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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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朱发贤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朱发贤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朱发贤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6【案件字号】(2020)桂01行终1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晓霞傅朝霞戴声长【审理法官】彭晓霞傅朝霞戴声长【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朱发贤【当事人】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朱发贤【当事人-个人】朱发贤【当事人-公司】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牛利娟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牛利娟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牛利娟【代理律所】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告】朱发贤【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人举证责任质证合法性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明确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被上诉人朱发贤以人人乐绿地公司私自篡改其出售的“爆米花"保质期及擅自延长保质期的行为已构成违法,通过网络的方式向上诉人青秀区市场监管局提出投诉举报,要求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给予奖励举报人。

上诉人青秀区市场监管局经现场核实相关情况后,向被上诉人朱发贤发出《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朱发贤提交购买的涉案产品、购物票据、现场照片、购物视频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材料,但被上诉人朱发贤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提供。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加强规范管理,与实体经营相一致,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第六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共同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主体外,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第八条互联网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范围应当与其经营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的标准、格式、有效期等,应当符合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

《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

2013年药学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考试答案80.5分

2013年药学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考试答案80.5分

判断题:(每题1.0分,共31题。

判断该题表述是否正确,每题只有一个答案。

)1、自然感染疾病是获得被动免疫的一种方式。

正确错误2、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2009年度达60.21万人次。

正确错误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投诉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涉及的投诉举报机构协商决定受理机构。

正确错误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正确错误5、氢氯噻嗪与食物包裹在一起,可增加生物利用度。

正确错误6、吸入治疗是目前哮喘治疗的最好方法。

正确错误7、《中国国家处方集(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卷)》阐述200种疾病的药物治疗方案。

正确错误8、抑郁的症状常常表现为晨轻晚重。

正确错误9、目前,药品GMP已成为国际上评价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参与药品国际贸易的一项基本内容和标准。

正确错误10、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正确错误1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正确错误12、免疫是人体容纳自身物质,消灭内外来物质的能力。

正确错误13、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

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正确错误14、人参、鹿茸等滋补药于餐前服用吸收快。

正确错误15、口服双膦酸盐如阿仑膦酸钠(福善美)、帕屈膦酸钠(雅利达、博宁)、氯屈膦酸钠(骨磷)应餐中给药。

正确错误1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正确错误17、一些疫苗如小儿的白喉和破伤风类毒素,接种太频繁增加副反应的发生率。

正确错误18、《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全部办结。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陕食药监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8〕8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1日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机构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五)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闽政办〔2016〕179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17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现将《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8日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12345平台)的监督管理,建立分工明确、运行规范、监管有力的工作机制,推动服务方式创新,提高便民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便民服务“马上就办”的通知》(闽政办〔2016〕4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12345平台由12345热线电话和12345网络系统()构成,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咨询、投诉、建议和求助。

第三条12345平台以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为联动,共同参与建设、使用与管理。

12345热线电话由设区市建立坐席,逐步实现24小时、多种语言受理和反馈服务。

12345网络系统由省里统一规划建设,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第四条按照便民服务专线清单,结合各地实际,整合12345热线电话与各类便民服务诉求电话,个别暂时不能整合的,可实行两号并存、数据共享、统一监管。

第五条12345平台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做到“有呼必应、有诉必理、有理必果”。

第六条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办理诉求人的诉求事项,倾听诉求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诉求人的监督,努力为诉求人服务。

药监局12331投诉举报平台互联组网方案

药监局12331投诉举报平台互联组网方案

药监局12331投诉举报平台互联组网方案需求背景2011年12月30日,国家食药监局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开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便于个人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各省药监局构建的投诉举报平台需要覆盖全省数百分支机构,因此省药监局需牵头搭建连接全省、市、县数百分支的电话网络作为投诉举报平台的基础组成部分。

由于12311投诉举报平台的互联互通建设对互联网的安全性、稳定可靠性、可用性提出了极高的要求,简单的互联网技术无法满足省药监局的要求,因此多省药监局提出以互联网为依托、借助加密可靠的VPN技术组件私有的、加密的、安全可控的VPN网络,并采用VPN 网络来承载网络电话数据。

考虑到实际承载的业务及平台系统的安全、易用性等问题,VPN 组网方案必须满足:1、VPN组网的稳定性:各地市及区县的12331投诉举报平台每天都有大量的语音等业务数据需要进行传输,如果网络发生中断将会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失,因此网络建设时应该充分考虑其稳定性。

稳定性要求有完备的机制能保障网络时时的畅通,要求遭遇特殊情况导致设备、线路、VPN隧道瞬时不可用时,能在短时间内进行VPN连接的恢复,避免导致大规模的业务中断。

2、VPN快速性:由于IPSec VPN是构建在互联网之上,广域网的网络链路直接影响了速度问题,而VPN成为办公、业务系统的载体时,解决互联网线路丢包延时严重、应用协议局限性及数据高冗余度的问题更成为VPN组网过程中的关键。

