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隐私权保护入宪初探
论隐私权之宪法保护

论隐私权之宪法保护 郭振宇 20128206国际关系学院 一、导论 近年来,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典型案例如延安夫妻家中看黄碟案,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张某夫妇的行为是否违法?其是否有在家看黄碟的自由?联系本案,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未禁止公民在家看黄碟的行为。即便是违法,警察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至于张某夫妇的隐私权?对两人造成的心理创伤谁负责? 另外,人肉搜索、医院教学中见习医生侵犯患者隐私权、高校管理中侵犯学生隐私权等现象也屡见不鲜。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却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来实现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这两个司法解释。在宪法层面,隐私权虽被作为一项未列举的隐性基本权利,但通过直接适用宪法即宪法司法化来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在我国还没有先例。因此,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迫切需要宪法的支持和保障。笔者通过本文将主要探讨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民法典是我国首部统一的民事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建立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一一阐述。
一、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个人在个人生活、自由、尊严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肖像权、名字权、容貌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确立了自然人隐私权的地位,并将其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内。
同时,我国民法典还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以下规定:1. 禁止侵犯个人隐私权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人民的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得以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该条款还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方面做出了限制。
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将会给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因此该条款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
2. 禁止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有些人可能会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进行反社会行为,为了防范和惩罚这类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假冒自然人行使隐私权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被假冒人造成的损失和利益费,并承担公开道歉等责任。
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人民的隐私权不被滥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禁止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二章第二百四十四条对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了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个人的隐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账号等等。
我国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社会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泄露事件频发,保护个人隐私权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宪法》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隐私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我国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隐私权的内涵、法律规定及实践中的问题。
一、隐私权的内涵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对自己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隐私权的核心是个人自主决定权,即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私人信息是否公开、如何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
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个人生活隐私权:指个人在家庭、婚姻、生育、疾病等方面的私密生活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2. 个人信息隐私权:指个人享有的对自己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3. 个人领域隐私权:指个人在住宅、办公室等私人领域内,他人不得非法侵入、监听、窥视等侵犯个人隐私的权利。
二、我国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1.《宪法》规定《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中,《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这一规定为保护个人隐私权提供了宪法依据。
2.《民法典》规定《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了全面规定。
以下为《民法典》中关于隐私权的主要规定:(1)第一千零一十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第一千零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3)第一千零一十二条:个人享有对其隐私权的支配权。
个人有权对自己的隐私信息进行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开等行为。
3.《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宪法中的隐私保护

宪法中的隐私保护隐私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在现代社会中,保护个人隐私成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宪法对于隐私保护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和规定。
本文将围绕宪法中的隐私保护进行探讨,并分析其重要性及影响。
一、宪法中的隐私保护的法律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最高的法律准则。
在宪法中,隐私保护得到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这些法条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个人隐私。
二、隐私保护的重要性1. 保护个人尊严和自由:隐私保护是保护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基石。
每个人都有权拥有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受他人的侵犯。
2. 防止滥用个人信息: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得到了广泛的收集和利用。
隐私保护可以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保证个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3. 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宁:保护隐私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宁。
没有隐私保护,人们的个人信息会受到侵犯,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三、宪法中隐私保护的具体内容宪法对隐私保护进行了多个方面的规定。
1. 通信自由: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新闻、出版等自由”,这也包括了通信自由,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侵入他人的通信。
