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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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公布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公布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公布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5•【字号】万盛经开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公布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22〕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7〕2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为加快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价格的调控,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19〕820号)要求,经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2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予以公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级别是根据集体建设用地自然、经济和社会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宗地级别不确定时,可参照相邻类似宗地土地级别合理确定。

二、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是制定土地税费、核算土地资产收益的主要依据,各镇街、部门及有关单位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的应用说明一并公布执行。

四、区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将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及市场需要适时调整更新。

附件:1.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2.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册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2年1月25日附件1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附件2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一、适用范围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适用于万盛经开区城乡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基本公式(word文档良心出品)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基本公式(word文档良心出品)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基本公式:V=[P×(1±K)×T×R±F]×Y
V—待估宗地;
P—待估宗地对应的基准地价;
K—各影响因素修正系数之和,包括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T—期日修正系数R—容积率修正系数F—开发程度修正额
Y—待估宗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一、坐落位置
东临:
西临:
南临:
北临:
二、基准地价
用途:
面积:
使用年限:
级别:
三、修正因素
情况
分级
修正系数%
区域因素
交通条件
基础设施
产业聚集效应
剩余使用年限
剩余使用年限44年
容积率
该宗地位于基准地价定级范围之内,故不修正
级别修正
该宗地位于基准地价定级范围之内,故不修正
日期修正
估价时点与基准地价基准日接近,土地价格变化不大,故不需修正
开发程度
该宗地与基准地价开程度一致,故不需修正
宗地单价
基准地价×ΣK×K1×剩余使用年限修正系数=
宗地总价
备注
1、使用年限修正系数K=[1-1/(1+r)n]2、r=6%

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76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基本概念1.1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是政府的宏观调控价格,也是土寺估价及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土地费(税)的政策依据,不是具体收费标准。

1.2公示地价。

公示地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收部分(土地出让金)价格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收益价格。

1.3土地还原率。

土地还原率是用以将土地纯收益还原为土地价格的得率(或比率)。

制定本次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土地还原率r=0.0873。

1.4土地级别。

土地级别是根据城镇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

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另行公布。

宗地级别不确定时,可参照宗地周围土地级别确定。

1.5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土地使用者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应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赁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股权权益等。

1.6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土地出让金不包括征地或拆迁、土地整治开发费用。

1.7土地租赁金。

土地租赁金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有偿供应给使用者时,使用者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赂国家支付的有偿使用费。

1.8土地收益。

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增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不办理出让手续,转让者需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划拨土地使用权每转让一次征收一次土地收益。

1.9土地出让综合价金。

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包括土地取得费(征地费或拆迁安置费)、土地整治开发费和土地出让金。

2、土地用途分类重庆市国有土寺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将土地用途分为商服业、住宅、工业三种用地类型。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

附件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土地供应的相关规定、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拟定土地供应方案涉及的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以及土地出让后增加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评估及价款测算。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的实施办法。

第二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三条国土部门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程标准、技术规范,根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位置、土地面积、规划用途、规划建筑面积、出让年期等条件,选取合适的评估方法并结合土地市场情况评估拟出让土地市场参考价。

第四条国土部门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评估的市场参考价为重要参考依据,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土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工业用地的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二节评估技术要求第五条土地评估机构除遵循《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技术规定、标准规范外,还应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本细则等重庆市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评估居住用地,应优先选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评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应优先选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

评估整合零星土地面积、用地红线范围调整导致土地增值补缴地价款的,应优先选用剩余法、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9]255号)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9]255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市级各土地储备集团公司:•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经市国土房管局2009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精神确定土地供应价款:(一)依照国家颁布的•划拨供地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含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用地],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计征国有划拨建2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参照执行。

二、本规则第Ⅱ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中指的评估、审计行为应参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并按渝府发(2008)119 号文第四条规定,视不同的产业类别经集体会审确定土地供应最低价,但不得低于规则中确定的基础价格。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方须持修订出让合同时规划部门最终核发的建设项目设计批复文件及其附图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国土部门经审核合格后,按照本规则规定计算补征土地出让收益,且在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方可修订土地出让合同。

(一)因实施城市统一规划,受让地块需整合,开发业主申请延长出让年限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后,方可按本规则之规定计算补征因延长土地出让年限的土地出让金;(二)因依渝府发…2008‟119号文件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规划条件(用途变化、增加建筑面积)的;(三)因依•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2008]3号)第二(八)条规定,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基本公式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基本公式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基本公式
土地价格=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其中,基准地价是根据土地市场的情况确定的一个基准价格。

修正系
数是用于调整基准地价的一个系数,它可以是小于1的值,也可以是大于
1的值。

修正系数的确定有多种方法,常用的方法包括半数法、加权平均法和
复合修正法等。

1.半数法:半数法是基于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的一种修正系数确定方法。

它通过研究土地交易数据,找出交易价格的中位数,然后将该中位数作为
基准地价的修正系数。

2.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是基于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和其他因素的一
种修正系数确定方法。

它通过考虑土地市场的各种因素的权重,将这些因
素的权重乘以相应的修正系数,然后将它们加总,得到一个综合修正系数。

3.复合修正法:复合修正法是一种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的修正系数确定
方法。

它可以考虑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土地规划政策、土地开发难度等
多个因素,并将它们进行综合分析,得到一个综合修正系数。

除了以上几种常用的修正系数确定方法,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
他方法,如利用回归分析等统计方法来确定修正系数。

需要注意的是,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一种主观方法,其结果受到许
多因素的影响,包括数据的准确性、修正系数的确定方法以及分析师的主
观判断等。

