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限制减刑及其适用标准
限制减刑是什么意思

限制减刑是什么意思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限制减刑主要是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限制减刑后一般犯罪分子至少要服刑20年。
那么你知道限制减刑是什么意思吗?本文将对这个问题为您一一做介绍。
一、限制减刑是什么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限制减刑的罪犯,至少要服刑多少年?具体到死缓限制减刑的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专门增加了一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这个规定说明限制减刑的罪犯仍可减刑,但要保证最低的服刑期限。
三、对死缓犯适用限制减刑的必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这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死刑政策。
由于我国较为宽松的减刑、假释等制度的存在,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只要不是立即执行,即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死缓是可以适用减刑、假释制度的,这样一些犯有较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比如暴力性犯罪分子,经过多次减刑或者假释后,一般经过十几年就可以刑满出狱或者被假释出狱,难以起到矫正犯罪分子的教育效果。
面对死刑与死缓之间“生死两重天”刑罚力度的巨大落差,有必要对犯有暴力性犯罪等重罪的犯罪分子予以限制减刑,刑法修正案(八)对死缓犯适用限制减刑是坚持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纠正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一次大规模的刑法调整。
狱政管理--简答论述

简答与论述1.减刑适用的实质要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都可考虑减刑。
其限度条件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死缓者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无犯罪的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2.假释的实体性条件假释只适用改造表现良好并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罪犯;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的罪犯。
对其他刑罚的犯罪人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假释。
判处管制的,因为并没有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拘役的,由于刑期很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也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具备适用假释条件的,才可以假释。
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
3.死缓罪犯减刑的相关立法规定限制减刑的对象: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死缓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有悔改或立功的,服刑二年后可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服刑二年后可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适用条件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条件:1.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死缓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死刑是一种极其严厉的刑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为了给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国法律设立了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制度。
本文将详细探讨死缓后的法律规定及执行。
一、死缓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 适用条件根据《刑法》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如下:- 犯罪分子必须被判处死刑;- 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 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
3. 死缓期间死缓期间为二年。
在死缓期间,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一定的规定,如不得有故意犯罪的行为。
二、死缓后的法律规定1. 减刑制度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死缓犯在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2. 无期徒刑的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犯罪分子应当被羁押在监狱中执行刑罚。
无期徒刑的执行期限为终身监禁,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可以申请减刑。
3. 有期徒刑的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犯罪分子应当被羁押在监狱中执行刑罚。
有期徒刑的执行期限为刑期减去死缓期间,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可以申请减刑。
三、死缓后的执行1. 服刑地点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犯罪分子应当被羁押在监狱中执行刑罚。
监狱应当为犯罪分子提供必要的劳动、教育和改造条件。
2. 减刑程序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表现良好,可以申请减刑。
减刑程序如下:- 犯罪分子提出减刑申请;- 监狱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监狱将减刑建议书报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减刑建议书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死缓有什么适用条件,如何执行死缓

