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2019年精选文档
论文“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的提纲和资料

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网络隐私权概述1.1 隐私与隐私权1.1.1 隐私概念1.1.2 隐私权1.2 网络隐私权1.2.1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1.2.2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1.2.3 网络隐私权的特征第二章网络隐私侵权的基本问题2.1 网络隐私侵权现状2.2 网络隐私权的主要侵害方式2.3 网络侵权行为的原因第三章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3.1 美国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3.2 欧盟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3.3 其他地区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3.3.1 香港特别行政区333.3.2 台湾地区3.4 对各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比较3.4.1 不同保护模式的原因分析3.4.2 不同保护模式的利弊和冲突解决第四章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分析4.1 我国网络隐私安全现状4.1.1 网络信息基础产业严重依赖国外4.1.2 防护能力弱4.1.3 业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局限4.2 我国网络隐私权技术保护现状4.2.1 网络用户技术保护措施4.2.2 网站经营者的隐私权保护技术政策4.3 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现状4.3.1 我国保护隐私权的立法现状及主要问题4.3.2 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及主要问题第五章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思考与建议5.1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基本思路5.1.1 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模式的选择5.1.2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的基本思路5.2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分析5.2.1 政府管理模式分析5.2.2 业界自律模式分析5.3 立法构想5.3.1 在民事基本法律中应当对隐私权做出规定5.3.2 单独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5.3.2 行业自律的规定5.4 非规范领域的探索5.4.1 完善技术保障体系5.4.2 注重网络道德建设5.4.3 加强国际合作结论参考文献。
论网络上个人隐私保护

目录摘要 ························································································································ 2一、 序论 ························································································································· 3一、二、 本论 ························································································································· 3二、(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3)(二)、个人隐私的泄露途径 ······················································································· 41、陌生的电子信件 ······································································································ 42、网站木马通过网站入侵到用户本地电脑盗取资料 ·············································· 43、网上交友用户在交流时无意中会把自己的信息透露给他人 ······························ 44、网上求职登记时用户的资料被登记网站外泄 ······················································ 55、网上小游戏泄露用户个人隐私 ·············································································· 56、用户安装软件时带入恶意插件 ·············································································· 5(三)、目前我国禁止侵犯个人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 6(四)、强化个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措施 ························································ 6三、结论 ······························································································································· 7致谢 ······························································································································ 81 2 摘 要要在当今社会,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同时不容忽视的是,这也相应地产生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隐私权的保护。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2019年文档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一、个人信息概述(一)内涵个人信息在理论上存在着如下几种定义:关联型、隐私型及识别型。
关联型定义学说认为:个人信息并不仅限于与个人之人格或私生活有关者,个人社会文化生活及作为团体组织成员之活动,以及其他与个人信息有关联之信息,全部包括在内;①隐私型学说认为个人信息指多数人所不愿意向外透漏或不希望他人知道的相对敏感的信息;识别型学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个人的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比照可以识别的特定的个人信息。
② 综合以上的论述,我更倾向于识别型定义,理由如下:个人资料是代表人、事、时、地的一种序列符号(不以文字为限)③。
相比于个人信息,个人数据显得过于客观,忽略了个人信息的主观要素;个人隐私的外延界定只是个人信息中不愿意他人知道的那部分,若在我国的立法上采用此种定义不利于个人信息的有效利用。
(二)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目前学界对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一般有以下三种观点:“隐私权客体说”、“人格权客体说”以及“基本人权客体说”。
笔者赞同“人格权客体说”因为所有权客体说混淆了人格权利益与财产利益,个人信息从其本质来说仍然属于人格权益,具有财产属性的个人信息不能划入物的范围内。
隐私权客体说的个人隐私缩小了个人信息的外延。
而人格权客体说把个人信息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结合起来,科学地阐述了个人信息的属性。
二、信息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由于篇幅所限,此处的信息主体仅指自然人。
(一)查阅权信息查询权是重要的当事人权利,除非因公益或保密之需要,任何机关不得任意剥夺。
④查阅权的方式包括两种:信息主体申请、信息管理者公告。
这种权利可以让其充分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使用情况,对信息的使用者进行监督。
