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整理
卫生法学知识点复习总结.docx

受刑法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口起已满2年的;
受吊销执业医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 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H止不满2年的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满2年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从事医疗、 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的情形已消灭的。
2急救:对急危患者,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用药: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告知: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了解)
卫生法律法规的分类
3.卫生法的制定: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四、卫生法的效力:(理解)J (1).在我国领域内
1、空间(地域)效力1(2).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一一地方法
生效时间
2、吋I'可效力# 失效吋I'可
微观上:个人从事医疗服务的必需2妥当的沟通能力
处事的应急能力
2.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
※一.卫生法的定义、调整对象、特征与原则(重点来了!重点!)
1、卫生法的定义:为保障生命健康而颁布的法律规范总称。 对定义的理解:①、卫生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卫生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体现。立法宗旨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医师队伍,保护人民 的健康。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卫生法知识点总结

卫生法知识点总结一、卫生法的基本概念卫生法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利,维护公共卫生秩序,规范卫生行为而制定的专门法律。
卫生法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预防疾病、控制传染病、改善环境卫生、提高生活质量的基础性法律。
卫生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法的一部分,是公共管理的重要基础性法律。
二、卫生法的来源和内容卫生法的来源主要包括宪法、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
卫生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预防疾病控制传染病、改善环境卫生、提高生活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三、卫生法的原则卫生法的原则包括: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公益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保护环境,保护妇幼和老年人健康等。
四、卫生法的主要内容1. 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
卫生法规定了公民的健康权利和义务,保障公民的基本卫生权利,禁止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利。
2. 预防疾病、控制传染病。
卫生法规定了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治疗和隔离的措施,保护公共卫生安全。
3. 改善环境卫生。
卫生法规定了对环境卫生的保护和改善的措施,保障人民的健康环境。
4. 提高生活质量。
卫生法规定了对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空气质量、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保障措施,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
五、卫生法的监督和实施卫生法的监督和实施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监督机构等部门和机构负责。
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加强对卫生法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卫生法得到有效实施。
六、卫生法的重要性卫生法是社会发展的必需品,对于保障人民的健康权利,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加强对卫生法的宣传教育、强化监督检查,才能确保卫生法得到有效实施,为人民创造更加健康、安全、幸福的生活环境。
七、卫生法的发展趋势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和社会公共卫生问题的凸显,卫生法将不断发展和完善,强化对卫生法的宣传教育、加强卫生法的监督检查,促进卫生法的有效实施,使人民能够享受到更加健康、安全、幸福的生活环境。
卫生法学知识点大一总结

卫生法学知识点大一总结卫生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专注于卫生与健康领域的法律体系和相关法规的研究。
在大一学习卫生法学课程过程中,我收获了许多重要的知识点。
下面是我对这些知识点的总结。
一、卫生法学的概念与意义卫生法学是一门交叉性很强的学科,它结合了法学、医学、卫生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与方法。
卫生法学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卫生,维护良好的卫生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卫生法学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药品管理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二、卫生法学的基本原则1. 公共利益原则:卫生法学的制定和实施要基于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卫生利益,强调社会公平和公正。
2. 预防为主原则:卫生法学强调预防工作的重要性,主张通过预防措施降低疾病传播和卫生风险。
3. 科学依据原则:卫生法学的制定和实施要依据科学研究和证据,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4. 法治原则:卫生法学要依法管理卫生事务,保障公民的权益,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三、卫生法学的相关法律与法规1. 传染病防治法:这是我国针对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其中包括传染病的预防、报告、隔离治疗等方面的规定。
2. 食品安全法:这是保护公众食品安全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定了食品的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等内容。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包括机构的设立、经营范围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4. 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儿童预防接种工作进行了规范,包括疫苗的供应、接种程序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四、卫生法学与人权的关系卫生法学与人权密切相关。
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卫生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国应当通过立法和政策措施来保障人们的卫生权和健康权。
同时,人权法也对卫生法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影响,例如通过宣传教育、监督机制的建立等,推动卫生法学的完善与发展。
五、卫生法学在实践中的应用卫生法学在实践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例如,卫生法学可以指导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确保卫生事件的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置。
卫生法学知识点归纳概要

卫生法学知识点概要一、名词解释1、卫生民事责任: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卫生法律、法规造成的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具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
2、传染病:一般认为,传染病是指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和人、动物与动物或者人和动物之间传播的疾病。
3、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共分四级,一级甲等是死亡。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5、医患合同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服务的提供和医疗费用支付所订立的合同。
在医患合同关系中,医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提供医疗服务,而患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医疗费用,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医患合同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而订立。
