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9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11月6日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经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八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十一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第十三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第十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十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二)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三)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四)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它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五)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第二十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

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监测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通知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交易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能够依法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的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

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送餐人员所在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

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它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小餐饮网络经营作出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未作规定的,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餐饮服务连锁公司总部建立网站为其门店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参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 版)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

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八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经验总结材料

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经验总结材料xx市以网络订餐监管为切入点,着力推行五大工作机制,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 一、推行备案登记和信息公开挂钩机制,完善网络食品经营主体信息采集和公示 严格实施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者备案制度,在许可证上标注“网络经营”字样,政府网站在#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被行政处罚或责任约谈的企业信息。全市#.#万家新增网络餐饮经营者已全部依法完成备案登记及公示,逐步实现备案登记全覆盖。 二、推行线上监测和线下核查并重机制,细化网络食品日常监管 建立电子取证实验室,常态化开展网上监测,发现问题食品,第三方平台及时下线处理,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实体店。2017年监测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千间次、网络餐饮单位#.#万间次、食品#.#万件次。组织对“饿了么”、“美团外卖”、“百度外卖”三大平台xx地区#.##万家网络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地毯式”线下核查,全市下线问题网络订餐店####间,责令改正###间次,行政处罚##宗,问题发现率较####年下降#.#%,其中无实体店发现率下降##.#%。

三、推行专项治理和责任约谈联动机制,及时消除网络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网络食品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第三方平台及其分支机构、自建网站和入网经营者,关停第三方平台#个、平台主动下线网络餐饮店###间次。针对监督执法发现的问题,责任约谈平台主体,引导督促第三方平台和入网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推行宣传教育和行政处罚并用机制,强化网络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 组织三大第三方平台积极参与创建宣传,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督促入网经营者合法经营,引导网络食品产业健康发展。通过网上监测、投诉举报调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挖掘排查违法线索,精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2017年网络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宗,处罚金额###.#万元,责令整改####间次,警告###宗。 五、推行依法履职和社会共治协同机制,政企携手打造网络食品安全环境 政府部门与第三方平台联合搭建xx市网络食品安全联络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讨分析网络食品安全形势和问题,督促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网络餐饮联络绿色通道,确保在第一时间对存在问题的网络餐饮店作下线处理。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范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 处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8545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Model Measures for Online Food Safety Viola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网络食品安全义务 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餐饮服务”等新兴业态快速增长。网络餐饮服务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入网餐饮服务者审查把关不严;二是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经营管理水平有限、经营条件较简陋,食品安全存在隐患;三是与传统餐饮服务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相比,网络餐饮服务由于经营主体和经营环节增加,涉及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餐食配送等,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四是监管难度较大。由于网络餐饮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行政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一些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据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顺应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该《办法》。办法共四十六条,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网络餐饮服务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哪些主要义务 一是备案义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三是审查登记义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四是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相关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是公示义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

网络食品安全常识

购买网络食品安全常识 1下单前“三查三看”: 1.查卖家资质,看是否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公示画面是否清晰、易于辨识,销售的食品是否在批准的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内。 2.查商品信息,看是否详细说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是否有明确的说明和提示。《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卖家宣称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或明示暗示有保健功能的非保健食品,消费者务必要谨慎购买。 3.查卖家信誉,看发布的买家评价是否真实,对买家的投诉能否及时有效处理反馈。

购买网络食品到货后需要注意什么? 1.看商品包装,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无破损,密封包装有无受胀起鼓现象。 2.看商品标签,检查是否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是否与所购买食品网页发布的信息一致。进口食品注意核对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内容是否与外文描述一致;中文标签除上述各项外,还要标明食品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食品可不标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3.看商品日期,检查是否超过保质期,有否提前标注生产日期或者涂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现象。 4.看运输条件,检查是否符合食品标签或说明书标注的特殊运输和贮存要求。网购食品,请注意保留消费咨询记录及消费凭证。 消费者发现网络食品安全问题,可及时拨打12331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新食品安全法关于网络订餐的发言稿