(二)知情权知情权指个人信息主体有知悉本人的信息被何种主体以何种方式在什么时间的情况下使用及处理的权利。
因为个人信息的处理者是直接或间接收集到信息的,在间接收集到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很可能在某一个环节被不法窃取。
论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

论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一、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概念与重要性在网络技术日新月异、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的时代背景下,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及其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网络隐私权作为传统隐私权在虚拟空间的延伸,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中,对于与其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网络行为及其产生的数据依法享有不被非法侵犯、收集、使用、公开、传播和复制的权利。
这一权利包含了诸如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居住地等)、网络活动记录(浏览历史、购物记录、通信内容等)、以及通过网络形成的个人资产与信用信息等诸多方面。
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维度。
从个体角度看,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乎每个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维护着个人在数字世界中的自主性和安全感。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应用,个人信息成为一种极具价值的资源,过度收集和滥用可能导致个人遭受身份盗用、经济欺诈等风险,严重时甚至威胁到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
从社会层面分析,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有助于构建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增进公众对网络服务和数字经济的信任。
企业和组织在采集、处理用户数据时遵守隐私权保护原则,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塑造良好商业伦理、提升品牌形象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形成良性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信力。
再者,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是国家信息安全战略的关键环节。
在全球化和技术融合的今天,个人信息的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一部分,强化网络隐私权保护机制,既是对国际隐私权保护标准的回应,也是国家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公民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必要举措。
在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对个人自由和尊严的捍卫,更是推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各国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界都应当积极面对这一挑战,共同构建和完善适应网络时代特征的隐私权保护制度与实践。
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害的主要形式数据收集与监控:网络服务提供商、社交媒体平台、电子商务网站等,通过用户注册、浏览行为、购物记录等方式收集大量个人信息。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缺65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圈麓鍪藿鏊竺!!!墅!f叁箜I』圭塾金的个人数据和隐私的法律保护,已成为我国网络立法的当务之5.完善相关法律。
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急。
”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涉及到公民隐私权内容的法律应三、构建我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立法建议(一)确定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原则1.独立保护原则。
在立法中确立隐私权以及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隐私权及网络豫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并对其进行直接保护。
2.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当隐私涉及公共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
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
3.利益协调原则。
网络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网络言论自由、商业利益、网络数据流通、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等等之间都存在着冲突。
必须在这些利益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才能保证网络世界的有序健康发展。
(二)完善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规制1.明确界定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和权能。
2明确规定网络空间的数据收集、发放及流通的条件和程序,如网络服务商、商家、政府机关及其他主体收集、储存、处理、使用和传播个人数据的条件和程序。
钏1对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除了进行总括性的规定之外,更要联系实际,明确列举各种侵权模式,以便在实际追究侵权责任时有据可依。
3.网络本身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以及人们隐私权法律保护意识的淡薄,给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的侦察、起诉、取证、审判等方面部带来一定的困难。
只有完善诉讼法以确保实体法的实施,公民个人的网络隐私权才能真正得到法律保护。
(1)在证据上,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涉及的证据大部分是电子证据,所以诉讼法应该加强对电子证据的规定,确立电子证据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作为证据提交的法律效力。
(2)在举证责任上,鉴于网络空问的虚拟性、匿名性、信息不对称等特征,建议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3)在管辖上,首先,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侵权行为地进行扩大解释,可以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即网络隐私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4月(上
)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汪梦涵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通过对网络隐私权对公民隐私利益的渗入意义开展分析,本文明确了现阶段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相关问题,并以两个方面为切入点提出改善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相关措施,为我国的法治社会构建奠定基础。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隐私利益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0-0199-01作者简介:汪梦涵(1998-),女,汉族,安徽淮南人,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环境下,人们对互联网使用的普及率呈“爆炸式”上涨趋势,再加上我国受传统