医患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医患关系。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
具备三个主要特征:突发性,公共性,危害性。
7、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解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与安宁。
8、医师:执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和来华暂时行医的外国医师,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医师。
9、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评价后果。
卫生法学

2.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一)卫生组织关系 (二)卫生管理关系 (三)卫生服务关系 指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有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向社会公众提供 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卫生咨询服务、卫生设 施服务等活动。 (四)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关系 (五)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关系 (六)国际卫生关系
1.卫生行政机关。 2.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主要包括依据卫生法的规定,作为行政 相对人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
单位,公共场所及工矿企业和学校等。
3.自然人(公民)。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 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现形式,即一定的国 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 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表现形式。
1、宪 法
我国现行宪法中有关卫生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 有:
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 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 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 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二)卫生法律关系是由卫生法调整和确认的法律 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
(三)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内外交 叉的法律关系。 纵横交错即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存在于平等 主体之间,又存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 系。 1.卫生法律关系的平等性通常表现在: ①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与就医人员之间形成 的医患法律关系; ②从事药品、食品等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公共场 所服务单位就其产品或服务的安全卫生质量与 被服务者之间所形成的与健康相关的法律关系。
卫生法学(简版)重点知识总结

1、卫生法学:是研究医事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卫生法学既研究卫生法律本身,也研究卫生法律的发展规律。
2、卫生法的基本特征:明显的科技性;调整手段的多样性;人类共同性;内容的广泛性。
3、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健康;预防为主;公平正义;患者自主(知情同意原则)。
3、医疗机构设置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平性;整体效益;可及性;分级医疗;公有制主导;中西医并重原则。
5、医疗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6、医联体:整合区域医疗资源,以三级医院为核心与二级医院、社区医院组成一个医疗联合体。
有就近就医、便捷看病、获得全面服务、节省医疗费用的好处。
1、母婴保健法:调整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是我国第一部保护妇女和儿童健康的法律,是宪法对人民的健康和对妇女、儿童保护原则的具体化,是我国妇幼卫生史上的里程碑。
3、产前诊断的条件:羊水过多或过少;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有可疑畸形;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有遗传病家族史或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的婴儿;年龄超过35周岁的初产妇。
★4、终止妊娠的情形: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
5、母子健康手册内容: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情况;定期健康检查情况;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科普;预防接种情况等。
1、精神卫生法:是指在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大一卫生法学重点知识点
大一卫生法学重点知识点卫生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卫生领域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
在大一的学习中,了解并掌握一些卫生法学的重点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介绍一些大一卫生法学课程的重点内容。
I. 卫生法学的基本概念与发展卫生法学是指以法律手段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学科领域。
它结合了法学、卫生学和医学的理论与实践,旨在建立和完善卫生规范和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卫生与个人健康。
卫生法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领域是在现代才得到发展。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卫生法学的研究和应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II. 卫生法学的法律基础卫生法学有其法律基础,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
其中,宪法确定了公民的健康权益和国家对人民健康的保护责任;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则提供了具体的卫生法律规范和制度。
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健康权益,强调国家的保护责任,并规定了公民对健康有权得到保障,国家对卫生领域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和权力分配。
2.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在卫生领域,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了疾病预防、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法律义务和适用规则。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具有行政约束力的规章。
在卫生领域,行政法规起到了具体实施法律的作用,如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等,其中包括了对医疗机构管理、疫情防控等方面的规定。
III. 卫生法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卫生法学具有自己的原则和制度,旨在构建卫生保障体系,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
1. 公共卫生原则公共卫生原则是保障整个社会的健康和福祉的基础原则。
它强调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权益,主张通过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食品安全、改善环境卫生等手段,维护整个社会的共同健康权益。
卫生法学讲义资料
卫生法学绪论一、卫生法学的特点1、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2、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3、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4、与许多学科有交叉;5、新兴学科,体系复杂,内容浩繁。
