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05]121号)

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05]121号)
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05]121号)

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适应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和质量,在取消水土保持方案大纲技术评审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是国家水土保持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是国家实施水土保持管理的重要环节。技术评审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与规程、规范的要求,确保技术评审的公开、公正、公平。

二、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单位(以下简称“技术评审单位”)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认定,并建立专家库,组织技术培训。未进入专家库并经过相应培训的专家不得参加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评审工作。

四、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由技术评审单位主持,应有水土保持、资源与环境、技术经济、工程管理和主体工程等专业的专家,项目所在地流域机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以及建设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的代表参加。

五、技术评审主持人和评审专家应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质量、技术合理性、经济合理性和是否满足控制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灾害等要求承担技术责任,评审专家应对相应的专业领域承担技术与质量的把关责任。

六、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技术评审单位进行。技术评审单位在收到送审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召开技术评审会议的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

七、对没有达到相应技术要求、不具备召开评审会议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技术评审单位应退回建设单位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其书面修改意见应同时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考核的内容。对一年内发生一次退回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提出批评,二次退回的提出警告并要求整改。

八、对达到相应技术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技术评审单位应提前1周发出技术评审会议通知并抄

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技术评审会议3天前将水土保持方案送达评审专家和项目所在地流域机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九、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应进行现场查勘。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现场查勘的,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通过技术评审后,技术评审单位应及时提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评审意见,并送达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水土保持方案的修改、补充、完善,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送技术评审单位复核。

十一、技术评审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复核工作。对通过复核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出具技术评审意见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抄送项目建设单位。对未通过复核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按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十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考虑不具备召开技术评审会议条件:

1.对主体工程基本情况把握不准、现场查勘深度不足,工程项目组成、规模、布置及施工工艺等表述不清楚;

2.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功能评价、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预测及可能发生的灾害评价深度不足,分析结果不能为方案批复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3.水土流失防治体系过于笼统,防治措施设计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临时防护措施安排不到位,不能有效减少和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及可能引发的水土流失灾害;

4.水土保持监测的目标、任务、内容、要求等总体安排和设计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对水土保持监测的实施缺乏指导和控制作用;

5.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不准确,图纸、工程量和概算不一致,独立费用明显不能满足开展相关工作;

6.不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文字、数据、图表等非技术性错误较多。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要点

案报告书审查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提出如下技术审查要点。 前期工作进展、方案编制和报审过程。 阐述本项目区的地形地貌,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划分的水土保持三区 行等级(按即将颁发的标准分为Ⅰ、Ⅱ、Ⅲ级。 .方案编制总则 编制依据应分层次 ①法律法规——增加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②部委规章增加《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规定》。 ③规范性文件增加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各省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公告》。 增加水土保持制图标准、监测规范、投资概算。 大纲及评审意见、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地方水土保持规划。 项目可研报告、土壤侵蚀遥感调查成果等资料。 水土保持相关规定均应执行 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号文的规定执行,纳入了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但水利水电工程的淹没范围不能简单地用面积计费。 方案编制深度 ①总体深度要求 按可行性研究深度把关。因行业间有差异,工作深度不同,审查时应区别对待。 ②补报方案深度 工程项目已开工建设、方案可达到初设深度,审查时可适当增加深度要求,但方案审查不能代替设计审查。 ③同一项目的不同部分设计深度不同 如项目涉及移民安置(区和专项设施(迁)建的,如可研阶段尚未具体落实,方案中提出水土保持要求,明确由地方政府在移民等相应规划中落实方案、检查、验收 议另行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如果落实,深度应加深,一并纳入水土保持方案。 设计水平年 ①建设类项目:工程验收后第年。 ②生产类项目:土建区以验收交付使用年为设计水平年; 年。 .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增加工程项目特性表 突出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总投资、建设期、工程占地。 增加施工组织和施工工艺介绍 如施工场地布置、施工时序、土石方及砂石料开挖场地、运输、堆存方式。 土石方平衡 挖方-填方弃方或借方”的方法计算平衡,要考虑挖填方的施工时段、材料质

