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资产评估报告主要依据

资产评估主要评估依据资产评估工作中我们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在评估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主要有:(一)经济行为依据经济行为涉及有抵押、保险、课税、投资、清算、转让、保全、交易、兼并、拍卖、租赁和补偿等类型。
经济行为类型同时也是确定资产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的主要依据。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5.《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6.《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91号);8.《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1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2020年11月29日修改;17.《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1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1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2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2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22.《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23.《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24.《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2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6.《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2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28.《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29.《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3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第四次修订);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3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修订);3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1月19日修订);3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36.《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37.《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38.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2号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管理一般规定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抵押第六章房屋典当第七章房屋交换第八章税费第九章罚则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镇房地产业发展,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国家和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我省城镇进行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因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买卖房屋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公开公正、有偿互利的原则。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承诺制”深化“拿地即开工”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承诺制”深化“拿地即开工”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唐政字〔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承诺制”深化“拿地即开工”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唐政字〔2022〕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关于推行“承诺制”深化“拿地即开工”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16届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29日关于推行“承诺制”深化“拿地即开工”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在既有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项改革叠加综合效应,推行“承诺制”办理方式,进一步深化“拿地即开工”审批改革,促进投资项目早日开工落地、投产达效,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通过推行“承诺制”改革,将现行以“模拟审批”为核心的“拿地即开工”模式,升级为以“承诺制”为核心的“承诺即开工”模式,建立政府制定标准、部门靠前服务、企业信用承诺、行业有效监管的运行模式,全面提升审批速度,进一步创新“拿地即开工”改革。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能服务的提前办。
通过转变管理方式,将部分审批事项转为政府统一服务事项,由政府部门在供地前完成事项办理,企业不再办理相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
(二)坚持能承诺的直接办。
通过部门制定统一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企业作出相应承诺后,部门直接核发相关证照,提高审批效能。
(三)坚持能简化的简单办。
充分利用区域评估成果,能够满足项目需求的,不再进行单独评估评价;不能满足项目需求的简单办理,简化相关材料。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商品房销售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税务、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买卖、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第五条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制定行业标准、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唐山市物价局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唐价经费字[2007]14号关于印发《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唐山市物价局唐山市房产管理局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中心区(含路南区、路北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各县(市)及市中心以外各区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性质、内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住宅区配套建设且产权为业主共有的汽车停车位使用费、停车场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住宅区物业服务费和电梯及加压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指导标准由市及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房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标准,在物业服务费指导标准及其浮动幅度内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唐山-秦皇岛综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唐山-秦皇岛综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唐政字〔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唐山-秦皇岛综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唐政字〔2024〕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构建双港引领、双城联动、协同京津、链接全球、内畅外联的现代交通网络,提高区域内重要商品和资源要素流通效率,巩固提升唐山-秦皇岛在国家现代流通体系的地位和作用,请抓好如下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国家布局建设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和骨干流通走廊的意义、目的。
立足国家所需和城市所长,以点带面服务骨干流通走廊、现代流通网络和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要全方位服务国家发展需要、全方位拓展辐射带动功能、全方位夯实流通发展基础。
打造面向东北亚现代流通组织枢纽,为国家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供新支撑。
(二)强化组织领导。
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建立跨市域协调机制,健全合作共建联席会议制度。
支持唐山、秦皇岛两市组建市级主管领导牵头的工作专班,定制开展年度评估,探索建立唐秦城市间沟通反馈机制,协同解决跨市域共性问题。
聚焦大宗商品流通组织创新、支撑国家骨干流通走廊建设等领域,联合申建国家现代流通试点示范项目。
(三)加大政策扶持。
统筹用好用足用活国家、省现代流通领域优惠政策。
积极争取中央、省相关资金支持。
积极推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向秦皇岛综合保税区延伸。
利用RCEP协定、“一带一路”倡议等契机,探索联合共建海外仓有效机制,合力拓展国际贸易市场。
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综合保税区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四)保障要素供给。
唐山住宅买卖法律文件2024版
唐山住宅买卖法律文件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1.2 买受人1.3 住宅1.4 产权第二条:住宅买卖2.1 住宅价格2.2 付款方式2.3 付款时间2.4 交付时间第三条:产权过户3.1 过户时间3.2 过户费用3.3 过户资料第四条:房屋交付及验收4.1 交付条件4.2 验收标准4.3 质量问题处理第五条:售后服务5.1 保修范围5.2 保修时间5.3 维修费用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变更条件6.2 解除条件6.3 变更和解除的程序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出卖人违约7.2 买受人违约7.3 违约赔偿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途径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9.1 生效条件9.2 终止条件9.3 解除条件第十条:其他约定10.1 物业管理10.2 户口迁移10.3 配套设施第十一条:合同的附件11.1 住宅买卖合同附件11.2 产权过户资料清单11.3 售后服务保修卡第十二条:合同的签订和保管12.1 签订时间12.2 签订地点12.3 合同副本第十三条:合同的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13.1 履行地点13.2 履行方式第十四条:合同的语言和解释14.1 语言14.2 解释权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3 住宅:指出卖人开发的,位于唐山市的,具有独立产权的,用于居住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
1.4 产权:指住宅的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住宅买卖2.1 住宅价格:双方约定住宅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2.2 付款方式:买受人同意以【】方式支付房价,其中,首付款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剩余款项买受人同意按照【】银行的规定进行按揭贷款支付。
2.3 付款时间: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首付款;剩余款项买受人应按照银行贷款进度及要求支付。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唐政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0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9号)精神,探索和建立在科学发展示范区框架下节约集约用地的新途径、新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增强节地意识,摸清潜力底数,为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提供土地保障(一)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耕地,缓解土地供求矛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自觉把推进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与节约集约用地有机结合起来,使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用地成本明显下降,达到科学发展与节约集约用地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和谐统一。
(二)全面开展建设用地潜力大调查。
主要是对全市可以作为建设用地和具有建设用地挖掘潜力的土地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包括:-3米深以上浅海海域、沿海滩涂、原空军机场、采煤沉降地、工商等企业用地、拆迁收回土地、党政机关用地、城中村村址用地、工矿废弃地和砖瓦窑等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闲置和空闲地以及其他可供建设的土地等。
全面查清潜力建设用地的产权主体、位置、面积、权属、用途、供地方式等,逐宗核实,填表造册,综合汇总,统一纳入我市各级“建设用地潜力档案库”。
(三)制定和实施节约集约用地的战略规划。
