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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林业局速丰办二〇一四年十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简称“基地建设”)管理,提升木材供给保障能力,根据《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推进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和《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储备林基地是指纳入规划,通过现有林改培、集约人工林栽培和森林抚育等集约经营措施,优化林分结构,增加森林蓄积,高标准、高质量的活立木资源。

基地是指从事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的林地和森林。

第三条基地建设坚持着眼长远、总量稳定、扩面增量、提质增效的方针,坚持集约化、标准化、规模化、基地化的多样经营模式,推广应用先进营造林技术和储备运行管理措施。

第四条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实行营造中短周期速丰林、珍稀及大径级用材林,通过划定储备中龄林、近熟林和成熟林,培育大径材,以应对市场预期、原木进口减供或断供风险。

第五条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以现有林改培为主,同时采取集约人工林栽培和中幼林抚育,开展基地建设。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范围内,从事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部门和建设单位(包括国有、股份制、私营林场及林业专业合作社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实行中央、省、市、县四级管理。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地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成立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基地建设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木材储备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林业局速丰办负责。

其主要职责:(一)协调组织编制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配合协调有关部门争取扶持政策和资金;(三)组织制定项目建设相关技术规程和管理办法;(四)组织各省(区)申报国家木材战略储备项目;(五)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基地建设年度计划;(六)对基地建设进行宏观管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等。

第九条规划范围内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部署本省基地建设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0•【字号】苏政办发[2002]97号•【施行日期】200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9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2年9月10日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2002]37号文件精神,组建江苏省林业局,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履行全省林业行政管理及执法职能。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省农林厅“三定”方案中林业工作及相关职能;2.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全部职能;3.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全部职能;4.原经贸委承担的木材行业管理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实行政事分开,将有关森林资源监测、项目咨询评估、规划设计、技术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苗木生产与林业场圃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业生产信息等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林业产业发展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并负责监督实施。

贯彻落实有关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各地、各部门(系统)全民义务植树发展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评比表彰等工作。

(二)拟定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开展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承担全省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管理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权管理并依法对占用、征用林地进行审核。

红豆树等优良珍贵树种培育基地建设可研报告

红豆树等优良珍贵树种培育基地建设可研报告

永安市红豆树等优良珍贵树种培育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一章总论. (1)1.1 项目提要. (1)1.2 编制依据. (2)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 (3)2.1 项目建设背景. (3)2.2 项目建设必要性. (6)第三章项目区资源条件和利用程度 (9)3.1 项目区资源条件. (9)3.2 利用程度. (12)3.3 建设单位概况. (12)3.4 综合评价. (13)第四章项目建设指导、原则、目标和任务 (14)4.1 指导思想. (14)4.2 原则. (14)4.3 建设目标. (15)4.4 建设任务. (15)第五章项目建设方案 (15)5.1 项目总体布局. (15)5.2 建设方案. (16)5.3 建设期限. (22)第六章投资概算与筹资方案 (22)6.1 投资估算. (22)6.2 资金筹资、使用与管理...... . 24第七章项目效益分析 (24)7.1 生态效益分析. (24)7.2 社会效益分析. (25)7.3 经济效益分析. (25)第八章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 (26)8.1 可行性研究结论. (26)8.2 建议. (26)附件:1、组织机构代码证2、林权证3、建设单位自筹配套资金承诺函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加快珍贵树种资源培育的通知(闽林综[2007]149号)5、永安市红豆树等优良珍贵树种培育基地位置图永安市红豆树等优良珍贵树种培育基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一章总论1.1 项目提要1.1.1 项目名称:永安市红豆树等优良珍贵树种培育基地建设1.1.2 项目建设单位:永安市林业科学技术推广服务中心1.1.3 项目法人代表:汪炎明1.1.4 项目技术负责:许国强1.1.5 项目财务负责:郑美珠1.1.6 项目性质:新建1.1.7 项目主管单位:永安市林业局1.1.8 项目建设地点:永安市林业科学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燕江林场(燕东街道麻岭村)1.1.9 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 建设红豆树、香樟等珍贵树种无性系(或家系)种质资源收集区14.5hm2, 建设繁殖圃3.5hm2。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林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全省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林业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