[DOC]-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DOC]-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1、培训人员学历、资历和专业要求(附录1) 2、水保方案编制资质变更证明材料(附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 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 1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方案

1概况 (1) 2水土保持措施及施工程序 (1) 2.1削坡和场地平整 (2) 2.2排水工程 (2) 2.3绿化施工 (2) 2.4恢复南面机耕路 (2) 3水土保持质量保证措施 (2) 4计划投入的人员和设备 (3) 5施工设备投入 (3) 6施工进度计划 (3) 7施工安全措施 (3)

1概况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项目包括:土料开采、施工弃渣的堆放和利用,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完工后的场地清理;防止因施工造成水土流失使泥沙进入河道、影响周围农田、乡村民居、淤积排水系统。本工程水土保持主要指长岗土料场的相关水土保持项目,其工程量如下表。 表1-1 水土保持工程量表 2水土保持措施及施工程序 土料场的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人力沟槽土方开挖、土地平整回填、恢复南面机耕路、植草皮、播草籽等,水土保持法施工程序图如下。 图2-1水土保持施工程序 施工过程水土保持符合国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2002年16号令等有关规定。

2.1削坡和场地平整 料场取土完成后,根据设计图纸和业主要求进行施工测量放样,确定修坡边线、水沟开挖轴线、坡度定点及高程标高标示等。 对土料场防汛亭周围开挖边坡进行直线削坡,坡比为1:1,共削坡长206m。削坡前测放出坡顶和坡脚线并用石灰线标示,采用挖掘机进行削坡。 对土料场开挖平面采用推土机平整,平整高程按9.0m控制,并使场地坡比小于1:4%,推土机平整时从高地往低处推土。 2.2排水工程 防汛亭南面及连接恢复机耕路侧排水沟采用砖砌排水沟,东、西、北侧及恢复机耕路侧排水沟采用土质排水沟(因地方对该片土地准备进行开发)开挖土方平整在场地内,排水沟排水接入大南路排水系统。排水沟采用M7.5砖砌体,排水沟内宽50cm,深65cm,采用18墙砌筑。 2.3绿化施工 对土料场防汛亭周围开挖边坡采用铺种草皮绿化,平整场区撒播草籽绿化。草皮根据设计要求选种,草种选用狗牙根,铺植后人工拍打草皮与泥土连接性,派专人养护淋水。草种撒播采用人工撒播,为了保证撒播均匀,将草种和细沙按一定的比例掺合。 2.4恢复南面机耕路 机耕路长约300m,路面宽7m,路面结构为20cm厚碎石、面铺5cm厚石粉。按设计要求用推土机平整机耕路面,碎石和石粉采用自卸汽车直接运输到现场,采用推土机粗平后人工修整,用压路机碾压密实。 3水土保持质量保证措施 ⑴植物挖掘种植过程要尽量缩短,要尽量保持植物完好,以增加植物成活几率。 ⑵场地平整过程中,注意及时修筑排水系统,确保明年春天雨季时不积水,避免淹死树木及花草。 ⑶边坡绿化采用铺草皮的形式,坡度为1:1,护坡植被要求有良好的水土保持作用,要加强养护管理。 ⑷施工中注意保护自然水资源的开发,尽量避免在开采范围外不必要的生态破坏或砍伐树木,不污染水源,拆建工程要恢复原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 (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 (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八条(方案深度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当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深度,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和

