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试论清朝秋审制度学位论文

论文编号: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试论清朝秋审制度姓名:陆世骞学号:050514102系别:法律系专业班级:国际经济法一班指导教师:黄玲娟、欧洁梅2009年4月6日目录中文摘要 (Ⅰ)ABSTRACT (Ⅱ)一、秋审的起源 (1)(一)秋审的性质 (1)(二)秋审的渊源 (2)(三)秋审的精神内涵 (4)二、秋审制度的具体操作 (5)(一)秋审的主体 (5)(二)秋审的过程 (6)(三)秋审的结果 (7)三、秋审制度的实质探讨 (8)(一)表征:儒家慎刑思想的影响 (8)(二)内核:皇权意识的体现 (9)(三)延伸: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博弈 (10)结语 (11)参考文献 (13)致谢 (14)中文摘要清朝秋审制度,是古代死刑复核程序之集大成者,在古代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但是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的实质是否真如当时统治者所标榜的“慎刑慎杀”却是有待商榷的。
本文从清朝秋审制度的起源出发,关注了秋审的具体操作,从其实际操作中进而探讨秋审背后的精神内涵,是否必然是“慎刑思想”的真实反映。
本文的关注点不在于对该制度进行合理与否的评价,而在于探讨清代秋审制度背后的相关因素,也以此期待能得出相关启示。
关键词:秋审;慎刑;复核;主体;程序AbstractTrial system of the fall of the Qing Dynasty, an ancient express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procedures, and in ancient Chinese judicial system, with a considerable representation. But the ancient substance of 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system is advertised as the rulers at that time the " penalty kill," but is open to question. This article from the fall of the Qing Dynasty the origin of pre-trial system, the attention to the fall of the concrete operation of the trial, from a practical trial to explore the fall of the spirit behind the content, whether it must be "carefully thought criminal" a true reflection. The focus of this article is not reasonable or not the system of evaluation, while the trial is to explore the fall of the Qing Dynasty system related reasons, are also relevant to look forward to come to enlightenment.Key Words:Autumn trial system; Cautious penalty; Death Penalty Review;Main part of people; Procedures试论清朝秋审制度“人命关天!死刑乃夺命之刑,故为关天之刑,不可不慎。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
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
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
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
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
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
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
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
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
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
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
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
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
