18、“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物、何果。 19、调查询问的方式,包括公开调查询问和秘密调查询问。 20、公开调查询问,包括走访、开座谈会和约谈。 21、秘密调查询问,包括化装查访和委托代询。 22、调查询问的步骤,(1)询问前的准备包括了解询问对象、确定询问顺序、确定询问地点、确定应该邀请参加询问的人员。(2)询问的实施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稳定情绪,转化思想;告知法律,明确义务;广泛提问,自由陈述;重点提问,具体回答。(3)制作笔录并录音。(4)甄别询问材料。

试述精神分裂症的刑事责任能力及法律关系的评定

作者:蔡艺生【摘要】精神分裂症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探讨和研究其刑事责任能力和法律关系的评定,不仅能推动司法实践中各种相关问题的解决,也能推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关键词】精神分裂症刑事责任能力法律关系评定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于青壮年缓慢起病,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方面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在我国,精神分裂症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中约占70%。患者往往受精神症状的影响支配,常常出现伤害、凶杀、强奸、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成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涉及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有的因外伤或其它原因而发病,而涉及法律关系评定问题。以下,笔者试述之。 一、精神分裂症概述精神分裂症属于内因性疾病。一般认为,遗传、个性缺陷等内在病理因素是导致发病的主要原因,而躯体因素、社会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诱发原因。该症患者通常意识清晰、智能良好,有的病人在疾病过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其自然病程分持续进行和间断发作两种形式。持续进行者病程往往迁延不愈,逐渐呈精神衰退状态。间断发作者在病情发作一段时间后,间隔以缓解期,缓解期精神活动可基本恢复正常,也可遗留一定的精神症状或精神缺损。但随着复发次数的增多,部分患者可逐渐出现精神衰退;也有的仅发作一次,缓解后不再发作且无精神缺损者。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所实施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辨认能力以及有意识的控制能力。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造成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据此,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有以下三种分法:(一)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处于衰退期,精神活动不稳或残余病态观念诱使,可能作出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在这些情况下,该患者不负刑事责任,即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些情况下作案,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病程完全平息,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empirenews.page--]以上只是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一般原则,但每个安静都具有特殊性,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精神,首先确定医学诊断,明确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何种病程阶段。然后分析当事人的精神状态与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因果关系进行评定。 三、精神分裂症法律关系的评定法律关系是指公民涉及的精神损害及相关的问题。精神损害是人体受机械、理化、生物或心理等致病因素作用后出现的精神障碍。法律关系的评定将直接关系到对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问题。其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如果重度颅脑损伤以后出现了精神分裂症或分裂症样精神病,应评定为重伤。后果较轻的,可根据实践情况评定为轻伤或轻微伤。需要注意的是,对 (二)颅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程度评定,一般需由损失起经过半年以上的观察后方可作出评定。 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殊性,在评定只有间接因果关系的案件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伤害后果、过错

浅谈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浅谈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日益突显,重大恶性精神障碍者刑事犯罪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秩序。社会正进入一个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曾经作为被忽视人群远离人们视线的精神障碍者,以及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研究开始得到社会各阶层的高度关注。法律上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实践中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做出回答。从刑事法学的角度上观察,目前我国对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的理论研究严重不足,国内学者几乎还没有专著进行专门的研究。一些著作只有将责任能力作为犯罪成立条件或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进行研究时才对精神障碍者的责任能力略有分析,还有一些则主要从精神医学的角度对精神鉴定和精神病人的处于进行研究。此外,在一些教材和刑法学著作中也谈及精神障碍者的责任能力问题,并且今年来关于这一问题的论文也逐渐增多。但是,对于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的概念、精神障碍的范围和界定标准、精神障碍者的责任能力如何在立法中合理表现,在判定精神障碍者的责任能力时是否存在比较科学合理的判定标准,除了刑罚之外,还有那些处罚措施可用等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上还没有找到合理的解释。 国外研究现状: 精神障碍者犯罪不仅是我国的一道难题,对世界各国来说也是一个难以解决的困惑。从国外情况来看,美、德、英、日等一些先进法治国家,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上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完全开放到加以限制的过程,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制定出了一些可行的法律规定或适用规则。各国除了在刑法上的相关内容比较细致,在学术专著上,和我国类似的是有关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针对性著作也不多,只有在研究犯罪与责任、精神卫生等时才涉及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探讨。如何更正确地对精神障碍者定罪量刑,如何完善对精神障碍者犯罪处遇措施的体系,世界各国都在加强和努力。 (二)研究主要成果 国内主要文献介绍如下:

