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

理情况

截止7月2日,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在已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1343名职工中查出有200人患矽肺玻按照省领导的指示,依据有关规定成立了以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文阳为组长,省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了调查工作。现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企业概况。恒盛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贵州省黔东南州施秉县一家民营股份制企业,采用半封闭矿热炉高温还原工艺生产工业硅,现有6300kVA冶炼炉34台,年设计生产能力12万吨。公司先后就业的职工约5500人左右,现有在册职工1346人(其中在册在岗1173人,在册离岗173人),职工主要来自湖南、贵州两省

(二)矽肺病发病情况。

恒盛公司自1999年底投产以来,从业人员长期受工业硅冶炼产生的粉尘危害,截止7月2日,恒盛公司先后共有1343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确诊矽肺患者200例,另外,半年后需复查胸片的职工还有262人。

1、工业硅冶炼过程产生的烟尘中游离SiO2含量较高,该物质进入空气中成为可吸入颗粒物(粒径小于1μm)能直接进入人体肺部,长期吸入导致矽肺玻

2、厂区布臵不合理,生产设备较简陋,装备水平低,缺乏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除尘系统运行不正常,除尘效率低,

导致车间岗位矽尘浓度高和整个厂区污染严重。

3、个人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除精整工佩戴防尘口罩(无国家安全标志)外,均使用棉纱口罩,达不到防尘、防毒作用。

4、企业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重视,未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主体责任不落实。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缺乏,没有按规定为作业人员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没有按要求组织职业健康监护体检,职工没有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缺乏自我防护意识。

5、施秉县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把关不严,监督检查和跟综督促落实整改不到位。

调查组认定: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职业危害事故是一起群发性、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

三、省人民政府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张安洲,公司安委办主任,专职安全员,负责车间职业卫生防治日常工作,对此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已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徐昌杏,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环保工作,对此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已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宋绪军,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生产技术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已涉嫌构成犯罪。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刘振荣,中共党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公司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事后积极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积极医治患者和善后处理,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由省安全监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

5、游群惠,施秉县疾控中心主任,对此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吴大荣,施秉县卫生监督局局长,对此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张智文,县卫生局局长,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吴春光,施秉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对此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吴长青,施秉县安全监管局局长,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王红艳,施秉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对此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冯建湘,施秉县环保局副局长,分管监察工作,对此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2、李绍荣,施秉县环保局局长,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吴向东,施秉县乡镇企业局副局长(2010年2月开始主持工作),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周成,施秉县乡镇企业局原局长(2000年至2010年2月任局长),现任主任科员,派驻恒盛公司,对此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5、肖慈军,施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分管劳动监察和仲裁工作,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6、王作飞,施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卫生工作,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7、刘华雪,施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8、敖琼,施秉县人民政府县长,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其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19、彭世平,施秉县委书记(2006年7月至2009年1月任施秉县人民政府县长),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其向黔东南州委写出书面检查。

20、金鸣昌,黔东南州卫生局党组书记(原卫生局长,2010年3月改任书记),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其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21、易承黔,黔东南州安全监管局长,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其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22、刘晓春,黔东南州政府副州长,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其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23、张仕福,黔东南州政府副州长,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其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24、涉及施秉县派驻恒盛公司公职人员存在部分人员领取薪金的问题,由黔东南州、施秉县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25、恒盛公司违反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造成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由施秉县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完毕后,要依法进行评价,并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由省安全监管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对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26、施秉县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其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责成施秉县人民政府督促恒盛公司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安排患者就医、治疗,并及时赔付和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半年后需复查胸片的262名职工要密切跟踪,及时诊断,并落实好有关善后事宜;要认真落实其他在恒盛公司工作过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继续筛查矽肺病患者。

27、黔东南州安全监管局、卫生局、环保局、经贸局监督检查不力,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其向州人民政府

写出书面检查。

28、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其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善后处理工作,积极医治患者,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等。

(一)200名矽肺病患者。一是全部进行了健康体检和治疗(其中192人住院治疗,另8人居家治疗),并为患者建立了个人健康档案,目前,190名患者已出院在家疗养,县卫生部门制定了对应的疗养方案,安排专门医务人员进行跟踪观察服务。二是人劳社保部门按规定对199名矽肺病患者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另有1人于4月2号与公司自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患病职工的申请,对191名患者进行了一次性工伤赔付共计2914.05万元(其中,工伤保险金2070.39万元,企业支付843.66万元);另外8名患者工伤保险待遇正在协商办理过程中。

