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民法典》解读103:非法人组织的登记及批准

《民法典》解读103:非法人组织的登记及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设立原则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来源本条是新增条款,民法通则没有关于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规定,也就没有设立原则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的几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9规定:“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审理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并后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否适用国发[1990]68号文规定的请示》收悉。
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目前我国市场上存在的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诸如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有限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等。
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存在,都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责任,今天律师365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目前我国市场上存在的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诸如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有限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等。
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存在,都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责任,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一、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指:(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二、我国非法人组织类型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
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
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民法典案例解析--总则4--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概念的规定。
我国以前的民法中没有非法人组织的概念,而使用了“其他组织”的概念。
民法典采纳了“非法人组织”概念,并将其界定为“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1)非法人组织是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组织;(2)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3)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特定的民事活动目的,如进行经营活动,发展教育、科学、宗教以及慈善事业。
非法人组织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为目的,并依法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
(4)其他非法人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符合民法典总则编关于非法人组织条件的企业。
案例评析俞某某与杭州萧山楼塔镇岩上村经济联合社[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上村经合社与俞氏纸制品厂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后俞氏纸制品厂未参加年检被注销。
岩上村经合社所在村部分村民因故擅自将厂房内存放的纸张搬出,后经村里协调而搬回,俞某某据此以造成其损失为由,自2005年起拒付租金。
非法人知识点总结

非法人知识点总结一、非法人的概念和特点非法人是指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益的组织或个人。
与法人相对应,非法人不具有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和活动受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非法人包括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和其他非法人实体。
非法人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法律地位和法人权利:非法人不具备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行为和活动属于个人行为或者非法人组织行为。
2. 依附性和从属性:非法人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其权利和义务受其他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非法人的行为和活动需要依托其他法人的支持和承认。
3. 代表性和责任性:非法人在法律上不具备代表性和责任性,其行为和活动不构成法律上的代表行为和法律上的责任行为。
4. 受限制性:非法人的行为和活动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其行为和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二、非法人的分类和特征非法人可以根据其属性和性质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自然人:自然人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公民,具有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作为非法人,在法律上承担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其行为受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2. 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在法律上没有法人地位和权利的组织,包括非法人企业、非法人社会团体等。
非法人组织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但在法律上不具备法人的独立性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3. 其他非法人实体:其他非法人实体包括非法人个体经营者、非法人合伙企业等。
这些非法人实体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和活动受其他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非法人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独立法律地位和法人权利:非法人在法律上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和活动受其他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2. 依附性和从属性:非法人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其权利和义务受其他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非法人的行为和活动需要依托其他法人的支持和承认。
3. 受限制性和依法性:非法人的行为和活动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其行为和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民法总则复习题

民法总则复习题1.根据民法,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一B二(正确答案)C三D四答案解析: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故正确答案为B2.下列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是()。
A国家向企业征税B国家机关购买办公楼(正确答案)C国家机关就某项工程进行招标D国家授予公民甲以“全国劳动模范”的称号答案解析:B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政府购买办公楼属于买卖市场交易行为,双方地位平等。
3.蒋某通过某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在陈某处购得价值15000元的相机,陈某承诺原装相机9.5成新,只使用过2次。
蒋某收到货后发现该相机老旧,使用期限超过2年。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蒋某可以主张买卖合同无效B蒋某可以主张撤销买卖合同(正确答案)C蒋某对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D陈某与蒋某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答案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陈某以欺诈的手段,使蒋某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买了该相机,该买卖合同可撤销,蒋某可以主张撤销买卖合同。
故正确答案为B。
4.民事诉讼时效最长()。
A 1年B 3年C 5年D 20年(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故正确答案为D。
5.小张与小王是亲生兄弟,父母去世时,小张已经成年,并在县城有稳定工作。
小王未成年还在上小学,小徐是二人的叔叔。
《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如何界定?可否起诉应诉?庭前独角兽

