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纠纷案例

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

纠纷案例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龙民一初字第826号

原告张XX,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口症美兰区海府路59号之十一。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

被告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龙路百金城1502房。

法定代表人黄世敏,总经理。

第三人海南金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38华银大厦1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玉兰,总经理。

原告张XX与被告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海南金禧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袁斌,被告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俊铭、张琳,第三人海南金禧牧业管理有限委托代理人钟升、符志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7月16日签订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海口市金贸区的金山广场诚意阁五单元G号支付房款人民币273398元;被告在2005年3月30日前将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交给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清房款。然而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直至今日都没有履行交房义务。根据该合同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逾期交房,应当按已交房款的日万分之一的比例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办证,应当按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因此,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按已付房款人民币273398元的日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违约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原告已付房款(人民币273398)的日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

元;2、判令被告继续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期间的违约责任;3、要求被告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总房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元(房产证的办理暂不起诉,但保留诉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但。

被告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辨称:一、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至今都没有履行交房义务,是违背事实的,不属实。原告购买的房屋已经办理了交房手续,在原告与被告的接收单中,原告有接收房屋的亲笔签名。原告接收该房后,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且经过了验收,原告也亲自签收了装修收单,原告已经入住该房屋,在该房屋中生活。二、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第15条中明确规定被告自房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180天内办妥产权证,证明被告“要施工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之日”才办妥房产证。显然,该约定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且有前面约定的两个条件,并且权这两个条件成就,并满180天的时候,被告才构成违约办理房产证。虽然被告已交付房屋,但并没有完成验收,因此所约定的两个条件并没有完全成就。原告关于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庭予以驳回。三、原告的诉请、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如果原告认为被告有违约

只难在2006年6月以前起诉,而原告于2007年5月才起诉,已经超过了起诉时间将近一年。四、原、被告签定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05年3月30日前,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只能在2007年3月30日以前,而原告是2007年5月份才起诉的,也超过了二个月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海南金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述称,我司答辩意见与被告的答辩意见相同。

经审理查德明,2004年7月16日,原告张XX与被告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海口市金贸区金山广场诚意阁5单元G号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 套内建设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安套内建设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售介为元,价款合计人民币273398元:出卖人应当于2005年3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如未按本2代合同规定的期限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不超过30日,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

支付已交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用之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使用之日起180天内办妥产权证。合同对逾期超过30日后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首付购房款63398元给被告。2004年12月23日原告给被告付清购房畲款210000元。原告履行了自己怕全部付款义务,支付给被告购房款人民币共计273398元。2005年1月28日,被告与第三人海南金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和委托合同》,在该合同十四条中约定委托第三人负责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代办入伙手续,被告也口头授权委托第三人与原告办理交房手续。2006年6月19日原告与第三人办理了房屋交接及入伙手续,并在《金山广场交收楼签收单》上签名接受所购房屋。原告当日邻取了房门钥匙,随后装修入住。但直到原告起诉时止,被告仍未完成该商品房的验收,也直接导致原告至今不能领取房产证。这期间原告多次就验收问题及无法办理房产证等问题与被告进行交涉,2007看6月26日金山广场诚心阁、诚意阁、金山阁全体业主就验收及办理房产证等问题向被告发出最后通告,要求被告就通告提出的若干购房遗留问题尽快答复全体业

主,被告承诺于2007年6月30日向金山广场全体业主回复。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海南省销售不动专用发票、海南省海口市资金往来(暂收、暂付)专用发票、2007年6月26日金山广场全体业主致开发商的最后通告,被告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装修验收表、商品房交付使用签收单,第三人提供的金山广场交收楼签收单、收据、发票记帐联,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张XX与被告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关于本案的诉讼时问题,2006年6月19日原告与第三人办理了房屋交接及入伙手续,虽属被告不依合约定时间交房,但因原告接受被告发行合同交房义务,其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原告主张被告违约交房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2007年6月26日包括原告在内的金山广场全体业主就被告交付未经验收合格之房屋,致全体业主无法领取房产证证问题向被告发出最后通告、被告承诺于2007年6月30日向全体业主回复,其诉讼时效再次发生中断,到原

