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与专制皇权

12清朝秋审与专制皇权龙山(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重庆北碚 400715)[摘要] 秋审制度是清代一项重要司法审判制度,它在中华传统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主要从秋审制度起源、有关法律条例、秋审制度的执引及秋审与皇权相互关系进行论述,借此进一步深化对秋审制度的研究。
[关键词]清朝秋审专制皇权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一项司法制度。
它规定某些死刑犯人不是立即处决,而是缓决,待止次年秋天对其进行复核和复奏。
清代统治者十分重视这项古老的制度。
从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建言起,到宣统元年秋审未有中断。
清朝统治者之所以高度重视秋审并贯彻始终,因为它与封建皇权具有紧密的关系。
在此本文拟以该制度为切入点,阐明秋审与皇权的相互关系,进而深化对秋审制度的研究。
一、秋审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相关系清代秋审是在明代朝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而明代朝审渊源于两汉以来的录囚。
《汉书·隽不疑传》:“为青州刺史,每行县录囚徒还。
”师古注:“省录之,知其情状有冤滞与不也。
”《后汉书·明帝记》载,永平十八年复诏:“理冤狱,录轻系。
”从这些历史记载看,汉代就已经存在审判的司法复核,只不过它并不是只针对死刑案犯而言的。
但它对后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是中华传统死刑复核制度的鼻祖,与清代的秋审制度是一脉相连的。
所以汉代录囚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关系也直接影响到后来的秋审制度与封建皇权之间的关系。
那么汉代录囚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关系又如何呢?汉武帝时代的儒学大师董仲舒对审案公平的重要性有这样一段论述:“听讼折狱,可无审耶。
故折狱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狱而非也,阁理迷众,与教相妨。
”①这段话意思是:“如果案件审判公正合理,民众也容易理解,教化他们就比较容易了。
反之,案件审判不公正合理,民众怨恨也较多,就较难教化。
可见汉代统治者认为审判公正与皇权统治是密不可分的,同时也把录囚作为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审判的重要手段。
《汉书·宣帝纪》曾记载:“公元前54年四月三十日出现了日食,按照汉代“天子见怪修德”、“日食理冤狱”的天人相应的治国理念。
慎刑思想的体现——谈明清时期的秋审制度

康熙 十二年 (6 3 ) 17 年 以后 , 秋审制度渐与朝审
制度类似 , 均须经九卿复核 。 康熙十二年十一月初一 E 上谕刑部 ;各省秋审本 内止有节略 , l, l “ 观览未能明 晰。 ……以后各省秋审应令在京朝审例 , 预期造册进 程, 亦著九卿, 科道会同复核, 奏请定夺。”
20 0 6年 第 1期 ( 第 9 总 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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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抚司道会勘后, 定拟具题 。惟缓决人犯 , 二次秋审 即不复解送。此之解犯 , 谓之解勘。 各省秋审事宜系由按察司主持 ,但各省督抚系 阅。” 其所述定拟看语程序应系清末秋审之实况。
寡, 悉于一天定议, 均听督抚主张, 司道守令 , 不敢
刑部定拟各省秋 审案件看语系依各省 案定拟 , 并不等待各省秋审题本之到部 。刑部俟定限五月中 “ 旬以前 , 各省后尾到齐 , 查阅外勘与部拟不符者, 别
列一册。 始则司议 , 提调 、 坐办主之。 继则堂议 , 六堂
置 , 究其实督抚亦未必了然 , 不过凭幕宾节 , 贴于册
则刑部差司官二员 , 前往会同督抚会 同三司, 查应决 囚犯 , 酌量行刑。其所述情形与秋审无异 , 故以顺治 十年 为清代恢复秋 审制度 之始 。后至顺 治十五年
(6 8 ,秋 审制 度 已趋完 备 。顺 治 十五 年十月 初六 15 )
审。第一审及第二审之审判事务均由按察司 ( ) 司 负 责办理。《 大清律》 4 1 ( 第 1 条 有司决囚等第 ) 附例规
上, 徒饰观 瞻而 已。”
主之 , 司议各员与焉。 又乾隆二十六年(7 1 议 ” 16 年)
准 :刑 部历 年办理 秋 审 , “ 先将各 犯原 案 , 摘叙 情节 ,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一
、
清朝 秋 审制度 的运 行程序