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程序

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适应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和质量,在取消水土保持方案大纲技术评审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是国家水土保持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是国家实施水土保持管理的重要环节。技术评审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与规程、规范的要求,确保技术评审的公开、公正、公平。 二、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单位(以下简称“技术评审单位”)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认定,并建立专家库,组织技术培训。未进入专家库并经过相应培训的专家不得参加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评审工作。 四、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由技术评审单位主持,应有水土保持、资源与环境、技术经济、工程管理和主体工程等专业的专家,项目所在地流域机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以及建设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的代表参加。 五、技术评审主持人和评审专家应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质量、技术合理性、经济合理性和是否满足控制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灾害等要求承担技术责任,评审专家应对相应的专业领域承担技术与质量的把关责任。 六、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技术评审单位进行。技术评审单位在收到送审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召开技术评审会议的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 七、对没有达到相应技术要求、不具备召开评审会议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技术评审单位应退回建设单位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其书面修改意见应同时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考核的内容。对一年内发生一次退回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提出批评,二次退回的提出警告并要求整改。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组织方案

技术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规定 1质量测定 1.1严格执行质量测定的操作规程 (1)在每项治理措施的质量测定中,所需测定的面积、座(个)数、部位以及取样数量等,都应分别按照该项措施质量测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应任意减少。 (2)对每项治理措施的质量测定方法,应按照该项措施质量测定的规定方法执行,不应任意改变。对各项质量测定结果应及时准确记载,并同时注明测定的方法。 (3)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测定方法时,应论证其改用方法的可靠性,并在记载测定结果时注明改用的方法及其理由。 1.2 质量测定采用的仪器和工具应符合标准 (1)测定质量前,应对使用的仪器和工具进行检查,符合标准才能使用。 (2)当仪器有某种误差影响质量测定结果时,应在计算中消除其误差,求得准确结果,然后记载,并注明消除误差的情况。 1.3 质量测定应贯彻到施工与验收的全过程 (1)造林种草等植物措施,从总体部署、工程整地、种籽、苗木、栽植,直到完成,各道工序的质量都应及时进行测定,不合要求的及时改正。前一道工序不合要求的, 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2)各类工程措施,从总体部署、施工设计到清基、备料、开挖、填筑、砌石直到完成,各道工序的质量都应进行测定,不合要求的及时改正,不应只在竣工后才测定一次,

避免工程隐患。 (3)造林种草在施工后1?3年之内,应测定其成活率与保存率。各类工程措施在竣工后3年之内,应测定其经暴雨、洪水考验的质量。 1.4 结合成果质量,确定治理成果数量 (1)各项治理措施成果统计的原则是:质量不合要求的不统计其数量。质量测定应直接为成果数量统计服务。 (2)在单项治理措施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的治理成果进行验收时,一般应测定质量与验收数量同时进行。梯田、林、草的面积等措施数量还应通过质量测定,在弄清其规格尺寸基础上,才能最后确定数量。 2措施统计 各项治理措施必须符合本《技术条款》第二部分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经用本《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测定方法确认后,才能作为治理成果,统计其数量。 3计量与支付 3.1各类治理措施的计量与支付应严格按照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执行。任何项目的计量器具和计量方法应事先经发包人(监理人)的同意。 3.2小水库(塘坝)、治沟骨干工程的统计、计量与支付,可参照淤地坝(拦沙坝)规定 执行。 3.3道路工程的统计、计量与支付可参照谷坊规定执行。 3.4封禁治理措施的计量与支付可参照造林、种草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登记表)服务指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登记表)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二)生产建设项目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三)生产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已相应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四)生产建设项目需设置取土场地的,选址已落实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已考虑综合利用方案,确需排弃的已落实存放地,存放地选址、设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备案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登记表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水土保持的方案.docx

九绵高速公路LJ20合同段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 编制: 复核: 审批: 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 九绵高速公路LJ20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目录 一、编制依据 (1) 1、法律法规 (1) 二、编制目的 (1) 三、项目及地区概况 (2) 1、项目概况 (2) 2、地区概况 (2) 四、管理体系及责任制度 (3) 1、管理体系 (3) 2、责任制度 (4) 五、水土流失预测 (8) 1、项目水土流失特点 (8) 2、预测时段 (9) 六、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10) 1、水土流失防治原则与防治目标 (10) 2、弃碴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11) 3、隧道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12) 4、区间临时道路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13) 5、临时工程的水土流失防止措施 (13) 6、桥梁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14) 七、方案实施保证措施 (14) 1、水土保持经常性监测 (14) 2、措施 (15) 3、奖惩 (16)