因此,在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时,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并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正和调整,以得到更为准确的土地价格评估结果。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测算技术规定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测算技术规定第一篇: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测算技术规定土地资源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测算技术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测算,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国有土地级别用途出让金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基本概念1.1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系宗地出让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用途出让金标准及其相关规定测算的金额。

1.2土地出让纯收益。

土地出让纯收益系宗地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出让后,土地成交价格(含成本)中扣除依法确定的成本后的余额。

即土地出让纯收益包括测算的出让金与土地成交后的增值额之和。

1.3净出让建设用地面积。

建设用地是指规划用地范围线内建设项目的土地。

净出让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道路红线内的道路用地面积。

若出让的土地系成片开发的,如地块控规已确定开发单元的以开发单元道路红线围合的面积作为净出让建设用地面积;如无地块控规的,按规划部门给定的建设用地边线量算净出让建设用地面积(小区内城市干道,以及城市公共绿化用地除外,但含小区道路、以及纳入小区绿化指标的绿化用地等)。

2.适用范围2.1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依法审查土地转让事项时,确定政府应征收出让金数额的测算行为。

土地评估时,涉及出让金计算按本规定精神计算。

2.2主城规划区2 616平方公里注1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测算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2]79号注2、渝府发[2004]43号注3文件标准,主城规划区2 616平方公里范围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0]76号注4文件标准。

3.出让金测算的前提条件以及测算成果3.1出让金测算的前提条件是宗地土地级别明确、土地权属清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已确定用途以及建筑面积或容积率,同时应按规划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进行现场勘界,形成测绘报告。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调整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调整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万盛经开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调整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6〕5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建立科学的地价管理体系,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渝府发〔2008〕119号),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部署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调整更新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395号)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第117次主任办公会要求,现就我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是制约土地税费、核算土地资产收益的主要依据,各镇街、部门及有关单位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国土房管局要切实做好地价动态监测、地价指数定期测算发布工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市场需求,实时更新土地级别。

三、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公示地价和土地级别的通知》(万府发〔200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2.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3.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4.万盛经开区土地收益系数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16年9月30日附件1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备注:1.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不同级别、不同用途、设定容积率和土地开发程度下,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0•【字号】渝府发[2000]76号•【施行日期】200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2000]7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颁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的依据。

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是实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步骤,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确保顺利实施。

二、公示地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有者权益应收部分(土地出让金)价格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益价格。

三、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调整和确定土地级别。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基准地价、公示地价的技术规范,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本通知颁布的基准地价、公示地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八月二十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50年┏━━━━━━━━━┯━━━━━━━┯━━━━━━━┯━━━━━━━┓┃用途类别│ 商服业│ 住宅│ 工业┃┃土地级别│││┃┠─────────┼───────┼───────┼───────┨┃ 1│ 7090│ 1650│ 1350┃┠─────────┼───────┼───────┼───────┨┃ 2│ 5880│ 1450│ 1200┃┠─────────┼───────┼───────┼───────┨┃ 3│ 4490│ 1050│ 980┃┠─────────┼───────┼───────┼───────┨┃ 4│ 3590│ 850│ 750┃┠─────────┼───────┼───────┼───────┨┃ 5│ 2950│ 600│ 550┃┠─────────┼───────┼───────┼───────┨┃ 6│ 2640│ 470│ 450┃┠─────────┼───────┼───────┼───────┨┃ 7│ 2400│ 410│ 400┃┠─────────┼───────┼───────┼───────┨┃ 8│ 1900│ 360│ 350┃┠─────────┼───────┼───────┼───────┨┃ 9│ 1600│ 320│ 300┃┠─────────┼───────┼───────┼───────┨┃ 10│ 1300│ 300│ 260┃┠─────────┼───────┼───────┼───────┨┃ 11│ 980│ 265│ 220┃┠─────────┼───────┼───────┼───────┨┃ 12│ 650│ 230│ 185┃┠─────────┼───────┼───────┼───────┨┃ 13│ 450│ 190│ 150┃┠─────────┼───────┼───────┼───────┨┃ 14│ 300│ 165│ 130┃┠─────────┼───────┼───────┼───────┨┃ 15│ 250│ 150│ 120┃┠─────────┼───────┼───────┼───────┨┃ 16│ 230│ 138│ 115┃┠─────────┼───────┼───────┼───────┨┃ 17│ 200│ 126│ 110┃┠─────────┼───────┼───────┼───────┨┃ 18│ 168│ 115│ 105┃┠─────────┼───────┼───────┼───────┨┃ 19│ 132│ 106│ 102┃┠─────────┼───────┼───────┼───────┨┃ 20│ 110│ 102│ 100┃┗━━━━━━━━━┷━━━━━━━┷━━━━━━━┷━━━━━━━┛说明:基准地价定义为50年期城市熟地[成熟度: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容积率为1的平均价格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示地价(一)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测算方法方法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宗地价格与宗地出让金比率的乘积。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渝规资规范〔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5号中心城区各区(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部署,我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已进行了更新,并经市政府审批同意。

现将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予以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所辖范围内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统一执行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

二、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是制定土地税费、核算土地资产收益和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

各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并按要求做好相关政策实施的衔接工作。

对施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三、本基准地价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30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434号)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施行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依法受理的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补缴地价款手续以及已经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农转非安置房、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含危旧改安置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的不计容建筑部分办理划拨转出让补缴地价款手续等业务,涉及应用基准地价的,按照上一轮基准地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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