Sometimes, when I hear a song, I suddenly think of someone.(页眉可删)死缓有什么适用条件,如何执行死缓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严格来讲,死缓不属于刑罚中的一种,而仅仅只能当做死刑当中的一种特殊制度。
有的情形下,对罪行极其恶劣的罪犯会判处死刑,但有的时候却是适用的死缓。
那么具体死缓有什么适用条件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死缓有什么适用条件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
死缓没有适用的独立性,所以刑罚体系中没有规定死缓。
死缓只有在对罪犯判处死刑的前提下,才有适用的可能性,可见死刑是死缓的前提条件。
凡是可以判处死刑的罪犯一般都可以适用死缓;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都不能适用死缓。
死缓作为一种刑罚制度没有确定的结果,只有导致两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即经过2年以后,或者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执行死刑。
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罪该处死。
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它表明适用死缓的对象和适用死刑的对象均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如果罪行不应当判处死刑,就不存在适用死缓的问题;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是适用死缓的本质条件。
法律对这一条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靠审判机关判断。
二、死缓如何执行1、死缓的执行场所。
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监狱法第2条的规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死缓与限制减刑的死缓的规定是什么

Life is a circle. Some people have not walked out of the circle drawn by fate for a lifetime. In fact, every point on the circle has a soaring tangen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死缓与限制减刑的死缓的规定是什么死缓和限制减刑的死缓的规定是如果罪犯是限制减刑的死缓,那么罪犯最起码服刑的时间都要在20年,服刑时间满20年了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罪犯的表现适当的减刑。
如果是一般的死缓,在死刑缓刑考验期间,没有什么出格表现的话,可以减为无期徒刑。
一、死缓与限制减刑的死缓的规定是什么?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
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限制减刑的死缓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
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二、死缓犯如何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四)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对死刑缓期执行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三、死缓的规定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死缓

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
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死缓要件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死缓处理方法对于被判处死缓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2]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伤害罪除外)的,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故意伤害罪除外),重大贪官还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在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只能永远在监狱中度过)[3]。
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两年考验期从核准死缓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四)死刑缓期执行因重大立功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考验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五)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死缓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具体有什么后果
死缓的适⽤条件都有哪些,具体有什么后果死缓算是⼤家⽿熟能详的⼀种刑罚了,死缓是我国刑罚种类中死刑的⼀种,即属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但“不是必须⽴即执⾏”的犯罪分⼦,对其判处死刑但缓期⼆年执⾏的死刑制度。
并且死缓是我国独创的死刑执⾏制度只在我国实⾏,那死缓的适⽤条件都有哪些,具体有什么后果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死缓的适⽤条件都有哪些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之规定,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如果不是必须⽴即执⾏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年执⾏。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适⽤死缓的条件有两个:1、罪当处死,这是适⽤死缓的前提条件;2、不是必须⽴即执⾏的。
这是区分⽴即执⾏和缓期⼆年执⾏的界限。
⾄于什么才属于不是必须⽴即执⾏的,要靠法官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包括犯罪情节、被害⼈过错、罪⾏轻重以及其他可以认为不⽴即处死的情节等等。
具体有什么后果死缓本⾝并⾮⼀成不变,宣告死缓之后,尤其是当缓期⼆年期满之后,就⾯临着如何执⾏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有三种后果,现归纳如下:1、减为⽆期徒刑。
条件是在死刑缓期执⾏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期徒刑;2、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条件是在死刑缓期执⾏期间,如果确有重⼤⽴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3、执⾏死刑。