刑事判决书格式

XX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认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核心内容】:精神病人犯罪了,是不是所有都是需要附上刑事责任的呢?哪些情况下,可能是被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哪些是限制性行为责任的呢?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韩旭吉律师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1、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知识点整理.

1、不作为犯的定罪问题: 丢失枪支不报罪 ,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因此,该罪是一种法定不作为犯罪。 偷税罪 ,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等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以及缴纳税款后,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这些行为里面,既有作为也有不作为 , 因此偷税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遗弃罪 ,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情节恶劣的行为。“ 拒绝扶养” ,是指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如不提供经济。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所有。拒不退还只是表明行为人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而据为己有的方式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因此侵占罪既可以是作为犯罪,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 窝藏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 窝藏罪 ,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窝藏行为的特点是妨害公安、司法机关发现犯罪的人, 或者说使公安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 因此, 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地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非法替他人保管枪支的行为,也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罪。

浅谈刑事责任能力

浅谈刑事责任能力 摘要: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辩认能力、控制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如精神类疾病对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不同,在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精神病人可能在无法控制的状态下犯罪,也可能在正常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并以疾病为借口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正确认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能力,有利于正确判断精神病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而正确定罪量刑,体现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文拟从精神病症状的程度、对病人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等方面的影响探讨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正确认定,并对精神病人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作一划分,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年龄。 关键词: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控制能力辩认能力刑事责任年龄