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
后逐渐形成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
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
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
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
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
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
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
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
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
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
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
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
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
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
后逐渐形成制度。
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

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作者:于飞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3期摘要本文指出,清代秋审、朝审制度乃国家大典,处理每一年度全国斩、绞监候案件。
秋审和朝审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案件的京城内外之区分。
清代律例达到封建法律的顶峰,秋审、朝审一方面是为了加强中央司法权,更大的意义在于体现统治者慎刑、恤刑、仁政的思想。
通常是在法律基础上原情定罪,大部分罪犯都能得到减刑或免刑的结果。
关键词清代秋审朝审原情定罪基金项目:本文是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4年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原情定罪》结项成果。
作者简介:于飞虎,西南政法大学在读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21-02一、清代秋审朝审制度概述秋审、朝审制度源于明朝,清承明制。
清史稿载: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馀俱监候处决。
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
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
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 所谓秋审即是将各省地方拟斩监候、绞监候重犯案件情况汇集成册,上报中央,由中央政府决定最终处理意见。
根据各地距离京城远近,截止日期不同,“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以年前封印日,福建以正月三十日,奉天、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湖北、湖南、浙江、江西、安徽、江苏以月初十日,河南、山东、山西以三月初十日,直隶以三月三十日。
然遇情重之案,虽后期有声明入秋审者。
” 朝审则是限于京城地区的斩、绞监候重犯,由刑部负责。
秋审、朝审分为两个部分,可以分别称之为实质部分、形式部分。
(一)实质部分秋审、会审由刑部各司负责,“自岁首将各省截止期前题准之案,分类编册,发交司员看详。
初看蓝笔句改,覆看用紫,轮递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墨书粘签,一一详加斟酌,而后呈堂核阅。
清代秋审制度范文

清代秋审制度范文清代的秋审制度是指清朝政府在每年秋季对官员进行的考察和评估制度。
这个制度起源于明代,清朝仍然继承并发展了这个制度,通过秋审,清朝政府能够了解官员的政绩、廉政和才能等情况,从而进行晋升、调动和惩处等决策。
以下将从秋审的背景、流程和作用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秋审制度的背景。
清朝秋审制度的建立源于明朝的考察制度。
明代的秋审是在每年农历九月进行,以考察官员的廉政和政绩。
清朝朱清时期保留了明代的秋审制度,统称为秋考。
然而,由于清朝的执政者多为满洲人,为了巩固政权,他们加强了对官员的考核力度,秋审制度也逐渐成为一种权力手段。
清朝的秋审制度不仅延续了明代的考察制度,还有所发展和完善,成为一种严密的官员考核制度,对官员的升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秋审制度的流程。