条件是在死刑缓期执⾏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民法院核准,执⾏死刑。
死缓的考验期如何计算死缓有⼀定的考验期。
死缓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即判决或者核准死缓的判决宣告或送达之⽇起计算。
此外,如果死缓满⾜上述条件后被减为有期徒刑,则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考验期满之⽇起计算。
可以看到死缓不是独⽴刑种,但是它为减少死刑提供了⼀个出⼝。
实际上最终只有极少数⼈最后会被执⾏死刑,贯彻了我国坚持少杀、严禁滥杀、防⽌错杀的⼀贯政策。
死缓政策的施⾏,将判处死刑⽴即执⾏的范围降到了最低程度,达到了严格控制死刑的⽬的。
减刑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一、应当减刑的犯罪行为人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后实际刑期的限制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相关知识介绍:
1、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无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死缓会死吗,死缓该如何减刑-
死缓会死吗,死缓该如何减刑?看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我国法律规定,死缓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非常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实它也是一种死刑的执行制度,很多人对死缓都有一个疑问,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了死缓,那么还会不会死了?针对这个问题,小编在下文做了讲解,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还会死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给予两年的缓期,这就是刑法中所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个单独的刑罚种类,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行为人罪该处死刑,如果行为人罪不该处死刑,则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不必立即执行,一般是指罪该处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或有其他从宽处罚的法定条件,或者犯罪主体在智力上存在明显障碍,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显过错等。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没有故意犯罪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执行死刑,由缓期二年执行单位将材料报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死缓如何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2、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十年以下。
死缓的具体适用条件包括哪些
死缓的具体适⽤条件包括哪些死缓是针对被判死刑,但⼜不需要⽴即执⾏死刑的罪犯的⼀种处罚,通过其在缓刑期间的表现,来决定下⼀步该如何处理。
那么被判死缓的犯罪分⼦需要坐牢吗?⽽死缓的具体适⽤条件⼜有哪些呢?店铺⼩编将在下⽂中为您介绍。
死缓的具体适⽤条件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之规定,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如果不是必须⽴即执⾏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年执⾏。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适⽤死缓的条件有两个:1、罪当处死,这是适⽤死缓的前提条件;2、不是必须⽴即执⾏的。
这是区分⽴即执⾏和缓期⼆年执⾏的界限。
⾄于什么才属于不是必须⽴即执⾏的,要靠法官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包括犯罪情节、被害⼈过错、罪⾏轻重以及其他可以认为不⽴即处死的情节等等。
死缓有哪些后果死缓本⾝并⾮⼀成不变,宣告死缓之后,尤其是当缓期⼆年期满之后,就⾯临着如何执⾏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有三种后果,现归纳如下:1、减为⽆期徒刑。
条件是在死刑缓期执⾏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期徒刑;2、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条件是在死刑缓期执⾏期间,如果确有重⼤⽴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3、执⾏死刑。
条件是在死刑缓期执⾏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民法院核准,执⾏死刑。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知道对于被判死缓的犯罪分⼦来讲也是要在监狱接受改造的,⽽⾄于下⼀步对其怎么处理,则还要看其在两年缓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如何。
有的情况下是减刑,⽽有的情况下则是核准执⾏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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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限制减刑及其适用标准董芊妍【摘要】死缓限制减刑是以死刑缓期执行作为依托,在限制死刑的基础上,适当地延长生刑,从而在削减死刑的条件下保障刑罚体系的均衡性,并达到严格控制死刑的目的.但司法实务界以及学界对死缓限制减刑的性质认定并不一致,并且,由于死刑与死缓的适用界限存在模糊性,导致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上的混乱且有加剧的趋势.因此,对死缓限制减刑适用标准进行界定,需要结合其立法目的和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死刑政策和死缓制度进行具体研究.【期刊名称】《唐山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41)005【总页数】6页(P132-137)【关键词】死缓限制减刑;死刑;死缓【作者】董芊妍【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13一、死缓限制减刑的定性问题(一)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增设具备实体意义从条文规定的位置来看,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定在死缓变更之中,貌似作为死缓的法律后果而存在。
