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印发《浙江省水利厅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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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01.28•【字号】浙财农[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为加强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骨干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水资源保障、太湖治理、海水淡化等骨干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水资源保障工程是指省政府批准的《浙江省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解决区域性缺水和水源地水质不符合要求的重点水库和引调水骨干工程,以及符合《浙江省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浙江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并经省政府同意实施的水资源保障工程。

太湖治理骨干工程是指《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太湖流域防洪规划》、《杭嘉湖地区防洪规划》中确定的杭嘉湖地区防洪除涝骨干工程和水环境治理工程中的重点水利工程,以及列入《杭嘉湖圩区整治规划》的圩区整治工程。

海水淡化工程是指《浙江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确定的,以解决我省沿海及海岛地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工业用水为主的海水淡化和滩涂亚海水淡化骨干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浙水建[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浙水建〔2006〕58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二○○六年八月一日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总则1.1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1.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2术语2.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

2.2 有关机构,指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3 质量责任行为,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4 质量监督手续,指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及登记手续。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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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浙财农〔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为加强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2020年10月12日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省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水利建设与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水利厅对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保留或调整。

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相关规划(或方案)编制,审查汇总年度任务清单并组织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绩效目标等,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检查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价费〔2008〕109号
43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8〕296号
44
浙江省省级水利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浙水财〔2009〕21号
45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转发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9〕12号
浙水河〔2008〕14号
8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合〔2009〕18号、浙水河〔2009〕1号
85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水办河〔2009〕1号
86
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分工的通知
浙水河〔2009〕20号
浙财农发字〔2005〕18号
25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3〕228号
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农〔2004〕7号
27
关于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通知
浙水计〔2009〕171号
28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34
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价工〔1996〕246号、浙水政〔1996〕402号
35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价费〔1997〕107号/(1997)财综37号
36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浙水河湖〔2020〕6号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浙水河湖〔2020〕6号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浙水河湖〔2020〕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20年4月10日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有关规定,适应“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等改革要求,现就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通知如下: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编制修改工作水域保护规划原则上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编制单元,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审查,并分别征求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经批准的水域保护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其中,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涉及设区市直管水域、设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等的,水域保护规划可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或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组织编制。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涉及水域的,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衔接。

确需调整水域的,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关于区域水域调整方案编制工作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特色小镇、工业园区等建设,确需调整水域的,由其管理单位根据水域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与保护措施等要求,编制区域水域调整方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浙财农〔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3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2015年3月5日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全省水利改革发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根据《预算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水利改革发展中的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补助资金。

水利建设包括重大水利项目和面上水利项目建设,水利管理包括水利工程的维护、行业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水利专项资金的政策分为公益类和准公益类两类。

水利专项资金的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本周期自2015至2017年。

省委、省政府对水利建设与发展政策周期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一)科学规范。

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7〕2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7〕2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浙江省水利厅2017年11月10日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及《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不同)设立,并取得分支机构设立地计量认证证书、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企业法人分公司。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的通知(2013)-浙水办发[2013]11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的通知(2013)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的通知(浙水办发〔2013〕11号)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现将《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13年12月17日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为规范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特制订本会议制度。

一、会议范围本会议制度适用于水利厅和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召开的会议。

水利厅召开的会议特指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长工作例会、厅长专题办公会议、全省水利局长会议和市级水利局长会议。

二、会议准备1.按照“谁主办,谁通知”的原则由会议主办处室(单位)负责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形式一般为书面通知和信息门户OA系统通知两种,通知内容包括议题、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

2.会议主办单位应该在会议召开的至少2天前通知参会单位(人员),并提前将会议资料送达参会单位(人员)。

3.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凡内容涉及其他处室(单位)的,应在会前进行协商,或由厅办公室协调。

4.处室汇报工作,应简明扼要、主题明确。

5.如需会议记录,应安排专人负责,书面记录力求完整、准确、客观。

6.主办处室(单位)应提前做好会务准备工作,如落实会场、布置会场、座位席签、会议音响器材等会议准备。

在厅机关召开的会议,主办处室(单位)应提前向厅办公室申请会场,并通知信息中心和物业公司分别做好会议音响设备和茶水服务。

7.水利厅召开的会议准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

三、会议内容(一)厅务会议1.一般每年召开2次,分别在年中和年底召开。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7.12.18
•【字号】浙水管〔2017〕46号
•【施行日期】2017.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
通知
浙水管〔2017〕46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16〕361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对《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浙水管〔2015〕4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考核工作中如果有修改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18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浙水建[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水建〔2013〕3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相关信息的登记、发布、更新维护等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或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建设处反馈。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4月19日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的管理,保证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在建项目的管理更加公开、透明,并逐步完善相应的动态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包括浙江省境内承接水利工程建设业务的水利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息、水利建设从业人员的信息和在建项目的信息。

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的登记和发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络路径:http://)上进行。

经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作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经平台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作为今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等工程业绩认定的依据。

第五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息登记要求及程序第六条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内或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外但准备到浙江承接水利建设业务的下列水利施工或监理企业都应登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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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文件浙水财〔2012〕36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源,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厅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12年8月17日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12年8月17日印发— 1 —浙江省水利厅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促进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厅机关及厅内各事业单位除协议、定点采购项目以外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使用和销毁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磁盘、光盘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为依法保存并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性,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

第二章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第四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2 —(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文件1.*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2.财政预算审核机构的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意见;(二)政府采购前期准备文件1.*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书(或合同);2.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批复;3.*采购文件及采购人确认记录,包括评标办法、评标细则、评标纪律等有关文件、资料、样本、图纸;4.*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其变更事项(含报刊及电子网站等媒体原件或下载记录等);5.*购买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供应商名单;6.已发出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说明;7.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报告;8.*评审专家名单及抽取记录。

