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村镇银行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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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2•【文号】银监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3篇)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3篇)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和指导意见,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村镇银行的设立条件:设立村镇银行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满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准入条件。

2. 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村镇银行可以选择股份制、合作制或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并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村镇银行的资本金要求: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纳。

4. 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村镇银行可开展存款、贷款、基本账户、支付结算、信用卡业务等一般性商业银行业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发展特色业务。

5. 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村镇银行需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

6. 村镇银行的信息披露和合规监管:村镇银行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合规监管。

7. 村镇银行的业务发展和支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积极支持村镇银行的业务发展,并提供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以上是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还有其他细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读和执行。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是指对村镇银行的管理行为进行规范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发布和执行。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含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内容:1. 村镇银行的设立和注销程序,包括注册资本要求和法人资格审查等;2. 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和业务限制,包括参与哪些金融业务以及禁止从事的业务等;3. 村镇银行的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组成和职责、高管层任职资格和任期等;4. 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要求,包括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建立风险控制措施等;5. 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要求和财务报告要求,包括定期披露财务状况和资本充足率等;6. 村镇银行的客户权益保护措施,包括信息保护和消费者投诉处理等;7. 村镇银行的合规要求,包括反洗钱和反腐败规定等;8. 村镇银行的监管和监察制度,包括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措施等。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2007年5月17日)各银监局:为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经营和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加强村镇银行的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监管原则和目标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坚持属地监管和联动监管、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法人监管和并表监管、持续监管和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对村镇银行实施以资本为基础的风险监管,促进村镇银行合法、稳健运行,把村镇银行真正办成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社区性银行。

二、市场准入监管(一)机构准入监管。

属地监管机构要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环境、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和金融监管资源配置情况,合理确定村镇银行设立地域和数量的计划,逐级报银监会备案。

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不得擅自放宽市场准入标准,确保村镇银行的准入质量。

要坚持自愿原则,积极引导培育,防止行政不当干预,避免盲目追求机构数量。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

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重点审查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切实把好任职资格准入关。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14]280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2.03【实施日期】2014.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28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促进村镇银行科学构建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职责边界,优化运行机制,提高治理有效性,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村镇银行的机构特征和经营特点,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优化股权结构在坚持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的基础上,村镇银行应按照有利于防范风险、有利于拓展支农支小特色服务、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推动实现股权本地化、多元化、民营化。

村镇银行应注重构建本地化的股权结构,积极吸收当地优质股东入股,稳步提升本地股东的持股比例。

村镇银行应广泛吸收涉农企业、种养大户等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农业经济组织入股,推动形成优势互补的多元化股权结构。

村镇银行应在发起设立、增资扩股过程中,积极引进民间资本参与投资。

在坚持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的前提下,鼓励开业满3年、主要监管指标良好、经营发展稳健的村镇银行,通过转让股权和新引进民间资本等方式积极调整优化主发起行与民间资本的股比结构,稳步提高民间资本持股比例。

二、构建差异化的公司治理结构鼓励村镇银行依据《公司法》规定构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允许根据自身组织形式、发展战略、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及社区性银行特点,按照“简洁、灵活、有效”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村镇银行,董事长与行长分设的,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专职监事;董事长兼任行长的,则必须设立监事会。

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村镇银行,均须设立监事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4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全面深化改革、发展普惠金融的精神,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动村镇银行本地化、民营化和专业化发展,加强“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现就促进村镇银行发展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稳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的要求,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大村镇银行县(市、旗)全覆盖工作的推进力度。

按照规模化组建、集约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科学制定村镇银行发展规划,加快在县(市、旗)集约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步伐,重点布局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粮食主产区和小微企业聚集地区,稳步提升县(市、旗)村镇银行的覆盖面。

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在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其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县(市、旗)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原则上在省内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鼓励符合条件且资产规模大、资本实力强、具有并表管理能力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在西部地区集中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对口援建省(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在新疆、西藏、四川等援建地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主发起行应依据自身的资产规模、管理水平、人才储备情况,审慎确定组建村镇银行的区域和数量,确保与自身管理能力相适应,以及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大民间资本引进力度积极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组建,扩大民间资本进入村镇银行渠道。

公开村镇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和流程,强化市场行为约束,提高市场准入透明度。

按照股权本地化、多元化和民营化的原则,在有利于提供专业化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坚持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的前提下,合理设置新设立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鼓励主发起行持有相对较低的股权比例,稳步提高民间资本持股比例。

村镇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银行规章制度管理,规范村镇银行经营行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镇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以农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小额存贷款业务为主要业务,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共同出资设立的银行。

第三条村镇银行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对村镇银行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章制度建设第五条村镇银行应当制定与其业务范围、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内部规章制度。

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包括经营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制度等。

第六条村镇银行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实用的原则,确保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业务实际。

第七条村镇银行应当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理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内部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三章规章制度执行第八条村镇银行应当加强对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九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村镇银行应当对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内部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一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违规行为处理制度,对违反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对违反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根据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警告、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村镇银行应当对违规行为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纳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评价和奖惩的依据。

村镇银行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管理办法村镇银行管理办法简介村镇银行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

为了规范村镇银行的经营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村镇银行的设立、资本金、经营范围、业务准入条件、组织架构、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设立村镇银行的条件根据办法规定,设立村镇银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有较稳定的经济基础和金融需求;2. 村镇银行设立的地方有一定规模的居民、农民或企事业单位,具备较为广泛的金融服务对象;3. 资本金充足,符合监管要求。

设立村镇银行需要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获得设立批准。

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根据办法规定,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1. 存款业务:接受居民、农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2. 贷款业务:向居民、农民和企事业单位发放各类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企业经营贷款、农户生产贷款等;3. 外汇业务:开展外汇存款、汇兑等业务,但需要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4. 经办票据、汇票等业务;5. 代理银行业务:代理收付现金、各类票据,代理邮政储蓄业务等。

村镇银行的组织架构办法规定了村镇银行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团队。

董事会是村镇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战略规划和决策。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团队的决策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高级管理团队由行长和副行长组成,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同时,办法规定了一系列治理要求和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机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管理要求等。

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确保银行经营安全稳定。

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办法重点强调了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要求村镇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应对机制。

办法规定了村镇银行应当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度量方法,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报告和风险应对等制度。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七条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截了当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治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都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爱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治理,保证村镇银行连续、稳健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要紧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益,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治理者等权益,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淌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同意银行业监督治理机构的监督治理。

村镇银行管理办法.doc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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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的法规制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七条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村镇银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十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筹建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筹建工作方案;(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

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开业申请书;(二)筹建工作报告;(三)章程草案;(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四条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

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第二十条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四条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村镇银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村镇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八条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九条村镇银行的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第四章公司治理第三十条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

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

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村镇银行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1至3名。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

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年度专项审计。

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村镇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村镇银行章程,致使村镇银行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第三十七条村镇银行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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