(二)县政府对半年后需复查胸片的262名职工正在进行密切跟踪,到时及时诊断,并按规定落实好有关善后事宜;另外,县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继续做好其他在恒盛公司工作过的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排查人员,

筛查矽肺病患者。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编号:SM-ZD-67281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 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危险源应结合矿井有关资料和技术参数,通过认真分析,认为矿井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危险源有: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等。 (一)粉尘危害粉尘包括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其中煤尘、岩尘、水泥尘可导致接触人员患尘肺病。 1.采掘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如凿岩、爆破、运输、转载中皆可产生大量粉尘。 2.在井上皮带运输、转载过程中过程可产生大量粉尘。 (二)有毒有害气体危害井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导致接触人员窒息、急性或慢性中毒,并且甲烷还具有爆炸危险。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处置方案 遂宁宏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根据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 一、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 1、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机构 1)突发职业病危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吴樾 副组长:杜琼华、郑大军、。 成员: 朱松林、魏保生、何益国、邓国安、陈冬、景拥军、赵大书、孙法启、杨公普、涂汉富、谭维云、陈诚、黄少华 2)应急现场指挥及救援 现场总指挥:吴樾 现场副总指挥:杜琼华、郑大军 现场医疗抢救总指挥:杜琼华 3)应急小分队 生板小分队:队长杨公普;队员唐光洪、丁勇、代文军、罗鹏化成小分队:队长景拥军;队员漆正兵、漆加文、陈晓梅、李伟分板小分队:队长赵大书;队员王艳平、齐小红、刘翠兰、钟小女装配小分队:队长陈冬;队员陈爱民、刘华兰、杨成、钱文洪制水小分队:队长陈诚;队员兰燕、陈俊兰、景佩琳、莫金秀 2、职责 1)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a) 制定公司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预案。 b) 组建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队伍,配置应急资源。 c) 领导、指挥突发事件救援工作。 d) 组织调查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 2)综合管理部健康办职责 a) 检查督促做好重大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预防措施。 b) 负责应急通信、信息保障工作和年度应急演练计划。 c) 负责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信息发布及上报工作。 3)生产部职责 a) 检查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器械等各项准备工作。 b) 组织应急小分队演练。 4)应急小分队职责 具体负责应急救援和组织救援工作。 3、人员分工 吴樾:负责全面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杜琼华、郑大军: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协调指挥工作。 邓国安、何益国:负责抢救伤员指挥工作。 朱松林、魏保生:负责现场交通、警戒、疏散指挥工作。 谭维云、黄少华:负责应急物资组织工作。 景拥军、赵大书、陈冬、杨公普、陈诚:负责指挥各自的救援小分队。 二、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响应与救援 1、一般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 1)影响物资:酸雾、铅尘、铅烟。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预防我镇群体性职业中毒和其它化学品引起的中毒事件的发生降低我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率,在职业卫生事件发生能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里水镇辖区范围内所有在生产加工过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厂矿企业。 二、职业病防治基本原则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用人单位的职责要求 1.工作场所基本要求: (1)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生产布局要合理,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必须分开。在劳动场所使用的生产设备、用具等设施,必须适合劳动者生理特点,如适合的操作高度、体位等。 (3)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装置、器材,如通风、排毒、除尘、隔音等设施,并定期检查设备,确保其处于可运行状态。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可能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的生产工艺,避免直接操作。工作场所还应设置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配备卫生用品和个人防护用品。 (4)危害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规、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和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说明。 (5)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5号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2002年3月28日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三章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导致特大或重大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列下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三)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规章,尚未发布。待发布后,以国家总局规章为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管理分工 1、行政人力资源部是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确定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合同管理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7194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合同管理制度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合同管理 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和欺骗。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不得随意终止或解除。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的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