清朝的秋审过程一般分为四个阶段:选举、参考、复议和裁定。
首先是选举阶段。
这一阶段由考试官员与主管官员组成的选举机构进行,他们根据官员的职务和资格,选出参与秋审的官员名单。
选举官员一般由地方官员或部门官员担任,他们必须公正无私,确保选举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接下来是参考阶段。
在这一阶段,选举机构将官员的档案和应考材料交给秋考官员,以供它们评估官员的政绩和廉政情况。
秋考官员根据这些材料,在报章上发表议论和意见,供其他官员参考。
然后是复议阶段。
在复议阶段,中央和地方的官员将对秋考官员的意见和报告进行研究和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这个阶段的目的是进一步审核和核实官员的政绩和廉政情况。
最后是裁定阶段。
在这一阶段,皇帝会根据官员的秋考结果做出决定,如晋升、调动或降职等。
这个阶段一般是由清朝的皇帝参与,以确保决定的公正和权威性。
最后,秋审制度的作用。
秋审制度在清朝的政治体系中起到了多方面的作用。
首先,秋审制度能够促进政府的廉政建设。
它通过评估官员的廉政情况,给予廉洁官员以褒奖,惩处贪污腐化的官员,提高政府机构的廉洁度。
其次,秋审制度能够提高官员的政绩水平。
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朝代,也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政治动荡时代。
在这个时期,先后出现了很多优秀的政策,但比较著名的是清代的秋审制度。
秋审制度是指清朝政府每年秋季都会召开一次官员评审会议,也就是所谓的“秋审”。
这次会议的目的是对各省的官员表现进行评审,对表现良好的官员给予提升,对表现不佳的官员进行罚款或降职惩处。
秋审的实施使清朝的官员都有了警醒之心,也促进了当时官员的实力,使清朝的政治秩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秋审制度是清朝政府制定的一种管理机制,它着重倡导以实际行动来保证政府机构的完善,强调要认真把好每一层政府机构,推动政府机构正常运作,保证宪法制度的健全。
秋审制度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实施评审,也就是清朝政府要求在一定的时间框架内,在每个省召开的会议上进行官员的评审,包括官员的恩怨、官员的绩效、官员的作风等等,以此挖掘官员的优劣势。
第二阶段是提出结论,也就是根据官员的评审结果,清朝政府将对官员的表现提出正式的结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提升。
第三阶段是实施惩处,就是按照官员的表现,清朝政府将会对表现不佳的官员进行罚款或降职惩处;而表现良好的官员则有机会升官加薪,担任更重要的职位。
第四阶段是调整官员,就是清朝政府要求各省的官员重新抓紧政令,调整官员在政府机构中的位置,以便能更好地利用官员的能力,实现政府机构的有效运行。
秋审制度是清朝政府重要的政令,它不仅为官员们提供了一种改进本身的机会,而且对政府机构的有效运行也提出了要求,大大提升了清朝政府的秩序和效率。
秋审制度是一种良好的政策,同时也是清朝官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清朝统治的数百年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清朝的繁荣发展。
尽管清朝的秋审制度已经不复存在,但它在中国宪制发展史上留下了深刻影响。
清代的秋审制度,在当时是一种新型的政治管理机制,它不仅有助于提高官员个人能力,而且使政府机构得到了有效的运作,也促进了当时的政治秩序,是清朝政权繁荣昌盛的重要助推力量。
以天之名:论清代秋审制度对国家死刑权威的构建

以天之名:论清代秋审制度对国家死刑权威的构建作者:高童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1期摘要本文通过描述秋审的仪式性,证明其目的在于建立与上天沟通的桥梁。
国家通过秋审大典和勾到仪式,以上天的名义决定犯人生死。
秋审制度将地方官吏因死刑裁量权产生的心理负担转移到中央,最终集于皇帝一人,并借助上天的权威得以消解。
因此秋审兼具司法和宗教双重性质,其潜在价值在于构建了国家死刑的权威,使国家死刑权力正当化。
关键词秋审死刑天人合一刑事司法作者简介:高童非,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006一、秋审的仪式性及其目的(一)秋审的仪式性1.时间:先看秋审大典的时间。
秋审在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但是具体的日期不是一成不变的。
举行秋审大典的日期由钦天监漏刻科先期推定后报告给内阁,最后由内阁奏请皇帝圈出日期。
清朝的漏刻科主要负责观测天象,每逢国家祭祀、朝会、建营等重大活动都要由其诹吉日,辨禁忌。
可见作为一年一度的国家仪典,秋审大典有一个较为固定的时间。
但和祭祀等仪式相同,需要由专门的机构选取吉日。
再看勾到的日期。
吉同钧在其讲义中说道:“等至霜降以后,奏请钦天监选分定勾到日期”。
因此和秋审大典一样,勾到日期也是要特意挑选。
朝审勾到的具体日期一般晚于地方的秋审的勾到日期。
地方秋审在冬至前六十日勾到,而朝审的勾到则于冬至前十日,如遇停勾,次年则于冬至前五日。
2.空间:秋审大典举行地点先是在天安门外,康熙二十三年覆准,定于金水桥西会审。
至此,直到王朝覆灭秋审大典被废除之时,秋审的地点都在金水桥西朝房,未曾改变。
