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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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体罚的法律规定(3篇)

禁止体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体罚,是指学校教师、教育行政人员以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以殴打、辱骂、罚站、罚跪、罚跑、剥夺饮食、睡眠等手段,对学生进行肉体、精神上的伤害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禁止体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禁止体罚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教育。

第五条学生有权拒绝体罚,并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第六条对违反本条例,实施体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禁止体罚的原则第八条禁止体罚的原则如下:(一)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二)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三)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四)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五)强化教师职业道德,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章禁止体罚的具体规定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禁止体罚的规章制度,明确禁止体罚的范围、方式和程度。

第十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不得实施体罚:(一)不得以任何形式殴打、辱骂学生;(二)不得强迫学生罚站、罚跪、罚跑;(三)不得剥夺学生的饮食、睡眠等基本权利;(四)不得以体罚的方式惩罚学生;(五)不得以体罚的方式激励学生。

第十一条学校组织集体活动时,应当注意学生的安全,防止因体罚导致学生受伤。

第十二条教师在学生生病、受伤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应当给予关心和帮助,不得以体罚的方式对待学生。

第十三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不得因学生的性别、民族、家庭背景等因素,对学生实施体罚。

第十四条教师应当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不得因学生的心理问题,对学生实施体罚。

学生的体罚与虐待法律规定与学校的防范措施

学生的体罚与虐待法律规定与学校的防范措施

学生的体罚与虐待法律规定与学校的防范措施在教育领域,学生的体罚与虐待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学校作为培养未来人才的场所,有责任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然而,一些教育机构和教师可能会有体罚或虐待学生的行为。

因此,针对学生的体罚与虐待,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禁止措施,并要求学校采取防范措施。

学生的体罚与虐待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形式的体罚与虐待都是严格禁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如果构成轻伤、重伤、特别重伤或者致人死亡,将受到相应的刑事惩罚。

针对学生的体罚与虐待,有关部门加强了监管力度,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护。

除了刑法对于体罚与虐待行为提出明确禁止,我国还有专门针对学生的保护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教师和家长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与教育的责任,保护学生受教育权利不受侵犯和虐待”。

这一法规要求学校和教师必须履行保护学生的职责,禁止任何形式的体罚与虐待。

另外,为了更加明确体罚与虐待的界定,国家教育部出台了《关于依法加强学校防范和处置学生身心健康问题的通知》,对学生身心健康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该通知明确规定了禁止体罚与虐待学生的具体内容,包括任何形式的体罚、虐待、侮辱、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

为了防范学生体罚与虐待的发生,学校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确保学生的安全。

首先,建立起完善的课程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禁止体罚与虐待学生的行为。

其次,加强教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法律意识,使其明白体罚与虐待学生是不被允许的,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确保学生和家长能够安全地进行举报,并对举报行为进行积极回应和处理。

除此之外,学校应加强家校合作,与家长共同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状况。

通过家长与学校之间的有效沟通,可以及时了解到学生可能受到体罚或虐待的情况并及时介入。

同时,学校还可以组织学生参加相关教育活动,加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他们明白体罚与虐待是不正当的,并知道如何寻求帮助和保护自己。

体罚变相体罚自查自纠

体罚变相体罚自查自纠

体罚变相体罚自查自纠首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体罚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实施虐待、遗弃等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家庭、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保护,不得有体罚未成年人、虐待未成年人等行为。

因此,任何形式的体罚都是违法的,必须坚决杜绝。

其次,变相体罚是指通过其他方式间接形式的对儿童进行惩罚或伤害,例如限制儿童的活动自由、精神折磨、口头威胁等。

这种行为虽然不直接使用体罚的方式,但实质上也是对儿童权益的侵犯。

应当警惕这种隐性的体罚行为,及时制止。

为了进行自查自纠,学校和家庭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师生、家长之间的沟通与信任,建立和谐的教育环境。

学校和家庭应该注重与儿童的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想法,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

师生之间、家长之间要建立互信互助的关系,共同关心和照顾儿童的成长。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

学校应该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教育水平和心理素质,使他们能够正确对待儿童,做到言传身教,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

(三)建立儿童权益保护机制。

学校和家庭应该建立起完善的儿童权益保护机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定,严格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严格处罚,确保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