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被告主张原告的起诉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是否已交付房屋给原告使用的问题,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房屋交付条件,但原告在2006年6月19日就与被告委托的第三人海南金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了房屋交接及入伙手续,原告当日领取了房门钥匙,随后装修入住,故应认定原告自2006年6月19日起实际占有购买的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仵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的规定,应认定被告已于2006年6月19日交付房屋给原告使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应当于2005年3月30日前交付房屋给原告使用,但被告直到2006年6月19日才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应从2005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06年6月18日,被告总计迟延交房445天。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对逾期超过30日后交付商品房的违约金数额未作约定。但原告主张被告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交房的违约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煞约金数额为:2 73398元Х % Х 445 天=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起诉之日,因被告已实际交房,其被告已实际交房,其迟延交付房的违约金只能计算至交房前

一日,故其请求违约金计算期限即至起诉之日,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不予支持。该房在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元,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该房在起诉前的2006年6月19日已由被告委托第三人交付给原告,原告也在交房签收单上签收,且对该签收事实也无异议,故原告诉讼请示判令被告继续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期间的违约责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关于被告应否承担迟延交付使用所有权证的违约责任问题,合同约定房屋施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180天内办妥产权证,但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至今已超过180天,原告仍未领取到房屋所有权证,且原告未领取到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因是被告未能及时完成该商品房的验收,故也无法办理房产证,被告应承担迟延交付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按原告已付房价款的1%向原告支付约金元,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对于第三人海南金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金山广场交收楼签收单》,在原告签名后面的落款时间为“,原告否认该时间是其签收,但未提供证据,被告认为是原告签收的,也未提供证据,但该时间是不完整的时间即未签完年份,故对该签收时间本院不予确认,应以该证签收单上第三人的落款时间2006年6月19日为交房时间。关于被告提交的证据《金山广场交收楼签收单》,在原告签名后的

落款时间为“,被告称该证据第第三人提供的《金山广场交收楼签收单》原件是签收的时间不相符,而且被告提供的该证据(复印件)本院不予确认其实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XX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金人民币元;

二、被告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XX迟延办房产证违约金人民币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元、保全费260元,由原告负担240元,被告负担4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完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是诉于海南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基能

审判员黄善平

审判员郑忠东

房屋租赁纠纷协议书范本

房屋租赁纠纷协议书范本 出租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座 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房屋拥有设施:上水管、下水道、瓷脸盆、座便器、洗脸盆、防盗网、暖气片、防盗门。 第二条房屋租期为壹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乙方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日常家庭居住使用。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此出租的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日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在交清第二年全年租金的同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本合同的租金交付方式为现金,先付后用。乙方一次向甲方交足全年租金元,租金交付日为本合同签字日和生效日。 第四条在租用期间,乙方由于各种消费行为所发生的电费、水费、物业费、取暖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以及应由自己负责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合同存续期间均无权单方终止履行合同。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再行解决。协商不成时,不影响合同的执行(本条第三款情况除外)。(二)乙方在居住期间应维护好房屋结构、设备、物品和门窗的完整。如有所损坏,需在合同期满日之前恢复原貌,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乙方在租住期间不得把此房屋转借、转租给他人使用。不得改变租赁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签订的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及附件之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订立本补充条款如下: 第一条商品房交付后,若该房屋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误差比值均在±3%(含3%)之内的,双方据实结算房价款。 若该房屋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 分摊建筑面积误差比值超过±3%(不含3%)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返还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的违约金。(2)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超出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超过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二条根据该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若甲方应返还乙方面积差价款的,甲方应于收到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返还面积差价款。甲方逾期返还面积差价款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差价总款的万分之)。 第三条甲方因不可抗力逾期交房的,甲方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乙方