举行秋审的朝房在西长安门内路南,与社稷坛南门相对。
因秋审是露天举行的,朝廷令工部每年八月在金水桥西搭盖芦席彩棚一座,供九卿围坐商酌。
这样秋审大典就具备了一切仪式所需的空间上的要素。
勾到的地点主要在紫禁城的懋勤殿,有时也在勤政殿。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清代秋审制度探析【摘要】秋审是我国清代最主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是每年一度的对判处死刑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于每年秋后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候案件。
并且皇帝亲自参与和决判。
它作为清代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充分的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它使古代死刑案件的审理进入了一个严格法律程序之中。
本文试着从秋审制度的确立、审理程序、特点、价值等方面进行探析。
【关键词】秋审制度特点死刑复核审理程序执行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可以说是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之大成。
清朝所处的历史地位也决定了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
清朝在继承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秋审等会审制度。
秋审作为一种会审制度,是由中央官员对死刑监候案件进行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同时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其与中国自古以来便长期存在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在“慎刑”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
秋审最为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继承发展,也是在“慎刑”思想基础上,同时又为适应清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需要而产生的,是总结了中华法系中历代精华而形成的最完善、最能反映皇权色彩的死刑复核制度。
秋审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在当时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对清朝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秋审制度的确立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
它是明朝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由朝廷派官员会审在押重囚。
据记载,明朝于“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弘治十三年。
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
但其真正的开端始于明天顺三年“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历朝遂遵行之”"。
明朝刑律规定,“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
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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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朝的秋审制度口陈爱平(台州学院人文与社会学院台州317000)杨正喜(华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广州510642)摘要:秋审制度是清朝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每年秋天由清政府各部、院、寺长官对死刑案进行复审。
案件经过审理后分为四类:情实、缓决、可矜和留养承嗣。
由于进行反复的复核,从而减少了冤枉的可能性,也减少了被处决犯人的数量。
尽管其形式意义多于实质意义,但仍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死刑复核制度。
关键词:秋审;死刑复核制度;程序中圈分类号:K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4)07-0083-03秋审是清朝最著名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是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由于其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