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胡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2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规范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制定本预案。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构 本公司设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其组成如下: 组长:曾庆波为主要负责人(公司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甘莉芬、马江华为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公司安全主任、安全管理人员) 成员:杨秋龙、苏娅、卢云、陈小明、孙小杰、杨勉娃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主管)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的职责 组织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二、事故报告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公司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三、事故处理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粉尘职业病危害事故 1、作业现场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制 10 倍以上,立 即停止作业并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通知有关领导进行分析并处理。 2、按照职业健康查体周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发现疑似 尘肺病人,应及时进行复查确诊并调离粉尘岗位。确诊后应及时上报并进行治疗。 (二)有毒有害气体中毒职业病危害事故 1、采取有效个人防护 进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根据发生中毒的毒物,选择佩戴个体防护用品。进入半水煤气、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碳、氮气等中毒事故现场,必须佩戴防毒面具、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进入液氨中毒事故现场,必须佩戴正压式呼吸器、穿气密性防护服,同时做好防冻伤的防护。 2、询情、侦查 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询问中毒人员、被困人员情况;毒物名称、泄漏量等,并安排侦查人员进行侦查,内容包括确认中毒、被困人员的位置;泄漏扩散区域及周围有无火源、泄漏物质浓度等,并制定处置具体方案。 3、确定警戒区和进攻路线 综合侦查情况,确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疏散警戒区域内5

/ 1 与救援无关人员至安全区域,切断火源,严格限制出入。救援人员在上风、侧风方向选择救援进攻路线。 4、现场急救 (1)、迅速将染毒者迅速撤离现场,转移到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有条件时应立即进行呼吸道及全身防护,防止继续吸入染毒。 (2)、立即脱去被污染者的服装;皮肤污染者,用流动清水或肥皂水彻底冲洗;眼睛污染者,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3)、对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采取心肺复苏措施,并给予吸氧气。 (4)、严重者立即送往医院观察治疗。 5、排除险情 (1)、禁火抑爆。迅速清除警戒区内所有火源、电源、热源和与泄漏物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加强通风,防止引起燃烧爆炸。 (2)、稀释驱散。在泄漏储罐、容器或管道的四周设置喷雾水枪,用大量的喷雾水、开花水流进行稀释,抑制泄漏物漂流方向和飘散高度。室内加强自然通风和机械排风。 (3)、中和吸收。高浓度液氨泄漏区,喷含盐酸的雾状水中和、稀释、溶解,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 (4)、关阀断源。安排熟悉现场的操作人员关闭泄漏点上下游阀门和进料阀门,切断泄漏途径,在处理过程中,应使用雾状水和开花水配合完成。

公司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目的 为确定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或在紧急事故发生时能得到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环境影响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及生产顺行促进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可能危及员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可能导致较大财产损失的潜在事故、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3.引用及支持性文件《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4. 术语 4.1 潜在事故:容易导致事故的危险。 4.2 紧急情况:对正常的生产、工作有严重影响的非正常情况如火灾、爆炸、洪水或危险物品泄漏环保设施故障停机等。

4.3 突发公共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危及企业、环境、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的紧急事件。 4.4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五种类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经营安全事件。 4.5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通常情况下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具体划分在公司各专项应急程序中体现要求依据国家、地方应急预案的划分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全面、详细、量化体现专业特点。 5. 职责 5.1最高管理者负责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所需人力、物力、财力。 5.2 管理者代表或公司主管副总经理负责批准公司级应急预案负责公司紧急情况响应的统一指挥调度。 5.3 安环处负责对公司应急预案的汇总、审查督促、指导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04.10)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上岗前的健康检查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在岗期间定期的健康检查 在岗期间体检周期的确定,可依据2014年国家颁布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这是一个强制性规范,对体检周期、检查项目都做了详细规定。 长期从事规定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健康异常改变。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离岗时的体检非常重要,这是一旦患尘肺病,应该从哪里获取职业病待遇的依据。离岗体检应安排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个月,如最后一次在岗体检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用人单位若不安排离岗体检,员工可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2016年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16年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范围 本制度适用与公司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1、硫化氢 危害:窒息性气体,是一种强烈的神经毒物,对眼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急性中毒出现眼和呼吸道刺激症状,急性气管支气管炎或气管周围炎,意识障碍等;重者意识障碍程度达深昏迷或呈植物状态,出现肺水肿、心机损害、心脏衰竭;眼部刺激引起结膜炎和角膜损害;高浓度(1000mg/m3以上)吸入可发生猝死。 应急处理:脱去污染接触者的衣服,用流动清水冲洗,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吸入硫化氢接触者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及时输氧,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防护措施:空气中浓度超标时,佩戴过虑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佩戴空气呼吸器、化学安全防护眼镜,防静电工作服、防化学品手套;工作现场严禁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淋浴更衣,及时换洗工作服;作业人员应学会自救互救;进入罐、限制性空间或其它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2、汽油 危害:高浓度吸入汽油蒸汽可引起急性中毒,表现为中毒性脑病,出现精神症状、意识障碍;极高浓度吸入引起意识突然丧失、反射性呼吸停止;误将汽油吸入呼吸道可引起吸入性肺炎;溅入眼内可致角膜溃疡、穿孔,甚至失明;皮肤较长时间接触引起灼伤,个别发生急性皮炎;慢性中毒可引起神经衰弱综合征、中毒性脑病、肾脏损害,可致皮肤损害。 应急处理:脱去污染接触者的衣物,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食入尽快彻底洗胃;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防护措施:高浓度时佩带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穿化学安全防护眼镜、防静电工作服、戴防化手套。 3、液化气 危害:吸入有毒,有麻醉作用;急性液化气轻度中毒主要表现为头昏、头痛、咳嗽、食欲减退、乏力、失眠等;重者失去知觉、小便失禁、呼吸变慢;液化气发生泄漏时会吸收大量的热量造成低温,有冻伤皮肤的危险。 应急处理:液化气中毒,立即将病人救离中毒现场,移至空气新鲜处,脱去污染的衣物,并要注意保暖;病人呼吸停止,需立即进行

