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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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渝府[2010]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渝府[2010]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
(渝府〔2010〕69号)
江北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调整江北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请示》(江北府文〔2010〕3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36号)规定,同意你区拟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结束——。

重庆市土地交易服务费

重庆市土地交易服务费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3〕427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改局,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国有土地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服务主要内容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场所,办理土地交易事务,提供土地交易信息。

二、收费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主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可以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浮收费;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依法建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机构的,其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不超过主城区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机构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除可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外,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它费用。

四、国有土地交易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

六、主城区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北部新区。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2•【字号】荣昌府办发〔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8〕5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为做好我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加强地价管理,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7〕94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了《荣昌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日荣昌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方案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7〕947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适应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坚持和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深入推进土地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健全公示地价体系,完善地价管理政策,维护合理的地价形成机制,更好地支撑和服务土地有偿使用,促进国有土地资源全面节约集约利用,建设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更新土地级别。

在现行土地级别的基础上,对城镇条件变化引起土地质量发生较大变化的,根据市场状况、土地收益等更新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级别,并划定公共服务项目土地级别。

(二)全面更新基准地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7.15•【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5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财政局,各区国土资源(国土房管)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应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适用范围2006年8月14日以后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文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房人(集资人)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签订集资合作建房协议)已满5年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取得该住房的完全产权后方可交易。

2006年8月14日以前(含2006年8月14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文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历年用作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交易纳入普通房地产交易管理。

二、申请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取得完全产权的办理程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可自愿申请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取得完全产权,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不动产权利人持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证书向辖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合川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渝价[2012]164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合川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渝价[2012]164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合川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合川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渝价〔2012〕164号)合川区发改委:你委《关于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请示》(合川发改文[2012]49号)收悉。

根据你委对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试行收取情况的初审结果,经研究,同意合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正式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停止收取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具体事宜如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收费项目交易总额费率交费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100万元以下(含100万)1.2%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00万元以上-500万元0.8%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0.6%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0.4%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0.3%5000万元以上-1亿0.1%1亿以上0.03%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的主要内容: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场所,办理土地交易事务,提供土地交易信息。

三、以上所列标准为合川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最高标准。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可以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浮收费,但不得在此之外以任何名目擅自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02•【字号】渝国土房管[2012]305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305号)主城区各分局,江津区国土房管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为适应我市主城区进入“二环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反映土地价值,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我局对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部分区域土地级别进行了局部调整。

现将《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册(201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城区的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4〕43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的补充通知》(渝府〔2009〕203号)执行。

二、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的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76号)执行。

三、主城区范围内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基准日为2012年7月3日。

四、若个别区域土地级别的影响因素发生明显变化,土地级别需作调整或执行中的其他问题,请各单位及时向市局反馈。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3日起执行。

(一)2012年7月2日前(含7月2日)市国土房管局(含分局)或江津区国土房管局受理的业务审批件,仍按渝国土房管发〔2009〕796号文件公布的土地级别执行(以行政审批业务受理凭证开具时间为准)。

全国各地基准地价汇总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美元计价)单位:美元/平方米地价区类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土地开发及其它费用商业公寓住宅工业市政及四源小区建设配套城镇拆迁费近郊区县征地费远郊区县征地费(1) (1) (1) (1) (2) (3) (4) (5) (6)一类400-680 380-580 250-340 40-7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二类300-400 280-380 200-250 30-4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三类250-300 230-280 125-200 25-3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四类190-250 180-230 100-250 20-25 68-100 20-50 740-980 20-56 -五类125-190 125-180 75-100 15-2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六类65-125 65-125 50-75 10-15 68-100 20-50 740-980 20-56 10-23七类50-65 40-65 20-50 5-1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10-23八类10-50 10-40 8-20 4-5 68-100 20-50 - - 10-23九类8-10 5-10 4-8 3-4 68-100 20-50 - - 10-23十类5-8 4-5 3-4 2-3 68-100 20-50 - - 10-23基准地价计算公式:(1)*容积率修正系数+[(2)+(3)]*容积率+(4)*调整系数+(5)或(6)=基准地价(每平方米用地)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基准地价标准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基准地价标准单位:人民币元/平方米土地用途一二三四五商业6400 5250 3360 2040 850综合6050 5040 3070 1910 8000住宅5450 4870 2690 1680 660说明1、本地价标准由土地开发成本、级差地租和市政配套费等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在地价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45%、20%、35%。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调整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调整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万盛经开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调整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6〕5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建立科学的地价管理体系,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渝府发〔2008〕119号),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部署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调整更新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395号)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第117次主任办公会要求,现就我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是制约土地税费、核算土地资产收益的主要依据,各镇街、部门及有关单位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国土房管局要切实做好地价动态监测、地价指数定期测算发布工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市场需求,实时更新土地级别。