引言: 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领域一个比较重要的论题,许多年来刑法学界对此已经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随着整个刑法研究的发展一些新的观点也不断出现最近也有学者从期待可能性与刑事责任能力关系的角度进行研究,对此,笔者也想通过一个中国大陆与台湾刑法相比较的角度进行研究,因此,在这里只选择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研究,并且也仅对某些方面做一些点上的阐述。 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担负罪责的能力。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当时具有自我表现决定的能力,即具有判断不法,并依次判断而为具有违反性的构成要件该当行为能力,才具有责任而言。判断有无责任能力的事实依据包括年龄和精神状态两者。 对于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学理论通说认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应当是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起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的存在,申言之,是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行为人的犯罪能力与刑罚适应能力的有机统一。”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最有价值、最受关注的部分都是体现作为普通的正常人所必须的年龄、生理、精神状况,将其作为构成犯罪、适用刑法的前提。刑事责任中的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一般情况下能够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改革之当为性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改革之当为性 论文摘要1997新刑法颁布并适用,纵观新旧刑法典,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之变更几近于无。然于客观事实而言,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攀升,未成年犯罪逐步呈现低龄化发展态势,尤其就校园霸凌事件及校园帮派违法行为而言,学校与家庭教育单方面努力局限性明显,在社会管理层面上,法律之管控矫正效力又受相关款项本身约束。故本文将以校园内犯罪行为为切入点,着重论述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改革之当为性。 论文关键词校园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 一、紧迫的现实危害 (一)变本加厉的校园犯罪行为 2015年7月初,一则来自于“廊坊在线”等微信公信号的求助信在家长中迅速流传,这则微信以“少女被脱暴后,单亲母亲恳求……,大家帮帮她吧!!”的求助信为题,并附多张少女被脱衣凌辱殴打图片,迅速引起“围观”。事后该女生内心异常脆弱,竟将自己眉毛剃光。 7月4日,贵州省纳雍县15岁的郑某被同校学生拉出校外暴打致死;10天后,江苏省泗洪县初二学生小博补课返校途中,倒在了血泊里……据媒体报道,2014年初至今,全国类似霸凌事件、有视频图像的就超过20起。校园霸凌事件正愈演愈烈,不断有触目惊心的新闻、照片、视频浮出水面,然而这些仅为我们能够了解到的,可想而知,于我们耳目不可及之处,仍有多少青少年正深受其害。 未成年人正当于身心发育之美妙年华,敏感而脆弱。处于青春期的他们即便遭遇霸凌,出于强烈的自尊心,鲜有向家长、学校揭发的举动。身体的伤害,心灵的摧残,终将引致他们对于社会的消极与悲观。始作俑者反因其隐忍变本加厉,借法律之护伞,肆意通过网络炫耀自己“功绩”。此刻,滞后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似乎已成囚困正义之牢笼。 (二)校园犯罪行为的犯罪性——以霸凌为例 挪威学者Dan Olweus则将校园霸凌定义为:一名学生长时间并且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霸凌并非偶发事件,而是长期性且多发性的事件。简单就其定义而言,霸凌即为一种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危害性质,反复多次进行危害行为(大部分),往往引发被害人身体或心理上实质性危害结果之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校园霸凌行为被排除犯罪之事有绝大部分是主体要件,即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校园霸凌事件回归本身而言,对行为人和被害人都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危害结果,被害人不言自明,而行为人借助法律规避刑责之行为无疑是向世人宣告其行为不受处罚、不为犯罪,助长校园黑暗势力之嚣张气焰,引诱更多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人和限制负刑事责任人利用自己身份而不顾行为后果。以往,霸凌行为不敢声张,埋伏在校园暗处,如今,拍照录像传于网络者大有人在,不能说与行为人知晓自己不需承担刑责完全无关。就社会影响力而言,青少年是未来社会的支柱和风向标,公众舆论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关注度更高、反响更强烈,其危害行为引发之危害后果注定也是更严重的。 其次,就刑事违法性而言,在排除主体要件的基础上,很多案例确实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抢劫甚至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受害人财物被抢劫,身体受到轻重不等的伤害甚至死亡等具体危害结果及客观存在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害行为。客体上,这些不法侵害行为大多具有明确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强烈且消极的社会影响及其附带给所有可能遭此情形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阴影将是无法计量的。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事审判概述——重点知识点

「刑事审判的概念」 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 「刑事审判的特征」 1.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一个居于中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阶段。 侦查机关侦查、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及检察院的起诉都应当依照法院裁判的要求和标准。审判强调庭审的实质化。这就要求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2.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的基本特征: (1 )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奉行“不告不理”原则。 如没有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的起诉,则不能主动审判一个案件;不能审判控方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提起反诉,不能主动审理反诉案件;没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上一级法院不得启动第二审程序等。 (2 )独立性。 (3)中立性。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 (4 )职权性。 (5)程序性。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 (6)亲历性。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7)公开性。除依法不公开外,都应当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这是摒除司法不公的最有力的手段。(8)公正性。审判应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9)终局性。判决一旦生效,诉讼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审判该案件,其他任何机关也不得对该案重新处理,有关各方都有履行裁判或不妨害裁判执行的义务。 |「刑事审判的任务」 1.审查判断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与案件事实。 2.审查有关程序性事项。 3.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 | 「刑事审判基本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 3.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法院根据《刑法》第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

刑诉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 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有哪个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 2.制定刑诉法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宪法 3.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刑诉法规定实行什么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 4.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外交途径 5.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几种?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6.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哪些人到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7.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分为哪两类? 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8.什么是立案管辖? 就是公、检、法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9。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哪个机关立案管辖? 国家安全机关 10.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1.什么是自首?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2.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一般要经过哪几个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13.任何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都必须经过哪个阶段? 立案 14.什么是侦查 就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5.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多少人? 两人 16侦查人员在什么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17.对妇女身体的检查应当有哪些人进行? 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18.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经谁的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公安局长 19.在进行侦查实验时,要禁止什么行为? 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20.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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