2. 住宅不受侵犯: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家庭的隐私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3. 个人信息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任何组织和个人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都必须遵守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
四、问题和挑战虽然宪法对隐私保护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 私人数据泄露: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越来越多。
一些组织和个人可能滥用和泄露个人信息,导致个人隐私受到侵犯。
2. 公共安全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可能需要侵犯一些个人的隐私权。
如何在个人隐私权和公共安全之间找到平衡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其隐私权与普通人的隐私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其隐私权往往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侵犯。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在我国,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宪法》、《民法典》等法律的保障。
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其隐私权在实施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方面,媒体、网络等传播渠道在报道、传播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于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存在着天然的好奇心,这也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更容易被侵犯。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且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
2. 执法力度不够:尽管有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执法机关的处罚力度往往不够,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3. 媒体和网络的双重压力:媒体和网络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在报道和传播过程中可能无意或有意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四、改进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界定及处罚措施等,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执法力度:执法机关应加大对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依法处罚,形成威慑力。
3. 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认识,形成尊重他人隐私的社会风气。
4. 媒体自律:媒体应加强自律,遵守职业道德,避免在报道和传播过程中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5. 技术支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对信息进行筛选和过滤,减少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风险。
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于是,在宪法的视野中探讨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个人信息的保护,既是一种权利的保护,也是一种基本的道德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首先,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个权利的保护。
在宪法中,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考察。
例如,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名誉、自由、尊严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令人身受其害,损害了人身权利,从而违反了宪法的规定。
此外,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涉及到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关于“国家保障它们的轻微人身损害案件的受害者获得合理赔偿”的规定。
如果个人信息泄露导致了轻微人身损害,侵犯了公民的权益,受害者就有权获得合理的赔偿。
其次,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种基本的道德要求。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违背了社会道德的底线。
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对于公民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障。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如同人的数字身份,包含了个人的隐私、个性、人格等方面的核心内容,这些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项社会伦理,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只有确保个人信息的保护,才能使每个人在信息化社会中享有平等和尊严的地位。
再次,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举措。
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基本要求,而个人信息的保护则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在一个和谐社会中,人们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个人隐私得到尊重,社会关系和睦稳定。
个人信息的保护既是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需要,也是社会公信力提升的需要,更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政策和制度,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法学专业学生赵雨指导老师杨钦摘要:隐私权属于基本人权,是公民重要的人身权利,是公民的社会地位状况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人际交往和人际关系文明化的一个重要杠杆。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对公民的隐私权做出了明确规定,而我国宪法只是对其进行间接地保护。
本文从隐私权的含义及发展历史、西方国家宪法保护的现状及隐私权宪法保护在中国的境遇进行了研究。
尝试将西方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理念、价值观、理论和方法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探讨适合中国的隐私权宪法保护模式。
关键词:隐私权;宪法保护;完善Privacy right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Student majoring in Law Yu ZhaoTutor Qin Y angAbstract:Privacy belongs to basic human rights. Privacy right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rights of citizens, an important mark for citizens’ social status, and an important lever for the civilization of social communication and relationship.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nowadays have make clear regulations on citizens’ privacy rights in their constitutions, whereas our country only protects the right indirectly. This paper dwells on privacy right about its definition, development history, the status quo of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it in western countries and its present situation in China.Keywords:Privacy right;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Maturity.一、隐私权的界定隐私,又称隐蔽的私事,是指公民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在生活中不愿公开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秘密。