并向乙方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不可抗力证明后方可凭此免责。 第四条甲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即在年月日前)代理乙方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该商品房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且申领取得该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证件。 否则:(1)乙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甲方应自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2)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应自乙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第五条甲方按照该合同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向乙方交付房屋时,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并提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测绘部门该商品房实测面积数据及该合同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件,并经乙方签字验收确认该房屋达到该合同第十四条及所有附件规定标准后,双方共同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否则,甲方交付房屋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不能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接受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详见该合同第九条规定)。 第六条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做出以下承诺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并作为该契约附件组成部分: 1、该商品房建筑、装修、装饰、空气质量等标准符合国家、市及有关部门环保要求,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 3、。

商品房买卖合同风险防范

商品房买卖合同风险防范 商品房的概念:目前调整商品房买卖关系的法律法规中,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对商品房的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我们认为,商品房应当符合两个条件:1、为进入商品流通领域获取利润而开发建设的房屋;2、开发建设的主体必须是取得法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商品房是专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出售的房屋。这里,我们把公民个人的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公房改制出售给个人的房改房等排除在商品房以外。 从形态上看,商品房应当包括期房和现房两种。期房指正在建设中的房屋,现房指已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合同法》第130条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商品房买卖合同专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1、出卖人的特定性。出卖人应当是具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标的物的特殊性。交易的标的物是房屋,而且,房屋可能是现实存在的,也可能是现实并不存在,将来建造的房屋;3、出售行为的社会化、公开化。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屋,并不是明确指向某个购买人,而是向社会公开销售,面向的群体的不特定的。 在了解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后,我们主要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角度来分析,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在履行过程中,如何来防范和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呈现多样化、普遍化特征。任何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完全没有纠纷是不可能的。如何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对于提高开发商的收益率、维护良好信誉,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发展至观重要。下面,我们从一些实际案例来分析如何控制和防范风险。 一、如何控制广告的风险。 众所周知,在目前的商品房销售模式中,都是选择以售“楼花”的方式进行销售,也就是销售期房。期房,也就是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商品房。期房,由于其价格低于现房,往往是购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 姚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李光曼南昌大学法律系 , 陶群南昌市政工程开发总公司 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巨大进步和福利分房制度的终结,直接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但是,在房地产市场繁荣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即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大量存在违约、欺诈的现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因此,在购买房屋时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成为消费者决策时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在我国目前有关房地产管理尚不规范、对购房者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有关法律的适用效果,就特别的令人关注。尤其是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是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对于该项法律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双倍赔偿,赞同说与反对说各执一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适用《消法》是将我国商品房消费者的利益由一般民法保护上升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即予以特 别保护,它既是消费者保护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1、房地产消费者权益是我国消费者权益的新热点,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应当将其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畴。历史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发达程度,决定了其消费者保护的主要目标和热点。我国目前正处于开始进入住房消费高速发展的时期,房地产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现代民法理论中,当不动产的生存利益与财产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房地产消费者享有的不动产生存利益应当首先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优先保护原则与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无论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规律和法律保护公司根本利益的要求出发,还是从消费者保护运动目标本身所具有的发展性规律出发,都有必要将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范畴。 2、实行住房商品化改革后,房地产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产消费关系的市场属性明朗化,以往政府通过公房管理对居民房地产利益的行政保护趋于衰减,取而代之的是房地产经营者昂首阔步进入房地产市场。在现有社会条件下,普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汪志国、钟长汉律师代理李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关于李某与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某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00年12月28日协议的有效成立、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等案件事实部分没有争议,该案主要争议在于对2000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部分关键词语的理解,即“房屋的产权证”以及“办理”应当如何理解。 2000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约定:“业主李某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力争在两年内办理完毕,如果两年内未办理,赔偿业主李某人民币伍千元整”。 代理律师认为: 一、“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完毕就应当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办理齐备,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完毕”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截止2002年12月31日才办到李某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才办到土地使用权证。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代理律师将具体的法律依据与理由陈述如下: 1、“房屋的产权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能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释,应当指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的产权”指对房屋这一不动产的所有权,这一所有权应当包括对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这两方面的权利,那么“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2、我国法律在提到房屋权利或权利证书时,常常是同时提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在理解“房屋的产权证”这一提法时,应当理解为指“房屋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特别是以下引用的法律条文中有与“房屋的产权”相近的提法,都是指包括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权属”、“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等。 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