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3•【字号】聊政办字〔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河湖秀美大水城,宜居宜业新聊城”和“生态聊城、美丽聊城”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林长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131号)要求,结合我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巩固期的实际,经研究,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林长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体系全面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林长制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保护管理新机制。

(一)分级设置林长。

全市设立总林长,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为副总林长。

结合我市实际,在黄河生态林区(以东阿黄河森林公园为核心区)、黄河故道马西生态林区(以莘县马西林场为核心区)、黄河故道西沙河及鲁冀边界生态林区(以冠县毛白杨林场为核心区)、黄河故道北沙河生态林区(以高唐清平林场、茌平菜屯林场为核心区)等重要生态区域设立市级林长,由市级领导担任,总林长和副总林长分别兼任市级林长,明确一个部门(单位)为联系单位,负责落实林长安排事项和工作任务。

所涉及县(市、区)、乡(镇、街道)负责同志分别担任相应林长。

市、县(市、区)设立林长制办公室。

市林长制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及林长制办公室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

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

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4072-199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林木种质资源保存的原则、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要造林树种和珍贵、稀有、濒危树种以及主要引进树种种质资源的保存。

2 术语2.1 种质germplasm是指亲代通过有性生殖过程或体细胞直接传递给子代并决定固有特性的遗传种质基因。

2.2 林木种质资源the forest trees germplasm resources在本标准中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林木种及种以下分类单位具有不同遗传基础的林木个体和群体的各种繁殖材料总称。

2.3 林木种质资源库the store of forest trees germplasm resources保存林木种质资源的场所。

2.4 珍贵树种preoious species具有特殊经济、科研价值的我国珍贵树种。

2.5 稀有树种rare species我国特有的单种属或少种属的树种,分布区域狭窄或分布区域虽广但零星存在的树种。

2.6 濒危树种endangered species由于自然分布局限,遭受人为或自然破坏,数量已降到临界水平,处于绝灭危险中的树种。

2.7 原地保存conservation in situ指将种质资源在原生地进行保存。

又称就地保存。

2.8 异地保存conservation ex situ指将种质资源迁移出原生地栽培保存。

又称迁地保存。

2.9 离体保存conservation off body指种质资源的种子、花粉及根、穗条、芽等繁殖材料,离开母体进行贮藏。

3 林木种质资源保存3.1 原则3.1.1 以保护濒危树种不灭绝,并得以适当发展;种的遗传基因不丢失,并满足利用为目的。

3.1.2 根据不同林木的特性采用相应的保存方法。

林木群体以原地保存为主。

3.2 规划3.2.1 在制订林木种质资源保存规划之前,应进行林木种质资源调查。

3.2.2 在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基础上,按照自然生态区,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种质资源的保存规划,提出保存的任务。

《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6-2020年)》征求意见稿[优质文档]

《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6-2020年)》征求意见稿[优质文档]

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6-2020年)国家林业局2015年10月前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把全面保护天然林资源,配套建立国家用材林储备制度,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重要内容,对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增强木材供给能力,维护国家木材安全意义重大。

2011年以来,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参事室、两院院士多次开展木材战略储备专题调研。

国务院领导先后对有关报告、提案和建议做出重要批示。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分别提出“建立国家用材林储备制度”,从国家层面和战略高度部署木材战略储备和制度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国家林业局积极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

国家储备林是指中央投资为主或享受中央政策性贷款、贴息,以生产生态产品、稳定市场供给、保障木材安全为目的的乔木林。

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扶持,金融支持、主体担保,企业经营、林农受益”的目标原则,先后制定了国家储备林划定、现有林改培等办法、标准和规程,探索建立国家用材林储备制度。