每年发生在各省的死刑案件,经过各级审判机构的审理,最终判决为“立决”和“监候”两种。
被判决监候的犯人缓到第二个秋天再对其进行一次复核。
作为清朝最重要的一项司法制度,终清朝一世,一直援用。
这种复核制度在中外法制史上是独特的,它也充分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一、清朝秋审制度的确立及其运行特征1.秋审制度的确立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
它是明朝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由朝廷派官员会审在押重囚。
据记载,明朝予“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
但其真正的开端始于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历朝遂遵行之”②。
明朝刑律规定,“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
在外者,奏决单予冬至前,会审决之”o。
而对各省的死囚,明朝要派官员到该地审决,并将审决名单奏明皇上。
清朝的秋审制度遵循了明朝朝审的一些旧制,可视为是明朝秋审制度的继续,具体做法与明朝大体相同,故说,“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清朝的秋审制度始于清初。
清顺治元年(1644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度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
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请旨处决。
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历死刑辄弃于市。
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这是清朝历史上第一次正式提出秋、朝审的建议,故《清史稿》论之:“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此后,“顺治十年京师设朝审,直隶始设秋审,十五年各省遍设秋审”④。
每年秋天,由刑部主办秋审大典,几乎没有中断过。
其指导思想,人命关天,死而不能复生,因此必须小心谨慎,以免滥杀,只要有一线希望者,决不予以处决。
在乾隆以前,“各司随意定拟,每不划一”,乾隆二十三年以后,开始酌定《比对条款》四十则,刊分各司,并颁布各省,作为办理秋审的准绳。
之后刑部侍郎阮葵生又编纂《秋谳志略》作为样本@。
每年秋审,官员们对照此条例并附以前各年之成案,认真办理,不敢马虎从事。
因为清律规定对办案出入过多的官员,如该情实的被判为缓决,或该缓决的被判为情实,则严惩不殆。
自古以来,对死刑犯的处决多在秋冬,因为春天是天地生养万物之时,不能轻动萧杀,而秋天万物萧条,故刑以秋冬。
除了一些大逆十恶之死囚立决外。
其余皆在秋后处决。
这一传统始自先秦,据《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记载,“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
赏以春夏,刑以秋冬”。
清朝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论述刑以秋冬缘由时指出,‘《月令》刑杀皆在秋令,始是三代旧典。
西汉以冬月为断,即《传》所谓刑以秋冬,亦古义也。
章帝改为初冬十月,实取三正之义。
陈宠论之可谓详矣。
今世决囚,在冬至以前,殆权舆于此”o。
可见,秋冬处决犯人既符合古制,也符合节令的阴阳调顺。
一直为中国古代历朝所沿用。
到明清之际,一方面继承了传统的刑以秋冬的旧制,另一方面,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无辜的死亡,于是开创了死刑复审制度,即秋审制度。
在明时只有朝审,在清则秋朝并存。
秋朝审的程序时间基本上一致,唯一区别在于对象不同,朝审针对的是京师地区的死刑犯,而秋审针对的是各省的死刑犯。
值得注意的是,朝审、秋审并不是在秋天处决死刑犯,而是“秋审再定”。
对于死刑中罪刑较轻者,情有可原者,给予缓决。
缓到第二年秋天再对其进行一次复核。
自此秋审制度成为一种特别的司法审判制度。
《清朝续文献通考》说,秋审制度是“于死中求生,体天地好生之仁,寓宽于严之中,此所以为圣人之法也”。
尽管秋审制度程序非常复杂,但清朝统治者对此项制度一直孤芳自赏。
他们一再强调,人命至关重大,江汉论坛20舛.07必须慎重民命。
虽“其曲折繁重礼节如此周密者,岂不九卿、詹事、科道齐集天安门外金水桥会审,时间定在知简易之为便哉?良以人命关系重大,非此不足以防冤八月份下旬的某一天。
《清朝续文献通考》记述:“九滥”,“此可见我朝慎重民命”,“洵足驾汉唐而媲三代卿、詹事、科道于八月下旬择日,在金水桥西朝房,刑矣”@。
这也足见当时清政府对人命的重视。
部堂官合大学士九卿科道按次席地而坐,将外省秋审各2.秋审制度的运行特征册,逐一唱名。
”@刑部书吏按拓册“逐一唱名”,遇有实、地方各省奉旨“监候秋后处决”的案件就是秋审案缓变动者再加读看语,如果各官员无异议,刑部领衔以件,但并非“秋后”就立即执行死刑,而是要经过一种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向皇帝具题。