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病危害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规范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构 (1)本企业设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厂长 副组长:厂党总支书记、工会主席 成员:副厂长、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厂长工作部、政工部、人力资源部、厂工会、盛达公司部门主任。 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下设办公室,设于安全监察部。 (2)设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安全监察部主任 成员:安全监察部副主任、发电部主任、副主任安全员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的职责 组织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安监部主任: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厂长工作部主任: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和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政工部主任(保卫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供应负责人: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3)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 企业各职能部门、发电部和全体职工,都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应急救援队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对象实施全方位的救援。 2.事故报告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3.事故处理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企业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 和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落实卫生等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八)厂工会组织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4.事故的应急救援保障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厦沙公路泉州安溪段至达埔段A2合同段(YK7+700 -YK17+440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国铁建 编制: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 中国铁建十六局集团有限项目 厦沙公路泉州安溪段至达埔段A2项目经理部 二0—五年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根据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项目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项目的应急救援预案。 2、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 本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的噪声及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以下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 1)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 2)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3、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若总指挥不在,由副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①职责 指挥领导小组: a、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c、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 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办公室:

a、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办公室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b、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c、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d、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②办公室人员分工 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全项目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办公室成员: 工程部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安保部部长: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综合办主任: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办公室发布有关信息; 司机: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 物资部长: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4、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 项目全体员工,都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应急救援队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总则 1.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制度。 1.2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1.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1.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三)组织事故调查; (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结案存档。 1.4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2、事故报告 2.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将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肥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2.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肥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一)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4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肥城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5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2.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3、事故处理 3.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将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六)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3.2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公司将向有关人员提供有关证据或资料。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汇总

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编制:马照林 矿长:谢显兴 2011年03月15日

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会审表 会审内容 参加会审人员 姓名职务姓名职务会审意见: 总工程师意见: 年月日矿长意见: 年月日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确保迅速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实现应急救援“快速、有效”将事故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火灾及火药库事故易产生CO、CO2等有害有毒气体,极易造成中毒、窒息事故 一、瓦斯、煤尘爆炸现场救援具体措施 1、选择最近的路线,以最快的速度到达事故区域人员最多的地点实施侦察,救援队到达矿井后应立即熟悉了解井下巷道布置情况和人员分布情况,按照抢险求援方案,选择最短路线,对有可能人员被困地点实施侦察救援。选择哪条路线进入灾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救援力量少时,要沿进风方向进入灾区,因为在空气新鲜的巷道行进,对保持救援队的战斗力,减少队员的体力消耗有利。如果瓦斯爆炸后,进风巷道垮塌,冒顶和堵塞,一时难以清理,维修,也可沿回风方向进入灾区,但在回风中行进,受烟雾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威胁,救援队员的行进速度较慢,但是回风方向往往也是遇险人员较集中的地点,救援力量较为充足时,可以同时从进,回风两侧派救援人员进入。 最先到达事故矿井的救援队,担负抢救遇险人员和灾区侦察任务,在煤尘大,烟雾浓的情况下进行侦察时,救援队员应沿巷道或管道用探险棍分段式前进,队员之间要用联络绳联结,发现可能救治的遇险人员,应积极抢救并迅速救出灾区;发现已死亡的遇难人员,应标明位置,继续向前侦察,侦察行进中,应在巷道交叉口设立明显的路标,防止返回时走错路线,侦察工作要仔细认真,凡走过的巷道要标注留名,并绘出侦察线路示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 3、职责与分工 3.1安全环保部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资料汇总。 3.2生产部负责配合安全环保部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工作。 4、内容与要求 4.1 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并按规定向上级安监部门及时报告这方面有关情况。 4.2 生产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 救援设施,并按规定向安全环保管理部及时报告设施配置与管理情况。 4.3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要立即向安 全环保管理部或公司值班领导汇报。 4.4 对在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的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其具体情况,并组织采取有 效救治措施。 4.5公司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4.6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公司要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职业危 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全公司通报。 4.7安环部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同时 报设备管理部。 4.8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有关部门报告。 4.9必须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4.10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4.1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4.11.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 害降到最低限度。 4.11.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4.11.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1) 一、目的 (1) 二、编制依据 (1) 三、范围 (1)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2) (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体系 (2)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 五、工作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防护措施 (6) (一)机械尾气危害 (6) (二)高温危害 (7) (三)粉尘危害 (9) (四)噪声危害 (10) (五)其他职业病危害 (11) 六、事故分级 (12) 七、应急预警 (12) 八、事故处置要点 (13) 九、应急终止 (13) 十、应急预案管理 (14) (一)应急预案培训 (14)