《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如何界定?可否起诉应诉?庭前独角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殷勇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赵超(上海高院民法总则研究兴趣小组作品)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民法总则》第102条第1款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 结合《民法总则》第四章的其他条文,“非法人组织”具有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一、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非法人组织的这个特征使其区别于自然人个人,非法人组织应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组织规则、开展业务活动的场所和相对独立的财产或经费,可以形成独立于其成员个人意思的团体意思,通过代表人或管理人对外代表团体,以团体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
二、非法人组织必须依法成立[3]《民法总则》第103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还应经批准。
合法性是非法人组织不可或缺的特征,而满足非法人组织合法性要求的关键要件则是依法成立[4]。
三、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民法总则》专章规定非法人组织的用意所在。
作为《民法总则》所规定的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当然地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5]。
《民法总则》承认和赋予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以三类民事主体的立法构建,完成了对我国民事主体的制度设计。
四、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与“独立财产”相关联,法人的独立性体现在法人财产完全独立于成员的财产[6]。
但是,非法人组织基于其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应先以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清偿债务,若该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由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非法人组织和法人的根本区别所在,也是非法人组织最重要和最本质的特点。
非法人组织的比较法研究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仅规定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两类民事主体,但《担保法》、《合同法》、《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单行法逐渐从各自的角度对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法律地位进行了规定,如“其他组织”等立法表述[7]。
汤代兵、谭小红、渠县沅沅火锅经营部、李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汤代兵、谭小红、渠县沅沅火锅经营部、李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6【案件字号】(2021)川17民终6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彤胡光俊杜琼瑶【审理法官】郭彤胡光俊杜琼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汤代兵;谭小红;渠县沅沅火锅经营部;李华【当事人】汤代兵谭小红渠县沅沅火锅经营部李华【当事人-个人】汤代兵谭小红李华【当事人-公司】渠县沅沅火锅经营部【代理律师/律所】邵玉款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刘建涌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邵玉款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刘建涌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邵玉款刘建涌【代理律所】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汤代兵;谭小红【被告】渠县沅沅火锅经营部;李华【本院观点】上诉人汤代兵、谭小红之女汤欣妍事发时不满4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代理过错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汤代兵、谭小红之女汤欣妍事发时不满4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20年10月29日,上诉人汤代兵、谭小红带婚生女汤欣妍与亲友一行9人前往被上诉人渠县沅沅火锅经营部二楼就餐,期间,其婚生女汤欣妍爬上靠窗卡座座椅玩耍,站在窗台上,后背靠着窗户慢慢挪动,谭小红见状,边用手招呼汤欣妍下来边迈步上前,汤欣妍挪至窗户打开处,不慎随即坐空从窗台坠落至一楼地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的事实属实,双方无异议,本院应予认定。
本案二审中争议的焦点是一审判决对本案的责任划分是否适当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上诉人汤代兵、谭小红之女汤欣妍年幼,属无法认知和判断任何危险现象和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汤欣妍被带入属消费者集中聚集的火锅店后,汤代兵、谭小红作为汤欣妍的父母即法定监护人,未充分尽到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对汤欣妍爬上靠窗卡座座椅玩耍,站在窗台上,后背靠着窗户可能存在的危险制止不力,特别是汤欣妍在前两次爬上餐椅将头伸出窗外时,谭小红进行了制止,也明知窗户系打开状态,在汤欣妍最后一次爬上窗台时,谭小红已经看到,但制止和处置不当,导致汤欣妍不慎坠落地面死亡,汤代兵在整个就餐过程中也未对汤欣妍进行监管,因此,汤代兵、谭小红作为汤欣妍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义务而未履行、其不作为行为的存在与汤欣妍坠楼身亡这一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监护人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当负有主要责任。
《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有什么规定

《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有什么规定法人不是人而是一个代表公司权益的组织,之前出台的民法总则中不同方面的不同内容,关于法人关于自然人,既然有法人,那么顺理成章就会有非法人,那么《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有什么规定?下面就和小编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简单的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吧。
法人不是人而是一个代表公司权益的组织,之前出台的民法总则中不同方面的不同内容,关于法人关于自然人,既然有法人,那么顺理成章就会有非法人,那么《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有什么规定?下面就和小编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简单的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吧。
一、《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有什么规定1、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2、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3、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二、第一章基本规定是什么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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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
承担的规定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目前我国市场上存在的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诸如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有限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等。
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存在,都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责任,今天律师365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目前我国市场上存在的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诸如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有限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等。
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存在,都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责任,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一、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指:
(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二、我国非法人组织类型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
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
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没有依法登记为法人组织的,若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合伙人、或者企业的所有者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这与我国之前市场上存在的无限公司的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