学校和家庭应该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师生和家长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现象。

可以通过学生评价、家长投诉、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确保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总之,体罚和变相体罚对儿童的伤害是无法挽回的,必须加强对这种不良行为的防范和制止。

学校和家庭是保护儿童权益的重要力量,只有通过自查自纠,加强师生、家长之间的沟通与信任,健全教育机制,才能有效预防和杜绝体罚行为的发生,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

希望全社会都能共同关注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共同携手构建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体罚学生触犯的法律规定(3篇)

体罚学生触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体罚学生,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以殴打、罚站、罚跪、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对学生进行肉体惩罚或精神惩罚的行为。

在我国,体罚学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教育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出发,分析体罚学生所触犯的法律规定,并探讨其对学生、教师及教育环境的影响。

二、体罚学生触犯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纪律,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爱护学生,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此条规定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得体罚学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纪律,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爱护学生,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此条规定与《教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基本一致,进一步强调了教师不得体罚学生的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此条规定明确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虐待,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条规定了体罚学生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条规定了体罚学生可能涉及的行政处罚。

三、体罚学生的影响1.对学生的影响(1)心理伤害:体罚学生会使其产生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影响其心理健康。

关于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的规定

关于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的规定

关于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的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学校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行为,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权。

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以照顾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2. 定义- 体罚:指教师对学生进行身体上的惩罚或虐待,包括但不限于打击、踢踹、割伤、拳打脚踢等。

体罚:指教师对学生进行身体上的惩罚或虐待,包括但不限于打击、踢踹、割伤、拳打脚踢等。

- 变相体罚:指教师利用言语、行为或其他方式对学生进行精神上的惩罚或虐待,包括但不限于侮辱、歧视、恐吓、威胁等。

变相体罚:指教师利用言语、行为或其他方式对学生进行精神上的惩罚或虐待,包括但不限于侮辱、歧视、恐吓、威胁等。

3. 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原则- 尊重人权:学校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权和尊严,不得进行任何侵犯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 和谐发展:教师应以和谐的方式引导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研究兴趣。

- 公平公正: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应公平对待所有学生,不得对某一学生进行特殊或歧视性的对待。

4. 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禁止内容- 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

- 教师不得使用侮辱、歧视、恐吓、威胁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精神上的惩罚或虐待。

- 教师不得在学校内或校外进行任何对学生身心健康有害的行为。

5. 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理措施- 学校将建立投诉机制,学生或家长可向学校相关部门举报教师涉嫌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行为。

- 学校将认真调查每一起投诉,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 对于违反禁止规定的教师,学校将给予相应的惩戒,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调离原班、停职处理、终止聘用等。

6. 培训和指导学校将组织相关培训和指导活动,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理念,帮助教师树立正确的行为观念,增强教育教学能力。

7. 结论本文所述规定旨在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健康成长。

学校将积极落实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规定,并加强教师的培训和指导,确保教育过程的和谐发展。

学校体罚与家长处罚管理规定

学校体罚与家长处罚管理规定

学校体罚与家长处罚管理规定学校体罚是指教师或学校对学生采取肢体或心理上的惩罚。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学生的权益,还对其心理和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为了保护学生的权益,我国各级学校已经规定了严禁体罚的管理规定。

同时,家长在家庭教育中也需要遵守相应的处罚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学校体罚管理规定学校体罚管理规定旨在保护学生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安全和友好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体罚将被禁止,并且制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第一节:学校体罚的定义和形式学校体罚指的是教师或学校对学生采取身体或心理上的惩罚。

体罚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打耳光、罚站、拖地等。

这些行为都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因此必须得到严厉惩罚。

第二节:严禁体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惩罚体罚的方法对待学生。

”这一法律依据明确了学校体罚的违法性质,对于体罚行为必须进行追责。

第三节:学校体罚的处罚措施学校体罚一旦发现,将会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惩戒。

首先,教育行政部门将介入,对当事教师或学校进行调查和处罚。

同时,学校还会实施严格的学生权益保护措施,确保受害学生得到及时的关心和支持。

第二部分:家长处罚管理规定除了学校体罚的管理规定外,家长在家庭教育中也需要遵守相应的处罚管理规定。

不恰当的处罚方法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家长应该合理选择处罚方式。

第四节:家长处罚的目的和原则家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孩子,让他们认识到错误,并改正自己的行为。

