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中直在榕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生活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企转办〔2011〕3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8.04•【字号】渝人社发〔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0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委有关部委、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国资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办公室综合指导处:为了切实解决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军,2000年12月31日前转业安置到企业的部分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按照中央对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的总体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加大解决民生问题的力度,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将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原来的补差补贴政策调整为“补差与定补”相结合的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生活困难补贴政策根据市政府《关于解决部分群体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131),调整后的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如下:(一)在职在岗企业军转干部根据转业时军队职务(含相应的专业技术级别,下同),在职在岗企业军转干部每月相对固定的收入与已享受的月生活困难补贴之和未达到下列标准的,对其差额部分给予生活困难补贴补足:1.师职:市统计局当年公布的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加350元;2.团职:社平工资加150 元;3.营职:社平工资加50元;4.连排职:社平工资。
(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2011年8月1日起的生活困难补贴标准为师职:850元,团职:650元,营职:550元,连排职:50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军的,在此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0•【字号】闽政办[2002]143号•【施行日期】200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闽政办[2002]143号)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措施意见>的通知》(中发〔2002〕10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的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对2001年12月底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不含厦门市,下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2年7月1日起,对200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统筹企业(不含原中央属统筹企业)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为:20元+退休人员所在市2001年度月人均缴费工资×2.1%(元)。
具体标准见附表1。
(二)原中央属统筹企业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为:20元+原中央属统筹企业所在行业2001年度月人均缴费工资×2.1%(元)。
具体标准见附表2。
二、统筹企业中1952年12月底之前参加工作、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满15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参加全省统筹、已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在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530元的人员,可予以补足至530元。
三、统筹企业中属于军队转业干部的退休人员,在这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下列标准的,可按下列标准予以补足:(一)原任军队正师级职务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为730元;(二)原任军队副师级职务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为690元;(三)原任军队正团级职务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为650元;(四)原任军队副团级职务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为620元;(五)原任军队营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军官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为530元;军队转业专业技术干部按原军队的技术等级参照上述标准解决。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退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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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退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退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年3月3日闽政〔1989〕30号)省政府同意省人事局制定的《福建省退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径向省人事局反映。
福建省退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一、为加强退休干部的管理,保障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促进干部退休正常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由组织选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休干部和经人事部门审批由外省(市)来我省安置的退休干部。
三、退休干部管理工作遵循大分散、小集中,条块结合,专群结合,就近组织,分散管理的原则进行。
四、各地(市)应建立退休干部管理工作领导委员会(小组),在人事局内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各区(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应配备专(兼)职干部。
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可聘请身体健康、热心服务工作的退休干部协助搞好管理工作。
五、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地(市)、县(区)人事部门和省直厅(局)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任务: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干部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定退休干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
2、负责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延长退休手续、享受特殊贡献的待遇,以及退休干部丧事的处理和遗属生活困难的扶助工作。
3、建立退休干部专业档案,组织身体尚好的退休技术人员继续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协助办理从事技术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有关事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林文铨同志退休并享受待遇的通知-榕政人[2013]97号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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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林文铨同志退休并享受待遇的通知
正文: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林文铨同志退休并享受待遇的通知
(榕政人〔2013〕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经研究决定:
免去林文铨同志的福州市民政局副局长职务,退休。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军队师、团职转业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军转字〔1999〕13号)和《关于办理军队师、团职转业干部退(离)休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委组〔1999〕通字079号)文件规定,林文铨同志退休后享受正处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结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7)-闽政文[2007]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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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7)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7]29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并于2006年12月底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不含厦门市,下同),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现通知如下:一、同时符合下列多项条件增发养老金的人员,按就高一项增发:(一)对2006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科技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分别按下列标准再增发基本养老金:正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6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50元。
(二)对2006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于1959年底前参加工作,或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月再增发养老金40元。
(三)对2006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月再增发50元。
二、对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平均养老金(765元/月·人)50%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前每人月增发30元后,参加2007年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解决省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解决省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1•【字号】黑政办发[2003]61号•【施行日期】200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解决省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6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省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行署、市、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担负起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有效方法,要加强与省直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将工作中好的做法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直相关部门。
2003年12月11日关于解决省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2003年12月8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转发人事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通知的通知》(黑人发[2002]14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妥善解决省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情况据统计,存在拖欠军转干部工资等费用问题的省直企业(不含农垦、森工系统企业)共有261户,涉及军转干部2329人,其中在岗391人,下岗196人 (含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19人),已退休1742人。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补贴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1.28•【字号】浙人发〔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发〔2008〕30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对我省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力度,决定在落实浙人军〔2005〕77号文件规定补贴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人均200元的额度增发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
调配后的生活补贴标准为: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每月补贴700元,原副师职职务650元,原正团职职务每月补贴600元,原副团职职务每月补贴560元,原营职职务每月补贴520元,原连、排职职务每月补贴500元。
门诊医疗补贴仍按浙人军〔2005〕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的范围对象、经费渠道、发放办法等仍按浙人军〔2005〕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适当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关心。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尽快兑现到位。
同时,要认真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顾全大局,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退休企业军转干
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2.09
•【字号】琼府办〔2015〕13号
•【施行日期】2015.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生活
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琼府办〔2015〕1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各市县、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04〕7号,以下简称琼办发〔2004〕7号)、《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琼办发〔2007〕23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退休和特困企业军转干部生活
困难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0〕83号)精神,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得到明显改善。
为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让困难群体更多的分享我省经济发展的成果,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琼办发〔2004〕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部分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各增加200元。
即:师职每人每月1400元,团职每人每月1300元,营职每人每月1200元,连排职每人每月1100元(含相应技术干部)。
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9日。
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文件
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文件
辽市人发[2003]26号关于全市解决“三方面人员”生活困难
问题的意见
辽市劳社发[2002]59号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助金的通知》的通知(2份)
辽人发[2002]26号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中组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的意见(2份)
辽市人发[2003]6号转发省人事厅、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辽人发[2002]26号、辽劳社发[2002]118号和辽财社[2002]419号文件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份)
辽财社[2002]419号关于解决拖欠“三方面人员”养老金、工资生活费和医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市人发[2003]14号转发关于调整离退休干部特需经费
标准的通知
辽市委发[2003]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解困工作的意见
辽市三发[2003]3号关于印发《唐国强同志在全市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稳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的通知
辽市委办发[2004]13号关于贯彻辽委办发[2003]4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解困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发[200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人[2002]187号辽宁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确定2002年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辽人发[2002]25号辽宁省人事厅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军区政治部转发人事部中组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中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退休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军队离退休干部
【发文字号】黑人社规[2017]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1.03
【实施日期】2017.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
金标准的通知
(黑人社规〔2017〕1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中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金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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