新食品安全法关于网络订餐的发言稿 导语:随着“互联网+”模式的迅速发展,网络订餐已经成为很多人餐饮消费的选择之一。在给人们带来便捷和优惠的同时,网络订餐平台也成为了无证经营、“黑暗料理”的避风港。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新食品安全法关于网络订餐的发言稿,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新食品安全法关于网络订餐的发言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网络订餐管理,规范网络订餐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网络订餐消费安全,为G20峰会和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营造良好食品安全氛围。6月28日,市局召开全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来自网络订餐第三方交易平台嘉兴地区负责人,各县(市、区)网络经营监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等负责人共40多人参加会议,会议通报了前期“净网行动”开展情况,对下一步网络经营监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进行了部署。市局党委委员张明荣参加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根据各级市场监管局前期“净网行动”排摸,我市共有网络订餐第三方交易平台20家、入网登记餐饮单位1000多家。会上梳理分析前期网络订餐排摸的问题,详细解读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网络交易管理规定》、《浙江省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监

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网络订餐第三方交易平台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经营。并针对目前网络订餐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将进一步强化对网络订餐的管理,进入嘉兴的订餐平台都必须登记备案;入网餐饮单位信息必须按照网络订餐规范要求在平台上进行登记;入网的餐饮实体店情况要分门别类进行规范:有证的现场要进行检查,并规范提升;无证但是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证照;无证且不符合条件的将取缔。 市局党委委员张明荣最后从“三个严”强调了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一是准入把关要严,特别是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要建立入网餐饮单位准入机制,从严把关。二是监督检查要严,各级要将涉及网络订餐的第三方平台和餐饮服务单位作为重点单位加强监管。三是违法查处要严,各级要对涉及网络订餐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确保网络订餐食品安全。 针对网络外卖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与传统销售方式相比,网络外卖这种方式经营门槛不高,隐藏性又比较强,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难度更大,而且法律法规有时也存在滞后的问题,所以消费者权益如果受侵害,维权的难度也比较大。 从日常巡查和上级部门通报的情况来看,网络销售食品方面存在的问题有证照过期、使用虚假证照、非法套用他人证照、商

(完整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 2018年1月1日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得单位与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与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得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与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与先进得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得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得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与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得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关于开展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餐饮服务环节网络订餐的消费方式已成为一种新型的业态。目前一些网络订餐经营者主体责任缺失,无照无证经营或违反餐饮服务操作规范等违法违规的情况时有发生,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网络订餐经营行为,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强化网络餐饮服务实体单位、网络订餐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网络订餐经营行为,做到线上线下餐饮服务水平一致,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促进网络订餐服务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认真做好摸底排查工作 在摸排底数的基础上,要继续加强与通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完善辖区内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网络订餐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底数。要以学校周边、商务集中区、居民小区等为重点区域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分析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隐患,认真研究探索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严把准入机制

要督促网络订餐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赋予的责任和义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杜绝虚假宣传,刷单炒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每季度培训一次,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

关于开展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餐饮服务环节网络订餐的消费方式已成为一种新型的业态。目前一些网络订餐经营者主体责任缺失,无照无证经营或违反餐饮服务操作规范等违法违规的情况时有发生,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网络订餐经营行为,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强化网络餐饮服务实体单位、网络订餐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网络订餐经营行为,做到线上线下餐饮服务水平一致,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促进网络订餐服务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认真做好摸底排查工作 在摸排底数的基础上,要继续加强与通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完善辖区内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网络订餐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底数。要以学校周边、商务集中区、居民小区等为重点区域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分析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隐患,认真研究探索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严把准入机制 要督促网络订餐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赋予的责任和义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杜绝虚假宣传,刷单炒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每季度培训一次,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督促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标注“网络经营”的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及时办理变更,完善网络经营相关信息。 (三)规范加工行为,加强送餐管理 要督促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进行食品加工;不得委托无照无证的“黑作坊”进行网络订餐经营活动;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品种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

网络食品安全监管

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汇报材料 ——沅江市标准质量、广告监督管理股 一、我股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做法,成效 1、以美团、饿了么等网络销售相对集中的地点为检查重点,在检查的同时,进一步宣传《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告知网络经营者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网络食品安全义务,严把资格审查关和食品质量关,切实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 2、遇到投诉举报积极处理,针对被举报人,积极开展调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守法的处理,该立案的立案,该行政处罚的处罚,然后将处理结果回复给投诉举报人。既保障了消费者权利,也打击了网络交易食品违法行为,加大了不法商家的违法成本,保障了沅江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二、我股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遇到的困难 1、网上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平台对线上餐饮单位的主体经营资质审查不到位、把关不严格,导致诸多黑作坊“变脸登台”,无证、伪证餐饮企业在线上比比皆是,导致食品安全难溯源、难控制。二是线上食品经营户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餐饮企业一经审查后,缺乏食品责任意识,对要求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难以使食品安全得到保障。