二、卫生法体系1、调整对象广泛一一科技社会、生命社会、生命科技法律关系主体广泛一一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法律责任多元一一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2、社会关系多层次3、单行法涉及领域三、卫生法学学习方法1、知识的储备2、比较与借鉴3、理论联系实际第一章卫生法学基础第一节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health law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保护人类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一)卫生对法律的影响1、对法律意识(思想)的影响2、对立法的影响3、对执法和司法的影响4、对法学研究的影响(二)法律对卫生的影响1、法对医药卫生事业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2、法对医学科技成果合理使用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3、法对医药卫生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的控制和防范作用。
4、法对医药卫生国际合作交流的推动和协调作用。
二、卫生法的发展(一)国外卫生法发展1、古代社会古埃及(公元前3000年左右)古印度(公元前2000年)《摩奴法典》古巴比伦(公元区18世纪)《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公元前450年)《十二铜表法》、《阿基拉法》《克尼利阿法》完备的法律制度、首次行医许可卫生成文法规出现:法国(3世纪)《医师开业法》、《药剂师开业法》;威尼斯(14世纪)《检疫法》;佛罗伦萨(15世纪)系统药典。
19世纪以后,专门性的医事法律不断出台。
2、近现代社会卫生法发展(1)文艺复兴与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卫生检查制度;其影响持续了300 年之久。
美国《都会保健法案》、《纯净食物与药物法》、《联邦麻醉剂法令》(2)二次世界大战后宪法规定公民健康权;职业安全卫生法;修改、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卫生检疫法;老人保健法、福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
卫生法- 知识点
卫生法学前言一、卫生法学的特点1.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2.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3.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4.与许多学科有交叉;5.新兴学科,体系复杂,内容浩繁。
二、卫生法体系1、调整对象广泛——科技社会、生命社会、生命科技2、法律关系主体广泛——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3、法律责任多元——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4、社会关系多层次5、单行法涉及领域三、卫生法学学习方法1、知识的储备2、2、比较与借鉴3、3、理论联系实际4、第一章卫生法学基础第一节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health law)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保护人类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分广义和狭义两种。
分析:1、立法机关:法定立法机关、授权立法机关2、制定或认可3、调整对象是保护人类健康4、卫生法是众多法律规范的一种5、总和二、卫生与法律的关系1、对法律意识(思想)的影响2、对立法的影响3、对执法和司法的影响4、对法学研究的影响三、法学对医学的影响1、法对医药卫生事业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2、法对医学科技成果合理使用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3、法对医药卫生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的控制和防范作用。
4、法对医药卫生国际合作交流的推动和协调作用。
5、6、第二节卫生法的发展一、国外卫生法发展1、古代社会古埃及(公元前3000年左右)古印度(公元前2000年)《摩奴法典》古巴比伦(公元区18世纪)《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公元前450年)《十二铜表法》、《阿基拉法》《克尼利阿法》完备的法律制度、首次行医许可卫生成文法规出现:法国(3世纪)《医师开业法》、《药剂师开业法》;威尼斯(14世纪)《检疫法》;佛罗伦萨(15世纪)系统药典。
19世纪以后,专门性的医事法律不断出台。
2、近现代社会卫生法发展(1)文艺复兴与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卫生检查制度;其影响持续了300年之久。
法律案例卫生法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5月,某市某医院接收了一名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的病人,经医生诊断后,决定为其实施阑尾切除术。
手术过程中,由于主刀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术后出现严重的肠道粘连,给患者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额外的医疗费用。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及主刀医生存在医疗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分析1. 医疗事故的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本案中,主刀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术后出现严重的肠道粘连,给患者带来了人身损害,符合医疗事故的定义。
2. 医疗过错的认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权利予以保护,不得侵犯。
在本案中,主刀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属于医疗过错。
3. 医疗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因医疗事故受到了人身损害,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及主刀医生承担赔偿责任。
4. 卫生法学的适用(1)卫生行政法:本案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卫生刑法:本案中,主刀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卫生民事法:本案中,患者因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依法向医疗机构及主刀医生主张民事赔偿。
三、案例分析结论1. 医疗机构及主刀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患者有权依法向医疗机构及主刀医生主张民事赔偿。
3.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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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整理第一章卫生法学概述1、卫生法概念: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以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二章卫生法律关系1、概念:卫生法律关系:是由卫生法律事实引起的,依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卫生权利义务关系。
3、卫生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一是卫生法律规范,一是卫生法律事实。
卫生法律规范是卫生主体权利义务的一般模式卫生法律事实是指卫生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卫生法律事件和卫生法律行为。
卫生法律事件是指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卫生法律行为是卫生主体所实施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是主要的卫生法律事实。
4、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主体:指参与卫生活动享有卫生权利,承担卫生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1.国家机关;2.企业、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4.公民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人。
客体:指卫生法律关系中卫生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将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
主要的形态: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行为;物;智力成果。
内容: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在参与卫生活动时所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
第三章卫生法制定与实施1、卫生法制定的概念、原则(1)概念:是指有卫生立法权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卫生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卫生法实施的概念:是使卫生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
包括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法律监督、卫生守法3、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卫生法律主体基于卫生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承担的法律后果。