文化观念的制约,对于隐私的保护观念仍处于初级阶
段,增加了我国对网络隐私的管理难度,为不法分子提
供可乘之机。一、我国现阶段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情况一是《民法总则》中的网络隐私权。每个中国公
民都应该享有隐私权,是我国人格权的重要体现。但
在民法制度中,并没有与隐私权有关的法律规定,仅将
其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和公民利益。二是《侵权责任
法》中的网络隐私权。现阶段侵权法已经对网络隐私
权进行独立规定,要求侵权者必须对侵权内容进行删
除操作,但并未做出相关处罚规定和刑法规定。三是
《合同法》中的网络隐私权。在现实社会中,买卖双方
需要在交易活动中签署合同,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在网络环境中,运营商虽然也会与用户签署协议,但只会承诺不会单方面透漏用户隐私信息,一旦发生黑客入侵或病毒干扰失去用户隐私信息,将会免除运营商
的责任,这对用户非常不公平,这就像人们去银行存
钱,若银行发生抢劫就不能把属于人们的钱还给人们,这种不合理的行为必然会引起社会大众的不满。二、完善我国民法保护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相关策略(一)构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制度
一方面,通过对发达国家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可知:单一的保护制度不能够为网络隐私权进行约束。因此,我国在制定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制度时,应该结合现阶段我国的社会发展现状,以维护国家、各行业及公
网络时代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闽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网络时代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研究姓名:类型:学号:专业:指导教师:职称:年月日中文摘要“隐私权”作为一项权利最早在1890年,由美国法学家提出,随着该项权利的进一步研究发展,隐私权逐渐被确认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以及国际上重要公约都予以保护和认可,隐私权也由一项民事权利逐渐向宪法性权利转变,最终被确认为一种基本人权。
在我国,最开始,隐私权并没有独立出来,而是作为荣誉权一同予以规制,后来出台了《侵权责任法》,始成为独立权利加以保护。
然而,在网络时代的今天,隐私权的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加之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本来就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分析,探讨完善路径。
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法、归纳法等分析了隐私权、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所面临问题等方面,尝试提出完善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建议,以更全面的保护我国公民的隐私权。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网络时代,民法Abstract“Privacy” as a right was first proposed by American jurists in 1890. With the further study and development of this right, the right to privacy has been recognized as an independent civil right.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s well as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have been protected and recognized,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has gradually evolved from a civil right. The transformation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is finally recognized as a basic human right. In China, at first, the right to privacy was not independent, but regulated as the right to honor. Later, the Tort Liability Law was promulgated, which became an independent right to be protected. However, in the network era today,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is facing new challenges, coupled with China's protection of privacy has many problems, so it is necessary to analyze and explore ways to improve. In this paper, empirical analysis, induction and other analysis of privacy, privacy protection in the Internet era is facing problems, try to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in China's civil law, in order to more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of our citizens'privacy.Key Words:privacy right of privacy network age Civil目录第一章绪论 (1)第二章网络时代隐私权基本理论 (1)2.1隐私权及其发展 (1)2.1.1隐私权的含义 (1)2.1.2隐私权的发展 (2)2.2网络时代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挑战 (2)2.2.1隐私权受侵权现象更普遍 (3)2.2.2隐私权侵权后果影响更广泛 (3)2.2.3隐私权侵权救济更困难 (3)第三章网络时代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状 (3)3.1网络时代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状 (3)3.1.1一般法规定现状 (3)3.1.2专门法规定现状 (3)3.1.3司法解释规定现状 (4)3.2网络时代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反思 (4)3.2.1隐私权民事立法体系不完备 (5)3.2.2隐私权民法保护的间接性 (5)3.2.3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缺失 (5)第四章网络时代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完善 (6)4.1在基本法律中明确隐私权的地位 (6)4.2明确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内容 (6)4.3司法解释要跟进协调 (6)4.4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法 (7)结语 (7)谢辞 (7)第一章绪论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我们的生活已经进入网络时代是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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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 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也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网络个人信息数据受到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
