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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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私权利和公权力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概念。公权力是相对于统治者、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而言的,私权利则是相对于个体而言的,二者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公权力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总括。私权利意指个人权利,具有“私人”(个人)性质,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

公权力与私权利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私权利是目的,而公权力是手段,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的授权,是私权利的保障。私权利是公权力的基础,公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即无公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私权利。权利虽然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但是,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是非常脆弱的,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由于公权力具有强制性,因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私权利。由此看来,个人权利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难以实现。

公权力与私权利相依共生,互相牵制。权力并非是完全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东西,无论从每一社会的运行机制或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二者都是相互联系并互相转化的。事实上,一方面二者相依共生,比如个人的受教育权、环境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的实现,就离不开相关公权力的扩张与行使。另一方面,二者又相互对立。在市民社会生活领域仍然残存着大量的公权力,使得弱小的私权利时时受到强大的公权力的威胁。因此,只有公民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公权力的非法扩张与恣意滥用。

公权力与私权利在使用原则上也有一定的界限。公权力行使的原则是:对于公权力,法不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为。这条原则意味着:第一,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具体指权力来源合法化,权力运作合法化,权力制约合法化,自由裁量也要符合合法性的法治要求,权力的一切行为必须由法律确定。第二,法律对权力明文禁止的更不得行使。法律对权力的禁止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行使。第三,超越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行使的权力无效。权力的行使应当反映立法本意,与法治精神和立法目的相背的权力无效,同时应接受司法校正和宪法审查。第四,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得放弃。私权利的使用原则是: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皆权利,法无禁止不得罚。这条原则即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特点,又体现了“权利本位”观,有效维护了法治充分保障人权的原则。

总之,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相互联系,互相依存,而又相互对立,相互统一。

首都医科大学

13-中药班

卢鋆学号13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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