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民法典》解读103:非法人组织的登记及批准

《民法典》解读103:非法人组织的登记及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设立原则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来源本条是新增条款,民法通则没有关于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规定,也就没有设立原则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的几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9规定:“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审理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并后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否适用国发[1990]68号文规定的请示》收悉。
《民法总则》职务代理规则的体系化阐释 以契合团体自治兼顾交易安全为轴心

2、职务代理规则的不足之处及 改进措施
2、职务代理规则的不足之处及改进措施
(1)对职务代理的具体适用范围规定不够明确 虽然《民法总则》对职务代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对于某 些具体情况是否适用职务代理规则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 议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职务代理的具体适用范围,以减少实践中的法律风险。
2、职务代理规则的不足之处及改进措施
(2)对职务代理的效力规定较为原则化 《民法总则》对职务代理的效力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这一规定较为笼统, 对于实际操作缺乏具体的指导。为了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细化职 务代理效力的具体表现和判断标准,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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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务代理规则的重点分析
1、职务代理规则的亮点
1、职务代理规则的亮点
(1)完善了代理制度体系 职务代理规则作为民法总则中代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完善了我国的 代理制度体系。职务代理规则填补了原有制度在职务代理方面的空白,为各类组 织的内部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1、职务代理规则的亮点
关键词:民法总则、职务代理、 团体自治、交易安全
一、职务代理规则概述
一、职务代理规则概述
职务代理规则是指基于委托人的授权,代理人有权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民事 活动,并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职务代理规则是民法总则中的重要 制度之一,其适用范围广泛,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
二、职务代理规则的梳理与归纳
(2)职务代理的效力 职务代理的效力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并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职务代理的效力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代 理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进行民事活动,同时委托人应当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 法律后果。
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Don't be like a troubled person and tell others about your misfortun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对于公司的清算等方面作出了更新的规定,由于民法总则是最新颁布的法律条文,因此,很多人对于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等问题的规定并不知道。
但是民法总则作为新法效力高于公司法,其中的规定更为重要。
下面就为大家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规定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二、对于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理解(一)民法总则赋予企业之外的法人享有破产主体资格破产能力亦即破产的主体资格,是指“债务人能够使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亦即民事主体得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破产能力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
各国基于不同的社会政策和历史文化背景,对具有破产能力的主体范围作出不同的规定。
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规定有哪些

The direction of the tree is determined by the wi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规定有哪些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规定规范了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民法总则中明确了法人的种类和各种法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法人因自己的原因造成企业损失或者他人损害的时候能够依据民法总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做到了有法可依,对于企业的管理也有了法律保障,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企业的基本管理。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解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诉讼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规定规范了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民法总则中明确了法人的种类和各种法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法人因自己的原因造成企业损失或者他人损害的时候能够依据民法总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做到了有法可依,对于企业的管理也有了法律保障,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企业的基本管理。
一、明确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责任由法人承担“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产生的任何法律权利或者责任均由法人承担。
如因法定代表人的过错给法人造成损失或者承担责任,法人可以向该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一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二、明确法人变更和清算标准及行为准则1、法人的分立和合并。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包括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不一致时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举世瞩目的《民法总则》正式版本终于在昨日下午公布了。
小编连夜进行了阅读,由于时间问题,简要评析如下;一、关于诉讼时效1. 根据第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的客体为民事权利,但自第190条开始,转身一变,变成了请求权。
因此,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当属无疑。
而请求权,有基于物权者,有基于人格权者,有基于债权者。
何者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法《诉讼时效解释》的规定,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除机动车、船舶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外,其他动产的返还请求权,虽然属于物权请求权,但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 根据第191条的规定,强奸罪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改变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违法作法。
但性侵案之外,因犯罪行为导致精神痛苦的,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仍然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这一条属于废话,删除了不影响法官适用法律。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评析:其一,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是民法债法总则的内容,但在《民法总则》里进行了规定,由此可知,立法者已经放弃规定债法总则。
第7章非法人组织 民法课件