宪法与个人隐私保护个人信息与权益

宪法与个人隐私保护个人信息与权益宪法作为一国的最高法律文件,承载着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责任。
在当今信息社会中,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因此,宪法不仅需要明确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利,还应当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一、宪法保障个人隐私权利的意义个人隐私权利是人们对自我信息的掌控权,涉及到个体的尊严、自由和安全。
宪法保障个人隐私权利的意义在于:首先,个人隐私权利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是维护公民基本人权的需要。
它能够保护公民免受他人滥用、侵犯个人信息的风险,保障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其次,个人隐私权利的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创新和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具有很大价值和潜力,保护个人隐私能够建立公正、合理的信息流通机制,促进信息时代的健康发展。
最后,保护个人隐私权利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公民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切是社会稳定和秩序的重要因素之一。
合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从事非法活动,有效维护社会安宁。
二、宪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例如,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不得购买、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这一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底线,要求国家和公民共同努力保护个人隐私。
此外,宪法第八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保护人民的个人信息的秘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这一条款强调了个人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对于个人信息泄露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裁措施。
三、宪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与应对虽然宪法对于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技术发展带来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新难题。
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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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隐私权保护入宪初探 作者:肖艳秋 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1年第06期
摘 要:隐私权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应当享有的一项关乎其切身利益的重要权利。但科技的进步与社会的加速发展,极大地增加了个人隐私权受侵的几率与可能性。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已有规定是不争的事实,但尚不足以发挥根本性作用。应当从宪法的高度加大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隐私权保护入宪在我国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现实可能性。应当在借鉴西方国家对隐私权进行宪法保护的途径和方法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找出我国隐私权保护入宪的适恰路径。
关键词:隐私权;人权;公民基本权利;宪法;隐私权入宪 隐私权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应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关乎其切身利益的权利。但科技的进步与社会的加速发展,极大地增加了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几率与可能性。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已有规定是不争的事实,但尚不足以发挥根本性作用。我国《宪法》中有些条款间接地体现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但是这种间接保护性规定缺乏直接性和明确性,从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大打折扣。笔者认为,隐私权保护入宪在我国十分必要且具有现实可能性。我们应当在借鉴西方国家对隐私权进行宪法保护的有益经验基础上,立足于中国国情,创新性地提出我国隐私权保护入宪的最佳路径。
一、隐私权的基本意涵及我国的立法保护现状 “隐私权”这个法律术语的首先提出者是美国的两位教授——路易斯·D·布兰迪斯教授和塞缪尔·D·沃伦教授(哈佛大学法学院)。他们于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论文阐释他们关于隐私权的观点时,在标题之中首次使用了“隐私权”这一术语。这篇论文开启了隐私权概念法律化之先河,也为后续的相关研究奠定了基底。他们解读“隐私权”的意涵时强调:“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有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涉打扰的权利,并认为用来保护私人著述及其他智力和情感产物的理念,就是隐私权的价值,而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媒体和公众往往侵犯这一标志着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禁地。”[1]此后,中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就隐私权的基本含义进行了种种探索。例如,王利明学者的观点是:隐私权是公民个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不关涉公共利益的纯私人的活动、纯个人的信息以及纯私有的个人领域进行自由支配、自由掌控的一种人格权[2]。张新宝学者的观点则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个体享有的其个人的私生活之安宁秩序与个人的私人信息受到法律之保护,不被非法无故地侵害打扰、搜集、知晓及利用和公之于众等的一种人格权[3]。
我国新近实施的《民法典》就隐私权做了如下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从此规定看出,隐私权具有如下属性:第一,隐私权系一种民事权利,隶属人格权;第二,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益以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关于私密空間、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方面的个人权益。
除了我国新近实施的《民法典》就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立法规定外,《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也多少涉及一些与隐私权相关的内容,但这些立法规定不足以形成对公民隐私权的根本性保护。此外,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中也间接地涉及公民隐私权益保护相关的内容。下文就此展开专门探讨。
二、我国《宪法》对隐私权间接保护的现状 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吗?答案是否定的。现实情况是:只有少许条文勉强地体现了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下述《宪法》条文非常勉强地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有些许沾边。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们说《宪法》上述条文非常勉强地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有些许沾边是有根据的。《宪法》第三十七条系对公民人身自由的立法保护。而“人身自由”一般是指公民个人的身体行动自由不受非法的干涉和侵犯。从广义上讲,“人身自由”还涵盖与狭义人身自由含义相关联的住宅不受非法侵扰、人格尊严不受践踏、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由此可见,《宪法》第三十七条对公民人身自由的立法保护与我们探讨的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还是有相当大的差别的。《宪法》第三十八条系对公民人格尊严权的保护规定,但这样的规定内容与我们探讨的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比起来也不能够得出完全一致的或者本质上等同的结论。《宪法》第三十九条对住宅权的保护与我们探讨的对隐私权的保护距离相差较大(当然也不是一点都不相干)。《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之内容与我们探讨的主题倒是存在一定的相似度,但这也无法满足我们所探讨的主题的全部要求。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把隐私权单独列出来直接明确地加以规定,隐私权依据《宪法》予以保护的根据并不十分充分。
