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制度范文
放射诊疗工作安全操作制度(5篇)

放射诊疗工作安全操作制度1、医用诊断____射线机属于射线装置,使用不当具有一定危险性,操作人员首先要从思想上强化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使用机器。
2、医用诊断____射线机应由专人操作,操作前须参加本市专业机构举办的放射防护基础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未取得上岗证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器。
3、为使医用诊断____射线机拍摄准确清晰,操作人员应学习并掌握人体相关部位解剖结构,了解不同部位与相邻____的关系及其他可能的影响因素,从而采取有效的投射角度加以避免。
4、操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能采用临床诊断方法确诊的受检者尽量避免采用放射诊断,以减少射线摄入量。
5、保证门灯连锁运行正常。
机房曝光前必须关闭机房门并开亮工作指示灯,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机房,候诊人员必须在候诊处依次候诊。
6、操作人员进机房前须随身佩戴个人剂量计,每季度送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部门进行检测,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7、医用诊断____射线机拍摄前应向受检者作简要的交待,使其了解基本的辐射防护常识并取得其配合,对不适宜作放射诊断的受检者应作相应调整。
8、掌握并熟悉本医用诊断____射线机操作程序和意外情况的处理。
使用前应在机器完成相关程序的正常自检后才能让受检者进入机房。
9、医用诊断____射线机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撤离受检者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维修人员进行检查。
10、操作完毕后让机器及各附件复位,关闭电源开关,复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放射诊疗工作安全操作制度(2)是指在医疗机构进行放射诊疗工作时,为确保人员和患者的安全,制定的一系列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
具体内容如下:1. 操作人员的要求:放射诊疗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操作,并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2. 安全装备的准备:操作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放射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服等,并确保装备完好有效。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范文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对于保障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能够规范临床放射诊疗工作,减少放射源的误用和泄漏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人体免受放射线的伤害。
本文将对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放射诊疗管理制度1. 放射诊疗机构设置与管理放射诊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定期进行审批和备案。
机构应配备合格的放射诊疗专业人员,并确保其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
机构设有相关的管理岗位,负责对放射诊疗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2. 放射设备管理放射设备的选择、采购、装备以及使用管理均需要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机构应定期对放射设备进行维修、校准和质量保证,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放射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
机构要建立设备运行记录和维护档案,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3. 放射诊疗质量管理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管理涉及到医学影像质量、剂量控制、信息管理等方面。
机构应根据国家标准和指南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
定期组织内部和外部质量评估,确保放射诊疗的质量和安全。
4. 放射诊疗人员培训与管理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掌握放射诊疗的基本理论和技能。
机构应建立人员培训档案,并随时更新培训内容。
对于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应依法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1. 辐射防护目标和原则放射防护的目标是保护人员和公众免受放射线的伤害。
机构应制定明确的辐射防护目标和原则,根据放射源的特性和放射线的辐射量,确定适当的防护措施。
2. 放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机构应制定放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确保防护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操作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遵守操作规程,降低放射线的危害。
3. 辐射剂量监测和记录机构应建立辐射剂量监测和记录系统,对工作人员和环境进行定期监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4篇)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诊疗的管理,确保放射诊疗的安全有效进行,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放射诊疗是指利用放射线或放射性物质进行医学诊断、治疗及研究的活动。
第三条放射诊疗活动包括放射诊断、放射治疗、核医学诊断治疗等。
第二章放射诊疗机构第四条放射诊疗机构是指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
第五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能够满足放射诊疗的需求;(二)有合法的执业医师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放射诊疗活动;(三)有符合安全规范的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和质控制体系;(五)有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申报、审批、备案等程序,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放射诊疗人员第七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放射诊疗资质,通过国家认可的考试,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第八条放射诊疗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保证操作安全,并定期接受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放射诊疗人员应当保护好自身和患者的安全,严格遵守放射防护规定,佩戴防护设备。
第四章放射诊疗设备第十条放射诊疗设备应当具备国家安全标准要求,并通过国家监督部门的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放射诊疗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设备的购置、使用、报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章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第十三条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应当获取相应的许可证,并定期验收和检测。
第十四条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保管、报废等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的保管人应当具备专业知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管,并定期检查和报告。
第六章质量保证和质控制第十六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当制定质量保证手册,明确质量目标和要求,并定期组织评审和改进。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篇)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度本制度。
一、警示告之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
“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
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
”的温馨提示标语。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屏蔽防护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____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1.医疗照射目的明确,控制剂量,严格执行资料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____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和____射线胸部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____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放射____物给药物给药和____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查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检时,应当对陪检查者采取防护措施。
6.使用便____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7.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房门是否关闭。
四、设施维修保养1.工作人员坚守岗位,对机器使用,保管,清洁,维护负责。
放射诊疗管理制度(2篇)

放射诊疗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____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开展、变更、注销使用射线装臵进行临床医学诊断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断工作,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
具体工作由医院医务部负责。
二、开展放射诊断的项目,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必须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断科目登记手续,两证项目齐全后方可以开展。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须悬挂在门诊大厅(或其他明显位臵),接受社会监督。
四、《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期校验,并由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校验时须提交正、副本,放射诊断设备、人员清单,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检测报告的资料。
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五、医院开展放射诊断管理的情况,必须每年向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放射诊断设备、人员的变动情况,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放射事件或投诉发生与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整改方向等内容。