3 . 具 题 。所 谓 具题 , 就是 各 省 官员 把 审 录完结
清代 的秋 审分 两 阶段进 行 , 即地 方各 州 省秋 审 和 中央秋 审 , 地 方 各省 先 进 行 审理 , 之后 中央 再 对
各地 的情 况进 行再 次审查 。 地 方各 省 的秋审 案件 就 是奉 旨“ 监候秋 后处 决 ” 的案 件 , 这 些 案件 的案 犯必
审。
2 . 会 审 与具题 。我们 所熟 知 的“ 秋谳 大典 ” 即会
臬 司对 案 件 初 步定 稿 之 后 , 要 联 名藩 司 、 道 台 向督
审。刑部书史依据刑部核拟后 的题本“ 逐唱名” , 如
果遇到有改判的情况再附加批语意见 , 如果秋审官 员 全 体通 过 , 则 以刑 部 为 首 , 所有 会 审官 员 向 皇帝
在 各 省督抚 把本 省具 题 题本 上奏 于 皇帝 之后 , 秋 审便 进入 了中央 审判 阶段 。 皇帝 授权 刑部来 进 行
中央秋 审 , 所 以主持 中央 秋审 工作 官员 需详 细核 对招 册里 案 件 的具体 信 息 。 根 据招 册 , 地 方官 员对案 犯进 行 审录 。
进行秋审时 , 只是 对 审 录 案卷 进 行 再 次 审理 , 而不 是 把案 犯押 解到 京城 进行再 审 。 中央秋 审 的具 体程
序 大致 可 以分为 3个 阶段 :
1 . 刑 部 看详 与 核拟 。 中央秋 审 。 首 先进 行 的是
刑部 看详 、 核 拟 。看详 , 就 是刑 部 审核案 件题 本 。刑
2 . 解 囚和 审录 。地方 州 县对案 犯初 审 和招册 之 后。 需要 把案犯 押解 赶赴 上 司衙 门再 进行 审 录 。在 清初 ,新 案案犯 和 旧案案 犯都 要 由县 至府 到 司 , 逐 层审 录 。 乾隆二 十 五年 , 将 解 囚定例 为 : 缓 决人 犯经 过解 省 之 后 , 如 果犯 罪 情 节 和罪 名 无 变更 , 那 么 以 后 可 以不用 解省 。 此后, 解 囚成 为定 制 , 旧事案 犯 和 离省城 较远 的偏 远地 区 的新事 案犯 也不用 解 省 。 解 囚之 后 要 进行 审 录 。在 省 的 审 录要 分 两个 步骤 进 行 。首 先臬 司要 对新 事案 犯进 行 审 录以及查 看 新 、 旧事招 册 . 以便对 各个秋 审案 件有 初步 的 了解 。在
清秋审、朝审的结果

这个简答题也有点意思:
清秋审、朝审的结果
清朝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四种情况处理:
(1)“情实”,是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这种情况是“奉旨勾决”,下令执行死刑。
(2)“缓决”,是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再行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再行审理。
(3)“可矜”,是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种情形大多可以免予处死改判其他刑罚。
(4)“留养承嗣”,是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予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纲要内容:第一部分,开篇引题,对“会审制度”渊源进行概述。
对明清社会背景及法律思想对会审制度发展影响及明清统治者推行会审制度的初衷本意进行考察。
阐明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内容之一,明清封建统治王朝对会审制度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重视。
会审制度是封建统治者“慎刑”和“恤狱”思想的体现,同时,也是封建统治者维持高度专制中央集权统治秩序的重要手段。
第二部分,结合现有关于明清会审制度的研究材料、成果,对明清时期会审制度形成发展、组织形式、主要内容等进行对比考察。
结合明清时期特定政治及思想文化各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研究,从而对明清时期会审制度内涵、特点及清代对明主要会审制度的发展等做出评析。
第三部分,也即最后一部分,对会审制度在维护封建皇权统治、加强对司法控制、进一步巩固中央集权的特权性加深认识,对明清会审制度中存在的擅权专断、流于形式的事实进一步的认识,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审查及死刑的复核区别处理的客观作用等进行评析。
最后,结合明清会审制度的认识,对促进司法制度改革、加强现代法制建设所具有的借鉴意义进行评价。
明清时期(1368年-1911年)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衰落时期。
社会政治经济矛盾日趋激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度强化,皇权极端膨胀。
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现实社会关系的反映,是国家实现其统治的基本工具。