创新投融资机制,利用政策性贷款,在自然条件适宜区域,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一批短周期原料林、乡土大径级和珍稀树种等高品质的国家储备林。

规划到2020年建成国家储备林2.1亿亩,每年新增木材供应能力9500万立方米以上,基本实现“总量平衡、结构优化、进口适度、持续经营”的木材安全战略格局。

为此,国家林业局在《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的基础上,修订编制了《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建设任务、重点建设区域和建设模式,提出了主要保障政策和措施。

《规划》以相关研究课题和系统调研成果为基础,总结了相关省(区、市)试点示范建设的作法和经验,体现了世行贷款造林的成功模式,集中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储备林基地,是今后一个时期规范和引导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3•【字号】浙政办发[2000]102号•【施行日期】200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0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三日浙江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浙江省林业厅更名为浙江省林业局。

省林业局是省政府主管林业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的职能。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能源发展、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

2.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3.指导林业教育改革。

(二)下放的职能。

林业规费的征缴管理、周转金的发放与回收、票证管理、科技推广业务、森林资源调查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三)划入的职能。

原由水利部门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省林业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政策;制订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林业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并指导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按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集体林场、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林木花卉种子种苗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三)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管理和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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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珍贵树种培育,充分发挥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珍贵树种的积极性,增加珍贵树种资源,提高森林质量,依据造林绿化、森林资源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县为按行政区划确定的县(旗)、县级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地级市所辖区,重点国有林区林业局以及县处级国有林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珍贵树种是《中国主要栽培珍贵树种参考名录》(办造字〔2008〕30号)中的树种。 第五条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是指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珍贵树种培育业绩突出,达到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条件(见附录1),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报确定,具有推广示范价值的先进典型。 第六条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的产生实行申报核验确定制。申报核验确定工作三年开展一次。 — 2 —

第七条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建设管理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发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木材战略储备的总体要求,围绕制度保障、资源培育、科技支撑、资源保护、生态文化、示范价值等内容,推进珍贵树种培育工作,为增加珍贵树种资源、提升珍贵树种培育水平探路子、出经验、做示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规章制度健全,政策机制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林业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相关制度建设配套完善;高度重视珍贵树种培育工作,科学编制并颁布实施珍贵树种培育规划或实施方案,将珍贵树种培育列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成立领导小组,有专管人员和稳定的技术队伍,职能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政府扶持珍贵树种培育力度大,政策机制好,制定出台鼓励、扶持珍贵树种培育的优惠政策,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并有效执行珍贵树种培育计划、资金使用、作业设计、组织施工、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管理规范。 第九条 资源培育成规模,培育质量好。建有珍贵树种种苗繁育基地,能够繁育适合当地栽培的主要珍贵树种苗木,满足本县珍贵树种培育需求,并能为周边地区发展珍贵树种提供优良种苗;珍贵树种培育规模大,秦岭、淮河以南的南方地区全县培育总面积达3万亩以上,秦岭、淮河以北的北方地区达5万亩以上;培育类型和模式多样,资源培育质量好,近三年珍贵树种人工造— 3 —

林(更新)合格率达到90%以上,保存率达到85%以上;培育的珍贵树种林分结构合理,混交林比例高于30%,林木长势旺盛,健康状况良好;抚育管护规范,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条 产学研结合,科技含量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了长期稳定的科研与技术协作关系,新技术、新成果在珍贵树种培育中推广应用普遍;承担规划和作业设计的单位资质达到丙级(含丙级)以上,规划科学规范,作业设计符合《珍稀树种培育作业设计规定》(办造字〔2008〕30号);采种、育苗、整地、栽植、施肥、病虫害防治、抚育管理等珍贵树种培育技术成熟,科技含量高,集约化程度高。 第十一条 注重资源保护,保护成效好。珍贵树种天然林分、重要群落、古树名木保护良好,树龄100年以上或胸径100厘米以上珍贵树种古树名木资源清楚并得到挂牌保护,主要乡土珍贵树种种类收集达到90%以上。 第十二条 生态意识强,社会氛围好。媒体宣传广泛深入,科普工作扎实有效,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强,保护和培育珍贵树种成为地方共识和传统,珍贵树种在城乡造林绿化中普遍使用,建成一批特色生态文化示范单位,树立了良好的生态形象。 第十三条 辐射带动力强,示范推广效果好。在珍贵树种培育组织管理、政策机制、培育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创造出富有特色的模式和经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对区域乃至全国珍贵树— 4 —