房屋装修纠纷协议书范本(基础版)3篇

房屋装修纠纷协议书范本(基础版)3篇 Model agreement on house decoration disputes (Basic Edit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房屋装修纠纷协议书范本(基础版)3篇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2021个人房屋装修协议 2、篇章2:房屋装修合同纠纷类型范本(规范版) 3、篇章3:房屋装修合同纠纷处理范本(基础版) 篇章1:2021个人房屋装修协议 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住房装修,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装饰施工地点:

2.住房结构:房型房厅套,施工面积平方米。 3.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4.承包方式:________(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5.工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竣工,________工期 ________天。 二、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工程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详见本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 2.工程款付款方式按下列方式支付: (1)第一次,对预算设计认可签订合同之日。支付10000元订金,第二次付款时扣除 (2)第二次合同签定后开工前支付工程总造价50% 合计_________元 (3)第三次施工过程中工期进度过半支付工程总造价40% 合计_________元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补充合同说明 1、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签订本协议前应详细阅读本说明及正文,如有异议应协 调一致后方可签订。 2、《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协议作为甲方前期宣传、口头协商等过程之结果,双方的权利 义务均以此为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对双方均不能产生约束力。 3、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填写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 4、双方在签订协议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屋销售所涉及的甲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销售合同签约文本、乙方在此确认。 5、本协议约定的销售面积为建筑面积,其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 6、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则视为双方对本协议内容表示理解和认同。 7、本协议条款或内容的任何变更、补充或删减,均应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编号:网签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乙方: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项目第栋单元号房屋(以下称“商品房或房屋”)并与甲方签订了网签编号: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商品房基本情况的补充说明 1、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首层层高为:米;二层层高为:米;标准层层高为 米; LOFT公寓层高为米。 第二条按揭购房事项 1、如乙方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乙方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付清首付款。 乙方已向按揭银行确认以按揭贷款支付房款方式的可行性。乙方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按揭银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请按揭贷款的文件及资料,交纳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费用,按照按揭银行的要求签署相关文件。按甲方或按揭银行的要求提供代办产权证及抵押权他项权证所需的资料、文件及费用。若按揭银行要求乙方补充提交按揭贷款申请文件及资料或者增加首付款比例的或增加按揭贷款利率,乙方应自按揭银行提出要求或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文件补充完毕,或将应增加的首付款向甲方支付完毕。甲方在乙方办理贷款手续时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但甲方不负有任何义务确保银行会批准乙方的贷款申请。乙方保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获得按揭银行的按揭贷款(以按揭贷款到达甲方账户为准),除因甲方原因外,甲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收到乙方申请的按揭贷款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2、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提交按揭贷款所需的资料、文件、费用及代办产权证及抵押权他项 权证所需的资料、文件及费用,或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支付应增加的首付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而另行处置该商品房,甲方因此而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承担商品房总价款的违约金,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扣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近些年,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则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从滨海新区塘沽审判区了解到,2011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3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通过这些年我在房地产领域的关注和学习,结合在地产公司工作时接触的一些案例,和在塘沽法院民二庭(房地产庭)参与的一些案件陪审,现总结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部分的一些典型案例,和大家分享、研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也就是常说的“一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这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售房广告引发的纠纷 众所周知,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为了推销房屋,大幅度的制作售楼广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追求业绩,也对购房人进行诸多说明及允诺,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2)对商品房美观性的陈述;(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的陈述;(4)对商品房环境性的陈述;(5)售后承诺,比如“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而这些往往在购房人签订合同后或入往后统统不见踪影。 案例一,天津某开发商在对外预售房屋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前后间距有60米,小区绿化率为50%,并在预售房屋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该小区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楼房前后的间距由原来的60缩小成了40.2平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开发商违约。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开发商是自行提出变更规划的,并未征得业主同意,政府有关

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一)

