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
非营利组织行业的管理制度

非营利组织行业的管理制度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其活动的效益和社会形象的塑造。
本文将从组织结构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监督管理四个方面来探讨非营利组织行业的管理制度。
一、组织结构管理非营利组织的组织结构管理旨在确保组织的各个环节高效运转,并合理分工,以便达到既定的目标。
该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董事会:非营利组织通常设立董事会,由董事长领导,成员包括来自社会各界的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组织的发展战略,审核重要决策,并且对组织的整体运营负责。
1.2 部门划分:根据组织的具体性质和规模,可以将组织内部划分为不同的部门。
每个部门负责特定的工作内容,例如筹款部门、项目管理部门等,以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开展。
1.3 绩效评估:为了促进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非营利组织应该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制度。
该制度可以通过定期的工作评估、目标与考核指标的设定,来激励员工的个人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二、财务管理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确保组织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财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2.1 财务报告:非营利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进行审计。
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地反映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以便各方了解并评估组织的运营情况。
2.2 预算管理:组织应制定年度预算,并按照预算进行资金使用和支配。
预算管理既可以帮助组织合理调配资金,又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3 捐款管理:非营利组织通常会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捐款。
捐款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捐款的接受、管理和使用办法,保证捐款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并依法依规报备相关信息。
三、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运营和发展同样重要。
下面是人力资源管理方面需要注意的几点:3.1 人员招聘和培训:组织应制定招聘和培训政策,确保招聘到适合岗位的员工,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以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质。
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管理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自产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半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
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附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
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我国非营利组织立法的原则、模式及结构

我国非营利组织立法的原则、模式及结构一、立法原则。
1. 公益导向原则。
这非营利组织啊,那得把公益放在首位。
就像是一个超级英雄,它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拯救世界,当然这里的“世界”就是社会的某个需要帮助的角落啦。
比如那些致力于环保的非营利组织,它们的所有行动都得朝着让地球更美好的方向去。
要是有个非营利组织打着环保的旗号,实际上在偷偷搞破坏或者为了私利,那就违背了这个原则。
这就好比一个厨师说自己做健康美食,结果往菜里猛放添加剂,那可不行。
2. 独立性原则。
非营利组织得有自己的小天地,不能被其他势力过度控制。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非营利组织专门为贫困儿童提供教育援助,但是它老是被某个企业牵着鼻子走,企业让它干啥就干啥,那这个组织就失去了它的独立性。
它就像一个提线木偶,而不是一个自主的公益使者。
它应该能够根据自己对公益的理解和社会的需求,独立地制定计划、开展活动,就像一个自由的小鸟,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寻找需要帮助的地方。
3. 透明性原则。
这就好比是把自己的家底都亮出来给大家看。
非营利组织花的每一分钱,做的每一个决定,都得像摆在玻璃柜里的展品一样清楚。
如果一个组织接受了捐赠,那这些捐赠怎么用的,得让捐赠者知道,也得让社会大众知道。
不能像有些神秘的魔法师,把东西变没了也不告诉大家去了哪里。
不然的话,大家怎么能信任这个组织呢?就像你借给朋友钱,你肯定想知道他把钱花在哪里了,非营利组织也一样,得给大家一个交代。
4. 合法性原则。
这是底线啦。
非营利组织得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就像开车得遵守交通规则一样。
它的成立、运营、资金管理等各个方面都要有法律依据。
要是它搞一些违法的事情,比如非法集资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那可就不是非营利组织了,而是个破坏分子。
法律就像一个大笼子,把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规范在一个合理、安全的范围内。
二、立法模式。
1. 统一立法模式。
这个模式呢,就像是做一个超级大蛋糕,把所有非营利组织相关的东西都放在一个大的法律里面。
民法典中非营利法人制度的创新及评价