(三)政府采购开标(含谈判、询价)文件1.*采购响应文件正本(包括非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包括有关文件、资料等;2.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对递交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的记录;3.*接受供应商投标(谈判、报价)的记录;4.*开标一览表;5.*开标(谈判、询价)过程有关记录,包括采购项目— 3 —样品送达记录;6.开标(谈判、询价)过程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四)政府采购评审文件1.*评审专家签到表;2.*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名单及现场监察、监督人员名单;3.*评审过程的记录,包括评审专家评审记录、考察报告、偏差表(工作底稿)等;4.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记录;5.*评标或谈判报告,包括无效供应商名单及说明、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等;6.经监察、监督人员(包括采购机构内部监督人员)签字的现场监督审查记录。

(五)政府采购中标(成交)文件1.*采购人对采购结果的确认意见;2.依法变更采购结果的记录;3.*中标、成交通知书;4.*采购结果公告(公示)记录(含报刊及电子网站等媒体原件或下载记录等);5.公证书。

(六)政府采购合同文件1.*政府采购合同正本;— 4 —2.政府采购合同依法补充、修改、中止或终止等相关记录。

(七)政府采购成果、验收及结算文件1.*课题类项目成果、验收报告(或意见)等文件资料;2.政府采购项目质量验收单或抽查报告和有关资料;3.*发票复印件及附件。

(八)其他文件1.供应商质疑材料、处理过程记录及答复;2.供应商投诉书、投诉处理有关文书、投诉处理决定;3.采购过程中的音像录音资料;4.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上述带*的内容为必须归档的文件资料,其他内容如涉及,则也应按要求对涉及内容全部归档。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分别由单位采购部门、档案部门、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一)采购部门负责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与归档工作。

采购部门在政府采购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申请最终价款结算支付前须将该采购项目的全套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组卷、编目(见附件1)、装订。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 5 —按卷整理,卷内文件材料顺序按照采购工作流程排列,依次为项目预算及预算执行文件、项目采购准备文件、项目开标(谈判、询价)文件、项目评审文件、采购结果文件、项目采购合同文件、项目验收文件及其它文件资料,最后附上备考表(见附件2)。

非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由于保管年限不同,请单独组卷。

组卷完毕,同时填报政府采购项目文件材料归档审批表(详见附件3,一式四份),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移交档案部门归档。

采购部门将经过审批(档案部门已签署“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已归档”意见)的政府采购项目文件材料归档审批表原件做为支付原始凭证之一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最终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二)档案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接收、移交、保管、利用、销毁等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未完成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移交工作的采购项目一律不得进行最终价款结算与支付。

第四章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第六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归档要求:(一)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内容齐全完整;(二)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规格统一,文件、资料用纸规格— 6 —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纸(工程图纸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卷内目录、备考表见附件1、2;(三)政府采购项目文件材料原则上使用原始件,不可用复印件替代;(四)政府采购项目文件材料中的签名、印鉴手续齐全,案卷首页应有“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卷内目录”字样;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归档档案的管理,按照归档内容要求接收,并按年度顺序编号,编制案卷目录,装盒上架。

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安全保管、存放有序、标识清晰有效、查阅方便。

光盘、磁盘等无法装订成册的磁性载体材料应另行统一编号,单独保存。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包括电子文档)的保存期限应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

非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保管期限应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采购过程中录制的录音、录像资料保管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磁介质(录音、录像)必须放入防磁柜中保管。

采购过程中由供应商制作的项目样品,应从采购结束之日的十五个工作内由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通知相关供应商自行领取或退回。

— 7 —第五章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使用与销毁第九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查阅和使用:(一)原采购项目的本部门人员和本单位财务部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复印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需复印的,由档案管理人员按指定页码复印。

其他人员或外单位人员查阅或复印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应经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

(二)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外借手续,外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三)外借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按借阅登记时的内容核对档案,并办理归还手续。

(四)档案使用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传播、污损、涂改、转借、拆封、抽换。

第十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销毁和移交(一)保管期满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应按以下程序销毁:1、档案部门提出档案销毁清单及销毁意见,并登记造册,列明需销毁档案的卷号、名称、册数、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2、销毁意见和销毁清单经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单位负责人审定后,由厅报省财政厅审批,并报省档案局备案。

— 8 —3、销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同时邀请省财政厅派员参加现场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5、销毁清册一式二份,单位财务部门、单位档案部门各一份,其中档案部门留存的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方便利用。

若有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厅档案室与财务审计处共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9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卷内目录档号:序号文件编号责任者文件材料题名日期页次备注12345678910— 10 —卷内备考表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部门负责人立卷时间浙江省档案局监制— 11 —— 12 —政府采购项目文件材料归档审批表处室:政府采购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或档号 (档号由档案部门统一填写) 项目起止时间年 月~ 年 月归档时间 年 月 日采购预算件 代理协议 件 采购公告件 招标文件 件 投标文件(含未中标投标文件)件 评标报告 件 中标公告 件中标通知书 件 合同文本 件 验收报告(单) 件 票据(复印件) 件 投诉处理决定、 质疑答复 件 课题类成果件 其他文件 件 归档文件材料内容图 件件 张光 盘张交 件 人归档说明:移交人签名: 年 月 日审批人 本部门负责人审查意见 签名:年 月 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签名:年 月 日收件人 归档意见:档案室接收人签名: 档案室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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