种培育和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的推广示范作用。 第三章 申报、审核、确定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照申报条件自查后,逐级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的申请材料(3000字以内),主要内容包括:珍贵树种培育情况、主要成就和经验等,同时附以下三个附件: (一)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审核表(见附录2); (二)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自查核查表(见附录3); (三)珍贵树种培育专题片(12—15分钟)。 第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县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照申报条件组织开展实地核验;根据核验结果,对达到申报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于申报年度的4月底前以厅(局)文件报国家林业局。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文件内容主要包括示范县珍贵树种培育工作开展情况,依次排序拟推荐上报的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名单,同时附以下五个附件: (一)县级申请材料; (二)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审核表; (三)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自查核查表; (四)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省级核验报告; (五)县级珍贵树种培育专题片(12—15分钟)。 第十六条 国家林业局成立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专家委员— 5 —

会,对省级推荐上报的示范县,对照申报条件,综合考虑自然地理、区位条件、适宜树种及典型性、代表性等因素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实地核验,提出审核意见和候选示范县名单,提交国家林业局审核后发文确定。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示范县获取资格后,要按照规划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求进一步推进珍贵树种培育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搞好宣传发动,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政策机制,依靠科技支撑,开展技术培训,严格规范管理,强化培育措施,探索培育模式,总结培育经验,不断提升示范建设水平。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对符合投入方向的示范县珍贵树种培育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重点支持建设主体明确、林地林木权属清楚、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树种选择适宜、集约化程度高、管理规范的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基地建设。 第十九条 开展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基地建设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好示范基地建设主体,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推行示范基地建设法人负责制、合同制、报账制等管理制度,确保示范基地建设质量。 (一)示范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及时组织编制作业设计,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国家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作业设计批复。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实需要变更作业设计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 6 —

(二)示范基地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搞好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依托科技支撑单位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探索建立科学的培育模式和适宜的政策机制;要严格执行中央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针对不同立地条件、培育模式、造林树种、培育目标等,做好林木生长、健康状况等观测记录,总结示范建设成效和经验,纳入示范县建设年度工作总结,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要在示范基地建设区域树立“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基地”标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对示范基地建设情况,按照技术、管理、财务等分门别类建立档案。 第二十条 由国家资金支持营造的珍贵树种示范林,要严格执行森林培育和采伐相关规定,除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占用征收征用外,在林木达到成熟之前不得主伐。以林苗一体模式培育的珍贵树种林分,林木移植要科学合理,移植后的林分,必须保留适宜密度。 第二十一条 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示范县珍贵树种培育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检查监督等工作。获得示范县资格的县级人民政府,每年12月10日前要逐级向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工作,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局报送全省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示范— 7 —

县确定三年后,国家林业局要依据本办法、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成效考核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基地投资计划、示范县珍贵树种培育规划等,对示范县建设成效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保留示范县资格;考核结果较差的,限一年内整改;整改后仍然较差的,取消示范县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自然条件好、地方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珍贵树种培育成效好、辖区内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区、市、旗)达到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条件的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其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申报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市(地级)。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 8 —

附录1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条件 一级指标 (6项) 二级指标 (23项) 内容及标准

一、制度保障 1.依法行政 国家和地方有关林业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相关制度建设配套完善。

2.专项规划 科学编制并颁布实施珍贵树种培育专项规划,培育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措施得当。

3.组织领导 政府重视,将珍贵树种培育列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成立领导小组,有专管人员和稳定的技术队伍,职能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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