三、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公示地价和土地级别的通知》(万府发〔200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2.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3.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4.万盛经开区土地收益系数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16年9月30日附件1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备注:1.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不同级别、不同用途、设定容积率和土地开发程度下,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3]5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3〕5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规范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

一、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为8等。

各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等 20元二等16元三等 12元四等10元五等8元六等6元七等4元八等2元二、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应税土地最高等级为一等;北碚区、巴南区和大渡口区应税土地最高等级为二等;北部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和两江新区按其所处行政区域确定应税土地等级。

为确保此次税额等级调整平稳过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工业性用地和体育设施用地适当降低应税土地等级。

三、主城区应税土地具体等级范围的划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参照国土部门土地级别情况制订调整方案,于2013年7月31日前报市政府审批。

四、主城以外的区县(自治县)要对本区域土地等级税额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清理,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变化和毗邻地区应税土地税额等级情况,完善和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调整工作。

五、主城区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2010年重庆房地产开发市场在调控中趋稳

2010年重庆房地产开发市场在调控中趋稳2010年,房地产市场再次成为政策调控重点,国土部、国资委、住建部、监察部及银监会等部门从行政措施到经济手段联合并用,综合调控力度空前。

全市房地产开发市场在“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政策目标主导下,开发建设、市场销售等状况均从宽幅波动中渐趋平稳,公租房建设超额完成年初计划,势必与房产税等调控新政成为未来重庆房地产市场内部稳定器。

一、市场发展现状(一)开发投资趋稳,政策扼守房价上涨核心因素1.开发投资增速冲高后回落,变动趋势符合政策目标。

2010年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投资1620.26亿元,同比增长30.8%。

全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变化主要经历了冲高、回落及趋稳三个阶段:首先是年初至5月开发投资增速快速提高,从32.8%提高至44.1%;然后是6月至9月增速回落阶段,自年度峰值回落9.2个百分点至34.9%;最后是四季度振幅收窄阶段,开发投资增速渐趋平稳,全年增速较前三季度回落4.1个百分点。

可见,今年4月15日的“国十条”及其相关调控措施与9月29日的 “国五条”成为稳定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关键因素,全市房地产开发市场变化形势与健康发展的政策调控目标相适应。

2010年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情况51015202530354045501-2月1-3月1-4月1-5月1-6月1-7月1-8月1-9月1-10月1-11月1-12月2.土地供给平稳充足,政策扼守房价上涨核心因素在全国各城市“地王”频现、地价快速上涨的2010年,重庆市确未现一宗“地王”项目,土地供给平稳充足。

2010年,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购置土地面积1368.2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1.5%,土地成交价款232.02亿元,较2009年回落18.2%,呈现出土地供给增长、地价有所回落的良好态势。

可见,在5月21日,重庆市配合“国十条”政策出台的调控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严禁向别墅供地,并将高档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上调到2%”,以及“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两项政策,把握了“地价推高房价”的关键,体现出我市健康发展房地产市场的决心及政策调控的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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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基准日:2010.1.1
单位:元/平方米
商业 用地 (40年) 住宅 用地 (70年) 工业
用地
(50年)
1 11953 3503 1499
2 9977 3078 1204
3 7499 2206 711
4 5957 1777 460
5 4822 1237 350
6 4334 959 286
7 3993 841 220
8 3109 737 185
9 2648 660 150
10 1875 589 130
11 947 444 120
12 491 338 115
13 450 265 110
14 300 230 105







说明:基准地价是在五通一平,商业用地容
积率为2,住宅容积率为3,工业用地容积
率为1的条件下最高使用年限下的价格。
70年与50年的换算为1:0.9597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商业 用地 (40年) 住宅 用地 (70年) 工业

用地
(50年)
1 840 590 440
2 660 500 300
3 530 420 170
4 450 310 150
5 380 270 130
6 330 250 120
7 290 210 90







8 260 160 80
9 240 110 70
10 220 100 60
11 200 90 45
12 190 80 35
13 130 60 28
14 90 45 20

划拨土地转让土地收益系数表
用途 商业 住宅 工业
土地收益系数 0.20 0.15 0.12

注意事项:
1、涉及“两江四岸”地区住宅用地级别低于3级的确
定为3级,若土地级别册中所列级别高于3级的按级别册所
列级别确定。
若土地同时涉及“四山地区建设管制区”和“两江四岸”
地区,按就高原则确定住宅用地级别。
2、住宅用途出让年限修正系数(70年修正为50年):
0.9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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