规则的法律格局下。因此,创设非营利性法 是 ,《 慈 善 法 》 仅 适 用 于 慈 善 类 的 非 营 利 组
人类别,对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 织,其他类型的组织仍然需要登记为“民办
利性社会组织作出顶层规范,是民法典面临 非企业单位”,因此,这一术语改动反而造成
的一个重大任务。本文将主要以民办非企业 了非营利法人内部名称的不协调。为与《慈
民法典与社会治理现代化
民法典中非营利法人制度的 创新及评价
谢鸿飞 涂燕辉*
【摘
要】 民法典创设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二元分类,并对现行法中的非 营利法人制度做了重要革新。民法典禁止所有种类的非营利法人进行 盈余分配,但在剩余财产分配方面区分了公益类和共益类非营利法 人。“民办非企业单位”被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其性质为“捐 助法人”。民法典对整合我国非营利法人的各种规范、统一非营利法 人举办人的分红权和“股权(份额)”转让诉讼的裁判规则、改善非 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等均提出了新要求。民法典中非营利法人制度的践 行,将我国的社会治理提升到一个新阶段。
Hale Waihona Puke 二、民法典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
一修订稿始终未能通过,《民非条例》仍然适
用。在实践中,为采用统一的统计口径,“民
( 一 ) 修 改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名 称 为 办非企业单位”无论是否为“慈善组织”,民
“社会服务机构”
政部门均将其作为社会组织的统计标准 。可
民法典采用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的二 见,这种名称的不一致不仅在立法上造成了
单位为对象,探讨民法典对民办非企业单位 善法》“社会服务机构”这一表述一致,民政
的规范内容、治理现状与民法典的冲突以及 部曾启动修订《民非条例》的工作,并发布
非营利组织单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营利组织单位的管理,规范其运营,提高其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非营利组织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应坚持依法治会、民主管理、公开透明、廉洁自律的原则,确保组织健康、有序、高效地开展各项活动。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应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组织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及监督执行。
第五条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社会影响力和责任感,成员构成应兼顾行业代表性、地区分布和性别比例。
第六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应设立秘书处或办公室,负责组织日常行政、财务、人事等工作。
三、登记注册第七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第八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在登记注册时,应提交相关文件,包括章程、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
第九条非营利组织单位登记注册后,应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表等材料。
四、财务管理第十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财务核算、监督和报告。
第十二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公开透明。
五、活动开展第十四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应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各项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在开展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社会效益。
六、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组织运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非营利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组织实施。
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都有哪些规定?

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都有哪些规定?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从字面上就能明显的区分两者的不同,非营利法人是所管理的团队、机构、企业或者是基金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一般泛指慈善机关或者慈善机构等类型的团体组织。
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管理,我国民法也对其有严格的要求,那么,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都有哪些规定?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从字面上就能明显的区分两者的不同,非营利法人是所管理的团队、机构、企业或者是基金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一般泛指慈善机关或者慈善机构等类型的团体组织。
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管理,我国民法也对其有严格的要求,那么,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都有哪些规定?▲正式确立非营利法人的法人类型1987年生效的《民法通则》将我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个类型。
在其后的30年中,我国的民事活动实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具体到非营利领域,实际工作中逐渐确立了以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的社会组织类型。
登记管理部门所称的社会团体的含义和范畴已经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的含义和范畴大不相同。
因此,正式确立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与我国非营利事业的发展实际进展状况是相适应的。
同时,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层级,确立非营利法人的法律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社会组织的称谓为例,“社会组织”近年来经常被登记管理部门在部门规章和正式通知中使用,也经历过由民间组织的称谓演化而来的过程,但并没有一部“社会组织法”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上层级的法律渊源正式确立社会组织的法律概念。
相较之下,在《民法总则》这个基本法律中确立非营利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有利于我国非营利事业的规范发展。
▲明确非营利法人的核心标准:非营利目的不分配利润原则《民法总则》第87条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的明确的界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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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
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以促进公益事业的发
展为己任。
为了规范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及其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的实现,我国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进行探讨。
一、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营
利组织是指为了实现社会公益或服务会员的共同利益而设立的组织。
非营利组织的目的在于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而非牟利为其特征。
二、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与登记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设立需要经过设立协议的订立,
并依法进行登记。
设立协议应当包括组织名称、组织目的、财产规模、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审核并予以登记,发放法人登
记证书,确保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非营利组织的财产管理
在财产管理方面,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财产来源和管理
方式。
非营利组织的财产来源包括财产捐赠、财产继承和遗赠、收入等。
在接受捐赠时,非营利组织应当遵守捐赠人的意愿,并按照用途
使用捐赠财产。
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财产管理,民法典规定了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财产管理职责,保障财产的安全和正当使用。
同时,非营利组织应当制定财产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财产保管等
环节。
四、非营利组织的法人治理
非营利组织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
典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般情况下,非营利组织的法
人治理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负责人。
会员大会是非营利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对重大
事项作出决策。
理事会(监事会)是非营利组织的常设机构,负责决
策和监督组织的管理。
负责人则是非营利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推动
组织的日常运作。
五、非营利组织的活动
非营利组织的活动是为了达到其宗旨和目标。
在开展活动时,民法
典规定了非营利组织应当遵守的原则。
首先,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活动应当以自愿参与为基础,
不得强制会员或他人参与。
此外,非营利组织的活动不得追求牟利,
但可以合理获取收入以维持组织的运营。
六、非营利组织的解散与清算
在非营利组织解散时,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解散需经
过会员大会或法定机构的决定,并依法办理解散登记手续。
解散后,
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将遗余财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按照会员大会的决定进行处理。
结语
民法典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规范,有助于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
但需要指出的是,非营利组织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如资金不足、管理薄弱等。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和支持,为其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以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