3、易管理性:对于大量分支接入总部的VPN网络,整个VPN网络数百台VPN设备的上线、配置、监控、日常管理等如果缺乏方便简单的管理工具,完全依赖信息人员手工配置管理,不仅影响信息部的工作效率,尤其当大量设备上线、异常故障排查、设备集中升级时,将消耗信息人员的大量工作精力。

最新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追溯类别与品种)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环节实施信息追溯管理:(一)粮食及其制品;(二)畜产品及其制品;(三)禽及其产品、制品;(四)蔬菜;(五)水果;(六)水产品;(七)豆制品;(八)乳品;(九)食用油;(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商务、卫生计生等部门确定前款规定的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类别的具体品种(以下称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及其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责任)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鼓励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参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二)负责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三)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四)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二、监督检查机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设立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三、监督检查内容1.食品生产环境卫生检查:定期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情况,包括生产设施、器具、人员卫生等。

2.食品原料进货检查: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采购的原料是否合格、来源是否合法。

3.食品生产加工检查:检查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4.食品储存运输检查:检查食品储存和运输环节是否符合规定,保证食品质量不受污染。

5.食品包装标识检查:检查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6.食品销售环节检查:检查食品销售环节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售假售假行为。

四、监督检查程序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监督检查机构的要求配合检查工作。

2.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随机抽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应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通报,如果发现问题,应立即要求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五、监督检查要求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培训。

3.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

六、监督检查结果处理1.对于合规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给予表扬,并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经营行为。

2.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产、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3.每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归档,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历史记录进行追踪和分析,为食品安全监督提供依据。

以上即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内容,监督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食品安全,维护群众身体健康。

2024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6厘清政府责任社会责任 强化协同治理
第一梯队-纵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管全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 管理,负责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 部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上市许可 持有人销售行为的检查和处罚;按职责指导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 作。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 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检查和处 罚,以及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培训课件
汇报人:888
日期:年月日

01 简介

02 条款解说
01 简介
1.1药品流通安全监管领域的现状和立法必要性 1.2 《办法》的主要架构 1.3 《办法》历史沿革和法律依据 1.4 监管理念和原则 1.5药品流通安全风险管理 1.6厘清政府责任社会责任 强化协同治理
第四十四条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加强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管理,保证其持续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发现所属零售门店经营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 应当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依法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结合广东省药品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分析连锁的含义;配送中心+委托配送的含义和采购问题违反“七统 一”的行政处理。
票据
服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 和若干个门店构成,在总部的管理下, 实施规模化,集团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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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
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
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
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具体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构(以
下简称投诉举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投诉举报机构或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
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投诉举报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统一受理投诉举报;
(二)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
(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四)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并反馈办理结果;
(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
(六)指导协调下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

第六条 全国开通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建立一体化的
投诉举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 投诉举报受理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
传真、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相关投诉举报工
作管理规定。

第九条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
(二)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本投诉举报机构所属的行政区域内。
第十条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承办
单位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涉及的投诉举报机构协商决定受理机
构;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决定受理机构。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后应予统一编码管理,专人负责,并于收到之日
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
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
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十三条 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
及时转送有管辖权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章 投诉举报办理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机构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按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
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声称已造成致人死亡或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三)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风
险产品的投诉举报;
(四)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五)投诉举报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依据属地管
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立即交办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立即上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立即上报本级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依据属地
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以及投诉举报办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转办或交办有关单位。能够即
时办理的,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机构应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研究并及时办理投诉举
报。
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提出拟办意见,并协调相关部门办
理。

第十八条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自收到投诉举报机构上报、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后,应
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机构。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应当听取投诉举报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
况,避免激化矛盾;
(三)不得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内部
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机构应对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查。对办理不当的,应指导协
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也可
以由投诉举报机构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
起6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有关投诉举报机构延期理由。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投诉举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部分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
取投诉举报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记录回访结果。

第二十四条 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
留档备查。
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四章 投诉举报跟踪督促
第二十五条 投诉举报机构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应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听
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专访调查、座谈等方式了解情况。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予协
助配合。

第二十六条 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督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
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投诉举报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办理投诉举报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投诉举报机构转办、交办意见的;
(五)投诉举报机构认为投诉举报办理不当的;
(六)投诉举报机构认为应予督促的其他情形。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
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各级投诉举报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部
监督。

第五章 投诉举报分析处理
第二十八条 投诉举报机构应对投诉举报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通过对信息
的深度挖掘,找出风险信号,发现薄弱环节,提出预防预警措施和建议。对热点、难点和具
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形成监管建议,上报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
投诉举报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各级投诉举报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定期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
一般包括: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承办单位办理投诉举报工作情况以及下一级投诉举
报机构工作情况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
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有关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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