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2007年版)

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国土资源部解读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土资源部解读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财税法
规解读获奖文档
日前,为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服务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上水平的宏观调控目标,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作出调整,部分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以适当下调。
就此项政策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管理目标等,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提问。
问:国土资源部对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调整,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2006年,针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压低、拖欠征地补偿费损害农民土地权益,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等新动向、新问题,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我部及时按照通知精神,在12月底公布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以下简称《标准》),并明确了实施要求。
从相关调研和市场监测情况看,《标准》对政府出让行为给予了强力约束,极大地压缩了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的空间,在建立合理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水平、保障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抑制工业用地的低成本扩张、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试行)》的通知(2007年9月7日 浙土资发〔2007〕39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和完善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
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试行)一、一般规定第1.1条 《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第1.2条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第1.3条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市、县(市、区)应及时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二、具体规定第2.1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包括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园区)范围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或标底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确定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第2.2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园区)范围以外的乡镇工业用地,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或标底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的相应最低价标准。
第2.3条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 78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对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范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皖国土资[2009]195号•【施行日期】200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皖国土资〔2009〕19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根据《通知》要求制订的我省实施细则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原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007年本)的通知》(皖经产业〔2007〕240号)中鼓励类工业项目(见附表一)和国家、省新发布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为我省优先发展产业,其用地集约程度达到《通知》第二条要求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以下简称《标准》)的70%执行。
二、符合《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见附表二)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三、对部分县(市、区)的工业用地最低标准,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取得、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经综合测算调整为:长丰县120元/平方米繁昌县96元/平方米宁国市120元/平方米亳州市谯城区120元/平方米四、不属于第一、二条的工业项目和除第三条之外的县(市、区)工业用地最低标准,须严格按照《标准》和《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表一:安徽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007年本)(鼓励类)附表二:农牧渔业产品初加工目录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略)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附表一附表二。
国土资源部公布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四次会议 审查通 过 的 《 民经 济和社会 发展 第十一个 国
五年规划纲 要 》明确规定 , “ 一五 ”期 间 ,12 十 亿公 l
压 案不 查的 ,将 按照 《 反土地 管理规定 行 为行政处 违 分 办 法 》 ,追 究 有 关地 方 人 民政 府 负 责人 的 领 导责
本 地的工 业用地 出让最低价 标准 ;亦可 根据本地 产业
量质量相 当 的耕 地和补 划数量 质量相 当的基本 农田 , 并暂停该 省 区市 农用地 转用和 征地审批 。在 土地利 用
指标分 配上 ,他表 示 ,2 0 年要 适当压缩 工业用地 。 07
发 展政策 ,在不低 于本 《 准 》的前提 下 ,制订 并公 标
国土资源厅 明年将 严格实行 问责 制 ,对发 生土地 违法 违 规案件造 成严 重后果 的 ,对土 地违法违 规行 为不制 止 、不组 织查处 的 ,对 土地 违法 违规 问题 隐瞒不 报 、
年的 国土资源工 作 ,取 得 了一 系列突破 性进展 ,在
事 业发展 的道路 上 ,留下了新 的里程碑 。一 、 《 国务 院关于加 强地质工 作的决定 》发布 ;二 、1 ': 耕地 f亩 8Z
土地使 用权 出让价 格 时必 须执行 的最低 控制标 准 ;二
开 ,1 月2 日一1 月2 日 ,贯彻 中央经 济工作会 议精 2 1 2 3
神 ,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 。
全 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在京召开
1 月 2 日全 国 国土 资 源厅 局 长 会 议在 京 召 开 , 2 1 2 0 年 土地 管理工作 的重 中之重是 全面落实 国发3 号 07 1 文及 配套 文件 ,地 方各级 人民政府 主要负 责人应对 本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台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台
为贯 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精神 加强对工业用地 的 调控和 管理 , 促进土地 节约 集约利 用 , 根据土地等级 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 ,日前 ,国
,
、
土资源部 出台了 全国工业用地 出让 最低 价标准 》 。现将该标准 及河南省土地等别的具 体 区域及价格刊登如下 :
土地市 场运行 环境趋 紧
个文件 是: 国务院 关于加强 土地 调控有 关问题的通 《 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 建设部等部 门关于调 整住房供应 !