但是该条款的核心在于明确了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标准,这表明死缓限制减刑拥有着独立的判断标准。
由此引出的问题是,“死缓限制减刑是依据刑法条文所在的位置,作为死缓的一种法律后果,还是与死缓有别的另一种死刑执行方式”[1]。
显而易见,实践中的做法与理论中的观点并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关于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定,是更为偏向于一种程序性的完善,还是更倾向于在司法实践中具备实体意义?关于该问题的解答,对死缓限制减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具有重大影响。
刑法第50条所规定的死缓限制减刑,“旨在严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具有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2]。
限制、减少乃至废除死刑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倡导,也是我国死刑制度将会面临的最终归宿。
我国创设死缓制度的初衷在于解决我国刑法中死刑过度的问题,实行“少杀、慎杀”的原则。
但在司法实践中,判处死缓的罪犯通过死缓考验期后变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且普遍执行的刑期较短,难以与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拉开差距。
这一问题显露出,死缓制度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分子再犯可能性,也更加难以安抚被害者的亲属。
基于这种现状,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应运而生,弥补了死缓制度的不足和缺陷,使死刑与死缓、死缓与无期徒刑之间的界线更为明晰。
诚然,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从制度设计层面出发,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死缓限制减刑是作为死刑与死缓之间的衔接而存在,是一种独立的死刑执行方式,可以在审判过程中与定罪量刑问题一并考虑在判决书中作出决定,还是就刑法第50条的规定本身而言,如果被执行人被判处死缓后并没有故意犯罪,法院在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时一并作出裁决。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案例的情况反映,第一种观点显然更为司法实践所认可。
根据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又同时具有法定的加重情形,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可以同时对其限制减刑。
由此可以看出,就法条规定本身而言,死缓限制减刑可与死缓一同作出。
而学界却偏向于第二种观点,有学者认为,立法者将限制减刑条款如此搁置,可以推知其用意:就是要在死缓改判为自由刑阶段对被执行人做出是否限制减刑的裁决[3]。
虽然设立死缓限制减刑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死缓程序具有完善作用,但就立法目的以及条文内容而言,更具有实体意义。
首先,从整个《刑法修正案(八)》的角度来看,“此次修法对死刑进行严格限制,并且一次性削减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将死刑罪名限制在55种”[4]。
然而对死刑进行限制必然伴随着对生刑进行适当的延长。
“限制死刑,延长生刑”的理念旨在削减死刑的基础上维持刑罚体系的平衡。
由此,通过限制适用死缓时的减刑来延长生刑的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应运而生,即死缓限制减刑更倾向于作为死刑与死缓之间的过渡刑罚,进而缓解我国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现状,达到限制死刑,延长生刑的目的。
并且增设该条款的意义并不止于此。
死缓限制减刑作为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之间的过渡层次,具有双重作用。
在提高死缓威慑力的同时,也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因此,就此种目的而言,死缓限制减刑作为与死缓并列的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方式,并不是死缓的一种法律后果。
其次,判处死缓与判处死缓限制减刑需要满足的条件并不相同。
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需要满足法条规定的八种情形,而被判处死缓只需要满足应当被判处死刑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两个条件。
虽然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定是在死缓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但二者在适用条件上仍有所不同。
并不能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作为死缓制度的附属,相反,死缓限制减刑具有独立的适用标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可以单独适用。
再次,从量刑程度来看,死缓考验期满并且被执行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情形,从而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时,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在14到18年,而死缓限制减刑的被执行人实际执行刑期至少要服刑22到27年[5]。
这样看来,死缓限制减刑相比于死缓而言,在刑罚上更为严厉。
它保障了刑期之间的差距不至于过于悬殊,提高了监禁刑的刑期,在限制死刑的同时,避免了因生刑过轻而导致的刑罚力度不够,难以达成对犯罪特殊预防的作用。
死缓限制减刑衔接了死刑与死缓,减少了死刑与死缓之间的空白地带,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死刑执行方式直接适用。
(二)死缓限制减刑是一种从轻处罚的规定刑法关于限制减刑的规定,从其设立的目的而言,是一种从严处罚的规定还是一种从轻处罚的规定?鉴于我国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刑罚结构,针对这个问题可以进行两种不同方向的解读。
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而言,对其限制减刑意味着进行从严处罚。
但从死刑立即执行角度出发,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给予了那些符合条件但曾经要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从宽待遇。