水土保持方案 一、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编制目的 在建设过程中将扰动地表造成区域水土流失,因此在建设过程中应依法防治水土流失,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我项目部编制本《水保方案》的主要目的和意义是: (1)编制本《水保方案》,有利于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的同时必须承担对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的责任,达到“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目的。 (2)该《水保方案》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对项目建设范围进行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并提出适宜于本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防治项目区自然和建设场地造成的水土流失、建设场地水土保持工程的监测监理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3)该《水保方案》的全面落实,可有效防治建设场地的各类水土流失,改善项目区及周边生态环境。 (4)该《水保方案》的编制,有利于“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水土

浅析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

一、前言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是项目建设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展开的依据。 为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 号)和《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集中查处的通知》(鲁水保函〔2019〕23 号),进一步遏制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宽松软”的问题,青岛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全面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督查,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监督执法要求责任单位限期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本文结合笔者参与最近补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技术审查,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做法进行探讨。 二、相关依据 1. 技术审查依据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是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 技术审查的依据主要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51297-2018)、《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流失量测算导则》(SL773-2018)等,均是2018 年更新后新发布规范、标准。 2. 补报水保方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鉴于此,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本身属于违规行为。在实际技术审查中,要求报告中首先界定为补报性质,必须明确表明为什么补报

水土保持监测复习题

一、填空题 4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由四级检测机构组成,一级为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二级为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为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四级为省级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 5水土保持监测指标体系在结构上分四个层次,分别为指标类指标亚指标组和指标 6水土保持监测指标共有306 个,其中水土流失影响因子指标类63 个,水土流失指标类53 个,水土流失危害指标类28 个,水土流失措施指标类56 个,水土保持效益指标类69 个,其它指标类37 个。 7在我国北京师范大学设计的区域水土流失分层抽样调查法中,共分为4个层次,第一级为县级抽样区第二级为乡级抽样区第三极为抽样控制区第四级为抽样单元 8在降雨量观测中,虹吸式雨量计虹吸一次的雨量为10mm ,翻斗式雨量计翻斗一次的雨量为0.1mm , 9 可蚀性降雨一般是指一次降雨量达到10mm及以上,瞬时雨强达到0.5mm/min 10在土壤颗粒分析中,土壤分散的方法有三类,分别为物理分散、物理—化学分散和化学分散 在土壤颗粒分析的方法中,对于大于0.25mm的颗粒一般采用筛分法进行分析,对于小于0.25mm的颗粒一般采用静水沉降法,其具体操作又可分为吸管法和比重计法 11土壤有机质的测定一般采用重铬酸钾容量法,全氮的测定一般采用半微量凯氏蒸馏法,速效氮的测定一般采用碱解扩散法,全磷的测定一般采用氢氧化钠熔融—钼锑抗比色法,速效磷的测定一般采用钼锑抗比色法,钾的测定一般采用火焰光度计法 10土壤的抗蚀性是指土壤抵抗径流对其分散和悬浮的能力描述土壤的抗蚀性的指标土壤崩解速率是指单位时间内从一定体积的原状土体中崩解掉的土体体积,单位为cm3/min 11监测坡面水土流失最主要、最成熟、最基本的方法是_小区径流泥沙测验 12 监测坡面细沟侵蚀的方法主要有立体摄影法、断面测量法和填土容积法,其中能用于动态监测、要求严格的方法是立体摄影法 13 对土壤退化评价时,水土保持界常用的两种评价方法是侵蚀量评价法和土壤属性评价法 14对无冠林草类减水减沙效益的观测一般采用的方法是径流小区对比对有冠林草类减水减沙总体效益的观测一般采用的方法是径流小区对比对林草措施增产增收效益的观测一般采用的方法是设样地或标准木进行对比对水土保持耕作措施效益的观测一般采用的方法是小区对比法 15 目前用来测定推移质最准确的方法是坑测法,用来测定推移质的两种采样器分别是沙 质推移质采样器和卵石推移质采样器 16 测量风速风向的仪器依据其工作原理可分为三种,分别为机械型仪器、静力型仪器、和物理型仪器 17 用排桩法监测滑坡时要设立排桩,用来监测滑坡整体运功变化的桩称为测桩,用来 监测滑坡地面破裂线的位移变化而设置的桩称为标桩,用来监测滑坡体上建筑物破坏变形的设施称为觇桩。 18 用来测定岩土体抗剪强度的实验方法有直接剪切试验、三轴压缩试验和无测限抗压 强度三种 19 泥石流人工观测时用浮标法观测流速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 篇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XX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