处罚的原则应该是以教育为主,注重引导和启发,而不是简单粗暴的惩罚。

第五节:合理的家庭处罚方法合理的家庭处罚方法应该根据孩子的年龄、性格和具体情况来选择。

比如,对于少年儿童可以采取限制玩具的时间,增加家庭作业的时间等方式。

对于青少年则可以通过剥夺某些特权或者让他们参与一些社区服务等方式。

第六节:不适宜的家庭处罚方法有些家长在处罚孩子时采取过激的方法,比如体罚、辱骂等。

体罚小学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关于体罚学生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体罚不仅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教育环境,我国法律法规对体罚小学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出发,对体罚小学生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体罚的定义与危害1. 体罚的定义体罚,是指通过对学生进行肉体上的惩罚,以达到教育、管理或其他目的的行为。

在我国,体罚主要包括殴打、罚站、罚跪、罚跑、体罚性劳动等。

2. 体罚的危害(1)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体罚容易导致学生出现心理创伤,如恐惧、焦虑、抑郁等;同时,肉体上的伤害可能导致学生出现骨折、挫伤等身体伤害。

(2)影响学生人格发展:体罚容易使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形成自卑、逆反、冷漠等不良性格特征。

(3)破坏师生关系:体罚容易导致师生关系紧张,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4)违背教育法规:体罚违反了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体罚小学生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学校、教师不得体罚学生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尊重学生人格,关心、爱护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教师不得体罚学生的法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该条款强调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不得体罚学生的法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禁止教师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学校禁止教师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管理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关心、爱护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条体罚是指教师以惩罚为目的,对学生实施身体上的打击、伤害的行为。

变相体罚是指教师以非直接身体接触的方式,对学生实施精神上的打击、伤害的行为。

第五条教师不得以下列方式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一)殴打、踢打、撞击、抓捏、踩踏学生身体;
(二)使用鞭子、教鞭、木棒、链条等物品打击学生;
(三)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跪、熬夜、挨饿等惩罚;
(四)侮辱、诽谤、威胁、恐吓学生;
(五)的其他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六条教师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学生或家长发现教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学校举报,学校应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教师依法依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2024年实小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制度(二篇)

2024年实小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制度为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教职员工依法施教意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认定1.教师与学生有身体的接触,或借助其它物体接触到学生身体,或因物体发生变化而没有接触到学生身体。

2.罚学生长时间站立,罚做作业、罚抄、罚跑、罚劳动,该上课停学生的课,该休息不让学生休息,该吃饭不让吃饭等。

3.不分时间、地点、场合、学生承受能力,对学生进行不当批评,甚至呵斥、挖苦等.4.唆使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以上行为。

二、体罚的分类: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种情况。

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了伤害,有人举报,但学生本人或家长未到学校反映,经调查属实的。

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吵闹,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教研中心、教体局或其他部门上告,造成严重后果及较坏的社会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构成了违法犯罪,影响极其恶劣。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调查清楚之后,按下列规定处理:1.情节较轻的,在学校教师例会上检讨。

2.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处分,并在全乡通报批评;由本人在学校例会上检讨。

3.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所需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由学校给予处分通报,学校例会公开检讨。

4.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教育局取消其教师资格,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5.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因此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费用,一律由体罚者承担。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处理办法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处理办法引言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是一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仅违背教育教学的初衷,更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加强和社会对教育的重视下,教育部门对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进行了规定和界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以确保教育教学的安全、顺畅和合法。

本文将介绍教育部门对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办法,以及针对这类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教育部门对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界定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是指教师在教学、管理等过程中,采用肢体暴力、殴打、辱骂、惩罚、恐吓、剥夺自由等极端手段,对学生进行强制约束、体罚或其他不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下情形均属于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用拳打、踢、棍打、板子打等肢体暴力的方式惩罚学生;•基于教师权力、地位,采取嘲笑、辱骂、威胁等精神上的暴力;•让学生弯腰、跪地等不适当姿势,以及长时间站立、闭门思过等行为;•剥夺学生参与集体活动的权利,如不让参加体育课、课余活动等;•剥夺学生与同学交流、交往等基本权利;•强制学生吃辣椒、芥末等食品,或者禁止学生饮水、上厕所等基本生活需求。