随着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体制固有矛盾的不断激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封建皇权的不断加强,中国传统法制的重心也开始向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的方向倾斜。
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审判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
溯其渊源,可究于汉代始行的“录囚制度”。
作为极具中国古代特色的法律制度的一种,是中国封建社会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封建皇权不断加强的一种体现。
有明一代以来明清时期,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及维护不断加强封建皇权的需要,在唐宋法律基础上,会审形式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体系完备,具有不同组织形式和不同功能的对重案、疑案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审理的会审制度。
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

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作者:于飞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3期摘要本文指出,清代秋审、朝审制度乃国家大典,处理每一年度全国斩、绞监候案件。
秋审和朝审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案件的京城内外之区分。
清代律例达到封建法律的顶峰,秋审、朝审一方面是为了加强中央司法权,更大的意义在于体现统治者慎刑、恤刑、仁政的思想。
通常是在法律基础上原情定罪,大部分罪犯都能得到减刑或免刑的结果。
关键词清代秋审朝审原情定罪基金项目:本文是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4年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原情定罪》结项成果。
作者简介:于飞虎,西南政法大学在读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21-02一、清代秋审朝审制度概述秋审、朝审制度源于明朝,清承明制。
清史稿载: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馀俱监候处决。
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
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
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 所谓秋审即是将各省地方拟斩监候、绞监候重犯案件情况汇集成册,上报中央,由中央政府决定最终处理意见。
根据各地距离京城远近,截止日期不同,“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以年前封印日,福建以正月三十日,奉天、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湖北、湖南、浙江、江西、安徽、江苏以月初十日,河南、山东、山西以三月初十日,直隶以三月三十日。
然遇情重之案,虽后期有声明入秋审者。
” 朝审则是限于京城地区的斩、绞监候重犯,由刑部负责。
秋审、朝审分为两个部分,可以分别称之为实质部分、形式部分。
(一)实质部分秋审、会审由刑部各司负责,“自岁首将各省截止期前题准之案,分类编册,发交司员看详。
初看蓝笔句改,覆看用紫,轮递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墨书粘签,一一详加斟酌,而后呈堂核阅。
秋审制度中的实、缓、矜、留

秋审制度中的实、缓、矜、留李燕华【摘要】秋审制度是清代每年秋天举行的对各省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秋审的内容很完备,最后经过秋审大典的罪犯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情实的案犯,还要经过复奏和勾决程序,才能知其是生还是死,而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的案犯经过秋审后司法程序就结束了.【期刊名称】《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9)007【总页数】3页(P8-10)【关键词】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作者】李燕华【作者单位】莱芜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山东,莱芜,271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9.2秋审制度是清代每年秋天举行的对各省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就其目的和任务来说,也具有古代录囚制度的某些性质。