三、隐私权保护在我国入宪的必要性 (一)改变下位法对隐私权有规定而上位法却无依据尴尬局面的需要 从民法上看,我国先前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纳入侵害名誉权的范畴,这实际上是把隐私权当作一种名誉方面的利益,但实际上隐私权并不同于名誉权,以这样的解释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保护理由并不充分。刚刚实施不久的我国《民法典》在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上发生了质的飞跃,其于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鲜明无误地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将一些重要的(包括一些民事权利在内)公民权利纳入宪法之中进行规定是理所应当的,当然,宪法对重要的公民权利的保护还要借助于部门法将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具体化才能真正落实,因为在我国,《宪法》本身不能适用于具体案件。宪法系母法、根本大法,其是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如果宪法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做出了保护性规定,其他具体部门法便可以以此为依据加以具体贯彻和实施,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作为下位法的我国《民法典》已经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而在作为上位法、根本大法的我国《宪法》之中却找不到直接明确的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这显然是有悖法理的,也是不应该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可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以列举加兜底相结合的立法方式非常详细地列出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的六类侵害自然人隐私权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如此细致的规定,而在我国现行《宪法》之中居然找不到明确的依据,这无论如何是无法交代的。
(二)扩大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范围的需要 现代宪法虽然基本上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用语的用法上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在不同国家的宪法领域,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称谓,除了“基本权利”外,人们还会使用“基本人权”“人权”“宪法权利”“公民权”“人民权利”等概念。但无论宪法采取哪种用语,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是指某种最为重要的权利。我国《宪法》使用了“基本权利”这一用语,所谓“基本”,无非是要强调这些权利是制宪者认为最为重要和必不可少的权利。人权是指,肯定和保持人的质的规定性的、理所应当被作为个体的个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而且没有理由不被承认的权利。在人权保护条款写入我国《宪法》之前,我们讲公民的基本权利指的是那些被规定在《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篇章之中的权利;在《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篇章之中找不到的权利不能算进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但是,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人权”这一概念在我国宪法中的出现,使得我国《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的含义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扩充和延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为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篇章的扩充和延展提供了立法依据,一些在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篇章中未列举的权利,可以找到解释的规范出处[4]。隐私权符合属于人权范畴的公民基本权利的特质,把隐私权的保护写入我国《宪法》既合乎理性要求也是现实的需要。 (三)隐私权入宪符合世界各国立宪的趋势和国际法规定 随着现代人权概念的兴起,隐私权作为人权所应包含的内容也受到极大的关注。从世界各国人权发展趋势来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以不同的形式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形式多样的种种规定,甚至还有专门的隐私权立法。除了宪法上有关于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规定之外,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这样的法律也非常关注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例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第十二条即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联合国大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通过)第十七条也规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人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在这种国际大环境下,欲从根本上改变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宪法》立法中的尴尬境况,必须紧随国际社会对隐私权保护立法的步伐,将隐私权的保护明确写入我国《宪法》之中。
四、隐私权保护在我国入宪的可能性 (一)域外国家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先进立法经验可资借鉴 已如前述,在一个国家的宪法中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作出明确性规定甚至就此专门立法在世界上并不鲜见。但也有些国家的宪法并没有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予以明示性规定,而是采取间接的方式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实施宪法性保护。例如,美国宪法即采取了这样的方式。美国是通过司法解释这样的技术操作方式使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成为宪法意义上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范畴的。即通过宪法判例间接解释具体的宪法权利条款的方式,得出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属于宪法规范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结论。美国法律体系采取判例法制度,通过司法解释这样的技术操作方式将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纳入宪法规范保护的视域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德国也是采取间接的方式,即通过对宪法相关条款解释的方式,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问题实施宪法性保护的。其解释的宪法条文之一是德国宪法第一条关于公民个人人格尊嚴保护的宪法规定;其解释的宪法条文之二是德国宪法第二条关于公民个人人格自由发展的宪法规定。具体的操作步骤是:首先,宪法法院先以司法判例的形式,把刚才所说的两个宪法条款释义为具有最高人权保障价值且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一般人格权;尔后,再在一般人格权的原则指导下,演绎出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再次,再以民法典为借助手段而促使公民个人的人格权的保护体系得以最终实现。由上可见,美国和德国关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宪法规范性保护都不是通过宪法直接对隐私权加以明确规定的方式实现的。但无论保护方式如何,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进行宪法性保护的条款肯定是不可或缺的。对于域外一些国家的上述立法经验,我们可以“洋为中用”,结合我国国情予以认真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