教育部门对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办法教育部门对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管理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处理办法:第一种情况:警告、批评教育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批评教育等处理措施。

第二种情况: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情节较重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等处理措施,并对其进行严肃的警告。

第三种情况:调离课堂、学校等岗位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调离课堂、学校等岗位的处理,同时视情节的轻重向公安机关报案。

预防和应对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在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预防和应对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是非常重要的。

教师培训教育部门可以针对全体教师进行相关培训,使他们了解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危害和后果,并引导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更好地实施教育教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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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一、关于体罚的概念和定义
(一)概念:体罚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
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
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
生等。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
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
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
伤害学生心灵。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
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
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
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
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
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
每年的4月30日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
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二、禁止老师体罚新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
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条规定:“学校、幼
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
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
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
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
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
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
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
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
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体罚学生法不容
三、相关报道:《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博士 谭晓玉》
教师体罚学生,不仅有悖职业道德,违背教育规律,而且是违法侵权行为。
首先,教师体罚学生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我国,体罚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行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均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
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
格尊严的行为。实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其次,教师体罚学生是对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权的侵犯。学生作为一个自然人享有
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当然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教师体罚学生形式
各异,花样翻新,罚站、罚跑、面壁而立、头顶烈日、罚重体力劳动,罚抄单词做习题;揪耳
朵、扇耳光、用脚踹、教棍抽、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无论哪种形式,都会不
同程度地损害学生身体器官,影响学生心智发育,甚至造成学生终身残疾、死亡。这些行为都是
对学生人身权的侵害。特别是当前在大城市中,教师对学生采取的体罚方式,并非亲自动手,拳
脚相加,充当打手角色,而是讽刺、挖苦、孤立、冷落、揭短、奚落、使其出丑等,从表面上
看,在这种文明都市学校里的“文明体罚”中,“文质彬彬”的教师并没有动学生一根毫毛,似
乎没有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而实质上,这种“文明”体罚要比亲自动手打学生的“野蛮”体罚
对学生造成的伤害更重,如果说教师动手打学生是“体”罚的话,那么“文明体罚”则是对学生
的“心”罚。体罚伤及学生肌肤,而“心罚”则伤及学生心灵。这种精神上的体罚常常会导致学
生心智失常,丧失生活勇气,对一个学生来说往往是致命的一击,必须严厉禁止。
侵权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违法侵权行
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教师体罚学生,是其在履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期间的职务行为,这种违
法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
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教育行政处罚条例实施办法》第9条和18条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可给予撤销教师资格的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治安管理机关对体罚学生情节恶
劣但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教职员,可予以行政拘留。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教师体罚学生,会造成学生身心损伤、残疾,甚至生命消失,这是一种
人身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害赔偿。需要指出的是,教师体罚学生,是改造教育教学
职务期间的侵权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应当由学校承担,因职务行为给他人
造成的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行为人所在的教育机构承担,但教育机构可向有过错的行为人
(实施体罚的教师)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教师体罚学生,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如,同时体罚多名学生,多次体
罚同一学生,造成学生残疾、死亡,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教师体罚学生造成
人身伤害,可能只承担上述一种责任,也可能同时承担几种责任。如,某教师体罚某学生致残,
学校将其开除,教育行政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学校向学生支付赔偿再
向教师行使追偿权,分别包含了3种不同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中国教育报》2001年7月10日第3版
四、参考地方政府关于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文件
裁量编码 FZ03JY-CF-0004
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
相体罚幼儿的;
执法部门 某区教育局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未对幼儿造成伤害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般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对1名幼儿造成轻微伤害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百元
罚款

较重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对2名以上(含)幼儿造成轻微伤害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五百元
罚款

严重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对1名幼儿造成较大伤害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千元
罚款
最有力的还是<<>>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人的,不得对学生和儿童实施、变相
或者其他侮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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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
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学生。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实施的活动。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造成损失的,责令;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对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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