秋审的最后结果,就是把被审录的在押死囚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等几大类,这也是秋审最主要的工作。
清初秋审还有“可疑”一项,为“罪名已定而情节可疑者”,“然疑狱不经见”,后来就删去了这一项[1]301。
雍正年间又加入“留养承祀”,此后正式确定为四类,现分别论述如下。
就是“情真罪当”的意思,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按法律规定要奏请执行死刑。
情实是秋审人犯中罪行最重者,入情实,经过复奏和勾决程序后,大都被勾决,若未勾就是侥幸。
现举一例加以说明:故杀人而误杀旁人直隶完县案。
一起靳中儿因故杀误杀宋白仔身死案,将靳中儿依律拟斩等因具题奉旨三法司核拟具奏,钦此。
该臣等会看得靳中儿与宋白仔素识无嫌。
靳中儿乞丐度日。
借欠宋白仔素好之霍洛见一千文未偿。
霍洛见曾向索讨争闹。
嗣霍洛见复向索欠,将靳中儿辱骂。
靳中儿丐伴刘大嘴向劝亦被牵骂,争吵各散。
光绪元年七月十三日夜,靳中儿饮醉在空庙躺卧,刘大嘴赴庙外桥上乘凉,适霍洛见同宋白仔路过,刘大嘴瞥见,提起前情,向霍洛见村斥。
霍洛见不服,混骂。
靳中儿听闻,顺持屠刀赶到。
刘大嘴揪住霍洛见,掀按倒地。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
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
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州县只有审理民事案件的自治权,刑事案件必须上报。
简略而言,对于死刑案件,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审。
地方各级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抄送副本与刑部分管司。
皇帝收到督抚奏报后,交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依律拟罪。
若涉死罪,则纳入秋审程序。
秋审主要确定死刑对象的类别,分为情实、缓决、矜疑三项,乾隆前期又加入留养、承祀两项。
若断为情实,则执行死刑;缓决者继续监侯,于次年秋审时再行议处;矜疑是可矜可疑的略称(乾隆三十二年改为可矜),符合此项者可获减刑。
留养是考虑到罪囚有赡养老病双亲的责任而免其死罪,承祀则是考虑到罪囚家族香火承续而免其死罪。
秋审大概可分为两个阶段。
前阶段为一至四月,书吏起草文案,分管事务的刑部司官(主事、员外郎、郎中)对文案进行增删并附“看语”(判案意见),最后交由刑部堂官(尚书、左右侍郎)批阅。
最初的看语称作“司看”,第二次为“覆看”,第三次为“总看”。
司看用蓝笔,覆看用紫笔,总看用墨笔。
三看之后,还有堂官的批语,可说慎之又慎。
后阶段为五至七月,刑部将地方督抚审案结论与刑部看语对照,再分两次会议(司官为主体的“司议”与堂官为主体的“堂议”)进行讨论,从而得出刑部的最终意见。
随后,刑部准备好文案,由九卿科道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形式上的意义,基本都会接受刑部意见),定议后向皇帝报告(若大臣们意见不一致,则将正反观点一并上奏),由皇帝作出终极钩决:予钩(立即执行死刑)或免勾(暂不执行死刑)。
姑举两例。
光绪六年(1880)六月,安徽某县人姚绍海途遇卖布裤的侄子姚本之,因侄子常不务正业,姚绍海怀疑其售卖布裤为赃物,诘问之,遂起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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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口陈爱平(台州学院人文与社会学院台州317000)杨正喜(华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广州510642)
摘要:秋审制度是清朝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每年秋天由清政府各部、院、寺长官对死刑案进行复审。案件经过审理后分为四类:情实、缓决、可矜和留养承嗣。由于进行反复的复核,从而减少了冤枉的可能性,也减少了被处决犯人的数量。尽管其形式意义多于实质意义,但仍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死刑复核制度。关键词:秋审;死刑复核制度;程序中圈分类号:K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4)07-0083-03
