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龙股份: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16
经纬电材: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15

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受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委托并受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指派,李天力、高振雄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10月2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股东出席会议,在法定期限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2010年11月13日上午9:00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经查验出席会议法人股股东的公司证明、法人代表授权身份证明和自然人股东个人身份证明,出席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法人股股东、自然人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出席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其他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提案的情形四、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对各项议案逐项投票表决,表决时分别进行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神火股份: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8-24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亚律法字(2010)第0801号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三日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致: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接受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贵、焦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现场见证。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8月6日和2010年8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8月23日下午2点30分在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17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十五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509,986,07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749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人,代表股份15,882,40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126%;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共36人,代表股份525,868,48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2.2625%。
ST能山: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30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德衡(青)律意见(2010)第201号致: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以公司五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 年9月14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司按要求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久立特材: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06-05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1、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5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2、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ST零七: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5

证券简称:ST零七证券代码:000007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致: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0年5月24日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0年5月4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载了《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采用互联网系统投票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拓邦股份: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28

北京市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凯文律字(2010)043号致: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洪蛟律师、敖华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0年第10次会议决议;(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0年第11次会议决议;(三)2010年9月1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0年第10次会议决议公告》;(四)2010年10月1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0年第11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五)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0月12日在指定的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明确说明网络投票的投票方式、投票时间等有关事项。
康耐特: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21
Jin Mao PRC Lawyers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中国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楼邮编:200021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20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石皮路25号上海川沙宾馆6楼召开。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李志强律师、张艳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数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5,039,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5.07%。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9月1日在《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公司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东港股份: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16
- 0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东路147号大行宫大厦15楼 电话:86 25 8450 3333 传真:86 25 8450 5533电子信箱:JCM@ 网址:- 1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09月29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于2010年10月15日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0年09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符合《公司章程》- 2 -的有关规定。
海格通信: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09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丽华、黄菊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0年11月8日(星期一)上午九点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广电科技大厦二楼会议室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章程;2、公司于 2010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3、公司于 2010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4、公司于 2010年10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5、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6、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经本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而召集,公司董事长杨海洲先生主持。
毅昌股份: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16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钟国才、黄永新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慎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及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
根据《规则》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于2010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会议主要事项。
公司2010年8月27日同时公告了《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的独立意见》、《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并在2010年8月27日公告的《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分别披露了候选董事、监事的个人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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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朱振武律师、刘煜律师(“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0年11月30日,公司董事会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10年12月15日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2010年11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并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
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年12月15日在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忠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本所律师根据截止2010年12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合计7人,代表股份2499109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8.0598%。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一致,没有进行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四)经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议案》,且表决结果被当场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朱振武:
朱玉栓:刘煜: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