2、监管体系不完善。网络餐饮的监管涉及部门多,我局存在食品生产股、食品流通股、网络交易股、网络交易食品监管都是各股室的职责,但缺乏相应的监管协作机制,导致权责不明、分工不均。 3、食品安全认识不到位。消费者购买网络平台食品,只能通过商家展示的失真图片对菜品进行选择,无法判断主体经营资格合法情况、食品原辅料的合格情况、操作加工的规范情况和食品的卫生状况,但消费者仍会选择购买,食品安全认识不够,过度依赖购买者的评价。 三、工作安排和建议 1、加强主体责任落实。一是要求网络第三方平台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增设线上食品安全公示模块,展示商家主体经营资质,坚决取缔无证、伪证食品经营户在线上销售外卖。二是督促食品经营户落实主体责任,合法经营。做到主体经营资格具备、食品原辅料进货查验、食品加工操作质量控制、餐饮具清洗保洁规范等,以保证网络交易的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2、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提升部门监管效率。各监管部门间应权责分明,对网络交易食品的监管应在各自的权责范围内保证第一时间落实。 3、提升群众食品安全意识。一是加强食品安全宣传。针对消费者,应利用“3.15”、“12331”食品安全宣传周、当地线上线下

网络餐饮服务方案

餐饮网络服务方案 一、方案名称 餐饮网络服务方案 二、方案策划人 E路通四川全体队员 三、团队价值 2009年全国大学生网络商务创新应用大赛紧锣密鼓地拉开了帷幕,这在始于2008年下半年美国爆发的金融海啸进而波及全球的经济衰退大背景下,是鼓舞人心激励精神昂扬创业的机遇、舞台、演练。我们所在的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是全国100所示范性高职院校中的首批28所学院之一,学院设立的电子商务专业是四川省高职院校中的第一批开设专业。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环境的不断改善和电子商务企业应用的日渐成熟,我们学院电子商务专业的培养目标与定位愈加明确和清晰,先后已经有02、03、04、05年级的同学毕业。师哥师姐的工作一再启示我们:电子商务既非单纯的技术展示也非传统的商务运作,她需要务实和创新,需要就业市场导向和基于真实工作过程的服务地方与行业的职业定位,需要不断涌动的创业热情和自主的创业实践。而我们学院所处地理位置是千年富庶的四川盆地腹地—成都经济圈和成德绵高新技术产业带(走廊),这里有闻名遐迩的都江堰、三星堆、九寨沟、青城山、峨

眉山等人文自然景观,更有新中国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四川长虹、中国二重、东方电机、东方汽轮机等一大批代表中国制造的知名企业犹如一颗颗闪亮的明珠星罗棋布地镶嵌在这块土地上,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成都商文化。这些造就了我们电子商务专业特有的西部根基和发展平台,作为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我们充满热情,我们意气风发,我们像冲锋的战士,跟着向网络商务创新应用进军的号角,E路向前。 “E路通四川”—我们的团队,我们的舞台,我们的演练场,四川E路通。 团队成员: 队长:田小玲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商务专业大二在校生,负责策划的写作,最终方案策划书核对,针对策划中存在的问题寻找答案。 队员:赵文台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商务专业大二在校生,企业的宣传。 队员:刘蔓娜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商务专业大二在校生,负责与企业沟通及摄影。 队员:付华勇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商务专业大二在校生,负责企

【免费下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

餐饮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材料 时间:2012年3月10日 地点:一中礼堂 参加人:全体从业人员 主讲人:张瑞文 培训内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部份:餐饮服务监管总体原则 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大前提下实施餐饮服务监管。即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订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卫生部令发布,明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域)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对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总要求: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部份: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十项制度和要求 1、挂证经营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第九条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违规主管人员禁入制度(第九条第二、三款):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十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第二款)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

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办法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XX 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规范网络订餐餐饮服务行为,保障广大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局文件要求,现决定从4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开5个月,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 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即日起至5月上旬)。 各地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各第三方平台开展法律法规宣贯、约谈等行动,督促第三方平台切实开展自查自纠,把好平台所辖