实务界倾向于将其解读为从宽处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在指导王志才案时,建议适用死缓限制减刑要坚持限制适用的原则,认为因被害方反应激烈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今后可以适用死缓限制减刑,其目的是贯彻严格控制和适用死刑的政策,也有利于实现对那些罪行特别严重的死缓犯的严惩[6]。
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时,要坚持限制适用原则。
如果判处死缓而不限制减刑也能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就绝不能适用死缓限制减刑。
就个人看法而言,所针对的目的不同,处罚程度的界定就会相应地降低或升高。
但从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出发,该条规定更倾向于是一种从宽处罚的规定。
即限制减刑虽然提高了适用死缓的严厉性,延长了犯罪分子的实际服刑期,但这只是片面的理解,单纯地认为死缓限制减刑是对死缓犯的严厉处罚,并没有改变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
实际上,死缓限制减刑的真正作用是调和死刑与死缓适用的模糊性。
实证研究表明,恰恰是在决定适用死刑还是死缓这一问题上,法官的自由度和随意度相当地高[7]。
因此,增设死缓限制减刑的目的,是在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给予法官第三种选择,来降低适用死刑和死缓的随意度,从而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并且严格和拔高了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使得一部分实施特定严重暴力的犯罪分子从死刑立即执行分流出来,适用死缓限制减刑。
因此,将死缓限制减刑理解为是一种从宽处罚的规定更为适宜。
二、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原则和标准(一)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原则适用死缓限制减刑要遵循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是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最基本的原则。
刑法第50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法定情形,只有符合法定的三类情形才可以考虑适用限制减刑。
死缓限制减刑的设立目的,旨在针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不能罚当其罪的犯罪分子,增设死缓限制减刑后,可以对其进行限制减刑,能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
因此在适用限制减刑时,要遵循这两个最基本的原则,把握好适用限制减刑的标准。
适用死缓限制减刑还需要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审法院将犯罪分子改判为死缓限制减刑,需要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
由于死缓限制减刑相对于死缓而言更具有刑罚上的严厉性,犯罪分子的实际服刑期也得到了延长。
判处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与不判处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在实际服刑期的执行上通常会有8年左右的差异。
因此,死缓限制减刑要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以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
对限制减刑进行限制适用的原则,是适用死缓限制减刑需要遵守的独有原则。
从立法目的来看,增设死缓限制减刑并不是单纯地加重死缓的严厉性,延长犯罪分子的服刑期。
更重要的目的是,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
但从刑法本身的条文来看,难以准确理解这一立法目的,从而导致实践中单纯地从加重死缓的严厉性出发,而不是从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角度对死缓限制减刑进行适用。
因此,对其适用要遵循限制适用的原则。
凡是适用死缓就能够起到有效预防作用的,就不得对其适用限制减刑。
适用死缓之后,还有从重情节,又尚未达到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即可对其适用限制减刑。
(二)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标准1.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进路在对死刑和死缓的适用进行考虑时,有学者提出,我国刑事立法首先是将“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作为通例,而将死缓作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特例[8]。
即在思维逻辑上首先考虑的是死刑,只有在适用死刑的条件并不充分时,再去考虑适用死缓。
这种将适用死刑为通例,适用死缓为特例的观点,是与我国当前限制死刑的立法目的完全相反的。
在增设死缓限制减刑的条款后,如果仍按照上述适用进路进行适用,势必会造成法官判决中思考逻辑的混乱。
它表明,法官在判决时要遵循“死刑——死缓——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进路。
其实,这种思考逻辑的出现,是因为刑法条文本身并不能将立法者的意图完全地进行展现,并且实践中存在着诸多情况是刑法条文不能完全覆盖的。
法官进行判决时的思考方式是容易出现定性思维,根据法律规定一字一句地去适用。
诚然,这体现着法官的专业素养,但在适用时,不仅应该考量适用法条的正确与否,还应该审慎地对待法条背后所蕴含的立法意义。
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个指导案例作为参考,可以发现三级法院是通过这样的顺序进行思考的,即先考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再考虑能否适用死缓,在此基础上考虑能否适用死缓限制减刑。
但问题在于,这样的思维逻辑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并且这样的适用进路是没有层次和位阶性的。
适用死刑时所考虑的“罪行极其严重”在量刑时作为不利条件。
适用死缓时所要求的“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有利因素。
而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定又是一种不利情节。
这样从不利到有利,又从有利到不利的判断思维,是有违量刑原则的。
并且首先考虑能否适用死刑,会导致死刑适用偏多,违背我国当前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
因此,笔者认为,在新增设了死缓限制减刑之后,法官对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应该遵循“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这样由轻到重的适用进路。
首先考察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以确定是否达到适用死缓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