强化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已成为我国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
本文以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为对象进行研究, 以期对该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一、网络隐私权的含义和内容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中延伸的产物, 目前在学术界还没有完全统一的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笔者认为: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数据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
对网络隐私权的内容目前在学理界还有一定的分歧, 但一般而言,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网络个人数据隐私权和网络私生活安宁隐私权。
其中, 网络个人数据隐私权具体包括如下权利:(1) 知情权;(2) 控制使用权;(3) 安全请求权;(4) 请求司法救济权。
网络私生活安宁隐私权则包括:(1) 不被窥视、侵入的权利;(2) 不被干扰的权利。
二、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及侵权责任(一) 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类型1.黑客攻击、篡改、监看他人电子邮件或窃取他人个人数据。
黑客利用他们自身所具有的高超的网络操作技巧, 进入网络用户电脑系统甚至“劫持”相关网络服务器偷看他人信件, 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
2.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
具体包括两类:(1) 专门的数据采集公司进行网络窥探业务非法获取、利用他人隐私。
出于对商业利益的追求, 一些数据采集公司专门从事网上广告和调查业务, 对网络用户进行追踪和监视。
(2) 广告商非法获取网民个人信息资料, 滥发垃圾广告邮件。
大量的广告商出于对其广告宣传业务的拓展,通过从不法网络公司那里有偿获取的大量网民的个人信息资料,他们随即通过跟踪程序或发放电子广告邮件来“拜访”网络用户。
众多的垃圾邮件不但占用了用户的邮箱资源, 更直接侵犯了用户的网络安宁权。
①3.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
包括两种情况:(1)ISP 和ICP 的侵权行为。
ISP, 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当网站经营者作为ISP 时, 在两个方面他可能构成侵害网络用户隐私权:a.ISP 具有主观故意, 直接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
具体的表现可能为:ISP 把其客户的邮件转移或关闭, 造成客户邮件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
b.无论ISP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只要ISP对他人在网站进行的侵权行为放纵、无视的,就应该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②ICP, 即互联网内容提供商, 他构成网侵权主要是不作为引起的。
即如果ICP 发现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 却对其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 则ICP 主观上存在过错, 同样构成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
(2) 搜索引擎对个人隐私的侵害。
个人网络信息数据在网络上可能被网络搜索引擎任意搜索到, 该结果一方面意味着我们的隐私在网络上暴露, 另一方面意味着自己的隐私变成了一个网络上的团体获取利益的内容。
③4.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
有些软件和硬件厂商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埋下了伏笔, 用于收集消费者的隐私。
5.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网络客户的侵权行为。
电子商务在个人数据收集、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个人数据交易等环节都可能产生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问题。
6.企业雇主对雇员隐私权的侵犯。
在网络环境下, 雇主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间谍软件和技术手段监视雇员的网上浏览、聊天、发送电子邮件等行为, 甚至雇员的邮件内容都可能被雇主通过技术拦截而获悉。
7.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
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 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能力在不断加强; 而另一方面, 这也为政府侵害其公民网络隐私权提供了便利条件, 构成了对个人隐私权的最大威胁来源。
(二) 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法理分析1.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传统隐私权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上, 一般认为的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由于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和传统隐私权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环境、行为表现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区别, 因此传统的隐私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能机械地套用在网络隐私权侵权上。
笔者试结合上述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以及传统侵权行为责任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 具体分析如下:(1)对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 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是因为: ①该类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巨大; ②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③对消费者包括网络产品消费者进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保护, 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④我国立法实践有相应先例。
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民事责任之规定为典型体现, 可供网络环境下的软硬件设备供应商产品缺陷致人隐私权损害的立法借鉴。
(2)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网络数据主体网络隐私权的侵害,应适用严格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其原因在于:a.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可以有效平衡国家机关普通个人两者地位, 体现公平;b.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可以增强政府部门工作责任感, 维护网络数据主体利益;c. 在侵权行为责任的归责中,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适用严格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通行惯例, 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为直接体现,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侵权责任来说, 自然可以同样适用。