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相关规定及程序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及办理程序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是针对开发建设项目过程中造成的水土资源损害,从保护生态、保护自然景观、水土保持的角度论证主体工程设计不合理性,从主体工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查找缺陷,补充和完善水土保持设计,并对主体设计提出的修改和完善建议,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控制扰动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快速有效修复生态系统的目的。其主要作用是要克服单纯从工程经济性和施工方便的角度考虑问题,从保护地貌植被、生物链和有利于植被恢复的角度,合理设计各类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及临时措施,保护水土资源,从而减少水土流失。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有以下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投标技术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技术标) 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ZPZB-100430-Z12号 投标标段及项目: 投标单位: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调查队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龙门大道573号 投标日期:2010年5月1日

目录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说明 (1) 第一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写大纲 (3) 前言 (3) 第一章矿山基本情况 (3)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背景 (4)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5) 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7) 第五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原则、目标和任务 (8) 第六章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 (8) 第七章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 (9) 第八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 (9) 第九章结论与建议 (10) 主要附图 (10) 第二篇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方案 (12) 第一章调查目的任务 (12) 第二章调查内容 (13) 第三章工作方法 (14) 第四章人员安排及保障措施 (17) 第三篇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方案 (18) 第一章评估范围与评估级别确定 (18) 第二章评估任务与内容 (19) 第三章评估精度、方法及因子 (20) 第四篇矿山地质环境危害性预测方案 (22) 第一章危害性预测的任务与内容 (22) 第三章预测精度、方法及因子 (23) 第五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25) 第一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原则 (25) 第二章地质环境保护的任务与内容 (25) 第三章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26) 第六篇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估算 (29) 第一章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原则 (29) 第二章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任务与内容 (29)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 (30) 第四章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投资估算 (33)

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资料与审批程序介绍

水保方案编制所需资料与方案审批程序情况介绍 1 编制方案需要用到的主要参考资料 ①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地质勘察报告 ③详查报告 以及其他与本项目涉及动土有关的勘察设计报告 2 附件 ①发改委关于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 ②供电、供水证明 以及其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复(准)文件(如:矿产详查报告、矿产资源核准文件等)和证明文件(如:本项目所需的电源、水源的供给关系证明,利用到的运输道路与本项目建设的关系,是否涉及拆迁安置情况,矿区土地利用类型现状等) 3 关于水保方案审批程序的情况介绍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5】第24号)以及西藏自治区相关规定,开发建设项目为省级立项核准或备案,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水保方案需报省级水行政部门审批,因此本项目的水保方案的评审需由水土保持局召开专家技术评审会。 具体的办理流程如下: 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相应资质的单位 编制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通过一段时间的方案编制工作后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送审稿),建设单位将“送审稿”一式 10 份送交省水土保持 局审查。