各省逐次办理,特别的复核程序再决定是否执行。
如果没有裁定核准执每省案件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四本。
所谓行的,则继续监押到下一年再复核,有的多达十次复核。
“情实”,指案情清楚,罪名恰当,这种情况当然要奉旨第一次纳入秋审程序的案件称为新事或新案,第二次以勾决。
不过,对情实案件还另造黄册随本呈上,皇帝对上则被称为旧事或旧案件,但新旧案都同样对待,地方秋审有最后的裁决权;而对“缓决”犯人,由于案件仍或中央政府有关部门都要为秋审作大量的工作。
有疑问,暂时将犯人押至监候,待下一年的秋审再行审地方政府的秋审准备工作:理;对“可矜”犯人,案情虽然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首先是州县的造册和解囚。
秋审是地方司法审判中情节,遂改判其他刑罚,免除死刑;对“留养承祀”的的~项重要任务。
每年秋审都要及早作好准备。
监候人罪犯,尽管案情虽然属实,由于犯人父母或祖父母无人犯一般是监押在初审州县的,因此秋审准备工作也就是奉养,经刑部提出申请,得到皇帝的恩准后留下来,免由州县做起,清律规定:“各省每年秋审,桌司核办招于一死。
至此,秋审程序就结束了。
由于全国的秋审案册。
”㈨招册”即案犯清册,核办招册是秋审的前期工作,件都将在这一天内完成,所以他们所称的详审是不可能从基层州县开始。
州县造册即对案犯进行一次审录,下的,审理至多也只能是一种象征仪式。
一程序即是解送上司衙门审录。
州县派解差把秋审案犯最后是复奏和钩决。
这是针对情实案犯的最后两道解至省城押在臬司狱中,等审完之后再押回。
程序。
死刑执行前向皇帝复奏,是谓遵行“三宥三刺”其次是泉司督府的审录和具题。
州县解囚的目的是的古制。
清初秋审情实案犯不复奏,只有朝审复奏。
雍为审录。
在省的审录分臬司和督府两步进行。
臬司主持正二年(公元1724年)世宗胤祯下令,“人命攸关,自全省秋审事宜,要省录新解省人犯,核办新、旧事招册,当同仁一视,自今年为始,凡外省重囚经秋审具题,情各案的看语略节要先期定稿。
拟定情实、缓决、可矜、实应决者,尔法司亦照朝审之例三复奏闻,以副朕钦恤留养承祀后,会同藩司道台一同商榷定案,最后联衔向慎罚之至意”,由此来体现出他对处决犯人的谨慎与爱督府“具详”。
督府在臬司的详文呈上之后定期审录。
督心。
由于这一程序十分烦琐,遂有人建议改掉。
到乾隆府的审录也是会审,督府会同藩司各道择日一同去臬司十四年(公元1749年)下令,“三复之例行之虽久,实的衙门,亲自提审人犯。
“当堂唱名”,审录之后,“确不过具文。
若为详阅招册,即照例十复亦不过照例禀旨,加看语”。
以题本正式汇题,以备上交刑部。
与此同时,此廷臣所共知者,徒事繁文何益于政。
嗣后刑科复奏,情实案犯还应该造成黄册,奏报,以备皇帝浏览。
在省各省令一次,朝审仍三复,亦足寓存革之意,实敦行简一级的审理中,实际工作都是由臬司来做,上交中央的之风”。
到嘉庆二十年(公元1815年)则宣布,“嗣后题本“看语”基本上都是由臬司拟定的,督府的会审只黄册仍于八月中旬呈进,其秋审、朝审复奏之本,绋著是一道程序而已∞。
于本省勾到前五日复奏一次,朕批阅时再同黄册详加酌中央政府的秋审程序。
核,以昭慎蘑,著为令”。
至此秋、朝审正式确定为一复各省督府秋审本上,照例奉旨“三法司知道”,但主奏了o。
复奏以后就是最后一道程序——勾决。
勾决题本持秋审工作的是刑部。
刑部秋审,囚犯不解京,刑部只由十五道御史分别办理,决过还须向上申报,最后由省是审录案卷。
具体程序如下:汇题。
勾决本下,本年度的秋审就宣告结束了。
“勾决”首先是刑部看样、核拟。
《清史稿·刑法志》记载:犯人与“立决”犯人一样,一旦奉旨即执行死刑。
“刑部各司,自岁首将各省截止期间题准之案,分类编二、清朝中后期秋审执行遭到破坏册,发交司员看样。
初看蓝笔钩改,复看用紫,轮递到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
墨书粘签——详加斟酌,而秋审的执行遭到破坏是在嘉庆年间。
清朝进入嘉庆后呈堂核阅。
”o看样就是审核案卷。
在“初看”之时,要年间已结束了其盛世局面。
乾隆晚年时期,大学士和坤加批语,复看要请“资深司员”批阅,然后是秋审处坐专权,使官员日益腐败,官场贿赂成风。
酷吏对下层居办、提调各员总看,总看后最后呈堂公阅,各加批语证民的欺压勒索,引起群众的相当不满。
自莲教起义把这明是情实,还是缓决。
刑部对督府提交的题本很重视,种不满情绪推向高潮,之后的天理教起义,更使清朝统因为这是中央政府秋审的基础,案卷审核批复后,刑部治者一筹莫展。
在这一非常时期,除组织军队进行清剿把案卷印刷成册,分送各部院的九卿、詹事、科道,为外,那就是实行严峻刑法。
本来有~套完整的死刑审理会审做准备。
.复核制度,这时全抛之脑后,既定的法律程序可以不要其次是会审与具题。
秋审的会审就是“秋谳大内”,了。
军前战场杀人自不必说,一般的“刑事犯罪”也可JianghanTribune2004.07以军法从事。
嘉庆十八年九月,天理教首领林清密谋的一次冒险行动——禁门之变,七十来人突入西华门,使清朝统治者惊惶失措。
嘉庆皇帝惊呼:“汉唐宋明未有之事”,“竟出大清”,“我大清以前何等强盛,今乃致有此事”。
大臣们也大惊失色:“林清之变,天动地摇,宫禁喋血。
”于是就有嗣后办理白莲教自阳八卦等邪教,凡传徒为首,著定拟“绞决”的出台。
而在以前,是“许以自新”的。
清朝统治者对林清事变报复是残酷的,一切法定的程序都是多余的。
嘉庆皇帝亲自指挥如何戮尸、枭尸、凌迟@。
刑部在一份奏折里称,“此案歼毙、病毙、自杀、凌迟、斩绞各犯共254人”,另“学习邪教缘坐人犯拟斩绞、军遣徒共494人”o。