秋审是清朝最著名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是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由于其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每年发生在各省的死刑案件,经过各级审判机构的审理,最终判决为“立决”和“监候”两种。被判决监候的犯人缓到第二个秋天再对其进行一次复核。作为清朝最重要的一项司法制度,终清朝一世,一直援用。这种复核制度在中外法制史上是独特的,它也充分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一、清朝秋审制度的确立及其运行特征1.秋审制度的确立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它是明朝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由朝廷派官员会审在押重囚。据记载,明朝予“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但其真正的开端始于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②。明朝刑律规定,“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在外者,奏决单予冬至前,会审决之”o。而对各省的死囚,明朝要派官员到该地审决,并将审决名单奏明皇上。清朝的秋审制度遵循了明朝朝审的一些旧制,可视为是明朝秋审制度的继续,具体做法与明朝大体相同,故说,“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清朝的秋审制度始于清初。清顺治元年(1644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度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历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这是清朝历史上第一次正式提出秋、朝审的建议,故《清史稿》论之:“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此后,“顺治十年京师设朝审,直隶始设秋审,十五年各省遍设秋审”④。每年秋天,由刑部主办秋审大典,几乎没有中断过。其指导思想,人命关天,死而不能复生,因此必须小心谨慎,以免滥杀,只要有一线希望者,决不予以处决。在乾隆以前,“各司随意定拟,每不划一”,乾隆二十三年以后,开始酌定《比对条款》四十则,刊分各司,并颁布各省,作为办理秋审的准绳。之后刑部侍郎阮葵生又编纂《秋谳志略》作为样本@。每年秋审,官员们对照此条例并附以前各年之成案,认真办理,不敢马虎从事。因为清律规定对办案出入过多的官员,如该情实的被判为缓决,或该缓决的被判为情实,则严惩不殆。自古以来,对死刑犯的处决多在秋冬,因为春天是天地生养万物之时,不能轻动萧杀,而秋天万物萧条,
故刑以秋冬。除了一些大逆十恶之死囚立决外。其余皆在秋后处决。这一传统始自先秦,据《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记载,“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清朝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论述刑以秋冬缘由时指出,‘《月令》刑杀皆在秋令,始是三代旧典。西汉以冬月为断,即《传》所谓刑以秋冬,亦古义也。章帝改为初冬十月,实取三正之义。陈宠论之可谓详矣。今世决囚,在冬至以前,殆权舆于此”o。可见,秋冬处决犯人既符合古制,也符合节令的阴阳调顺。一直为中国古代历朝所沿用。到明清之际,一方面继承了传统的刑以秋冬的旧制,另一方面,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无辜的死亡,于是开创了死刑复审制度,即秋审制度。在明时只有朝审,在清则秋朝并存。秋朝审的程序时间基本上一致,唯一区别在于对象不同,朝审针对的是京师地区的死刑犯,而秋审针对的是各省的死刑犯。值得注意的是,朝审、秋审并不是在秋天处决死刑犯,而是“秋审再定”。对于死刑中罪刑较轻者,情有可原者,给予缓决。缓到第二年秋天再对其进行一次复核。自此秋审制度成为一种特别的司法审判制度。《清朝续文献通考》说,秋审制度是“于死中求生,体天地好生之仁,寓宽于严之中,此所以为圣人之法也”。尽管秋审制度程序非常复杂,但清朝统治者对此项制度一直孤芳自赏。他们一再强调,人命至关重大,
江汉论坛20舛.07
万方数据必须慎重民命。虽“其曲折繁重礼节如此周密者,岂不九卿、詹事、科道齐集天安门外金水桥会审,时间定在知简易之为便哉?良以人命关系重大,非此不足以防冤八月份下旬的某一天。《清朝续文献通考》记述:“九滥”,“此可见我朝慎重民命”,“洵足驾汉唐而媲三代卿、詹事、科道于八月下旬择日,在金水桥西朝房,刑矣”@。这也足见当时清政府对人命的重视。部堂官合大学士九卿科道按次席地而坐,将外省秋审各2.秋审制度的运行特征册,逐一唱名。”@刑部书吏按拓册“逐一唱名”,遇有实、地方各省奉旨“监候秋后处决”的案件就是秋审案缓变动者再加读看语,如果各官员无异议,刑部领衔以件,但并非“秋后”就立即执行死刑,而是要经过一种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向皇帝具题。各省逐次办理,