水土保持局主持召开专家技术评审会,形成由评审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交方案编制单位修改完善。 (估计所需时间60个工作日左右) 方案编制单位按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建设单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3 份,并附电子版 1份,1申报文件 3 份送四川省水土保持局。 水土保持局审核后,由水利厅批复。 (估计所需时间20个工作日左右 ) 方案编制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 完成整个流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07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 法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代码:5322 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全文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负责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包括受理、审查、决定。 (二)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三)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阶段其他审批手续(如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在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后,主体工程设施才能投入生产经营活动。 (四)审批对象 在建设项目中需要提供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或个人。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符合水土保持规划的要求; 2.符合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拟建的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同时符合以上3个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予以批准。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附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方案质量,推进水土保持事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方案编制的单位,应是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应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方案编制工作。 第三条方案编制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编制工作,并且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取得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取得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以下(含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甲级资格证书申请、延续、变更的初审,乙、丙级资格证书申请、延续、变更的审查等管理工作。尚未成立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专委会承担。 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和取消等证书管理文件经专委会审查、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长签发。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

G212线苍溪县(绕城公路)韩家山隧道新建工程弃渣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 2018年1月15日,苍溪县水务局组织召开了《G212线苍溪县(绕城公路)韩家山隧道新建工程弃渣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的技术评审工作。参加评审会议的单位有项目建设单位苍溪县交通运输局和报告书编制单位四川省创能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及特邀专家共9人,会议成立了专家评审组(名单附后)。与会代表和专家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的介绍,方案编制单位就方案编制内容进行了汇报,经质询、讨论和认真评议,专家组评审意见如下: G212线苍溪县(绕城公路)韩家山隧道新建工程,原为“苍溪县韩家山隧道新建工程”,经苍发改投资[2017]149号文更名。G212线苍溪县(绕城公路)韩家山隧道新建工程弃渣场项目位于苍溪县陵江镇回水村9组,介于东经105°55′37.87″~105°55′46.48″与北纬31°47′07″~31°47′12.98″之间,建设单位为苍溪县交通运输局,主要用于堆放韩家山隧道弃渣,为新建建设类项目。弃渣场新建拦渣坝一座,底部建砼排水管,排水管出口建消力池一个,弃渣场顶设混凝排水沟,对原取水井进行加固。 2017年1月17日,苍溪县水务局以“苍水审[2017]5号”批复了苍溪县韩家山隧道新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工程占地总面积为

2.24hm2,其中工程永久占地1.59hm2,施工临时占地0.65hm2;开挖土石方17.05万m3(自然方,含表土剥离0.35万m3),回填利用1.02万m3(含表土回铺0.35万m3),废弃16.03万m3,折松方21.35万m3。弃渣协议运往陵江镇群丰村五组、十组弃土场,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四川聚宝源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水土保持总投资为336.1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具有水土保持功能项目的工程投资为202.21万元,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投资13 3.89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4.48万元)。 工程已于2017年10月开始施工准备,平整施工场地、搭接水电、开挖明洞等,2018年3月隧洞开挖,目前上洞进尺40米,下洞进尺25米,计划工期18个月。由于嘉陵江老桥维修,弃渣运输车辆经过城内噪音大等因素,经现场选择和苍溪县政府讨论,将工程弃渣场变更到陵江镇回水村9组,渣场占地4.13hm2,占地类型为耕地、果园及林地,渣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为苍溪县交通运输局,变更后苍溪县韩家山隧道新建工程的防治责任范围为6.37hm2,工程开挖土石方17.05万m3(自然方,含表土剥离0.37万m3),回填利用1.02万m3(含表土回铺0.37万m3),弃方16.03万m3,折松方24.66万m3。措施及工程量增加部分为弃渣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及工程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472.81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具有水土保持功能项目的工程投资为219.04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为253.77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5.37万元)。 本弃渣场变更不涉及拆迁构建筑物,保护人畜饮水水井一座,新建蓄水池一口。 本工程为建设类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组织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变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ICSXX.XXX X XX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X.X—XXXX 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Technical regulation on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of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 (报批稿) 2005-XX-XX 发布 2005-XX-XX 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XXX 发布 1 目次 前 言 ..................................................................... ........................................................................ .................. I 1 范 围 ..................................................................... ........................................................................ ................... 1 2 相关规 范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635-5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 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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