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一) 房地产业是商品经济和城市发展的产物。在许多发达国家,房地产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成为基础性、先导性的产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进行,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和住宅商品化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它的迅速发展反映了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改革深入、广泛的良好状态,并且在推动城镇建设,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改善人们居住条件以及完善市场体制和机制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朝着规范化、商品化的方向发展。但我国房地产开发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房地产开发规模过大,造成土地利用上的浪费和资金的占用;片面追求高额回报,建设大量脱离市场承受能力和经济水平的高档房地产,而广大人民所迫切需要的普通住宅建设却不能满足需要;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质量低劣,广告虚假等,消费者对这些问题反映十分强烈,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本文中,笔者将遴选一部分典型案例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在引起有关方面关注的同时,能够帮助消费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买受人商品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其中原因诸如资金短缺或审批手续欠缺等导致建设工期延长不一枚举。近年来,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付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发现,因开发建设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此类纠纷呈现的比较明显。 如,1998年12月26日,被告力达开发公司取得了某地段拆迁异地安置楼项目,2000年1月5日,力达开发公司将其中的部分住宅工程交于该地段所属的村委会进行开发建设,而该村委会又将这部分工程交于刘某个人开发建设,均签订了协议书。在开发建设中,因欠缴电力增容费,三方协议由力达开发公司先行预售部分商品房筹集资金。该公司先后与原告宋某等10余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所得购房款交付了电力增容费。后三方因履行内部协议产生纠纷,刘某占据房屋拒不向原告等人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该条同时规定了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1999年10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当事人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中的村委会及刘某显然无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允许他们进行开发建设无疑会大大增加房地产市场的风险性,由此产生纠纷应在情理之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期交付房屋,被告与村委会、村委会与刘某之间的协议对原告无法律约束力,遂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因房屋在村委会及刘某控制之中,法院同时判令村委会与刘某作为第三人承担协助义务。可见,由于三被告未能依法进行开发建设,即使村委会与刘某投入资金实际进行了开发建设,也只能由项目人即被告力达开发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此外,因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代理销售人产生矛盾,致使买受人不能如期取得商品房的情形也占不少比例。 如,2001年6月9日,被告昌源开发公司与第三人祥和经纪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住宅楼委托第三人独家全权代理销售,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售完为止。2003年1月8日,第三人在代理销售期限内与原告吴某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协议》,将住宅楼4-2-201室及4号地下室以230000元的价格出卖于原告,原告依约交付第三人购房款230000元。后被告昌源开发公司与祥和经纪公司因代理销售款回笼及费用

房产调解协议书模板(标准版)

编号:GR-WR-33685 房产调解协议书模板(标 准版)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nt result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房产调解协议书模板(标准版) 备注:本协议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房产协议书范文【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子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转让协议,以共同遵守。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书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订立协议书如下: 第一条房产坐落、位置、结构、层 次和附属设施 1、本协议书所出售房子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号(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2、该房子为:楼房▁▁室▁▁厅▁▁卫(别墅、写字楼、公寓、

住宅、厂房、店面),房子的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___平方米。 3房子质量: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子(□已/□未)设定抵押。(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4、该房地产产权类型:(有房产证或国土使用证) 5、出售房子的《房地产权证》证书号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共有权证号为:该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子一并转让,该房子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子一并转让。 6、房子现有装修及其他配套物品、设备情况详见协议书附件。 第二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不得隐瞒与转让房产相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保证其对转让房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保证上述房产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保证该房子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本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一、本协议是备案号为《xxxx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协议。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二、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乙方已看到并理解上述文本,且无异议。 三、对合同第五条补充协议: 1、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视为乙方同意接受在原房屋单价基础上引起的房屋总价款的变化。 2、双方选择按套计价的,对出现的面积差异互不找补。 四、对合同第六条补充协议: (一)乙方选择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

方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 1、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2、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3、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4、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二)1、乙方选择以按揭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方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 元),乙方须于﹍﹍﹍年﹍﹍﹍月﹍﹍﹍日前付清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详细) 共9页

xs201xxxxx (GF—20xx—0172)合同编号: XS201xxxxx 房屋代码:XXXXXX 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一X年X月 2021年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