(3)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在传统侵权责任理论中也都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其归责原则的, 在其主观无过错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也有失公平, 所以笔者认为,对于该类侵权行为追究其侵权责任应以其主观过错为必要前提。
行为人主观无过错的, 不构成侵权。
2.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方式。
结合传统侵权行为的一般分类, 根据上述适用不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的区别, 笔者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定义为一般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 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定义为特殊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
这两种行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其归责原则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一般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共同组成责任构成要件。
而对于特殊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 则以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作为责任构成要件。
对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除了适用传统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退还隐私资料及物品、赔偿损失之外, 还可以根据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特点,要求侵权人承担清除网络隐私记录的责任, 以更好地维护网络数据主体的网络隐私权。
三、对我国网络隐私权民事保护立法之构建笔者认为, 为保证广大网民在网络隐私权和其它合法利益, 我国有必要迅速而有针对性的通过立法, 构建起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具体而言, 应注意在以下方面加强建设:(一)在民事保护立法的指导思想上, 我们应力求平衡隐私利益关系, 努力追求对网络隐私权的有效保护和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的“双赢”现实证明,隐私作为一种信息资料, 它对隐私主体、公众乃至社会整体都是有用的。
因此,个人隐私并非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它实际上往往包含在个人、公众和社会整体之间所产生的若干复杂利益关系——隐私利益关系。
④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隐私利益的平衡问题。
因此, 在构建我国网络隐私权民事立法保护机制时,我们就应树立起这样一个指导思想:一方面, 我们应高度重视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广泛参考和借鉴欧美等国际立法的先进经验以加强立法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根据我国的具体现状,合理平衡各种隐私利益关系,努力达到对网络隐私权的有效保护和互联网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双赢”。
(二)加强立法,构建完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民事保护体系在构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民事保护体系的问题上, 笔者认为我国可采取多层次立体保护体系,即以民法典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一般性保护, 以网络隐私权保护专门法实施专门性保护, 以网络隐私权保护特别法实施针对某特定领域的特别保护的民法保护体系。
在立法操作上,具体为:1.在民法典层面上, 明确隐私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 并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原则性规定。
要解决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就必须首先解决其上位概念隐私权的法律地位问题。
从我国立法实践看,我国至今没有对隐私权进行专门立法。
为此,我们在民法典的立法中应提高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将其明确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在已起草的我国三部主要民法草案中⑤,我们都欣喜地看到其中都对隐私权的独立人格权地位进行了确认。
但是笔者同时认为, 网络隐私权作为隐私权重要的表现形式, 有必要在隐私权的规定中增加一款内容, 对它进行原则性保护。
具体可规定为:“自然人在网络中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禁止侵害他人网络隐私权。
”2. 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专门法―― 《网络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以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专门保护。
《网络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作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 在内容上应着重对网络隐私权的含义、范围、内容、侵权救济等方面进行详尽规定。
笔者认为,立法者可做如下设计:(1) 总则。
该部分主要说明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本法所用名词之定义等。
(2) 立法原则。
可主要规定:a. 收集个人资料手段合法、诚信原则和告知原则;b. 资料内容准确原则和安全保护原则;c. 目的明确原则和限制披露原则;d. 资料主体参加原则。
(3) 网络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和使用。
该部分应对网络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持有、使用、安全及公开的法定程序和范围等进行规定。
(4) 网络数据主体的权利义务。
该部分应对网络数据主体的隐私权内容作出详尽的规定, 如知情权、控制使用权、安全请求权、请求司法救济权以及相关的如实告知义务和协助义务各自适用的范围和内容等。
(5) 侵权救济及法律责任。
该部分应以条文列举的方式明确侵害网络数据主体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类型, 同时规定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以及侵权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6) 罚则。
该部分规定各种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予以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内容。
(7) 附则。
3.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特别法⑥。
网络隐私权在网络世界中的保护涉及到诸多领域,因此, 我们有必要制定调整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特别法。
比如, 对于儿童网络隐私权受侵害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立法经验, 制定专门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 再如,考虑到cookie 、晶片等可能危及隐私权的技术手段的运用需要进行必要规制, 我们可以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技术限制法》。
这样的结果, 可以针对不同的网络隐私权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和规范, 以灵活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以法律来防范各方面可能出现的网络隐私权侵权隐患, 具有现实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