我国合伙的类型
(二)合伙企业 • 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
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
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 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 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 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 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 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章 非法人组织
本章着重介绍非法人组织的一些基本知识, 包括非法人组织的含义、特征、类型、民事能 力,合伙的含义、特征、类型等。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非法人组织享 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承认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能力
合伙的含义与特征
(一)含义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根据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 共担风险的非法人组织。
(二)特征 1、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的基础条件 2、合伙具有团体性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 共担风险
我国合伙的类型
(一)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是指两力
甲、乙二人各出10万元成立了A合伙企业。后 A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A合 伙企业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B公司生产的机器 设备。 A合伙企业有无资格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若A合伙企业的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货款, B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乙二人用个人财产支 付不足的部分?
民法典案例解析--总则4--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概念的规定。
我国以前的民法中没有非法人组织的概念,而使用了“其他组织”的概念。
民法典采纳了“非法人组织”概念,并将其界定为“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1)非法人组织是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组织;(2)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3)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特定的民事活动目的,如进行经营活动,发展教育、科学、宗教以及慈善事业。
非法人组织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为目的,并依法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
(4)其他非法人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符合民法典总则编关于非法人组织条件的企业。
案例评析俞某某与杭州萧山楼塔镇岩上村经济联合社[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上村经合社与俞氏纸制品厂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后俞氏纸制品厂未参加年检被注销。
岩上村经合社所在村部分村民因故擅自将厂房内存放的纸张搬出,后经村里协调而搬回,俞某某据此以造成其损失为由,自2005年起拒付租金。
民法讲义第六章非法人组织(2)
第三十二页,共34页。
二、农村(nóngcūn)承包经营户
▪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fànwéi)内,按照承包合同的 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十三页,共34页。
两种观点(guāndiǎn)
❖ 三人虽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协议,但第一次分配利 润时是按照合伙约定比例(bǐlì)进行的分配,因此 以口头约定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 结论:甲在承担全部的责任之后,就超出的份额, 有权向乙、丙追索。
第十四页,共34页。
五、退伙(tuì huǒ)和入伙
三、合伙(héhuǒ)的债务承担
❖ ❖合伙人都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
责任,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
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 (yīngdāng)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 伙人追偿。”
六、合伙(héhuǒ)的终止
合伙(héhuǒ)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 使合伙(héhuǒ)事业终结,合伙(héhuǒ)关系归 于消灭。
合伙(héhuǒ)的终止主 要有以下几种原因:合伙 (héhuǒ)的存续期限届满;合伙(héhuǒ)人全体 一致同意终止合伙(héhuǒ)合同;合伙(héhuǒ) 事业已 经完成或无法完成;合伙(héhuǒ)事业 违反法律而被撤销等。
❖新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致的权利和义务, 按其各自出资的比例获取盈余(yíngyú)和负担亏 损,并共享合伙现存的全部债权。
民法总则默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
它以基本原则为指导,对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民法总则中的默认法律规定,是指在没有特别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一般性规则。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法总则中的默认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民事主体1. 民事主体资格民事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根据民法总则,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根据民法总则,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根据法律规定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
3. 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根据民法总则,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相对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导致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可被撤销。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模拟试卷1(题后含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民法学民法学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每小题1分。
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 )。
A.法人及其成员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B.法人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C.法人不承担民事责任D.法人及其创立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正确答案:B解析: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财产和法人创立人和成员的财产是分离的,法人仅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创立人和法人成员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法人和自然人、普通合伙企业等区别的标志,因为自然人和普通合伙企业对外都承担“无限责任”。
知识模块: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 )。
A.营业机构所在地B.登记注册地C.管理机关所在地D.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正确答案:D解析:《民法总则》第63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据此,选D 项。
知识模块:法人和非法人组织3.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所欠债务( )。
A.和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C.仅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D.仍应负无限连带责任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2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见,无论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都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故选D项。
值得一提的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知识模块:法人和非法人组织4.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特别法人的是( )。
A.有限责任公司B.设立中的法人C.捐助法人D.居民委员会正确答案:D解析:我国《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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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
的规定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目前我国市场上存在的企业划分为
不同的类型,诸如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有限法人与非营利性
法人等。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存在,都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责任,
今天律师365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
任承担的规定。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目前我国市场上存在的企业划
分为不同的类型,诸如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有限法人与非营
利性法人等。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存在,都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责
任,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
担的规定。
一、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 非法人组织的财
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是指:
(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
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
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
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
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二、我国非法人组织类型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
企业;
(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其基
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
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
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
人的群体。
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没有依法登记为法人组织的,
若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合伙人、或者企业的所有者
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这与我国之前市场上存在的无限公司的
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