定住 房价 格意 见的通知 各部门也下发 了不少文 件, , j
2 0 年 我国土地市场运 行环境总体 偏紧 。 06 从大 的宏现背 件不 仪从用地程序 和成本上 对市场行为 进行 了约 束, l 景看 ,在 十 一五”期 间 , 国要求保有耕地 I 忆亩 ,这 个 很大程 度上改变 了土地 u场 的游戏规 则 最突出 的有 全 8 苜 任务非常 艰巨。这 一宏 观局势不 仅决定 了2 0 年 土地市场 06
价 格 :10元 /平 方 米 ,8 0万元 /亩 2 .
从政 策层面 看. 土地 市场环境发 生 了重大 的变革 , 其力道之 相对 与需求而 言,比 2 0 0 5年还要 偏紧一些 。 大 , 19 年 国务院 5 号令以来所 罕见 , 为 90 5 非常的波 澜壮阔 , 2 0 年国家 出台关于土地 市场调控政 策的密度 插 06 隐 喻着 24 06年将成 为土 地市场发 展的一 个新的历 史拐点。 ) 具体 , 土地市场的 舆论环境造 成很大 的压 力。最 重 对
全 国工业用地 出让最低价标准
河南省各地土地等别及工业用地 出让最低价格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9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91号2009年09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精神,我省对工业用地最低价出让标准进行了调整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是指《江西省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赣府厅发〔2006〕50号)鼓励类中的工业项目(序号52-418)。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三、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四、工业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一、二、三条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7.17•【字号】鲁国土资发[2009]103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10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发挥地价政策在服务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中优先发展的产业,该目录可从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二、对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项目范围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执行。
三、济南市槐荫区、天桥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为384元/平方米;枣庄市市中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为204元/平方米;临沂市河东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为144元/平方米。
四、按照本通知第一、二、三条规定拟定的土地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21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21号2007年3月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结合江苏实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制定了《江苏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适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定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拟出让的工业用地。
土地使用年期设定为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基准日为2007年1月1日。
二、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照不低于本《标准》相对应最低价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照不低于本《标准》相对应最低价的30%执行。
三、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出让的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可按照国家土地估价规范规定进行年期修正,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6]307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
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
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
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
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
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
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
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
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
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
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
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
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
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
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
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
案。
六、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
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
的法律责任。
八、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部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宏观调控的需
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1.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2.土地等别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土地)
土地等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最低价标
准
840 720 600 480 384 336 288 252
土地等别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最低价标
准
204 168 144 120 96 84 60
附件2
土 地 等 别
五等:
江西:南昌市(东湖区 西湖区 青山湖区 青云谱区)
七等:
江西:九江市浔阳区 南昌市湾里区
八等:
江西:赣州市章贡区
九等:
江西:吉安市(吉州区 青原区) 景德镇市(昌江区珠山区) 萍乡市安源区 新余市渝水区 宜春市
袁州区 九江市庐山区
十等:
江西:丰城市贵溪市 上饶市信州区 鹰潭市月湖区
十一等:
江西:抚州市临川区 井冈山市 乐平市 萍乡市湘东区
十二等:
江西:安福县 德兴市 高安市 吉安县 进贤县 芦溪县 南昌县南康市 瑞昌市 瑞金市 泰和县
峡江县 新干县 樟树市
十三等:
江西:大余县分宜县 广丰县 吉水县 九江县 宁都县 上栗县 上饶县 万安县 万年县 新建县
永丰县 永修县 余江县
十四等:
江西:安义县安远县 鄱阳县 崇仁县 德安县 定南县 东乡县 浮梁县 赣县 横峰县 会昌县
金溪县 靖安县 莲花县 龙南县 南城县 铅山县 上高县 上犹县 石城县 遂川县 万载县武宁县
婺源县 信丰县 兴国县 修水县 寻乌县 弋阳县 永新县 于都县 玉山县 资溪县
十五等:
江西:崇义县都昌县 奉新县 广昌县 湖口县 乐安县 黎川县 南丰县 彭泽县 全南县 铜鼓县
星子县 宜丰县 宜黄县 余干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