4、卫生行政责任、卫生民事责任、卫生刑事责任的概念(1)卫生行政责任: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规范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具有惩戒或制裁性的法律后果,包括卫生行政处分和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分:卫生管理部门的人员因实施违法的卫生管理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管理的行政相对人因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规范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暂扣或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2)卫生民事责任: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卫生服务法律规范或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卫生刑事责任:行为人违反卫生刑事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医疗机构法律制度1、医疗机构的概念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置,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维护公众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预防保健、诊断治疗和康复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2、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 年的医务人员;(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
4、医疗机构的执业要求(1)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2)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3)医疗机构的标识使用(4)病历保存:门诊病历保存15 年;住院病历保存30年(5)承担预防保健工作5、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1)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加强药品管理;对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2)按照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文书•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不得出具出生证明或死产报告书(3)尊重患者权利•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4)依法发布医疗广告第五章卫生技术人员法律制度【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选择)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职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3、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推荐;4、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5、在1998年6月26日之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取得职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职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积满5年。
【医师的概念】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及计划生育服务等专业机构中从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医师权利与义务】(一)医师的权利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理、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基本权利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技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获取工作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二)医师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执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的为患者服务;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4、努力专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六章特殊诊疗法律制度【放射诊疗的基本条件】放射诊疗机构: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4、产生放射性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5、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放射防护知识的健康条件;6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放射诊疗的执业要求】1、管理人员配备及职责2、诊疗设备质量要求3、辐射防护检测要求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防护要求5、患者和受检者防护要求6放射事件预防与处置要求7、核医学诊疗特殊要求【人体器官捐献规则】1、自愿与无偿原则: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守自愿、无偿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器官。
2、尊重捐献人的权利:(1)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2)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3、严格限定接受人: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人体器官移植规则】1、建立严格准入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同时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义务人员;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有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医学专家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一);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植入的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等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撤销该诊疗科目的登记。
2、摘取人体器官申请与审批: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接受人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摘取器官前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后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2/3 以上同意才可实施)。
3、人体器官移植操作规范:(1)向活体器官捐献者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活体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
(3)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4)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4、移植费用收取管理:只能收取以下费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1)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2)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3)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第七章病历制作管理与处方管理法律制度【病历的概念】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由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将其归纳、分析、整理而形成的医疗活动记录,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处方的概念】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的凭证的医疗文书,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八章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假药】是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劣药】是指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医疗机构药剂管理】(一)从事药剂工作人员: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管理1.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条件:(1)具有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2)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获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