(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14) (三)应急救援预案修订 (14)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了规范项目部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三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 7、《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 三、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04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5号公布,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 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三)组织事故调查; (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结案存档。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

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一)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二)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 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 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

化工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化工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ISO45001-2018)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范围 本制度适用与公司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1、硫化氢 危害:窒息性气体,是一种强烈的神经毒物,对眼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急性中毒出现眼和呼吸道刺激症状,急性气管支气管炎或气管周围炎,意识障碍等;重者意识障碍程度达深昏迷或呈植物状态,出现肺水肿、心机损害、心脏衰竭;眼部刺激引起结膜炎和角膜损害;高浓度(1000mg/m3以上)吸入可发生猝死。应急处理:脱去污染接触者的衣服,用流动清水冲洗,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吸入硫化氢接触者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及时输氧,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防护措施:空气中浓度超标时,佩戴过虑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佩戴空气呼吸器、化学安全防护眼镜,防静电工作服、防化学品手

套;工作现场严禁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淋浴更衣,及时换洗工作服;作业人员应学会自救互救;进入罐、限制性空间或其它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2、汽油 危害:高浓度吸入汽油蒸汽可引起急性中毒,表现为中毒性脑病,出现精神症状、意识障碍;极高浓度吸入引起意识突然丧失、反射性呼吸停止;误将汽油吸入呼吸道可引起吸入性肺炎;溅入眼内可致角膜溃疡、穿孔,甚至失明;皮肤较长时间接触引起灼伤,个别发生急性皮炎;慢性中毒可引起神经衰弱综合征、中毒性脑病、肾脏损害,可致皮肤损害。 应急处理:脱去污染接触者的衣物,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食入尽快彻底洗胃;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防护措施:高浓度时佩带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穿化学安全防护眼镜、防静电工作服、戴防化手套。 3、液化气 危害:吸入有毒,有麻醉作用;急性液化气轻度中毒主要表现为头昏、头痛、咳嗽、食欲减退、乏力、失眠等;重者失去知觉、小便失禁、呼吸变慢;液化气发生泄漏时会吸收大量的热量造成低温,有冻伤皮肤的危险。 应急处理:液化气中毒,立即将病人救离中毒现场,移至空气新鲜处,脱去污染的衣物,并要注意保暖;病人呼吸停止,需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注射呼吸中枢兴奋剂;皮肤冻伤者,先用温水洗浴再外涂冻伤软膏,最后用消毒纱布包扎。 防护措施:生产过程密封,全面通风,提供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高浓度环境中,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接触时可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一般的防护手套;工作现场避免高浓度吸入,进罐、限制空间或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4、一氧化碳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定期)、(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几点提示: 一、关于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关于劳动保护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有关职业病危害条款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关于申请职业病诊断 1、原则上,职业病诊断申请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职业病诊

断机构提出,如果劳动者本人居住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某一诊断机构已做出职业病诊断的,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其他诊断机构不在进行重复诊断。 2、在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诊断的,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3、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鉴定,而不宜申请其他诊断机构再次诊断。 4、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诊断的,作出的诊断结论无效。 四、关于对职业病诊断结论申请鉴定 1、职业病患者对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结论不服,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首次鉴定。 2、职业病患者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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