六、放射诊断场所、诊断设备以及诊断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七、如不慎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时,应及时刊登遗失公告,并在____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八、《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不得出借。
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为及时有效的调查处理放射事件,减轻事件造成的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放射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应急预案:一、应急____及职责二、放射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当发生人为失误或放射诊断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辐射防护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组长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相关人员参与应急处臵。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模版(3篇)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模版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1.本单位对新建的放射诊疗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才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2.在制度建设上,建立了法人代表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立了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明确了专(兼)职人员负责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等的建立。
3.专(兼)职人员负责安排对放射诊疗设备的技术指标和防护性能的检测、评价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立即向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汇报,研究整改方案,通过整改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4.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
5.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督查。
6.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来我院检查指导,根据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和完善。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模版(2)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确保患者个人安全和健康以及医务人员的辐射防护。
适用范围包括医疗机构内的所有放射诊疗工作。
二、术语和定义1. 放射诊疗:指通过放射学方法进行的医学诊断和治疗。
2. 辐射安全:指在放射诊疗工作中,通过与辐射有关的安全措施和管理活动,防止放射源的不安全使用和辐射工作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3. 辐射防护:指通过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减少人员接受辐射的剂量,以保护人员免受辐射伤害。
4. 放射防护管理:指对放射诊疗工作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放射源的安全和辐射防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线防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安全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医疗机构所有从事放射诊疗和放射治疗工作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放射诊疗和放射治疗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放射防护标准和规程操作,保证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放射安全。
第四条我医疗机构将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放射防护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保证医务人员的放射防护安全,我医疗机构将建立健全放射防护安全管理机构和工作责任制度。
第六条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放射工作,确保放射防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医务人员在进行放射工作前,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八条医务人员在进行放射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品,避免和减少放射辐射对自身的伤害。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九条我医疗机构将按照放射防护规定购买和使用放射设备,设备的购买、验收、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
第十条放射设备使用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才能独立操作放射设备。
第十一条放射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放射设备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校准,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放射设备的故障必须及时报修和维修,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四章安全防护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进行放射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防护帽、防护眼镜等,保护身体和眼睛不受放射辐射伤害。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进行放射工作时,必须掌握正确的防护姿势和防护操作技能,减少放射辐射的接触和吸收。
第十六条放射工作区域必须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标识,提醒医务人员和患者注意放射安全。
第十七条放射工作区域必须进行常规的清洁和消毒,保持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八条我医疗机构将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队伍,确保在放射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模板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模板一、引言健康管理是一项关系到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重要任务。
作为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长期从事辐射相关的工作,面临一定的健康风险,因此需要建立健康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风险,保证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
二、目的与原则1. 目的:建立健康管理制度,提供科学合理的健康监测和管理服务,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2. 原则:科学性原则、预防性原则、个体化原则、合理化原则。
三、健康管理主体1. 领导者:负责制定和执行健康管理制度,确保组织资源和支持。
2. 健康管理委员会:由医务人员、放射防护专家、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制定健康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并监督执行。
3. 健康管理人员:负责健康监测、评估和管理工作,包括医务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
四、健康管理内容1. 预防接触措施:(1)制定和实施辐射防护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
(2)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衣、手套、面罩等。
2. 健康监测:(1)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体检、辐射监测、听力检查等。
(2)建立职业病档案,记录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和接触辐射情况。
3. 职业健康教育:(1)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
(2)提供相关的健康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防护能力。
4. 心理健康管理:(1)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和支持,帮助工作人员解决工作和生活压力。
(2)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心理韧性。
五、健康管理措施1. 定期健康检查:(1)根据工作岗位的辐射风险、工作年限和健康状况,制定不同的健康检查标准和周期。
(2)对工作人员进行全面体检,包括一般体格检查、生化指标检测、放射学检查等。
(3)建立健康档案,记录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和接触辐射情况。
2. 辐射防护措施:(1)制定辐射防护工作操作规程,确保工作人员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2)定期检查和维护辐射防护设备,确保其有效性。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范本(2篇)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范本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
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
”的温馨提示标语。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屏蔽防护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____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____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____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____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放射____物给药和____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6、使用便携式____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7、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
四、设备维修保养1、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机器的使用、保管、清洁、维护负责,机房内保持清洁,不堆放杂物,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机器。
放射诊疗管理制度范文
放射诊疗管理制度范文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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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制度范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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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制度范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2、放射影像技师;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