网络订餐单位“上线准入关、日常检查关、知识普及关”,重点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1.严格实施网络订餐单位实名登记、资质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建立入网订餐单位主体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定期核实更新;在网站醒目位置公示入网订餐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 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开展第三方平台和网络订餐单位专项检查。各级餐饮监管部门应突出检查重点,全面排查,防止监管盲区和空白。 1. 网络订餐单位是否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 精心整理

2. 是否在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真实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文字信息及图片; 3. 网上公示许可证与实际许可证是否一致,网上公示的经营地址、项目等信息与实体店是否一致; 4. 网络订餐单位加工操作过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原料采购、 明确工作任务。 (二)依法行政,确保实效。整治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一方面督促引导第三方平台规范经营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第三方平台依法进行严肃查处;一方面强化网络订餐单位的整顿治理,对无证经营的要联精心整理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7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6年7月13日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网络食品安全义务 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

关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发言稿两份

2017关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发言稿两份2017关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发言稿 在“互联网+”大趋势下,如果不及时构建良性市场秩序,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影响市场发展,所以要群策群力,做好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的监管工作。 一是网络订餐平台加强平台自身管理。 首先要做好准入审核工作。平台要多部门联动审核,并且定期对在线商家进行资格审查,保证商家证照信息齐全,并按照法律规定公示商家登记信息。其次,做好服务监管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定期进行线下检查,出现问题立即整改,同时做好问责机制,将责任落实到人。第三,加强法律法规培训,提升法律意识。订餐平台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升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审核水平,杜绝出现违法问题发生。第四,落实极速赔付制度,对于有问题的商家,消费者可获得平台的先行赔付。 二是利用大数据技术做好行业监管 网络订餐平台依托互联网开展经营,监管部门和订餐平台可借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监管。北京市工商局和360公司联合开发了全国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系统;北京市食药监局有网监大队;上海市食药监局曾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外卖平台上的商家进行网上监测。也可借鉴订餐平台的大数据技术做好监管工作,比如美团外卖定期对所有合作商家进行系统筛查和定期巡店;百度外卖应用地图扎点反推商户地址,利用街景地图查看线上名称与实体门店是否一致;“饿了么”和360公司联手打造“明厨亮灶”工程,全程直播餐厅出餐流程。这些大数据技术的使用,可以提高监管力度,大大销蚀违法行为产生空间和土壤。

三是部门联动做好线下监管。 商家虽然线上接单,但是实际经营地址在线下,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线下的协同监管工作。首先,采取多种方式摸排问题商家。查询订餐平台上的商铺信息,实地核实其经营资质;与属地街道办事处、食药、工商、卫生、社区等对接,通过属地力量掌握不规范或者无证无照的餐饮经营户情况;发动群众力量关注送餐车的动向,顺藤摸瓜发现隐蔽的违规经营户。其次,协同联动开展多部门的联动执法。对于无证无照经营户依法取缔,对于违规商家严格依法处理。第三,建立跨区违法主体的移送衔接机制,实现违法主体的移送。 四是利用信用公示系统,公示失信商家。 不仅要将失信的商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建公示系统上公示,也要在订餐平台上公示,而且信用记录要跟随营业执照信息和个人身份证信息绑定显示,即使商家换个马甲再上线,以前的信用记录也要在页面的显著位置显示,切实做到信用监管。 五是发动多方力量,实现社会共治。 网络订餐平台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行业之间要进行相互的监督。可以联合第三方专业食品安全机构,制定外卖行业的安全及服务标准;职能部门要和平台加强合作与沟通,线上与线下,政府与平台齐抓共管;加强舆论监管和社会监管,畅通投诉举报电话,对于违规商家,鼓励民众和媒体进行举报和曝光,实现社会共治。 2017关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发言稿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完整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餐饮服务”等新兴业态快速增长。网络餐饮服务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入网餐饮服务者审查把关不严;二是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经营管理水平有限、经营条件较简陋,食品安全存在隐患;三是与传统餐饮服务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相比,网络餐饮服务由于经营主体和经营环节增加,涉及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餐食配送等,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四是监管难度较大。由于网络餐饮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行政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一些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据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顺应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该《办法》。办法共四十六条,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网络餐饮服务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哪些主要义务? 一是备案义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7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6年7月13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 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 网络食品安全义务 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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