在认真开展好全市建设用地潜力大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搞好科学发展示范区节约集约用地创新试点和“五大战略”规划(农村宅基地整合流转规划、采煤塌陷地盘活综合利用规划、沿海荒滩未利用地合理开发规划、城市建成区土地高效利用规划、用海工程规划),为促进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和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供保障。
(完整版)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维修资金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配置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他人或者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分为标准物业管理和准物业管理两种形式。
标准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的物业管理。
准物业管理是指除标准物业管理之外的所有其他形式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的标准物业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推动物业管理产业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对老旧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不断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规划、城管、绿化、环保、卫生、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民政、财政、邮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唐政通字【2009】3号
自2001年对本市政府成立至2000年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又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提高行政效能和优化发展环境,市政府对截至2008年底现行有效的68部规章和34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9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一、《唐山市陡河管理暂行办法》等39部政府规章继续有效,《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进一步开展有偿专业服务的报告>的通知》20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目录见附件一)。
二、《唐山市城市煤气暂行管理办法》等20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唐山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农业税由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的通知>的通知》等142件规范性文件停止实施(目录见附件二)。
三、《唐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法》等9部政府规章予以修订(目录见附件三)。
各主要实施部门务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订工作,逾期应予修订的政府规章自行失效。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一继续有效政府规章和继续实施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拟继续有效政府规章目录
二、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废止政府规章和停止实施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废止政府规章目录
二、停止实施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三拟修订(正)政府规章目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04.06 施行日期 2021.04.06 文号 主题类别 房地产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 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3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6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该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11月3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为保障民法典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按照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民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经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四部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将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国土资源、价格”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价格)”,将“银监”修改为“银保监”。 第三十条,将第一项中的“医院”修改为“医疗机构”,将“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修改为“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将“社会公益设施”修改为“公益设施”;将第四项中的“权属”修改为“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将第八项中的“依法”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房地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房地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地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房地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将《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将第四条中的“规划、城管、绿化、环保、卫生、公安、消防、价格、工商”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应急(消防)、发改(价格)、市场监管”。 第六条第一款,将第二项中的“委员”修改为“成员”;在第四项中的“物业服务企业”后面增加“或者其他管理人”;删除第五项中的“筹集、”;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表述为:“(六)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表述为:“(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将原第二十七条调整作为第二十五条,将第三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代行物业服务人职责期限不超过一年。在代行职责期间,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引入物业服务人。代行职责期满未能引入物业服务人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继续代行职责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将《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的表述修改为“物业服务人”。 三、将《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中的“重型柴油车”修改为“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将“在线监控系统”和“在线监控设备”修改为“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将“一万元”修改为“五千元”。 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违反本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辆车五千元罚款。” 将第八条第四款中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修改为“五千元”。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具备条件的在用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车载终端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删除第十条第三款中“或者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表述。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表述为:“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不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增加一款,作为《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表述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项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难以确定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此外,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中条款项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四部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说明 ——2021年3月30日在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按照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2020年7月下旬至10月下旬,我市开展了民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经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研究讨论,形成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议案。11月3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现就法规修改的情况作说明如下: 一、《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2018年9月29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存在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规定,主要修改的是: (1)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将第一条立法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适应机构改革的新情况,将第三条第三款中有关部门的名称“国土资源、价格”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价格)”,将“银监”修改为“银保监”。 (3)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关于“抵押”的规定,与《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不一致,做出相应修改。 二、《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2012年9月28日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存在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规定,主要修改的是: (1)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将第一条立法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适应机构改革的新情况,将第四条中有关部门的名称“规划、城管、绿化、环保、卫生、公安、消防、价格、工商”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应急(消防)、发改(价格)、市场监管”。 (3)第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业主权利”的规定,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不一致,做出相应修改。 (4)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3月8日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9号),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据此,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内容。 (5)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将条例中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的表述修改为“物业服务人”。 三、《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该若干规定于2019年9月30日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按照清理标准也需要进行修改,主要是: (1)将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中的“重型柴油车”修改为“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将“在线监控系统”和“在线监控设备”均修改为“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2)对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中的处罚标准,依据省条例的规定做出相应修改。 四、《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该条例于2019年7月29日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表述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项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难以确定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以上说明,请与《修改决定》一并审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