特别的复核程序再决定是否执行。如果没有裁定核准执每省案件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四本。所谓行的,则继续监押到下一年再复核,有的多达十次复核。“情实”,指案情清楚,罪名恰当,这种情况当然要奉旨第一次纳入秋审程序的案件称为新事或新案,第二次以勾决。不过,对情实案件还另造黄册随本呈上,皇帝对上则被称为旧事或旧案件,但新旧案都同样对待,地方秋审有最后的裁决权;而对“缓决”犯人,由于案件仍或中央政府有关部门都要为秋审作大量的工作。有疑问,暂时将犯人押至监候,待下一年的秋审再行审地方政府的秋审准备工作:理;对“可矜”犯人,案情虽然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首先是州县的造册和解囚。秋审是地方司法审判中情节,遂改判其他刑罚,免除死刑;对“留养承祀”的的~项重要任务。每年秋审都要及早作好准备。监候人罪犯,尽管案情虽然属实,由于犯人父母或祖父母无人犯一般是监押在初审州县的,因此秋审准备工作也就是奉养,经刑部提出申请,得到皇帝的恩准后留下来,免
由州县做起,清律规定:“各省每年秋审,桌司核办招于一死。至此,秋审程序就结束了。由于全国的秋审案册。”㈨招册”即案犯清册,核办招册是秋审的前期工作,件都将在这一天内完成,所以他们所称的详审是不可能从基层州县开始。州县造册即对案犯进行一次审录,下的,审理至多也只能是一种象征仪式。一程序即是解送上司衙门审录。州县派解差把秋审案犯最后是复奏和钩决。这是针对情实案犯的最后两道
解至省城押在臬司狱中,等审完之后再押回。程序。死刑执行前向皇帝复奏,是谓遵行“三宥三刺”其次是泉司督府的审录和具题。州县解囚的目的是的古制。清初秋审情实案犯不复奏,只有朝审复奏。雍为审录。在省的审录分臬司和督府两步进行。臬司主持正二年(公元1724年)世宗胤祯下令,“人命攸关,自全省秋审事宜,要省录新解省人犯,核办新、旧事招册,当同仁一视,自今年为始,凡外省重囚经秋审具题,情各案的看语略节要先期定稿。拟定情实、缓决、可矜、实应决者,尔法司亦照朝审之例三复奏闻,以副朕钦恤留养承祀后,会同藩司道台一同商榷定案,最后联衔向慎罚之至意”,由此来体现出他对处决犯人的谨慎与爱
督府“具详”。督府在臬司的详文呈上之后定期审录。督心。由于这一程序十分烦琐,遂有人建议改掉。到乾隆府的审录也是会审,督府会同藩司各道择日一同去臬司十四年(公元1749年)下令,“三复之例行之虽久,实的衙门,亲自提审人犯。“当堂唱名”,审录之后,“确不过具文。若为详阅招册,即照例十复亦不过照例禀旨,加看语”。以题本正式汇题,以备上交刑部。与此同时,此廷臣所共知者,徒事繁文何益于政。嗣后刑科复奏,情实案犯还应该造成黄册,奏报,以备皇帝浏览。在省各省令一次,朝审仍三复,亦足寓存革之意,实敦行简一级的审理中,实际工作都是由臬司来做,上交中央的之风”。到嘉庆二十年(公元1815年)则宣布,“嗣后题本“看语”基本上都是由臬司拟定的,督府的会审只黄册仍于八月中旬呈进,其秋审、朝审复奏之本,绋著是一道程序而已∞。于本省勾到前五日复奏一次,朕批阅时再同黄册详加酌中央政府的秋审程序。核,以昭慎蘑,著为令”。至此秋、朝审正式确定为一复各省督府秋审本上,照例奉旨“三法司知道”,但主奏了o。复奏以后就是最后一道程序——勾决。勾决题本持秋审工作的是刑部。刑部秋审,囚犯不解京,刑部只由十五道御史分别办理,决过还须向上申报,最后由省是审录案卷。具体程序如下:汇题。勾决本下,本年度的秋审就宣告结束了。“勾决”首先是刑部看样、核拟。《清史稿・刑法志》记载:犯人与“立决”犯人一样,一旦奉旨即执行死刑。“刑部各司,自岁首将各省截止期间题准之案,分类编二、清朝中后期秋审执行遭到破坏
册,发交司员看样。初看蓝笔钩改,复看用紫,轮递到
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墨书粘签——详加斟酌,而秋审的执行遭到破坏是在嘉庆年间。清朝进入嘉庆后呈堂核阅。”o看样就是审核案卷。在“初看”之时,要年间已结束了其盛世局面。乾隆晚年时期,大学士和坤加批语,复看要请“资深司员”批阅,然后是秋审处坐专权,使官员日益腐败,官场贿赂成风。酷吏对下层居办、提调各员总看,总看后最后呈堂公阅,各加批语证民的欺压勒索,引起群众的相当不满。自莲教起义把这明是情实,还是缓决。刑部对督府提交的题本很重视,种不满情绪推向高潮,之后的天理教起义,更使清朝统因为这是中央政府秋审的基础,案卷审核批复后,刑部治者一筹莫展。在这一非常时期,除组织军队进行清剿把案卷印刷成册,分送各部院的九卿、詹事、科道,为外,那就是实行严峻刑法。本来有~套完整的死刑审理会审做准备。.复核制度,这时全抛之脑后,既定的法律程序可以不要其次是会审与具题。秋审的会审就是“秋谳大内”,了。军前战场杀人自不必说,一般的“刑事犯罪”也可
JianghanTribune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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