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 龚思红房地产业是商品经济和城市发展的产物。在许多发达国家,房地产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成为基础性、先导性的产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进行,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和住宅商品化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它的迅速发展反映了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改革深入、广泛的良好状态,并且在推动城镇建设,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改善人们居住条件以及完善市场体制和机制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朝着规范化、商品化的方向发展。但我国房地产开发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房地产开发规模过大,造成土地利用上的浪费和资金的占用;片面追求高额回报,建设大量脱离市场承受能力和经济水平的高档房地产,而广大人民所迫切需要的普通住宅建设却不能满足需要;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质量低劣,广告虚假等,消费者对这些问题反映十分强烈,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本文中,笔者将遴选一部分典型案例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在引起有关方面关注的同时,能够帮助消费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买受人商品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其中原因诸如资金短缺或审批手续欠缺等导致建设工期延长不一枚举。

近年来,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付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发现,因开发建设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此类纠纷呈现的比较明显。 如,1998年12月26日,被告力达开发公司取得了某地段拆迁异地安置楼项目,2000年1月5日,力达开发公司将其中的部分住宅工程交于该地段所属的村委会进行开发建设,而该村委会又将这部分工程交于刘某个人开发建设,均签订了协议书。在开发建设中,因欠缴电力增容费,三方协议由力达开发公司先行预售部分商品房筹集资金。该公司先后与原告宋某等10 余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所得购房款交付了电力增容费。后三方因履行内部协议产生纠纷,刘某占据房屋拒不向原告等人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该条同时规定了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1999年10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当事人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中的村委会及刘某显然无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允许他们进行开发建设无疑会大大增加房地产市场的风险性,由此产生纠纷应在情理之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期交付房屋,被告与村委会、村委会与刘某之间的协议对原告无法律约束力,遂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因房屋在村委会及刘某控制之中,法院同时判令村委会与刘某作为第三人承担协助义务。可见,由于三被告未能依法进行开发建设,即使村委会与刘某投入资金实际进行了开发建设,也只能由项目人即被告力达开发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纠纷协议书范本

纠纷协议书范本 纠纷协议书范本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代理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周雷律师在甲方与xxxxxx案件中担任甲方在第二审诉讼活动中的代理人。 二、委托代理权限: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及时、详尽地陈述真实案情,并及时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所收取的律师费、办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予退还,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应当积格、主动地配合和协助乙方律师工作。如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涉嫌违法或者不合理或者不可行,乙方律师有权予以拒绝。

4、甲方超过本协议提出其他委托事项,可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就此不能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予以拒绝。 5、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办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继续代理或者解除本协议。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依法执业,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出庭,依法向审判机关提交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乙方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知悉的甲方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要求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合办协议项下的代理事项。 五、律师代理费、办案费及其他费用 1、律师代理费: 律师代理费为五千元人民币,支付方式如下: (1)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一千元办案费。 六、甲方拿到第二审判决书之日支付代理费4000元,如果案子败诉,4000元的代理费就不用交纳。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所收取的律师费、办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予返还:(1)甲方委托事项违法或者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 (2)甲方故意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或者隐瞒案情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卖方(下称甲方)及买方(下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并在乙方清楚了解《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后,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补充协议,条款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未包含物业维修资金,物业维修资金由乙方缴付。除房价款外,乙方还须按双方签订的《广州雅居乐花园各项收费标准》付清有关费用。 二、乙方选择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按以下约定履行: 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五日内,乙方须办妥银行按揭签约手续(包括提供申请按揭所须的一切资料),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按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30 日仍未办妥银行按揭签约手续,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须按商品房总价款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年限、金额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料不符合申请贷款银行的要求或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有逾期供款记录等)造成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低于乙方申请贷款金额的或不获银行批准贷款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低于乙方申请贷款金额的,乙方在接获甲方通知后十五日内前来办妥相关手续,同时付清差额部份金额之购房款,逾期按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1 款的约定履行。(2)乙方贷款申请不获银行批准的,乙方应在接获甲方通知后,分四期向甲方支付房价款:①接甲方书面通知十五日内付贷款申请额的20%;②于三个月内付贷款申请额的50% :③于五个月内付贷款申请额的20%;④于六个月内付贷款申请额的10% 。逾期按本补充协议第六条之约定作逾期付款处理。 3、乙方未能向贷款银行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拖欠银行的月供款)导致甲方作为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须按总房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四条补充约定: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乙方同意甲方委托中山市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责本小区内的前期物业 管理工作,并在办理收楼手续时签订《广州雅居乐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广州雅居乐花园管理规约》、《广州雅居乐花园服务手册》并承诺遵守以上规约。《广州雅居乐花

有关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的个经典判例及分析

一、商品房预约合同性质的认定 案例1: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219期) 【裁判观点】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预约还是本约关系,不能仅孤立地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之约定为依据,而是应当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和有关的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准确界定。 最高院认为蜀都实业公司与讯捷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二审判决认定《购房协议书》即构成本约的理由不当,但其关于蜀都实业公司和讯捷公司之间成立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结论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首先,仅就案涉《购房协议书》而言,其性质应为预约。预约是指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预约的形态多种多样,有的预约条款非常简略,仅表达了当事人之间有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至于本约规定什么内容留待以后磋商决定;有的预约条款则非常详尽,将未来本约应该规定的内容几乎都在预约中作了明确约定。而若仅从内容上看,后者在合同内容的确定性上几乎与本约无异,即使欠缺某些条款,往往也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加以补全。因此,仅根据当事人合意内容上是否全面,并不足以界分预约和本约。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如果当事人存在明确的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那么,即使预约的内容与本约已经十分接近,即便通过合同解释,从预约中可以推导出本约的全部内容,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排除这种客观解释的可能性。本案中,蜀都实业公司与讯捷公司在2006年9月20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双方拟进行买卖的房屋的位置、面积和价款,应当说具备了一份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可直接据此履行而无须另订本约。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时在该协议中约定:“……3.甲、乙双方应就购房合同及付款方式等问题在本协议原则下进行具体磋商。……5.甲乙双方就该宗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本协议自动失效。”可见,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了房屋的位置、面积及总价款,但仍一致认为在付款方式等问题上需要日后进一步磋商,双方的这一意思表示是明确的,而且,当事人在该协议第5条进一步明确要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因此,本院认为,案涉《购房协议书》的性质为预约合同,一审、二审判决认定该《购房协议书》的性质为本约是错误的,应予纠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房地产业迅猛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住房制度深化改革和城镇居民住房的社会化和商品化,使得房地产业在我国实现全面小康进程中的基础性、先导性、支柱性地位越来越为社会所认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布施行和商品房市场的发展变化,商品房买卖纠纷也日益凸现,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最高法院曾于1995年12月27日制定了《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使房地产纠纷得以及时、有效地处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房地产市场秩序虽较以往有了较大改观,但由于房地产市场处于发育阶段,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商品房交易行为很不规范,特别是出卖人借机违法经营,如无证销售、一房数卖、面积缩水、发布虚假广告等,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买受人的利益,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大量增加。据统计,全国法院2002年受理的8万多件房地产案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占25%,而在200)年第一季度受理的6898件房地产案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就占近50% ?同时,现实社会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新问题也亟待解决。而现行的法律、法规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中遇到法律适用的难题。为此,从2002年3月初,最高法院们多次派人赴全国各地进行调研,并广泛征求各级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土地资源部、建设部、专家学者、律师、房

地产开发企业、消费者协会等各方面意见,经过数十次讨论易稿,最后经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于2003年5月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共28条。下面就《解释》的有关内容和情况作简要说明,以便读者了解。 二、《解释》的适用范围 这是适用本《解释》首先要明确的前提条件。受国情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存在着不同种类的房屋,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公民个人所有的私有房等等。但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等房屋的上市交易要受国家政策的调整,该类房屋不能自由交易。女口,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或者居住一定年限后方可出售。而私有房屋虽可上市交易,但纠纷不突出,在审判实践中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绝大多数是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其建造的商品房而引发的。因此,《解释》将调整对象明确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向社会公开出售房屋的买卖行为,出卖人主体只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和出卖人出售的商品房建造状况,《解释》第1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明确解释,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正在建设和已竣工的房屋,其中正在建设的房屋就是通常所说的期房、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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